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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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1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段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爲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精選5篇)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

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一)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年一次,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爲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佔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衆性。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侯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後張榜公佈。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繫教職羣衆,維護羣衆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羣衆的意見和(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着重學習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後,應儘快做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後,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彙報。

(7)對未立案的提案(稱建議),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爲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爲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覈、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於學校發展、建設、運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覈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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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爲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爲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爲:

(一)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 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衆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於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佔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羣衆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爲人正派,密切聯繫教職工羣衆,如實反映教職工羣衆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羣衆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於正式代表名額的20%,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爲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 (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爲未被選爲正式代表的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爲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爲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爲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爲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係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徵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繫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爲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

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彙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文件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徵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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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爲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爲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祕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文件、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文件、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及程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後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繫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製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徵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徵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佈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文件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繫、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爲單位,就會議報告、文件、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後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諮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徵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羣衆中廣泛徵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爲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範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權限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羣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範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爲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在提案處理單上籤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於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徵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羣衆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 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覈領導幹部工作、年終考覈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覈,並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爲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3

爲了進一步加強園風建設,穩定教學秩序,加強制度建設,使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總則:

1、病假、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婚假、喪假、放環假天數連續計算。

二、細則:

(一)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醫療單位證明,並經園領導批准,如果急症當天之內應電話聯繫並補交病假條。

2、病假,一天扣發40元,如用調休單替代,不扣工資並視作全勤。

3、教師病假滿7天,扣發半個月班主任費;病假滿半個月以上,扣發全月班主任費。

4、超過6個月,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事假:

1、教職工因事請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園領導批准。

2、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一天扣發工資60元。

3、一學期中事假超過5天者,從第6天起扣發工資120元/天。

(三)曠工:

1、教職工未經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曠工處理。

2、曠工一天扣工資200元,當年年度考覈“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視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須在婚期前後三個月內連續使用。視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獎勵7天不扣(開具調休單),視作全勤。

4、喪假3天,視作全勤。

5、晚育:獎勵30天晚育假。

6、產假:按上級規定發放。

7、哺乳假及取、放環假:按本園《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五)遲到、早退、中出

1、學期中2次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上應主動向園領導說明情況取得諒解。第三次起視作事假處理。

2、上班發現擅自外出作事假處理,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起視情節輕重扣獎50—100元。

(六)看病:

教職工看病不佔用上班時間,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酌情處理。

(七)照顧假:

1、根據教職工工作年限將適當照顧,每學期照顧假爲:對工齡在5年以下的照顧1天;6~20xx年的照顧2天;11~20xx年的照顧2.5天;16~20xx年的照顧3天;21~20xx年的照顧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顧4天。

2、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並能堅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直至生產。

(八)調休:

1、調休應提前半天向園領導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幼兒園及班級工作的前提下,徵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當天工作量的情況下利用空班時間調休。

2、連續利用空班時間調休最多不超過兩天。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後酌情處理。

(九)代班: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課,由園領導或各條線負責人安排。

2、教師代班半天發代班費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調休。後勤代班1天發代班費30元,半天15元。

三、附則:本細則於20xx年4月23日由幼兒園第四屆第六次教代會討論通過,並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4

問:起草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我們在結合巴中實際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時,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的《規定》《實施辦法》上體現巴中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以“兩辦”名義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文件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體系與《規定》《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責任內容、責任追究上,嚴於、細於中央、省《規定》《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麼問責、什麼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範追責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及結果運用,着力劃出幾條硬槓槓、設定幾個硬程序,真正體現規定和要求的嚴肅性、權威性,通過分類遞進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問責追責方式,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着力解決各級綜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治安突出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難的問題。

二是在具體的規定要求上體現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重點在突出規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落地的“最後一公里”。在問責追究的適用情形上,結合巴中實際,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設置和定義,例如,對因工作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全市綜治目標考覈,以及因問題隱患突出、被上級綜治委掛牌督辦的;對市委、市政府和市綜治委(辦)下達的目標任務或交辦重點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推進滯後的;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不遵守市綜治委(辦)工作運行規則和相關制度要求的。這些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大增強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保障綜治領導責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責任督導和追究程序上體現法治思維。首先,爲使各方主體在平安巴中建設中的職責任務更加明晰和集中,《實施細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次對各級黨委、政府、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及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真正做到了“明制度於前,重威刑于後”。

問:《實施細則》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

答:《實施辦法》共28條,由5部分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爲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級綜治委、綜治辦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同時,在完善落實責任制上,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分解爲若干具體目標,並以簽訂責任書或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覈細則等方式,逐一細化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嚴格的檢查督導、定量考覈、評價獎懲制度,推動綜治工作責任落實。

二是鮮明激勵導向。爲充分激發各級領導幹部抓好綜治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實施細則》制定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激勵措施,鮮明瞭褒獎、培養和使用先進的激勵導向。明確規定:對受到表彰的全國、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表揚,並在公務員評先選優、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納入後備幹部人才庫,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三是細化問責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實施細則》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和後果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十二種情形和適用一票否決的情形,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具體情形。

幼兒園教代會實施細則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推進縣商務局黨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局黨組研究決定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

第四條 局黨組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必要時可進行會議表決。

第五條 局黨組書記是該單位實施“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局黨組其他成員,對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負有向局黨組書記主動建議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領導責任。紀檢組長負有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監督責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議事範圍

第六條 需要局黨組會議的集體研究討論的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並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審定全系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及優化發展環境等方面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三)調整制訂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措施以及實施方案,制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要點

(計劃)。

(四)單位年度預決算的編制和調整,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原則,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批分配安排。涉及羣衆、單位幹部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研究決定。

(五)向上級請示重要問題的報告,重點工作總結和工作報告的審定。

(六)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調整。

(七)重大項目評估,固定資產投入,各類國有、集體資產的處置。

(八)重大榮譽稱號的授予和全局性的獎懲事項。

(九)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領導班子認爲應當集體決定的其它重要問題等。

第七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一)幹部的推薦、提名、調整、任免、考覈、獎懲及處理處分。臨時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二)黨員的發展。

(三)各類表彰的確定。

第八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一)屬本單位職責、權限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項目、重大活動安排,民生及其它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二)本單位設備、大宗物品等資產的購置及使用安排。

(三)上級批准的重大或集體考察學習活動、羣衆文體活動、賽會經費的支出。

(四)其它需要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一)大額度資金使用,機關涉及金額5000元以上的支出,系統涉及金額3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二)單位確定的符合制度規定的各類獎金髮放。

(三)各類專項資金使用安排。

(四)其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條 研究決定職責範圍內的其他需要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決策機制及程序

第十一條 集體決策的機制。“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通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在提交會議決策之前,應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實行社會聽證和社會公示制度。幹部的調整任免,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與集體決策的範圍。參與集體決策的爲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其中,討論人事任免的爲黨組成員,其他事項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相關科室的負責同志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集體決策規則。

(一)“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必須符合規定人數,要有計劃地進行,無特殊情況,不討論臨時動議議題。

(二)決策前根據工作計劃,做好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

(三)決策時要集體討論,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少數服從多數,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的決定需要送審的履行規定的送審程序。

(四)決策後的“三重一大”事項要明確責任人、責任科室或者專職人員負責落實,並配套相應的督辦落實和監督檢查措施。

(五)“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情況,包括決策的參與人、決策事項、決策過程、決策結論等,要以會議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書面資料,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集體決策的程序。

(一)確定議題。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根據分管領導或機關各科室、所屬單位的建議,確定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議題。

(二)準備材料。會議所需文件、材料,包括事先調研、論證、相關法律諮詢和必要的事前審計等資料由單位分管領導組織相關科室(單位)提前準備。

(三)醞釀意見。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能代替集體決策。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參會人員,會議材料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四)充分討論。會議由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相關科室(單位)負責人陳述,與會人員就議題展開討論,發表明確的意見,主持人在充分聽取意見後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決策。如有必要,採取投票表決方式進行決策。

(五)逐項表決。一次會議有多項議題應實行逐項表決。根據不同內容,表決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遇出席會議人數無法達到應參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且需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又有時限要求而無法通過會議審議時,主要領導可通過電話徵詢方式徵詢領導班子及其他成員的意見,當贊成意見達到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時,主要領導即可作決策,但必須在召開下一次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時予以追認。

(六)作出決策。會議主持人蔘考表決結果,作出最後決定。意見分歧較大的可暫緩決策或將討論情況報告上級領導機關,由上級領導機關決定。

(七)形成紀要。會議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重大問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決定等,經主持人審覈簽發。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局黨組會議後應及時形成《黨政辦公會議紀要》,由局黨組書記或其委託的黨組成員簽發,並向局屬各科室、二級機構發出決定事項的通知。

第十六條 局黨組會議作出決定後,應明確落實決定的責任及實施監督的辦法,由班子成員按職責範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

第五章 紀律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

(二)不準在局黨組會議上臨時動議。

(三)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負責人工作調動、職務任免時,突擊研究人事調整、財務報銷、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經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無權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由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局黨組成員的個人意見被否決後,允許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認真執行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決定。

第十九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在討論同與會人員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主動迴避。除經組織同意公佈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對違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一)本實施細則的執行情況要列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議題,並作爲領導班子年度工作總結、述職述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及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局紀檢組長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風險防控情況的加強監督檢查。要把局領導班子落實“三重一大”決策事項風險防控的情況,作爲監督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向縣紀委進行專題報告。

(三)、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要追究相應責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

(三)未向局黨組會議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責任人。

(四)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實施細則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範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給國家、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應承擔相關責任,依紀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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