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精選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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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

民事訴狀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臺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爲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爲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爲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2

答辯人:,,漢族,X歲,現住路(樓)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於X年12月與合作伙伴投資經營“託運部”,在項目經營開始的時候由於缺資金,答辯人當時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資佔股經營託運部,經協商,原告同意出資X元佔託運部一股資金投入,同時借貸X元支持答辯人做入股投資資金。在託運部經營期間,因合夥人()挪用資金,導致託運部資金運轉不及,答辯人在跟原告商量後,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託運部運轉2個月。事後,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說乾脆他不入股做託運部了,並要求答辯人將X元轉爲借款,由於託運部資金短缺,所以沒有資金退股及歸還借款,之後託運部於X年XX月結賬虧損,由合夥人一人經營,但退股資金及借款結餘X元至今沒有錢退給答辯人。

之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於當時是真誠合作,答辯人被逼同意轉爲個人借款,因爲生意虧損,答辯人沒錢還,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辯人付給其3%利息,並於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體的借款協議和情況說明,總計借款X元,至X年XX月開始收取X元3%利息計算。(另X元又從X年加在原X元並加3%的利息累計轉爲本金計算)之後答辯人分幾次還款,至今已還款X元(見收條或收據)。之後原告並多次要求更改借條,後於X年X月,原告又將利息轉爲本金繼續向答辯人累計收取2%的利息,答辯人雖然以被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公平協商的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真實是這樣與原告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及合理利息償還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支付被答辯人X元。但雙方對被強迫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3%,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還包括被答辯人於X年承諾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內,現答辯人一併合算給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在還款時雙方都沒有約定所還款項是作爲利息還是本金之前,答辯人以公平原則承諾,在本金沒有還完之前,所還款項任按付利息結算,那麼本案答辯人已實際按約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項爲+(.6-)=.6元。

三、原告劉安體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以合夥經營資金轉爲借款合約及借款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及利轉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於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於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爲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以上陳述事實予以認可並願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爲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着互諒的原則給予答辯人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爲妥善的處理糾紛。 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關法律及同案裁決。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3

答辯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縣人,務農,住××省××縣××鎮××村068號,身份證號:

答辯人因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所謂的“收條”中,收款人××並沒有收到××的現金80萬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條中收到××現金80萬元,並不是事實。所謂的80萬元現金組成部分爲:①現金實爲69萬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經××手和××手的現金爲26萬元;xx年12月29日爲10萬元;xx年7月2 2日經××手3萬元;xx年8月7日經××手現金5萬元;xx年8月11日經××從建設銀行轉帳15萬元;xx年9月3日經××手現金10萬元,共計69萬元;②××在合夥經營期間贈送給×××的個人物品計價爲5萬元,其中木雕茶具折價2.6萬元;號碼的手機一部作價8000元;×××購車,×××賀喜的紅包1萬元;平素×××購買了一些茶葉經×××折價6000元;③×××及其帶來的管理人員工資5萬元(強行索要)及沒有及時發放工資要利息款1萬元;②、③項共計11萬元,以上共計爲80萬元。

二、所謂“收條”中的80萬元現金,上述款項中的②不能作爲 “本金”及計息,是×××與×××之間的個人贈與行爲;第③項是×××強行索要的,系“莫須有”的現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據”不能作爲還款的依據

上述“收據”是原告對被告在“看牛”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威逼答辯人所書寫的“收據”,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1、“收據”的款項來源部分不合法。

2、“收據”中的69萬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與被告共同合夥經營××鎮××鐵礦期間的合夥投資款。

①答辯人出具的不是借條,是“收據”,是收到原告的合夥投資款;

②原、被告是“合夥關係”。xx年上半年,被告經營××××鐵礦時需要資金辦理採礦證及經營資金,在資金緊張時,原告得知被告的情況後,認爲開採礦石有利可圖,主動與被告聯繫要求合夥共同經營,經多次協商後,約定原告投資股金800萬元佔半股,但其本人沒有資金,需要藉助第三人的資金投入,可被告爲了不願意第三人入股,只認可原告爲股東(其中600萬元內第三人投資,原告自己200萬元,但統歸爲原告名下),議定後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資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後,斷斷續續東拼西湊,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湊齊資金69萬元,離當初約定的800萬元佔半股的資金按期交納的情況相差甚遠,原告自責無能爲力,於是在合夥不到二年的情況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絕,於是原告通過“看牛、威脅”的非法手段於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據”,之後,原告無故退出,這就是“收據”的前後來源,從這一客觀事實證明,原、被告是系合夥關係,不是“民間借貸”關係。

鑑上,綜觀整個案件的“資金”款項,被告從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萬元的本金給原告,但原告從被告處已拿回的12.8萬元資金應當覈減。其他過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則,請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後,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4

民事起訴狀

原告: ,女,49歲,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 房

聯繫電話:

被告一: ,男,漢族,36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 電話: 被告二: ,女,29歲,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地: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錦繡香江花園 棟 房;電話: 被告三: ,女,43歲,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靖江市

電話:

被告四: ,男,38歲,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住所地:廣州市花都區

電話:

被告五:廣州 電器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計,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暫計至20xx年 月 日爲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對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法院確認原告對被告五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優先受償權;

4、判令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含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告一因資金週轉需要,於20xx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爲擔保被告一按時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個人連帶保證擔保合同》及《企業連帶保證擔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爲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另外,被告五還與原告簽訂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擁有的位於廣州市花都區 的抵押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擔保。

原告已將借款支付給被告一,借款臨近到期時,由於被告一未能還款,被告一與原告遂同意將借款還款期延長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繼續爲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擔保證擔保及抵押擔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後,被告一併未向原告歸還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證人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歸還前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原告還清借款。原告爲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查清事實,依據法律判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5

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縣南白鎮白龍社區六小區。身份號碼:5221210,聯繫電話:,

被告:黃××,男,40歲,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遵義縣公安局幹警,住遵義縣南白鎮西大街遵義縣公安局家屬樓。聯繫電話:

被告:王××,女,35歲,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遵義市電線杆廠職工,住址同上。

訴訟請求:

一、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30萬元,並支付原告相應利息(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其中8萬元從20xx年5月30日起算,10萬元從本案起訴之日起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二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係。20xx年12月1日,被告黃宏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老城紅軍街向原告借款12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還款期限。20xx年3月6日,被告黃××在遵義市紅花崗區再次向原告借款20萬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20xx年5月30日前還款8萬元,20xx年7月30日前還款7萬元,9月30日前還款5萬元。上述兩筆借款發生後,原告僅收到被告黃××還20xx年所借款項2萬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還款無果。此後,原告通過多種途徑找被告催告還款,但被告採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也未向原告提供債務履行的擔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實現,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將面臨無法實現的局面。因被告黃××與王××系夫妻關係,黃××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欺間,所借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對原告承擔共同清償的連帶責任。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債權的實現,特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關於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關於借款合同之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貴州省遵義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6

答辯人:,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住址:東阿縣大橋鎮畢莊村。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住址:東阿縣大橋鎮畢莊村。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答辯人因原告起訴離婚訴訟與彩禮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原告於xx年12月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當時原告在家務農,答辯人在部隊服役。xx年5月14日答辯人與原告自願於東阿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但由於兩人一直相距太遠,不能經常見面,感情基礎薄弱。後經一系列矛盾,答辯人自認雙方隔閡太深,無和好希望,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我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 關於答辯人與原告雙方離婚問題

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並訂立婚約,但因距離問題聯繫不多,後雖兩人自願登記結婚,但在定娶過程中因細微小事產生矛盾,且互不妥協讓步,終至矛盾升級、事態擴大,繼而造成信任危機,對婚姻的存續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 關於答辯人與原告雙方共同生活問題

答辯人僅在退役後曾在原告家中共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間沒有與原告共同居住。對於原告訴稱“原告於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後去答辯人所在部隊並與答辯人共同生活”等答辯人不予認可。答辯人在xx年11月自部隊退役,期間一直在部隊服役,答辯人所在部隊有着嚴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辯人與原告如何能在答辯人服役期間共同居住三個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辯人戰友可證明。故答辯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雖存在夫妻關係,但雙方並沒有夫妻感情,也並未履行夫妻雙方的合法義務。

三. 關於退還彩禮的問題

答辯人在訂婚、定娶過程中共給付原告彩禮款19000元(包括滿水錢,認家錢3000元),鑽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鄉俗,在定親時說媒人或男女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婚前給付女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首飾等較爲貴重的物品是以結婚爲目的前提的,屬於實際意義上的彩禮。故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與原告雖因婚姻關係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答辯人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應退還答辯人彩禮款19000元,鑽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附:(1)答辯狀副本份;

(2)證據材料份。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7

借 條

今借到張三人民幣拾伍萬元整,所有現金已經收到。約定於X年12月31日歸還。年利率爲10%。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償還。

此據。

李四

地址:XX市路XX小區X棟號

電話:13

XX年XX月XX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8

答辯人: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某某南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並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原告將答辯人作爲借款人而提起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原告在起訴狀中稱,xx年2月1日,答辯人與被告彭某某、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共向原告借款3610萬元。這與事實不符。根據原告向答辯人提供的《借據》顯示,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並非共同借款人,而是保證人。

原告提供的《借據》中明確記載:“本人同意用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擔保。”落款處加蓋了答辯人公章,時間爲xx年6月30日。可見,答辯人在該借貸糾紛中,是保證人,而非共同借款人。現原告將答辯人作爲共同借款人提起訴訟,該訴訟請求不成立,法院應予以駁回。

二、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將答辯人作爲保證人而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答辯人有權要求原告對該筆借款已實際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答辯人承諾向濟南某某儀表有限公司、山東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擔保時,其真實意思表示是對被告在原告處取得的361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現被告稱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履行借款義務,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並未實際發生。答辯人認爲,答辯人作爲保證人僅對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並且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該《借據》所記載的3610萬元借款已實際發生,在被告否認實際收到該筆借款的情況下,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向被告給付了該筆借款,否則答辯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駁回,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濟南某某科技開發技術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9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於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

還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還款方式:現金/__________支付。

違約責任:

1、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從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 附身份證複印件):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0

今 (出借人)借給 (借款人)人民幣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爲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爲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爲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爲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爲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1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 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 個月,利率爲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 元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 年 月 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2

出借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出借方應按期、按金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借款罰息同。

第三條 借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貸款利率。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訂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否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延付款計算辦法計算罰息。

第五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作擔保,擔保期限爲_______,擔保範圍爲爲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六條 借款到期後,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補充條款(爭議解決方式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簽字)

借款方: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簽字)

擔保方: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3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xx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爲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兌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爲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xx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爲6.10%(即月息爲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xx年x月x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4

貸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借 款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 保 方: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 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於____ 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爲憑,並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貸款方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在____ 天內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____ %的罰息並如數追回。

第三條 借款期限定爲____ 年____ 月,從發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還款的方式和時間,以借據爲憑並作爲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爲____ ‰ ,按季收息。貸款逾期未還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收貸款,必要時,貸款方可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借款單位在其他銀行還有存款帳戶的,貸款方可商請該行代爲扣款清償。

第五條 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願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

借款方請____ 作爲借款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人具有足夠代償的財產。保證人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負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展、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

第七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並經保證方同意,作爲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八條 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至____ 年____ 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 保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5

民事訴狀

原告:劉某某,又名劉某,男,漢族, 歲,人,現住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電話:15 。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 歲,現住鄂爾多斯東勝區,電話:15 。擔保人:辛某,男,漢族, 歲,電話15 。

訴訟請求:

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按月息2.5分計算,從20xx年 月 日支付至判決給付之日。

⒉訴訟費用依法由被告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 月 日,被告先後倆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0萬元,約定利息爲月息2.5分,有借條爲證。後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後對本金及利息再未歸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還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某

二零一 年 月 日

借款民事訴訟狀範文 篇16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27289,聯繫方式:。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劉埠口村。

xx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餘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於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後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並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後投入生產,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後由鎮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築材料由建築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量,樓建好後,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築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築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築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由於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xx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xx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後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裏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幹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xx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xx年3月我有病,經周口地區醫院周醫生周專家診斷爲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醫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嶽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後,我回到廠裏,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築工人都走了,生產也停了,職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垮而不興了,生產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羣衆要聯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裏養病。

後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我不管再去幹了,再幹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xx年底、20xx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院複查,經複查我的癌症有復發症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生和李培剛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後,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院和我說,鎮黨委以爲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於福堂到廠裏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裏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定一些。出院後我到廠的一看,什麼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於是就在家養病,我認爲普的帳已結了,我也沒有問。

xx年底20xx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當時我帶了1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後,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院檢查,檢查後我問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醫生說:根據手術後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生看了檢查結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髮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xx元錢(殷醫生證明)。

從此以後,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養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xx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xx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於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爲根據,依法律爲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運章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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