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撫養費7個實務問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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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和撫育費有區別嗎?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是什麼?撫養費糾紛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及給付方式如何確定?撫養費變更的條件有哪些?這些有關撫養費的重要法律問題,許多人其實並不瞭解。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關於關於撫養費7個實務問題梳理,歡迎借鑑參考。

關於撫養費7個實務問題梳理

1、撫養費和撫育費有區別嗎?

撫養費、撫育費在不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多次交叉出現,但未在同一法律法規中同時出現過,二者到底是不是同一內容?不但當事人搞不清楚,一些不常接觸家事審判的法律工作者甚至也搞不清楚。

首先給大家梳理下兩個詞彙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使用情況,進而明確二者的具體含義。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使用“撫育費”的情況

199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問題司法解釋》)中使用的是“撫育費”。如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0xx年4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中使用的是“撫育費”,如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使用“撫養費”的情況

20xx年4月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使用的是“撫養費”,如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20xx年12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繼續沿用“撫養費”這一說法,如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20xx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使用的也是“撫養費”,如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在同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釋中先後使用“撫育費”“撫養費”的情形

20xx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使用的案由是“撫育費糾紛”。但20xx年2月實施以及20xx年2月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則使用的案由名稱是“撫養費糾紛”。

通過梳理,我們可以發現:

撫養費和撫育費兩個詞彙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多次交叉出現,但含義實質上是一樣的,指的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子女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2、撫養費訴訟的案件管轄原則

撫養費糾紛案件原則上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當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從便於訴訟的角度出發,原告可以選擇在本方住所地法院訴訟。

3、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於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

但一方面,撫養費是一種基於父母與子女血緣關係而形成的特殊的、持續性的、具有身份屬性的債權,關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爲能力,其權利的行使受制於監護人的法律意識。

從保護未成年人子女權益角度出發,不能苛求未成年人子女和其監護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並及時行使權利,因此撫養費案件並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此《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也予以了明確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4、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實踐中,經常遇到由誰作爲原告主張撫養費的問題。有人認爲,應當一律以子女爲原告;但也有人認爲,子女或父母均可以作爲原告起訴,具體案子具體分析。

對於訴訟主體問題,簡要概括以下幾種情形:

以子女爲原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擔任法定代理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爲被告

具體來講又可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子女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比如協議離婚時,父母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隨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撫養一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現不直接撫養一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可作爲原告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第二種情況是子女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變更撫養費。比如離婚時父母已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了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了撫養費的標準。現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增加撫養費。

以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爲原告,子女及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爲共同被告

這種情況是常見的變更撫養費的起訴模式。如父母已就子女撫養問題在離婚時達成過一致。後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求停止或降低支付標準。

以子女爲原告,父母雙方爲被告

採取這種做法的情況一般是父母均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承擔撫養義務。或在父母離婚之後,無其他扶養及贍養義務人的成年子女出現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狀況,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時,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父母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5、撫養費的支付標準及給付方式

撫養費的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的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應超過月收入的50%。

若收入過高或過低,可以適當下調或上調其比例。如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收入過低、或無法確定的,法院在處理時可參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20%先行判令義務人每月支付生活費,而醫療費、教育費等費用可判決雙方按照實際發生額各半負擔。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子女撫養問題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撫養費可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審判實踐中,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但有時一方爲減少麻煩會提出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是否准許,法院應結合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態度決定。如果當事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不宜判決一次性支付。

6、撫養費變更的條件

子女在必要時可請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一些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案子,離婚時一般會就子女撫養問題一併處理;若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不久就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對於變更的條件應當嚴格審查,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增加撫養費會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否則不宜輕易變更。

父母或其他義務人在必要時可請求減少、中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或其他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爲前提。

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或中止: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義務人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或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7、撫養費糾紛中需要注意的

其他幾個常見問題

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父母作爲撫養義務人在人們的觀念中早已根深蒂固。實踐中最普遍的撫養費糾紛也發生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

但現實生活中也常遇到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子女,比如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財產或者監獄中服刑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則有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撫養義務,現行的《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父母對年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大學生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是十八週歲,當然如果雖不滿十八週歲,但已年滿十六週歲,能夠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收入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成年子女作爲被撫養人有嚴格限制條件,按照《婚姻法解釋一》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僅包括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對於已滿十八週歲的在校大學生而言,身體、智力發展狀況正常,完全具有勞動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標準,因此父母不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如果向父母主張繼續支付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當然如果父母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讀大學的費用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該義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並不阻礙子女在必要時主張增加撫養費

基於兒童權益最大化和對未成年人依法保護的原則,即便離婚時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後不再承擔子女任何撫養費用。但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偏低,無法滿足現實生活需要的,子女仍可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增加撫養費,增加的金額可參照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犯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義務負擔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爲止。具體支付的標準、方式以及變更的條件與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相關規定一致,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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