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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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就《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主要對原來的計生條例作出哪些修訂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看點

一胎、二胎均可免費登記

再生育須符合一定條件

20xx年,我省修改計生條例,推行單獨兩孩政策時,取消了一胎的準生證制度。當時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而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此修改爲“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同時也規定了再生育子女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鑑定爲病殘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要求,符合再生育子女規定的要實行生育審批制度。

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在居住證申領地申請辦理生育證的,還應當提交居住證;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擬刪除“增加婚假十四日”

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擬增加產假六十日

目前,全國各地的婚假多由“婚假+晚婚假”這兩部分構成,婚假統一都是3天,但各地的晚婚假天數卻不盡相同。在新條例中,山東擬刪除“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這一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出臺的徵求意見稿將原來條例修改爲: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爲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費有望領到18歲

生二胎將自動停發

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獎勵或者扶助。但如果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意見稿對獨生子女費的領取也做了規定: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獨生子女父母爲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獨生子女父母爲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每多生育一個子女

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徵社會撫養費。

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後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給予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規定基數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規定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給予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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