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4.36K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一、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20篇)

1、爲保證本項目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本項目所涉及的特種設備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採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覈,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項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1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爲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爲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範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誌。

2、項目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項目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審覈同意後,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後方准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書和安全標識。

5、項目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並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爲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覈批准後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後再行發放。

11、項目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性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後方可補領。

14、項目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並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一、安全帽

建築施工現場上,工人們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爲了保護頭部不受到傷害。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保護人的頭部不受傷害或降低頭部傷害的程度。

(1)飛來或墜落下來的物體擊向頭部時;

(2)當作業人員從2m及以上的高處墜落下來時;

(3)當頭部有可能觸電時;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業,頭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銳、堅硬的物體時。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標準,使用要符合規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確,就起不到充分的防護作用。一般應注意下列事項:

(1)戴安全帽前應將帽後調整帶按自己頭型調整到適合的位置,然後將帽內彈性帶繫牢。緩衝襯墊的鬆緊由帶子調節,人的頭頂和帽體內頂部的空間垂直距離一般在25~50mm之間,至少不要小於32mm爲好。這樣才能保證當遭受到衝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空間可供緩衝,平時也有利於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腦後方。否則,會降低安全帽對於衝擊的防護作用。

(3)安全帽的下領帶必須扣在頜下,並繫牢,鬆緊要適度。這樣不致於被大風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礙物碰掉,或者由於頭的前後擺動,使安全帽脫落。

(4)安全帽體頂部除了在帽體內部安裝了帽襯外,有的還開了小孔通風。但在使用時不要爲了透氣而隨便再行開孔。因爲這樣作將會便帽體的強度降低。

(5)由於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所以要定期檢查,檢查有沒有龜裂、下凹、裂痕和磨損等情況,發現異常現象要立即更換,不準再繼續使用。任何受過重擊、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6)嚴禁使用只有下頜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內無緩衝層的安全帽。

(7)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中,不得將安全帽脫下,擱置一旁,或當坐墊使用。

(8)由於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壓聚乙烯塑料製成,具有硬化和變蛻的性質。所以不易長時間地在陽光下曝曬。

(9)新領的安全帽,首先檢查是否有勞動部門允許生產的證明及產品合格證,再看是否破損、薄厚不均,緩衝層及調整帶和彈性帶是否齊全有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立即調換。

(10)在現場室內作業也要戴安全帽,特別是在室內帶電作業時,更要認真戴好安全帽,因爲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還能起到絕緣作用。

(11)平時使用安全帽時應保持整潔,不能接觸火源,不要任意塗刷油漆,不準當凳子坐,防止丟失。如果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補發或更換。無安全帽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

二、安全帶

建築施工現場上,高處作業,重疊交叉作業非常多。爲了防止作業者在某個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現的墜落,作業者在登高和高處作業時,必須系掛好安全帶。安全帶的使用和維護有以下幾點要求:

(1)思想上必須重視安全帶的作用。無數事例證明,安全帶是'救命帶'。可是有少數人覺得系安全帶麻煩,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別是一些小活、臨時活,認爲“有扎安全帶的時間活都幹完了”。殊不知,事故發生就在一瞬間,所以高處作業必須按規定要求繫好安全帶。

(2)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繩帶有無變質、卡環是否有裂紋,卡簧彈跳性是否良好。

(3)高處作業如安全帶無固定掛處,應採用適當強度的鋼絲繩或採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帶掛在移動或帶尖稅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掛低用。將安全帶掛在高處,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掛低用。這是一種比較安全合理的'科學系掛方法。它可以使有墜落髮生時的實際衝擊距離減小。與之相反的是低掛高用。就是安全帶拴掛在低處,而人在上面作業。這是一種很不安全的系掛方法,因爲當墜落髮生時,實際衝擊的距離會加大,人和繩都要受到較大的衝擊負荷。所以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

(5)安全帶要拴掛在牢固的構件或物體上,要防止擺動或碰撞,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6)安全帶繩保護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繩被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套後再使用。

(7)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長繩時必須要加緩衝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帶在使用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安全帶在使用後,要注意維護和保管。要經常檢查安全帶縫製部分和掛鉤部分,必須詳細檢查捻線是否發生裂斷和殘損等。

(9)安全帶不使用時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鹼或尖銳物體,不要存放在潮溼的倉庫中保管。

(10)安全帶在使用兩年後應抽驗一次,頻繁使用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三、防護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的作業人員應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爲白色,其他工種的工作服沒有顏色的限制。防護服有以下幾類:

(1)全身防護型工作服;

(2)防毒工作服;

(3)耐酸工作服;

(4)耐火工作服;

(5)隔熱工作服;

(6)通氣冷卻工作服;

(7)通水冷卻工作服;

(8)防射線工作服;

(9)勞動防護雨衣;

(10)普通工作服。

建築施工現場上對作業人員防護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轉動機械時,袖口必須紮緊;

⑶從事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着特殊作業防護服;

(4)焊工工作服應是白色帆布製作的。

四、防護眼鏡

物質的顆粒和碎屑、火花和熱流、耀眼的光線和煙霧都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這樣,在時就必須根據防護對象的不同選擇和使用防護眼鏡。

(1)防打擊的護目眼鏡有三種:①硬質玻璃片護目鏡;②膠質粘合玻琉護目鏡(受衝擊、擊打破碎時呈龜裂狀,不飛濺);③鋼絲網護目鏡。它們能防止金屬碎片或屑、砂塵、石屑、混凝土屑等飛濺物對眼部的打擊。金屬切削作業、混凝土鑿毛作業、手提砂輪機作業等適合於佩戴這種平光護目鏡。

(2)防紫外線和強光用的防紫外線護目鏡和防輻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輻射線面罩應由不導電材料製作,觀察窗、濾光片、保護片尺寸吻合,無縫隙。護目鏡的顏色是混合色,以藍、綠、灰色的爲好。

(3)防有害液體的護目鏡簡易主要用於防止酸、鹼等液體及其他危險注入體與化學藥品所引起對眼的傷害。一般鏡片用普通玻璃製作,鏡架用非金屬耐腐蝕材料製成。

(4)在鏡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屬鉛面製成的鉛製玻璃片的護目鏡,主要是爲了防止*射線對眼部的傷害。

(5)防灰塵、煙霧及各種有輕微毒性或刺激性較弱的有毒氣體的防護鏡必須密封、遮邊無通風孔,與面部接觸嚴密,鏡架要耐酸、耐鹼。

五、防護鞋

防護鞋的種類比較多,如皮安全鞋、防靜電膠底鞋、膠面防砸安全鞋、絕緣皮鞋、低壓絕緣膠鞋、耐酸鹼皮鞋、耐酸鹼膠靴、耐酸鹼塑料模壓靴、高溫防護鞋、防刺穿鞋、焊接防護鞋等。應根據作業場所和內容的不同選擇使用。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有絕緣靴(鞋)、焊接防護鞋、耐酸鹼橡膠靴及皮安全鞋等。對絕緣鞋的要求有:

(1)必須在規定的電壓範圍內使用;

(2)絕緣鞋(靴)膠料部分無破損,且每半年作一次預防性試驗;

(3)在浸水、油、酸、鹼等條件上不得作爲輔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護手套

施工現場上人的一切作業,大部分都是由雙手操作完成的。這就決定了手經常處在危險之中。對手的安全防護主要靠手套。

使用防護手套時,必須對工件、設備及作業情況分析之後,選擇適當材料製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護作用。但是對於需要精細調節的作業。戴用防護手套就不便於操作,尤其對於使用鑽牀、銑牀和傳送機旁及具有夾擠危險的部位操作人員,若使用手套,則有被機械纏住或夾住的危險。所以從事這些作業的人員,嚴格禁止使用防護手套。

建築施工現場上常用的防護手套有下列幾種:(1)勞動保護手套。具有保護手和手臂的功能,作業人員工作時一般都使用這類手套。

(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要根據電壓選擇適當的手套,檢查表面有無裂痕、發粘、發脆等缺陷,如有異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鹼手套。主要用於接觸酸和鹼時戴的手套。

(4)橡膠耐油手套。主要用於接觸礦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種溶濟作業時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電、火焊工作業時戴的防護手套,應檢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無僵硬、薄檔、洞眼等殘缺現象,如有缺陷,不準使用。手套要有足夠的長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邊。

七、常用安全護具的檢驗方法

常用的安全護具必須認真進行檢查、試驗。安全網是否有雜物,是否被墜物損壞或被吊裝物撞壞。安全帽被物體擊打後,是否有裂紋等。經常對安全護具的檢查按要求進行(1)安全帽:3kg重的鋼球,從5m高處垂直自由墜落衝擊下不被破壞,試驗時應用木頭做一個半圓人頭模型,將試驗的安全帽內緩衝彈性帶繫好放在模型上。各種材料製成的安全帽試驗都可用此方法。檢驗週期爲每年一次。

(2)安全帶:國家規定,出廠試驗是取荷重120kg的物體,從2~2.8m高架上衝擊安全帶,各部件無損傷即爲合格。

工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試驗負荷重標準情況下,因地制宜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一些工地經常使用的方法是:採用麻袋,由裝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鐵塊,以達到試驗負荷的重的標準。用專作實驗的架子,進行動、靜荷重試驗。

錦綸安全帶配件極限拉力指標爲:腰帶1200~1500kg,揹帶700~1000kg,安全繩1500kg,掛鉤圓環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帶700kg。

安全帶的負荷試驗要求是:施工單位對安全帶應定期進行靜負荷試驗。試驗荷重爲225kg,吊掛5min,檢查是否變形、破裂等情況,並做好記錄。

安全帶的檢驗週期爲:每次使用安全帶之前,必須進行認真的檢查。對新安全帶使用兩年後進行抽查試驗,舊安全帶每隔6個月進行一次抽檢。

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過試驗的安全護具,不準再用。

(3)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還必須注意:

1)產品是否有“生產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產品;2)產品是否有“產品合格證書”;3)產品是否滿足該產品的有關質量要求;4)產品的規格及技術性能是否與作業的防護要求吻合。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一、發放原則

1.凡屬在生產過程中,起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者則予配發;否則,不發。

2.根據勞動條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節約使用的精神,對於不同的工種,不同的條件,發放不同的勞保用品。

3.凡從事多工種生產作業的.職工,按其擔負的主要工種的標準發給。

4.標準規定的雖有,但不需要者不發。

二、發放和管理

1.勞保用品的採購可由供應部負責統一採購供應。

2.公司要建立健全勞保用品的計劃、保管、發放、獎懲等制度,各級領導要認真貫徹國家勞保政策、法律、規定標準,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做勞保用品計劃,制定修改本單位勞保實施細則,並會同勞資、工會、財務等部門檢查勞動保護政策、法律、規定與標準的執行情況,及時研究採用能增強防護能力的,物美價廉、新穎耐用的新產品。

4.勞保用品使用期滿,需經所在班、組和主管領導(部門)鑑定覈實後方可換髮,個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個人拆洗修補。

5.支援外地的生產人員。可按當地規定標準供給或借給,用後收回。

6.職工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在半年以上者,個人用品應根據實際有的停發,有的則相應延長使用期,調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應按管理人員標準發給。

7.參加各類政治、業務、技術、文化、學習的職工,可按其時間長短,分別實行停發、減發或延長使用期的辦法。

8.參加生產勞動或短期下班組勞動的幹部,可發給必需的勞保用品,長期參加班、組勞動的幹部,應按其所在班、組工種的標準發給。

9.代培、代訓、送外或實習人員的勞保用品,由原單位負責發放或借給,用後收回。

10.職工在公司範圍內調動,個人使用的物品可帶至新單位繼續使用,並由調出單位辦理調撥手續。調出公司,勞保用品一律收回。職工變更工種時,應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11.勞保用品屬生產所需,非生產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擅自擴大發放範圍,提高標準,違者要追究責任。同時教育職工自覺愛護、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丟失、損壞或作它用。

12.對防護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網(帶)、防毒口罩、漏電保安器、絕緣用品等,須建立健全檢驗制度,使用前要嚴格檢查,發現破損、失效、影響安全時,應及時修理或停止使用。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並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溼黴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爲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減少勞動者在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使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精典建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門

三、術語

3.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建築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3.2.鋼結構屋面施工採取的一寶:安全繩

四、防護用品的檢查

4.1安全帽

4.1.1耐衝擊——將安全帽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後,然後將5㎏重的鋼錘自1m高處自由落下,衝擊安全帽,最大沖擊力不應超過500㎏,因爲人體的頸椎只能承受500㎏衝擊力。

4.1.2耐穿透——根據安全帽的不同材質可採用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後,用3㎏中的剛錐,自安全帽的上方1米處自由落下,剛錐穿透安全帽,但不能碰到頭皮。這就要求在戴安全帽的情況下,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面的每一側面水平距離保持在5—20mm。

4.1.3耐低溫性良好—當在-10度以下的氣溫中,帽的耐衝擊及耐穿透能不改變。

4.1.4側向剛性能達到規範要求等。

4.2安全帶

4.2.1安全帶的抽查:安全帶在2年以後,安全員應對現場的安全帶進行批量抽查,選擇一定比例的數量,做一次抽檢,採用80kg的沙袋做自由墜落試驗,若未斷段可繼續使用,但抽檢的樣帶應更換,嚴禁繼續使用。試驗不合格的對本批採購的嚴禁使用,就此報廢。

4.3安全網

4.3.1安全網的衝擊

衝擊物:直徑500mm,質量100kg的鑄鐵空心鐵球或直徑550mm,高度在900mm,重量120kg的圓柱形沙包自由墜落。

4.3.2安全網在使用時必須經常地檢查,並有跟蹤使用記錄,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網應及時處理。安全網在不使用時,必須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發黴。若是舊網在使用前必須做試驗,並有試驗報告書或相關人員見證,試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4.4安全繩

4.4.1安全繩必須使用必須使用∮8的,安全繩的兩頭搭接處採用鋼絲繩卡子進行固定,掛設處採用u型卡子連接,使用150斤的重物自由墜落,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簡介

5.1安全帽,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①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頂,必須保持25~50cm的空間,有了這個空間,才能夠成爲一個能量吸收系統,才能使衝擊分部在頭蓋骨的整個面積上,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②必須繫好下頦帶,帶安全帽如果不繫下頦帶,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安全帽將被甩掉離開頭部造成嚴重後果;

③安全帽必須戴正,戴穩,如果帽子歪戴着,一旦頭部受到打擊,就不能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④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開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損等情況,就要及時更換,確保使用安全。

5.2.安全帶

安全帶是高處作業工人預防墜落傷亡事故的個人防護用品,被廣大建築工人譽爲救命帶。安全帶是由帶子、繩子和金屬配件組成,總稱安全帶。

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施工時,必須繫好安全帶。安全帶應該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若安全帶低掛高用,一旦發生墜落,將增加衝擊力,帶來危險。安全繩的長度限制在1.5~2.0m,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2年以上應抽檢一次。頻繁使用的繩,要經常作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新使用的安全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無證明不準使用。

5.3.安全網

安全網是用來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體打擊傷害的網具。安全網一般由網體、邊繩、繫繩、筋繩、試驗繩等組成。網體是由纖維繩或線編結而成。邊繩是由圍繞網體的邊緣、決定安全網公稱尺寸的繩。繫繩是把它全網固定在支撐物上的繩。筋繩是增加安全網強度的繩。試驗繩是供判斷安全網材料老化變質情況試驗用的繩。

5.4安全繩

安全繩是防止高處作業人員墜落的防護用品。因爲墜落的高度愈大,受到的衝擊力愈大,因此,安全繩必須具備下面兩個基本條件:

①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來承受人體掉下時的衝擊力;

②可防止人體墜落到能致傷的某一限度(即它應在這一限度前就能撿佳人體,位之不再往下墜落)。該條件需要再解釋的是,人體由高處向下墜落時,如超過某一限度,即使把人用繩拉住,但因所受的`衝擊力太大,也會使人體內臟損傷而死亡。爲此,繩的長度不能太長、太鬆,要有一定的限度。

六、防護用品的過程使用

6.1牆面檁條安裝採取的措施

6.1.1檁條安裝前拉設安全繩縱向2道,每8根柱子設一道,每到長度爲50米,豎向安全繩2-4道,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繩長限制在1.5米—2米。安全帶的實驗—使用年限在2年內必須進行全面的抽檢,以100kg重量作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壞,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

6.2屋面檁條安裝採取的措施

6.2.1屋面檁條分裝前在鋼樑的下方拉設縱向安全繩2道,每100米設一道、中間加支撐減少安全繩下垂度,橫向安全繩4-8道,每兩道掛設安全網(安全網規格3*6米)每根樑下拉設安全網一道,待檁條安裝完後下滑到下一跨。

6.2.2檁條垂直拉設中採取2中措施,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託板上,每移動一次安全帶跟隨摘掛。②在鋼樑的上方拉設安全繩,安全繩縱向2道,每200米設一道,橫向安全繩4-8道,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橫向安全繩上,在移動過程中安全帶不用反覆摘掛。

6.2.3屋面拉條安裝採取二種方式: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條處或跟隨移動的梯子上(跟隨移動物件必須保證結實度,確保能夠承受150—200斤的下垂重量)②在樑的下方採取縱向安全繩兩道,橫向安全繩2—4道,每兩道拉設安全網,安全網衝緊、拉緊,在安全繩上固定牢固,施工過程中對2塊網整個移動。

6.3屋面洞口採取的措施

6.3.1風機洞口及屋面洞口採取水平安全網進行掛設,安全網上設置安全掛鉤,每間距1米設置一個掛鉤,每側至少兩個掛鉤。掛設在檁條的側面。

6.3.2安全網掛設可採用邊繩、繫繩綁紮在洞口的邊檁上。

6.4窗包件安裝採取的措施

6.4.1上窗包件安裝中應拉設安全繩1道,安全繩固定在兩柱之間的系杆處,高空作業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但是安全繩不要過於太鬆)。

6.4.2下窗包件安裝,由施工隊焊接椅子式板凳,板凳插在1.2米處的女兒牆上,操作平臺外側30公分,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臺上。

6.5屋面拖板、板固定、保溫棉安裝等採取的措施

6.5.1在屋面施工前拉設縱向或橫向安全繩,屋面所有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每人必須確保掛設一根安全繩。

所有的安全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安全繩的鎖釦處要嚴格檢查,在施工前必須繩釦、繩索、接頭處無安全隱患的措施,繼續施工。

七、考覈

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項目安全獎罰管理規定》考覈數額翻倍考覈,規定中未註明的每項500元/次。

嚴格按照此防護措施執行,使用過程中根據現場與項目經理、安全員定。

本辦法解釋權歸技術部質量安全科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爲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由項目部提出,經項目經理審覈後,由項目部材料員統一購買。採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並在項目部入庫、建賬。

2、安全防護用品採購前,材料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採購發票複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採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採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製,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採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項目部租賃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合格品,並具有齊全、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

6、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後方可入庫。

7、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爲他們採購的參考依據。

三、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施工項目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採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爲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爲有權要求糾正,並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後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施工項目部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爲從業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安全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從“安全、文明措施費”中提取,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規定配發的安全防護用品;

3、施工現場爲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4、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5、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6、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於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准後報廢,並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並建立報廢臺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1、每週一、週五由當值值班成員副值對乾燥燈泡進行檢查、發現燈泡損壞應立即彙報班長並更換。

2、安全員每週要檢查一次、包括燈泡是否損壞,電源線、插頭、插座是否有異常、短路,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班長並處理。

3、正常時根據實際情況、空氣溼度(室外有大霧)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當班人員負責)。

4、連續兩天陰雨天氣應將乾燥燈投入(由安全員負責)。

5、剛做過試驗的絕緣安全用具、涼幹放入櫃內後應將乾燥燈投入(由班長負責)。

6、正常天氣、室內室外空氣乾燥、絕緣用具亦乾燥、乾燥燈應停用,但要檢查乾燥燈應在良好的狀態(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乾燥燈)。

注:其他安全用具應每月檢查一次並要有記錄、發現問題應立即彙報。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一、電烙鐵

(一)手柄、導線、插頭應完好無損,導線不準用強度低的塑料線。使用前必須檢查,出現手柄及插頭破損,帶電體裸露、導線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準使用。

(二)在機架上使用時,應防止燒壞佈線或其它設施。在帶電設備上使用時,不準接地(在保證電烙鐵不漏電的情況下)。烙鐵上的餘錫不準亂甩。

(三)暫時停用應放在專用支架上,不準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卻不準放回原處。

二、移動式排風扇、電風扇

(一)排風扇金屬外殼及其支架,必須有接地保護措施,並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源接線盒。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

(二)使用前應檢查並應定期檢修,零部件破損、導線老化,不準使用。不準在人孔內使用排風扇、電風扇。

三、手電鑽、電錘

(一)應使用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使用不是雙重絕緣的手電鑽、電錘時,應檢查金屬外殼不得漏電,手柄、開關、導線及插頭必須完好無損。使用時其插頭必須與帶漏電保護器的單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嚴禁將導線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須檢查外殼是否漏電;並進行空載試驗;運轉正常方可使用。裝卸鑽頭時,嚴禁戴手套,並在完全停止轉動時進行。

(三)遇停電、離開工作地點或轉移工作地點,上、下傳遞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四)在易燃、易爆場所或附近,不準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使用中出現震動、高熱或異聲,應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

(六)在潮溼或金屬容器內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採用低壓電源。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爲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的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爲我公司提供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必須是遵守法律其產品的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產或銷售單位。

第二條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在採購安全設施所需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時,供應單位必須提供檢測合格證明以及以下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三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和項目部負責對以上產品進行監督和驗證。

第四條公司物資設備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嚴禁購買,對收取供貨單位賄賂而購入不合格品(者)視情節輕重,予以20xx-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條公司安全檢查部門對採購的.產品沒有嚴格監督,從而使不合格品進入施工現場的,對有關責任人予以100-200元罰款、撤職等處分。

第六條項目部對現場的產品未進行認真檢查,使不合格產品用於工程上的,給予項目經理和有關責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

第七條凡提供不合格品進入我公司的供應單位嚴禁進入合格公司供方目錄,已進入的,堅決清除。

第八條本決定從20xx年3月10日起執行。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明確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選用標準,規範安全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工作,確保職工安全防護用品配備齊全、合格、有效,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確定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

3.2物資管理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更換)。負責會同安全監察部門定期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試驗和鑑定。

3.3安全監察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選型;負責編制安全防護用品的檢查與鑑定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審批勞保制度規定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負責監督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週期、報廢、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3.4公司所屬二級單位(各專業)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負責編制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計劃,報有關部門審批。

3.5職工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與保護,有權提出關於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意見。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項目部人事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壽命、報廢期限,按照公司統一標準,定期編制安全防護用品更換、發放計劃。

4.2臨時使用或專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由需用部門提出計劃,經安監部門批准後,由物資管理部門購買。

4.3物資管理部門根據計劃採購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保存產品的相關資料。並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標準檢驗程序,對安全防護用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發放使用。

4.4安全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使用單位應做好日常自檢,並按使用要求定期組織檢驗或送有關部門檢驗。

4.4.1安全帽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2811—89安全帽》、《gb/t2812—89安全帽試驗要求》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2安全帶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6095-85安全帶》、《gb/t6096-85安全帶檢驗方法》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3安全網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5725—85安全網》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4焊接目鏡和麪罩、焊接眼面防護具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3609.1—83焊接護目鏡和麪罩》、《焊接眼面防護具gb/t3609.1-94》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5勞動防護服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t13459—92勞動防護服防寒保暖要求》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6絕緣手套的檢查與檢驗執行:《ld34.1—92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7低壓絕緣鞋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2022-89低壓絕緣膠鞋》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8焊工手套的檢查與檢驗執行:《ld34.3—92焊工手套》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9漏電保護器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3955-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檢驗與試驗的相關條款。

4.4.10防靜電工作服的檢查與檢驗執行:《gb12022-89防靜電工作服》檢驗與試驗相關條款。

4.4.11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檢驗與試驗執行:《dl5009.1-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58條有關規定。

4.5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領用時記入個人勞保卡,個人妥善保管,並在使用前進行檢查;對損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使用;對人爲原因損壞或丟失的安全防護用品,由個人提出申請,部門審覈,安監部門審批更換。

4.6安全防護用品管理人員應確保所保管的安全防護用品的完好,對臨時借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在工作結束後,應及時督促歸還。

4.7屬集體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外來參觀、檢查、支援工作人員)及絕緣手套、防酸手套等非經常用安全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計劃,安全監察部門審查批准後,到勞保庫領取作爲公共用品,記入部門勞保卡。部門領出後由部門工具房建立安全防護用品臺帳,專人保管。使用時,由專職安全員批准,班組派員辦理借用手續,用畢及時歸還。如發生損壞、丟失,按規定折價處理。(安全帶、防護眼鏡等折價標準見附件3)。

4.8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導致正常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損壞,由本人寫明原因,單位負責人證明,安監部門根據事故情況審覈批准後,直接到勞保庫換領。

4.9分承包單位安全帽由所在工地統一配置(費用自理);安全帶、防護眼鏡等原則上自備,特殊情況下可到用工部門借用;

4.10安全帽、安全帶、防護眼鏡等按各工種的規定期限領用或更換,丟失或損壞需重新領用或更換者,由本人寫出書面原因,所在部門審批,由物資管理部門根據領用年限覈定折價賠償數額,到財務部交款,安監部門審批後補發。

5.記錄

5.1c*0603-03-01《安全防護用品需用計劃》

5.2c*0603-03-02《安全防護用品領用記錄》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1)凡無廠家、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國家鑑定合格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嚴禁採購和使用;

(2)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採購計劃應經安全監察部審覈,領導批准後實施;

(3)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設專人管理;

(4)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不得接觸高溫、明火、化學腐蝕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安全帶(繩):斷股、黴變、損傷或鐵環有裂紋、掛鉤變形、縫線脫開等;

2)安全帽:帽殼破損、缺少帽襯(帽箍、頂襯、後箍),缺少下顎帶等;

3)登高板:登板有傷痕、繩索斷股或黴變、鉤子裂紋等;

4)腳釦、表面有裂紋、防滑襯層破裂、腳套帶不完整或有傷痕等;

5)驗電器:未經耐壓試驗、批示燈不亮或無音響等。

(6)施工隊班所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應登記建檔,並做好檢查記錄工作。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一、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1、爲保證本項目正常施工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結合本項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本項目所涉及的特種設備有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龍門吊和汽車式起重機)、保溫燃燒爐、壓力管道,這三類設備的安全管理必須依照本辦法執行。

3、特種設備在選購時,除滿足生產要求外,根據規定必須保證安全要求,選購必須進行嚴格審查,生產廠商必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正規廠商,所採購的新產品必須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4、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必須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許可證》,將安全檢查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考覈,取得國家統一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6、項目部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包括:

1)生產廠商出具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2)使用記錄;

3)維修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檢定記錄;

5)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作應由具備相應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雙方應簽訂安裝、拆卸協議,確保特種設備安全投入使用。

8、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定期檢驗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當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

3)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應按時檢定,超出時限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10、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設備或零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應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11、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設備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災害擴大,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發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

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爲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塵、毒、噪音、高溫、強光、靜電、電擊、墜落等)稱爲安全防護用品。

1、重要安全防護用品範圍:

1)安全網:水平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

2)安全帶。

3)安全帽。

4)漏電斷路器。

5)配電箱、開關箱。

6)臨時用電的電纜、電源線。

7)腳手架扣件。

8)安全標誌。

2、項目部辦公室負責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正確使用。

3、項目部根據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作出年度購買計劃,負責人審覈同意後,選擇有資質的供應商進行購置,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用品。

4、購買的安全防護用品需經物資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共同驗收後方准入庫,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識”,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書和安全標識。

5、項目部辦公室要做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檢驗和校驗,並實行失效報廢,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6、安全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必須根據規定供給,不能視爲福利。

7、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8、安全保護用品標準中沒有規定,因工作中特殊需要的物品由各部門(人員)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審覈批准後方可購買發放。

9、安全保護用品的發放,要從各部門單位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得減發或者多領多發。發放要建立臺賬,領用要簽字備檔。

10、應教育員工,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後再行發放。

11、項目部要對使用防護用品的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知結構、性能,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使員工做到“三會”,即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發現損毀要及時補領。

13、使用人員應保管好安全防護用品,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或損壞的需折價賠償後方可補領。

14、項目部需建立嚴格的防護用品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檔案,並根據國家要求制定發放標準。

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於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牆、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幹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爲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在主管部門登記後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並具有《產品鑑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以下十大類:

(一)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污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三)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幹傷害的軀幹防

護用品。

(八)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禦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遊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於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爲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於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爲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並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範》(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範》(GB/T23468)等標準,爲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爲勞動者同時提供防禦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並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爲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於現場臨近位置並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爲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採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並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並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並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週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爲加強建築施工安全防護用品和臨時設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護用品、臨時設施不合格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和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統計出工程所需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費用,在施工中,要專款專用。

2.嚴把防護用品進貨渠道關,認清所購產品是否爲部、省推薦產品。凡假冒僞劣及未粘貼(縫製)產品推薦標誌和帶複印推薦標誌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使用。

3.購買的配電箱、開關箱都必須是主管部門推薦產品。

4.防護用品必須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購買、並管理使用。

5.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在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調試合格並核發《安全準用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6.防護用品、臨時設施、起重機械準用證必須存檔、妥善保管。

7.處罰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施工單位100-1000元罰款,使用假冒僞劣產品要立即更換,若因此造成傷亡事故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實施細則加倍處罰。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1定義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爲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採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並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並根據有關規定製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溼黴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後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6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於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採購。

第六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覈、批准,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採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後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

第十條項目應按以上規定的採購程序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採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採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採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性能範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爲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衝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後應及時更換。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7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設備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採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並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設備、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設備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條爲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施工現場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檢驗、發放、使用和報廢,保障職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消除因勞動防護用品引發的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爲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本辦法中的勞動防護用品指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第四條公司物資和安全部門應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對供應單位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現使用及新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宜從《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選擇。

第五條由於地方政府的特別指定等原因,致使勞動保護用品未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名錄》中,由項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應商採購。

第六條項目開工前,項目安全部門編制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經理審覈、批准,項目物資部門按計劃採購。

第七條各勞務和專業分包進場後應將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需用計劃報項目部。

第八條物資部門應通過供貨合同約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質量和驗收要求。具體包括:規格、型號、等級、品名、驗收準則和方法。

第九條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作好標識並清退出場。驗收的辦法包括:查驗質量合格證明和質量檢驗報告;通過外觀檢查實物質量;按規定抽樣複試。

第十條項目應按以上規定的採購程序採購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採購安全防護用品的責任人員,視情況給予進行經濟和行政處罰。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採購和發放,各勞務和專業分包單位不得獨自採購和發放。

第十二條項目部和各勞務、專業分包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條工人領取勞動防護用品後,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到“三會”: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工人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五條應在性能範圍內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檢測部門認可或經檢測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條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工人,可視情況進行經濟處罰或解除勞務合同。

第十七條項目安全部門應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定期檢查和檢測,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查和檢測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與報廢

第十八條從生產之日起,塑料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門對到期的安全帽,要進行抽查測試,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以後每年抽驗一次,抽驗不合格則該批安全帽即報廢。

第十九條安全帶使用兩年後,應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爲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第二十條安全網從生產之日起,超過2年者,應按2‰抽樣,不足1000張時抽樣2張進行衝擊試驗。對使用中的安全網,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並及時清理網上落物污染,當受到較大沖擊後應及時更換。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9

爲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和原則

1.發放範圍:

(1)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從事腐蝕、潮溼或苦髒崗位操作者.

(5)從事高空或溼式作業的操作者.

(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得任意擴大發主和範圍和提高標準.

(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幹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採購部門

(1)必須採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採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並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關於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0

1安全帽

1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安全帽的質量,必須符合gb2811-81之國家標準,有出廠合格證、鑑定證執行兩證制度。

3使用安全帽需經常進行檢查,每年按標準規定進行檢查試驗,有損壞、損傷、裂痕等,凡不符合要求的堅決報廢。

2安全帶

1根據作業選用合適的安全帶。

2凡在2米及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必須繫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3安全帶符合gb6095-85之國家標準才能使用,並定期檢查。

4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和更換,更換新繩時加繩套。

5高空作業不具備掛安全帶的條件時,要搭設安全網或安全繩、防護欄等,確保安全。

3安全網

1安全網必須取得當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準用證後方可使用。

2安全網的'規格、材質等必須符合gb5125-1997《安全網》和gb16909-1997《密目式安全網》國家標準。

3在建工程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

4物料提升機架體外側應使用密目網和立網防護。

5密目式安全網掛設時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或12-14號的鉛絲,牢固紮結,固定點間距應不大於50cm,上下網之間要拼接緊密。

6要保證安全網受力均勻,必須經常清理網上落物,網內不得有積物。

7安全網支設完畢,經過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8拆除安全網必須在有經驗人員的嚴密監督下進行,拆網應自上而下,同時要採取防墜落措施。

4四口防護

1在建築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通道口,予留洞口均須進行防護。

2樓梯扶手應在樓梯踏步拆模後及時安裝。否則,除應沿樓梯設1.2、0.6

米高的護身欄外,還應在井內首層固定安全網一道,並每隔兩層再固定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

3正在施工的電梯井,應在井內設首層固定安全網,每隔三層各設一道安全網或層層鋪設腳手板,電梯井內不得垂直運輸。電梯井各層門口必須安裝2米高的護身欄板或活動門,做到牢固可靠。

4在建工程的通道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棚的寬度應大於出入口,其長度應根據建築物的高度設置。

5500×500毫米以下的洞口,予埋鋼絲網或加固定蓋板。500×500毫米至1500×1500毫米的洞口,予埋通長鋼筋網,無條件的,可加固定蓋板,1米以上的予留洞口周圍,應設高度爲0.6米、1.2米的雙道護身欄杆,並視洞口深度設置固定安全網。“四口”處除設置蓋板,圍欄外還應有醒目的示警標誌,黑暗處和夜間應加裝照明式紅燈示警。

5監邊防護

1在建工程通往尚未安裝欄板的陽臺門,無女兒牆的屋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的周邊,斜馬道兩側邊,卸料平臺兩側邊,都必須設置1米高的雙層圍欄或支設安全網。

2建築物頂部的施工防護架子,要高於屋頂和挑檐板1.5米,高於平屋面女兒牆牆頂1米,高出部分要綁兩道防身欄,並掛立網。

3在建工程靠近臨街、民房和人行道處,要支搭防護棚。防護棚頂用木板鋪設爲宜,其長度與寬度以確保了行及民房安全爲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