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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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進行的前提條件是充足的人體器官供應,人體器官捐獻是目前各國獲取人體器官的唯一合法途徑。下文是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貴州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爲,保障捐受雙方的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提倡和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爲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工作機制,並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公益性宣傳。

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科學知識,及時提供相關捐獻意願信息。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體系,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紀念緬懷和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違法行爲。

第八條 紅十字會和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尊重捐獻人的尊嚴,保護捐受雙方的個人穩私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項。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完善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系統和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實現與國家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信息共享。

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佈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

第十條 省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建設,加強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登記註冊、培訓和管理等工作,並對其開展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協調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實現捐獻。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紅十字會組織、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或者向社會徵集。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掌握相關醫學、法律等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在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告知捐獻人不宜捐獻:

(一)患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人體器官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由本人或者本人書面委託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紅十字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可以向臨近待捐狀態的潛在捐獻人提供上門登記服務。

第十三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時,公民應當明確捐獻的人體器官名稱,以及捐獻執行人等事項。

第十四條 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後,公民要求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的,紅十字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不超過7日。

第三章 器官捐獻

第十五條 捐獻人捐獻器官前,應當書面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近親屬擔任捐獻執行人。沒有近親屬的,可以由捐獻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擔任捐獻執行人。近親屬、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捐獻人的捐獻行爲應當予以支持。

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並共同指定或者委託捐獻執行人。

第十六條 人體器官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或者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按照捐獻人的捐獻意願及時報告紅十字會;紅十字會應當通知醫療機構做好評估和獲取人體器官的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並依法審批。

第十八條 在依法判定捐獻人死亡後,醫療機構方可按照捐獻登記意願進行人體器官的獲取和接受工作。

參與捐獻人死亡判定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人體器官獲取、移植工作。

第十九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臨牀分配應用,應當遵照有關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納入國家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地域優先和病情進行公平分配。

捐獻人的近親屬臨牀使用捐獻人器官的,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醫療機構在紅十字會協助下將捐獻人遺體送殯葬單位火化。捐獻人的近親屬要求自行處理的,應當尊重其意願,並按照有關殯葬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紅十字會應當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並記載。

第四章 權利保障

第二十二條 捐獻人及其近親屬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爲、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得違背臨牀移植技術需要獲取人體器官,不得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紅十字會應當尊重並妥善保管捐獻人的遺體,在獲取人體器官前,應當以適當的緬懷禮儀表達對捐獻人的敬意。

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完畢的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執行人出具人體器官捐獻證明和紀念證書,建立捐獻人紀念網站,提供緬懷場所,定期組織緬懷活動。

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完善公益性殯儀、公墓等基本殯葬公共服務設施,支持紅十字會爲捐獻人開展緬懷活動。

第二十五條 民政等部門應當承擔捐獻人的基本喪葬費用,併爲捐獻人遺體接運、停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

公路、鐵路、民航等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捐獻的人體器官運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爲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實施人道關懷和救助。救助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以及社會捐贈。

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佈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管理、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衆的知情權、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潛在捐獻人信息報送制度。禁止醫務人員、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和買賣潛在捐獻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全省人體器官捐獻信息庫和細胞組織庫,保證捐獻信息完整,保障捐獻器官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給予警告,3年內不得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活動;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一)未接到捐獻人法定死亡證明獲取人體器官的;

(二)未經見證擅自獲取人體器官的;

(三)未按照規定分配人體器官的;

(四)違背捐獻意願獲取人體器官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私自處理、買賣潛在人體器官捐獻人信息的,由省紅十字會予以清退;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公民死亡後捐獻人體眼角膜、血管、骨骼等組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器官捐獻程序

1、接受來訪或電話諮詢

2、 紅十字會提供:

《致遺體捐獻志願者的一封信》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式兩份)

《志願者基本情況登記表》

3、受理志願者填寫完畢的登記表格,告知填寫不完整或不恰當的地方

4、爲填寫合格的志願者辦理:

《致遺體捐獻者的一封信》《登記覆函》

《遺體捐獻登記表》(一份)

《榮譽證書》

《捐獻卡》(隨身攜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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