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網約車實施細則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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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亞網約車實施細則出臺,成爲海南省第一個出臺網約車相關地方細則的城市,下面是三亞網約車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三亞網約車實施細則出臺

自兩個月前國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後,網約車合法化問題得到了明確,但地方細則的制定出臺步伐卻相對緩慢。近日三亞公佈了《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成爲海南第一個出臺網約車相關地方細則的城市。

該細則規定,對在三亞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條件做出限制,須是本市登記註冊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車輛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未滿3年;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滿足公佈實施的本省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對網約車駕駛員,意見稿也明確了必須持有三亞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等條件,並申請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試。

該細則明確,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因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報請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實施臨時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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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稿》明確,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因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實施臨時限價。

《意見稿》對在三亞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條件做出限制,須是本市登記註冊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車輛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未滿3年;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滿足公佈實施的本省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對網約車駕駛員,《意見稿》也明確了必須持有三亞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等條件,並申請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試。

三亞市相關部門還同時公佈了《三亞市私人小客車合乘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鼓勵和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爲。

《意見稿》明確,合乘出行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於當次合乘出行車輛所消耗的燃料成本等費用,由駕駛員和合乘人按照人數合理平均分攤。合乘平臺、駕駛員不得收取時間計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須是三亞市登記註冊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車

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

車輛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未滿3年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滿足公佈實施的本省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

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網約車駕駛員

必須持有三亞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男60週歲以下,女5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附:

三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更好地滿足社會公衆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爲,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爲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因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實施臨時限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負責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線上服務能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覈認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出

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本市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局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網約車的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爲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註冊地在本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所有服務地運營的,還應當提交所有服務地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情況報告。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一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登記註冊的5座(含)以上7座(含)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備;

(三)車輛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未滿3年;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滿足公佈實施的本省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

(五)燃油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採用自然吸氣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8L;採用增壓發動機的車輛,排量不小於1.4T。

新能源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車輛純電動續駛里程不小於50公里,純電動車輛續駛里程不小於250公里;

(六)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服務設施設備。

個人僅限爲其所有的1輛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其應當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二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本市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

(四)車輛近期全身和怠速狀態下儀表盤彩色照片各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五)車輛所有人爲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近1年無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說明;

(六)車輛所有人爲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本市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人爲網約車平臺公司以外的個人或其他企業的,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爲對審覈通過的車輛出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爲60日。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出具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車管部門申請將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市公安車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車輛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爲預約出租客運後,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按規定審覈,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爲自車輛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網約車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應當註銷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車管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網約車在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終止運營的,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提前1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並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法人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後,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信息變更。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八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持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四)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十九條 滿足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表》;

(二)駕駛員身份證、健康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非本市戶籍駕駛員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無吸毒、無酒後駕駛記錄和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材料;

(五)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爲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第二十條 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應當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遊車從業資格且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換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經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爲3年。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申請延續註冊。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爲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網約車客運服務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配合市交通運輸局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信息共享;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報備,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車輛例行檢查制度,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三)依法納稅,並對接入平臺的網約車繳納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出租汽車乘客險,其中營業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險保額均不得低於60萬元。

網約車在客運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先行賠付,後處理事故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轉嫁安全責任風險;

(四)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報備,並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培訓,每人每年不得少於2次;

(五)保證駕駛員休息休假權益,駕駛員每天運營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連續運營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六)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七)實時記錄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和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以備覈查;

(八)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公衆投訴處理制度,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公佈計程計價方式和投訴電話,及時處理乘客和公衆的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主動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等相關部門的抽檢和核查;

(九)根據市場供需關係,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因特殊情況,市政府實施臨時限價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執行臨時限價價格。

在乘客接受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當乘客在預約時己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應當提供預估車費服務並告知乘客,且實際價格與預估價格相差不得超過10%;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完成服務後,應及時向乘客出具本市網約車發票;

(十一)遵守市場規律,維護市場秩序,不得有爲排擠競爭對手或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不正當行爲;

(十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完好,並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如果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出現故障,應當及時維修完好,方可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三)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配合市公安、科工信等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四)按規定釆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並告知信息主體。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發現泄露1個小時內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十五)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爲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是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入的車輛,並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二)網約車必須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三)自覺遵守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車載設備的使用規定,保證車載設備完好。出現故障,應及時向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報修,修理完好後方可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四)衣着整潔,文明用語,主動問候,車容車貌乾淨整潔,提醒乘客繫好安全帶。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五)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遵照網約車平臺公司派接單要求和承諾,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提供網約車服務;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和景區景點候客、攬客。不得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誘導乘客消費等;

(八)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九)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

(十)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並按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十一)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所屬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爲;

(十三)網約車和駕駛員不得加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十四)網約車駕駛員只能加入1個網約車平臺,1輛網約車只能接入1個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運營服務;

(十五)主動接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約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行爲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應當對其延期註冊或撤銷從業資格證,撤銷從業資格證應公告作廢。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四)不得向車外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

員;

(六)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要建設和完善網約車政府監管平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訂單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等。

第二十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和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二)建立網約車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每年度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開展網約車駕駛員考覈工作,每年度考覈1次。

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科工信局、公安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爲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爲,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情節嚴重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市發改委負責做好網約車運價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蓄意操縱價格擾亂市場等行爲依法查處。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相關記錄、網約車網絡安全管理、車輛登記變更、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市工商局、商務局、人社局、環保局、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爲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爲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出租汽車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的法律責任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合本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xx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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