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分包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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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分包的管理制度 篇1

1.總包單位應對各分包隊伍實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單位對分包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2.分包隊伍應具備分包單位相應的企業資質和安全資質,並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3.總分包單位應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責任、權利和義務。

4.分包隊伍應建立、健全和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新進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5.分包隊伍應密切配合總包單位開展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達標活動。

6.分包隊伍發生工傷事故,總分包單位都必須及時上報給上級主管部門。

7.總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分包隊伍的管理臺帳,並督促分包隊伍搞好臺帳管理。

8.建設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隊伍,其安全生產管理由建設方負責或

單位對分包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單位衛生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餐飲服務單位。

第三條餐飲服務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衆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與人員的職責

第四條餐飲服務單位經營者、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各食堂、餐廳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組,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本要求和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本要求

——身體健康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組織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加工操作規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

——落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監督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崗位調整的落實;

——按照食品安全檢查計劃要求,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建立食品安全檢查及從業人員健康、培訓等管理檔案。

第七條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飲服務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餐飲服務單位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投訴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

——關鍵環節操作規程;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餐飲服務人員和設備設施衛生要求

第八條餐飲服務人員衛生要求

——餐飲服務人員上崗前應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機構頒發的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休假、出差較長時間後再回到炊事崗位應進行體檢;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調離餐飲工作崗位;

——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上崗前初次培訓和在崗期間的每年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情況應有記錄;

——餐飲服務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戴口罩;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並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進行雙手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不得將私人物品帶入食品處理區,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飲食或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爲。

第九條設備設施衛生要求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用於食品加工的設備及工具使用後應洗淨,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還應進行消毒;

——粗加工操作場所內應至少分別設置動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產品的清洗水池應獨立設置,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

——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儲存的食品和物品距離牆壁、地面均在10㎝以上,以利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

第四章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條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行爲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儲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黴斑、鼠跡、蒼蠅、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條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並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第十五條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並放置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在冷藏條件下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不少於100克。

第十六條餐飲服務單位應對人員健康狀況、培訓情況、原料採購驗收、食品安全檢查情況、食品留樣、檢驗結果及投訴情況、處理結果、發現問題後採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採取以下方式

——實施現場檢查;

——查閱基礎資料;

——對食品和餐用具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八條餐飲服務單位重點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餐飲服務許可情況;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建立檔案情況;

——個人衛生、環境衛生、食品用工具及設備、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設施情況;

——餐飲加工製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

——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及執行情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及執行情況;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劑等的感官性狀、產品標籤、說明書及儲存條件;

——餐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潔情況。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制作填寫現場檢查表,經雙方覈實並簽字。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至少每季度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夏季不定期進行抽查。

單位對分包的管理制度 篇3

每個用人單位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要求,但是在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無法制度有效合理的規章制度,結果在適用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處理時被認定爲是無效的,進行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務中怎樣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呢?結合司法實務,小編認爲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至少做到以下四點:

一、認識制度

公司老闆或者高管,應當充分認識到公司制度在管理中的重要性。企業的管理制度,就是企業的法律。國家法律賦予公司一定權限的自主管理權,這種自主管理權,就是公司有權制定與法律法規不相沖突的管理制度。

比如,經常遇到公司老闆來諮詢,說員工發生了什麼什麼行爲,我能否開除他?(說明一下,他所問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反問 ,公司管理制度有規定,這種情形下可以開除嗎?

他說,公司好像制度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做個制度行嗎?顯然,現在制定制度是不行的,而且制度制定出來,是需要告知員工,有工會的,還需經過工會通過的。

這就是因爲沒有完善制度,導致管理遇到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管理制度,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相應處理。

因此,對公司管理制度,不是發現問題纔想着去制訂,而應當是按照現代公司管理理念,及時建設或者完善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內容合法,也就是基礎合法

這一點理解相對簡單,從字面理解就好了。根據國家的法律體系的層次看,最基礎的是憲法。在這個基礎上,產生民法。在民法基礎上分,細分了勞動關係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中央的法規,到地方的制度。

從人民代表大會立法,到政府職能體系立法,如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行政機關。最後,再到企業自身的規章制度。可以看到,要制定合法的企業的規章制度,在企業之上的所有層級的法律法規都需要我們認真學習,熟讀精通。

我們最常用的就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實施細則,還有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規。在信息化的時代,這些法律法規在互聯網上並不難找,但難的是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所以最好有相應的法律基礎,或者向法律顧問進行諮詢。還有一個簡單一點的方法,如果公司領導不介意的情況下,企業的規章制度可以,報送地方的勞動監察部門。

三、確定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履行協商的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規章制度的作用就是要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對於這種內容可能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定,不能任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否則這樣制度的規章制度可能會嚴重侵害勞動者利益,讓雙方的利益嚴重失衡。因此,就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同工會、勞動者或勞動者代表進行協商,這是一個民主的程序。

四、要公示,更要取證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這是一個必要條件,也就是企業必須做的。尤其是做好取證工作,這是很多企業容易忽略的地方。

有這樣一個案例:A公司將制定了考勤管理制度,公佈在了告示欄,並連續張貼了一段時間。後來,員工小張離職,要求支付加班費。但,公司認爲小張的加班是個人的原因造成,並未經過公司審批,不符合加班的要求。小張投訴到了勞動仲裁。最後,因公司無法提供該制度已經公示的證據,仲裁認爲,該制度不具有約束力,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

這樣的虧,吃的很難受。公司已經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最後因爲一個小疏忽,導致了不應該有的支出。這些,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在企業當中應當起效的地方,但沒有實現。

公示的方式方法有很多,相應的取證也要做足,多管齊下有保障。

1、傳統的公示方法有公告欄。如果公告欄位置有攝像頭的,進行,錄像保存;沒有的,公告期內多去拍些照片。

2、公司內部的電子公告渠道。比如說OA系統,又或者說員工郵箱系統。將通知發放到每個員工,擺上內部官網。這些記錄,服務器長期保存。

3、結合現有的移動互聯網技術,提高效率。一些公司指定的工作使用的羣或者APP,比如釘、,企業微信等等,都具有公示的功能,而且可以長期保存。

4、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一定組織員工培訓學習,並在學習材料上簽字,或者進行考試。相應的資料都進行保存。

管理就是建立管道,梳理管道,讓被管理的內容在管道內暢通運行。千萬不要嫌管理麻煩,一定要細緻,前期辛苦一點,後期輕鬆一些。在企業運營的角度,風險是大過利潤的。但這一點往往看到的人不多,很多都是在吃虧後才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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