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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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是關係到學院發展的大事,要做好校園安全管理,重要的是要從細節着手。下文是校園安全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校園安全管理細則
校園安全管理細則一

爲了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的人生安全,確保校園有個平穩和諧的育人環境,經過討論決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領導組及管理範圍和措施:

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組:

組 長:****

副組長:**** ****

成 員:**** **** ****

切實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細則 :

一、在上學、放學的路上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追、爬、吊、攔各種車輛,不玩耍、逗留、打鬧、鬥毆。

二、任何時候都不準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準攀、吊、爬各種樹木、橋欄、欄杆、電杆、高崖、大門及其它任何有危險的地方。

四、不準隨身攜帶各種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險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五、不準吃零食,特別是僞劣、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六、在學校大門以內的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鬧、不瘋、不狂。

七、在集體活動時要自覺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擁、不擠、不推、不攘。

八、不破壞他人的正常活動,不傷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

九、在教室內休息時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課時更不能離開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經老師同意後方可離開。

十、活動不能過量,飯後半小時之內不準從事劇烈運動,不做有危險的遊戲和事。

十一、嚴禁攜帶、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質。

十二、凡開展正常活動時也要注意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三、大風大雨不要冒險行走,不要在大樹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撿碰落地電線,凡要過大小河,要特別注意若漲水,杜絕強行過河。

十四、不要亂摸、亂弄電線、插座、用電器等。

十五、到校後不能私自出大門,若有事須向老師請假。

校園安全管理細則二

學校的安全工作,是全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乃至社會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幸福,關係到廣大人民羣衆的根本利益,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爲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依法治教,克服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觀隨意性,保障我校師生安全,確保我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實現我校的安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減少,直至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我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師宗第一中學安全工作手冊。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爲了規範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減少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負責制定安全教育、管理的規章,做好有關安全工作的教育會議、安全檢查、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等工作,並做好有關的記錄存檔工作。

(二)、學校要定期組織師生學習安全防範常識和安全防範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盜、防震、防水、防毒、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作好安全督查工作,強化各級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

(四)、學校領導和師生要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五)、學校教師要經常對學生常用器材進行檢查和報告修繕,在組織上課、課間操和課外活動時,要考慮不利於安全的隱患,以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六)、學校要充分利用家庭、社會等共同因素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防範工作。學校和班主任,班主任和教師,班主任和學生要定期簽定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並認真組織學習實施。班主任要和學生家長主動交流學生的安全隱患信息,併力爭共同消除安全隱患。

(七)、對學校的安全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誌。

二、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機構

1、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校長、黨總支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總支副書記

成 員: 校務會成員、年級組長

2、工作目標:

(1)、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

(2)、全年事故發生率低,無集體中毒、羣傷、傳染病蔓延及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杜絕學生在校園範圍內被校外人員敲詐、勒索、毆打等事故。

3、具體措施:

(1)、每學期初對學校安全教育進行研究,佈置本學期的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期末有安全工作總結

(2)、教職工遵守法紀、愛崗敬業、保障校園安全和維護學生人身安全的制度完善,責任到人。

(3)、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工作,配合消防部門抓好消防培訓和防火安全教育。

(4)、對校園周邊環境、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經常檢查,採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

(5)、定期對學校食堂、小賣部食品、飲用水進行檢查,使之符合國家頒佈的安全標準。

(6)、安全教育方式多樣化,充分利用黑板報、校園廣播、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

(7)、教育學生不要違反規定進入娛樂場所和網吧。

(8)、對上級臨時安排的安全工作積極落實,措施到位。

三、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細則

(一)、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學生遵守《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二)、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

(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班級管理。

(四)、加強保衛和門衛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防止校外人員無故進入學校。加強與公安部門聯繫。

(五)、積極消除危房安全隱患,發現危房及時拆除或圍欄隔離。

(六)、建立校園巡查制度,及時檢查學校基礎設施方面的安全隱患。如學生宿舍、牀鋪、食堂、飲水、學校商店、籃球架、門板、窗戶、鍋爐、走廊欄杆、年久失修的圍牆、廁所等等,定期檢查維修,加固加牢。新建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加強監管,使其符合安全標準和要求。

(七)、注意學生的飲食衛生,不賣有毒、腐爛和有異常的菜,不讓學生吃未經冷藏的過夜菜,嚴禁校園商店出售假冒僞劣商品、過期商品,防止學生中毒、感染。加強食堂管理,防止人爲投毒事件發生。

(八)、防水、防火、防電,砌好校園圍牆,檢修老化的電路、電器設備,安裝好消防設施。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嚴禁學生在校生火、玩火,嚴禁學生擅自拉線接電。

(九)、精心組織好學生的一切活動,確保學生的活動安全。組織學生在縣內春遊、旅遊、參觀學習、舉行校外慶典性活動等,都要報學校審批;組織學生到縣外活動,由學校報縣教育局審批。如需要租車,必須租用車況好、證照齊的營運客車並嚴禁超載。

(十)、強化住校學生管理,確保住校學生的安全。嚴禁住校學生夜不歸宿,嚴禁家庭不在縣城的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一)、強化傳染病的防治和隔離,食堂工作人員要定期體檢,持健康證上崗。保證住校生用流水洗碗,防止水源性和食源性傳染疾病,保證學生飲用開水的正常供應。

(十二)、加強實驗藥品和儀器的管理,規範實驗操作程序,防範藥品中毒和實驗操作失誤帶來的安全隱患。注意“水、電、氣”安全。計算機網絡教室須安裝防盜設施,實驗室、儀器保管室要裝好滅火器。

(十三)、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四)、定期召開家長會,溝通與家長的聯繫,學校和家長共同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

四、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頭等大事。爲確保學生安全,杜絕安全事故,除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外,特制定學校各部門或個人安全管理職責:

1、校長職責: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對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員進行安排、督促、考覈,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2、工會主席:對所轄部門負有監管、連帶責任,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3、主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師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並進行考覈,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4、政教主任:負責全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校醫、宿舍管理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並進行考覈,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5、總務主任:負責消防設施、水電實施、防雷設施、器材、房屋、學校各類建築、門窗、路面等安全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學生食堂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電、防盜、防毒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6、校辦室主任:負責學校印章、文件、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7、教研室主任:負責對任課教師、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閱覽室的安全管理。負責所組織的教研、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

8、教務主任:負責各級考試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校級考試安全工作。

9、校辦工廠廠長:負責校辦工廠的財務安全、生產安全。

10、年級主任:負責本年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年級教師會議和學生幹部會議,分析研究學生思想動態、紀律動態,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教育管理。

11、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課餘、午休、就寢、勞動、各種班級活動等時間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學生注意個人衛生、飲食衛生、飲水衛生、用眼衛生、乘車安全、用電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財物安全、人際安全。學生缺席一天且不知下落,必須及時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報告政教處。處理班級突發事件。

12、任課教師:按照“師宗一中課堂安全責任制”的要求,負責本人任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含輔導課、自習課)。負責督促值日學生如實填報教室日誌,發現學生缺席要及時告知班主任。

13、門衛:負責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審查和登記,禁止社會閒雜人員和閒雜車輛進入校園;負責學生按規定進出、維持校門周邊秩序和夜間巡邏,處理突發事件。

14、宿舍管理員:負責住校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火、防電、防盜、防打架鬥毆、防突發事故。

15、政教管理員:負責教職工考勤,發現不上班又未請假者,必須查明原因,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協助做好違紀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處理突發事件。

16、水電工:負責全校電器、用水安全,經常性地檢查校內水電實施等是否安全,及時修復。

17、校醫:負責學校環境衛生管理及學生的衛生保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做好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或督促治療工作,做好衛生監測和學生體質檔案工作。監督學校食堂、商店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18、夜間值班員:負責夜間巡邏校園,保證夜間全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彙報並排除安全隱患。

19、樓層管理員:負責教學樓、實驗樓的安全,按時開關樓門。

20、實驗管理員:負責本室管轄的器材管理,進行簡單的維護,帳、物定期覈查,隨時關閉門窗,做好防盜、防破壞、放觸電、防水淹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危險品、貴重物品的管理。

21、財務人員:(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

22、電教管理員:負責電教設施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做好防盜工作。

23、鍋爐工:(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

24、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各處室領導做好領導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學生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一)、上學和放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靠右走,橫過馬路走人行道,走路、過鐵路要小心,橫路要當心;過河要乘船,不準涉水過河;不準無證駕駛摩托車;騎自行車時不準帶人,不準騎快車比賽,不準單手、脫手、並排、搭肩、搭機動車,遇到交叉路口、拐彎處等要減速緩行;不準追、爬、欄、阻各種車輛;不準在馬路上玩耍逗留,要按時上學和放學。

(二)、不亂買亂吃變質有異常的食物,不買流動攤販、無證副食店的食品。不喝不乾淨的水,防止細菌感染和食物中毒。口中不含硬物。

(三)、不準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

(四)、不準私自拉線接電,不能用金屬異物插入插座,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器。發現學校有漏電、脫落、短路、起火等情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員,不可擅自操作處理。

(五)、不準在宿舍裏生火、點蠟燭、點油燈。不帶、不玩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就寢後私自外出。晚上就寢後和白天離開宿舍要鎖好門窗。

(六)、不準爬牆、爬樹、爬欄杆和從較高處跳下。不準在護欄旁互相推拉,不準騎在護欄和窗臺上面玩耍,搞衛生擦玻璃、黑板要特別注意安全,謹防摔下來發生傷害事故。

(七)、不準打架鬥毆,不準拉幫結夥、持器械從事暴力活動。

(八)、不準到危房、變壓電器、高壓電線下、油庫、建築工地、汽車旁邊、井邊、河邊、塘邊、火邊等危險地帶逗留玩耍。

(九)、不準擅自離校,有事外出要請假,不準在外就宿和留宿外人。女生外出要結伴而行,並事先向家長和老師或同學說明去向,不能單獨行動。學生自行組織活動,事先要報告班主任或學校領導、老師。要善於識別陌生人哄騙。儘量不與陌生人交談,更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饋贈”的食物和物品。

(十)、不準進“三室兩廳一吧”,即卡拉OK室、電子遊戲室、桌球室和放像廳、營業性舞廳、網吧,嚴禁搞賭博活動;嚴禁觀看和傳播色情淫穢光碟、書籍和淫穢歌舞表演。不準戀愛。

(十一)、不準亂擲亂拋東西,不準玩火藥、彈弓、玩具子彈槍、尖器利器和爆竹。

(十二)、參加大型活動以及上下階梯要小心慢行,不準跳躍上下臺階,不故意追趕、擁擠、推撞他人。

(十三)、參加體育等活動,活動前要做好準備活動,活動中正確使用體育器械,不準私自玩弄有危險性的體育器械。訓練鉛球、鐵餅、標槍等投擲項目時,其他人要遠離投擲區觀看,在沒有教師維持秩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亂投。在跳馬、跳箱、單槓、雙槓、爬杆、爬梯等器械上,一定要有人在場保護,不可單獨無組織亂來。

(十四)、做實驗操作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操作過程中防止觸電、酸鹼腐蝕、氣體爆炸,嚴禁從實驗室帶走危險化學藥品。如遇突發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教師。

校園安全管理細則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並主要用於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覈,對考覈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採用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絡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諮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並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註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爲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註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爲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註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註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覈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並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信息聯繫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信息,採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准或者覈准的學校類建設項目,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牆,發現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信息、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爲。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誌、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置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髮廊、酒吧、網吧、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僞劣商品等違法行爲。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築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

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託建築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築物、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設備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築物、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並分類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築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置規範的學校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誌。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置安全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備、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範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範學生乘車行爲。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國小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係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牀治癒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並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鑑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鑑定,經鑑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並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週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並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註冊安全主任覈准並報校長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鍼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並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國小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餘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信息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註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置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製定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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