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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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變化
29省修訂計生條例 社會撫養費呈四大變化

焦點一:

各地撫養費按什麼標準徵收?

記者梳理髮現,29個省份修訂的計生條例基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對於“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徵收社會撫養費,不過標準各異。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數徵收,有的給出彈性區間。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河南、山東等地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江蘇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徵收。

——以家庭年收入爲基數徵收,有的還按月預徵。山西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羣收入掛鉤,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2至6倍徵收。貴州還按月預徵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

——按職業制定處罰標準,國家工作人員還要受行政處分。河北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徵收,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徵收。

——多生多罰,超生2個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處罰,有的遞進累加。吉林規定,超生2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照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生育第3個子女的徵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徵收,生育第5個以上子女的,徵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焦點二:

徵收標準是否過高?

多地公佈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後,一些網民提出,社會撫養費徵收過高,且標準差異較大。

記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訂計生條例中明確徵收標準的22個省份,不少地方改變了原來的徵收標準倍數。如山東省在今年1月22日通過的計生條例修正案中,已將原來規定基數的3到6倍,改爲按規定基數的3倍徵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將計徵基數調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龍江最低,只徵收計徵標準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徵收標準未作調整,比如,北京和遼寧計徵上限仍然定爲10倍。

據瞭解,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給予各地“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參事鄧相超認爲,雖然各地情況不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適度差別是必要的,但差別過於懸殊會損害徵收的公平性。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傅蔚岡表示,針對個人的財產情況不同,法律上允許存在一定彈性區間,但是基層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帶來執法不規範和權力尋租。

焦點三:

錢花在哪裏了?

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去哪兒了,一直爲公衆關注。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

然而,多年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數目不清、去向不明,備受詬病。據瞭解,僅在20xx年,22個省份公開了徵繳總額且支出不詳。此後,社會撫養費的收支情況幾乎再也沒有公開。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劉山鷹認爲,社會撫養費徵收程序、執法手段應充分法治化、透明化,並加入外部監督力量;還要明確其用途,如失獨家庭的補助、社會公共服務等。

焦點四:

徵收撫養費是否與上戶掛鉤?

國務院辦公廳今年1月份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山東省公安部門要求,新生兒一律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出生登記,不允許設定其他前置條件;合肥市新生兒上戶與徵收社會撫養費分別由市公安局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兩者不掛鉤。

山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富源派出所所長範玉超介紹,目前,在不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的情況下,已有一些不符合計生條例的新生兒在該所順利辦理戶口登記。

此外,記者調查發現,雖然目前戶口已經與社會撫養費脫鉤,但一些地方,是否繳清社會撫養費卻與孩子入學相掛鉤。崑山市20xx年底公佈《崑山市新市民子女公辦學校積分入學辦法(試行)》規定,對超生孩子,繳清社會撫養費的扣30分,未繳清的要扣減50分。此外,還有城市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爲未接受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學。

“無論是否屬於超生的孩子,都應享受公平的教育機會,不能拿社會撫養費作爲入學的門檻。對於上戶、入學或參加醫保等公共服務的基本公民權利,都應取消歧視性條件。”傅蔚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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