新保險法三大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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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險法有哪些焦點值得我們關注?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保險法三大焦點,供大家閱讀參考。

新保險法三大焦點

新增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解讀:本市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有的保險公司爲了增加保費收入,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這樣一來,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被保險人的保障。

明確財產理賠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解讀:天津財經大學金融系陳之楚認爲,對於財產保險來說,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前保險標的發生轉讓也需要到保險公司進行報備,但是到底如何操作並沒有細緻規定。新修訂的保險法對這方面的規定規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規範相關問題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爲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覈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覈定,並將覈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覈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解讀:"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範。另外,產生"理賠難"說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戶在投保時並沒有仔細看合同,只是聽代理人的介紹,而有的代理人盲目誇大保障範圍,這就都有可能在今後爲理賠帶來難題。此外,新修訂的保險法,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

關於新保險法的時效性

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法修訂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新保險法將索賠期限性質明確爲“訴訟時效”平息了爭議,與《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對被保險人權利的保護更爲充分。

訴訟時效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加以排除適用,也不得增加或縮短。理賠索賠時效明確爲“訴訟時效“後,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擴大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理賠索賠時效期間。現有保險條款種存在大量的關於索賠期限的約定,新保險法實施之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即使違反此這約定,並不導致索賠權利的喪失,因爲這些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無效,因此,產險公司應當根據該規定對產品條款進行梳理,對理賠政策進行修改以保持與法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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