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車船使用稅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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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納稅能力方面看 ,提高車船使用稅稅率有潛能性 ;從稅負轉嫁性看 ,該稅種不具轉嫁性 ,因而提高稅率增加的稅負直接作用於納稅人 ,有利於發揮稅制財富分配作用。下文是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歡迎閱讀!

北京市車船使用稅細則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車船擁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擁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其獨立覈算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於公共道路的車輛;

2、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輛,包括:畜力車、人力三輪車、排子車、手推車等;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稅務局批准免稅的車輛。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七條 載貨汽車的淨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覈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徵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定載重量計算徵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徵收。

第八條 本市車輛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

1、納稅單位的各種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於一、七月辦理;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於一月辦理。

2、個人應納稅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於一月辦理。

納稅期限,一律爲上述各月的前十五日內。

第九條 納稅人各種機動車停駛、報廢,須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停駛證件,非機動車憑單位或有關部門證明,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備案。對新購、復駛、用途變化等車輛須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納稅人納稅後,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定期限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

第十條 本細則發佈後,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納稅車輛一律由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徵收管理方面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xx二年一月四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車船使用稅的作用

1.爲地方政府籌集財政資金

開徵車船稅能夠將分散在車船人手中的部分資金集中起來,增加地方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

2.有利於車船管理與合理配置

隨着經濟發展,社會擁有車船的數量急劇增加,開徵車船稅後購置、使用車船越多應繳納的車船稅越多,促使納稅人加強對自己擁有的車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資源配置合理使用車船。

3.有利於調節財富差異

在國外,車船稅屬於對不動產的徵稅範圍,這類稅收除了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對個人擁有的財產或財富(如轎車、遊艇等)進行調節緩解財富分配不公。隨着我國經濟增長,部分先富起來的個人擁有私人轎車、遊艇及其他車船的情況將會日益增加,我國徵收車船稅的財富再分配作用亦會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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