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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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海口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制定了海口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海口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徵求意見

今日,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就《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海口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海口市實際,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組織起草了《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據瞭解,《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在海口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門戶網站發佈。公開徵求意見時間: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1月16日。

市民意見建議可通過三個途徑反饋:

(一)電子郵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將意見建議發送電子郵件至電子郵箱:,並在郵件主題中標明“出租汽車改革意見建議”。

(二)傳真電話:將書面意見發送傳真至0898—68724474。

(三)信函郵寄:以信函或快遞形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海口市長濱一路第二行政辦公區16棟南樓二樓;收件人:海口市交通港航局道路客運處;郵政編碼:570311。請在信封上註明“出租汽車改革意見建議”。

附:

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的出行需求,促進海口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海口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細則。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取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在海口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本市設立服務機構,並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工程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

(四)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覈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絡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細則》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應當提交已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和線下服務能力材料。

第六條 申請提出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爲本市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爲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經營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內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注銷。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細則》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採用7座及以下乘用車,其中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750ml;採用渦輪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350ml;新能源車的純電動續駛里程不得低於250公里,鼓勵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混合動力等環境友好型車輛。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3年。

(三)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車輛整體外觀和顏色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近似,車體也不得噴繪網約車標誌標識。

(四)按政府監管平臺接入技術要求,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車輛,可以由車輛所有者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條 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人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技術裝置的證明;

(四)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者爲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六)車輛所有者爲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爲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外的個人或其他企業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一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審覈通過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爲60日。

第十二條 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規定審覈,自收到材料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退出運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的,繼承人可以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企業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自收到變更申請後,20日內做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六條 在海口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下的公民,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 滿足第十六條規定的,提交以下材料,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本市居住證原件和複印件(非本市戶籍人員提供);

(四)海南省戶籍的駕駛員出具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原件;非海南省戶籍的駕駛員出具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所開具的證明。

(五)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覈查後,在10個工作內做出審覈決定,對符合條件且按規定考覈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海口市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且符合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換髮網約車駕駛員證。

駕駛員主動退出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接入的網約車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不得接入其他營運車輛(巡遊出租汽車除外)或非營運車輛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運營。

(三) 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應當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出租車乘客險,其中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險保額均不得低於60萬。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或協議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六)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佈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抽檢查覈。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臺,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八)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擁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並將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向政府監管平臺報備。

(九)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並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臺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十一)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後,應向乘客出具本市網約車發票。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網約車經營者應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

(十一)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佈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並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應當及時維修,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所屬車輛接入第三方網絡服務平臺經營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協議,明確對車輛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係,保障乘客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規範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相關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後方可營運。

(三)運營時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遊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不得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爲。

(十二)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網約車駕駛員只能加入1個網約車平臺,1輛網約車只能接入1個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運營服務。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覈辦法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和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爲,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負責做好網約車運價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蓄意操縱價格擾亂市場等行爲依法查處。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相關記錄、網約車網絡安全管理、車輛登記變更、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市工商局、商務局、國稅局、質監局、科工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爲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爲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佈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號牌或者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信息;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投訴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覆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屆滿後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再次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決定的單位門戶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書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建立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整機制,有序發展網約車,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按照增長速度與人口數量、平均出行距離變化相協調的原則,並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制定網約車運力動態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爲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爲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爲順風車,不在本實施細則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需符合本市環保相關規定要求,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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