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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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強立法透明度,起草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於《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於《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20xx年11月29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頒佈施行8年以來,對我省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着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斷深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不到位、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爲屢禁不止等問題更加凸顯,較大事故頻發,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20xx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強調以人爲本,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突出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重點強化了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作用發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管理等問題;二是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管責任體系和強化監管措施,加大監管力度;三是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條例》已執行8年,有的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部分條款與上位法規定不吻合、不匹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確“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提出創新安全管理模式,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等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也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客觀要求。因此,對《條例》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二、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已將《條例》的修訂列入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和20xx年的立法計劃,《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20xx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雲政辦發〔20xx〕43號)也將《條例》的修訂列入省政府20xx年立法計劃。起草單位省安全監管局把《條例》的修訂起草工作列爲重點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組,並委託雲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做前期課題研究,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的初稿。之後,徵求了各州市安全監管局意見,先後赴昆明、曲靖、文山開展了實地調研,並借鑑和吸納了重慶、寧夏、甘肅、黑龍江、浙江等地的立法經驗,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和完善,數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文稿。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84條,各章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一致,保持了原有的框架和體例。對《條例》修改48條,增加30條,保持6條,刪除5條。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爲:

(一)關於監管體制和監管職責

《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的監管體制。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責:一是明確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三個必須”的安全生產工作原則和“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五位一體工作機制(第三條);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責任,並將安全生產責任層層延伸落實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三是強化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第七條、第五十一條);四是強化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專項監管“一崗雙責”職責(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八十三條);五是強化行業協會、社會組織和服務機構的安全生產責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一條);六是落實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追責(第六十九條)。

(二)關於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草案充實細化了對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一是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具體職責(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二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三同時”、作業場所設施設備以及重大危險源的風險分析、評估與管控責任(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三是充實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規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設要求(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四是突出了特殊危險作業、粉塵作業場所、涉氨製冷、危險物品輸送管道、地下礦山、道路運輸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五是強化了公共安全,特別是大型羣衆性活動和新型城鎮化物業管理的安全要求(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六是統籌推進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明確標準化建設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七是依據上位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第七十條至八十二條)。

(三)關於監管制度和措施的創新

一是建立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二是明確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建立風險評定和風險管控機制,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和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要求,建立計劃執法、聯合檢查、重點檢查、隨機抽查制度(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是總結實踐經驗,固化了安全生產巡查、督查、約談、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等制度(第五十條);四是規定了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條);五是明確了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和應急能力建設(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爲了發揮保險機制作用,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經營風險,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草案規定了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具體鼓勵措施(第十六條);二是20xx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提高到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已經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條例》第四十六條進行了修改(第六十七條);三是刪除了與上位法明確規定一致的個別條款(《條例》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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