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1.82W

爲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制度,堅持重大問題徵求意見制度,充分發揮智慧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功能,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避免或減少失誤。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

一、決策內容

凡屬方針政策的大事,全局性問題,都應集體決策,其主要內容包括:

1.年度工作計劃,總結以及階段性重要工作的佈置;

2.較大數額(參照有關規定)資金投向,支出及貸款;

3.幹部的任免、使用、提拔以及工作人員調入調出;

4.凡涉及帶有法規性質的規章制度的制度;

5.工作人員年度考覈結果以及獎懲評優情況;

6.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二、決策程序

對重大問題實行集體決策,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必要時應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後,要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科學分析論證,做出評估;

3.集體討論決策前,應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提前2天通知班子成員;

4.必須有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其中,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班子成員到會方能表決,對屬通報性質的重大問題,也應是在班子成員比較齊全的情況下進行;

5.如需會議對所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表決時,應根據議題逐項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爲通過。表決形式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和投票等形式;

6.會議應提前邀請市派駐紀檢組派員參加。

7.會議應有專人記錄。

三、決策規則

1.不得用碰頭會或個別溝通等形式替代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2.單位預算內、外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定期向領導班子通報。

3.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下次再討論表決;也可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4.對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動議的內容,一般本次會議不議。

5.要廣泛地聽取各方面意見,任何人不得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對於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6.對於暫不宜公開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祕密,不得向外泄露。

7.對於違反上述要求的行爲,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

四、徵求意見的原則和程序

1.重大事項決策徵求意見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2)堅持事先徵求意見的原則;(3)堅持實事求是,充分討論的原則;(4)堅持吸收合理意見的原則;(5)堅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2.徵求意見的程序。(1)重大事項決策是否徵求意見由局黨組集體決定,由局黨組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主持,由承辦領導或科室負責組織,並作好記錄。(2)徵求意見視情況可邀請全體工作人員或社會羣衆參加。(3)徵求意見後,承辦領導及科室應如實、全面、及時形成報告,作爲局黨組決策的重要依據。對於徵求意見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在決策中未被採納的,承辦領導及科室應向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