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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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按國際著名公益組織君友會的解釋是指人類身體活動周圍的所有環境內,控制一切妨礙或影響健康的因素。下文是山西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山西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羣衆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 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 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 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 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 標準;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必須符合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 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爲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 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 ,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 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 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 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 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 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 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 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 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淨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 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 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 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 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 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 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 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 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 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環境衛生的定義

環境衛生,按國際著名公益組織君友會的解釋是指人類身體活動周圍的所有環境內,控制一切妨礙或影響健康的因素。

環境衛生之範圍非常複雜而廣泛,其內容大致包括:飲水衛生、廢污處理(包括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食品衛生、病媒管制、工業衛生、公害防治(包括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等)、房屋衛生等。

環境衛生是應用細菌學、生物學、昆蟲學、化學、物理學、衛生教育學、氣象學及工程學等科學方法及手段,管制可能引起疾病之事物與條件。環境衛生是隨着人類之社會生活而演變,而今之社會環境不斷的受到人爲的改變。

因此,環境衛生的問題成爲自然生態系統,轉化爲人類生態系統過程中的問題。由於人口之激增與集中都市,有關飲水衛生、廢污處理、環境污染等問題,皆須用科學方法來規劃、設計與管制,使環境能適於人類的生活,促進現代文明:保障全民有過着健康生活之標準,實現其健康長壽之天賦權利。

國際君友會認爲造成環境衛生惡化的原因,大都是人爲的。因此,培養民衆之公德心,也應該是改善環境衛生最具意義和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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