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處罰規定(通用31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5W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

爲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覈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雲岡礦《安全管理考覈細則及處罰規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通用31篇)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着裝整齊、有帽籤,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後不得吸菸,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着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並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後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並株連其單位值班幹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後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後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並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並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幹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後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爲,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幹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彙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幹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幹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幹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採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樑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樑和前探樑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樑或前探樑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幹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樑或主頂樑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幹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採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幹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乾淨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爲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誌牌。每缺一塊標誌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樑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爲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並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築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後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乾淨,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於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於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採用補打錨杆(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採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後,貫通點周圍50m範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並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採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幹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製,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於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杆(索)壓力錶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杆(索)壓力錶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杆(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杆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杆,每組不少於3根,錨杆角度不小於75°,並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於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杆託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於3cm,圓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5噸,螺紋鋼錨杆錨固力不小於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於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鬆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於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幹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範,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

第一條 爲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條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人員。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於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於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覈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於財務、稅務部門無法覈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

(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於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四)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第六條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 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xx〕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第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僞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燬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僞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xx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併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3

一、目的

爲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範公司員工安全行爲,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爲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爲主,處罰爲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後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爲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並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係等不同形式的處罰,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繫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着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佔安全通道,侵佔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並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菸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並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准,未經經理批准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並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籤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爲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後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後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係或施工合同關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爲考覈、獎懲的依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4

爲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爲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並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並罰款50-200元。

4、酒後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誌、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菸場所內吸菸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爲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並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准後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後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着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着,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爲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覈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5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爲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爲組長、副校長爲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爲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考覈其執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爲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爲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並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範操作作爲對其業績考覈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覈責任制,作爲考覈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區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衆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7

爲加強我市校園網絡安全管理,確保校園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依據教育部《關於加強教育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網絡信息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校長擔任,負責校園內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學校網絡管理員負責全校網絡及信息具體安全工作,對校園網和上網信息進行審查和監控。

二、校園網用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利用計算機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祕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傳播違法內容。嚴禁制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

三、學校要對教師和網絡用戶定期進行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相關教育,增強防範意識。

四、校園網要有防火牆和防病毒軟件。學校網管員對校園網設備和線路,進行統一管理,其它個人禁止擅自打開計算機主機機箱,禁止擅自移動計算機、線路及附屬設備,禁止擅自將計算機設備外借。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網絡設置。

五、校園網設備,要按分配的使用權限來使用,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管理。對服務器、路由器、交換機等重要網絡設備,要由網管員進行管理。

六、嚴格遵守網絡保密制度,不得將已知的用戶名、密碼、口令、地址外泄。對於有版權保護的計算機軟件禁止任何科室和個人擅自對外提供。

七、網絡管理員定期彙報及網絡事故隨時報告制度,及時解決突發事件和問題。校園網服務器發生案件、遭到黑客攻擊後,網管員必須及時處理,必要時通過學校領導向公安機關報告。

八、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機房及各功能室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電源防護、防盜、防火、防水、防塵、防震、防靜電等工作,必須安裝防盜門窗和報警裝置,人離關窗鎖門。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8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覈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菸、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溼手溼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9

1.目的

爲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癡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覈,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僞造、塗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0

爲科學、有效地管理機房,促進網絡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特制定本規章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管理

1、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用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並由專人7*24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溼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無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批准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絡、廣域網的運行,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當班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5、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服務器的各種賬號嚴格保密。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爲並給予響應和處理。

6、做好操作系統的補丁修正工作。

7、網管人員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8、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報廢需經過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鑑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後方可申請報廢。

9、制定數據管理制定。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當班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時修改。

二、計算機病毒防範制度

1、網絡管理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郵件服務器),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2、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當班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爲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計算機機房機房管理制度(二)

三、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制度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制定業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每週五當班人員製作數據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後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三、網絡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1、網絡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網絡(包含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安全性。

2、負責日常操作系統、網管系統、郵件系統的安全補丁、漏洞檢測及修補、病毒防治等工作。

3、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對最新技術的掌握,實時瞭解動向,做到預防爲主。

4、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絡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5、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協助機房管理人員進行機房管理,嚴格按照機房制度執行日常維護。

6、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並對系統記錄文件保存收檔,以備查閱。具體文件及方法見附件。

四、運行管理

1、中心機房和開發調試機房隔離分設。未經負責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 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爲確保數據的安全保密,對各業務單位、業務部門送交的數據及處理後的數據都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交接登記手續。

4、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並作爲人員考覈之依據。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1

校園網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爲全體師生提供一種先進、可靠、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環境,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爲充分發揮校園網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希望廣大師生共同遵守。

1、校園網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2、校網絡管理服務器開放時間爲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時間,服務器由專人負責開啓和關閉,任何人員未經學校授權不能擅自使用學校的網絡服務器。

3、校園網的所有用戶必須接受學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採取的必要措施。不得隨意將文件(夾)設爲共享。對校園網的所有設備要精心使用,如有損壞要按價賠償。

4、需要使用網絡下載資料的師生,可以下載與學校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資料、軟件和課件等。

5、學生上機必須有老師的具體指導,教師要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進行查閱資料、收集資料、利用資料等教育教學活動。

6、上機師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愛護網絡設備,正確使用網絡設備,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

7、爲了使學校的網絡暢通無阻,發揮網絡的積極作用,具有下列行爲之一,對網絡使用者的任何部門、任何人,一旦發現,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將對該使用者取消上網資格,對部門將採取切斷網絡等相關措施。

1)查閱、複製或傳播下列信息的:

A、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B、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C、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E、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F、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

G、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2)訪問國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網站、國內外的反動、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網站。

3)下載遊戲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內容、下載並傳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內容。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2

中心機房是支持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重要場所。爲保證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園網中心機房由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根據工作需要,中心機房需配備系統管理員一名,負責系統數據和系統日誌備份、系統安全檢查、系統相關參數的配置與軟件安裝;負責對機房內各類設備進行安全維護和管理。

二、系統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網絡信息中心設備的運行監控,認真處理網絡數據,數據損壞後須及時檢查,如出現錯誤應立即改正;發現網絡故障等問題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有關情況和操作及時記入維護日誌。

三、網絡信息中心機房內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各類設備、設施實行規範操作,並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時做好中心服務器的日誌和存檔工作,任何人不得刪除運行記錄的文檔,否則追究責任。

四、網絡管理、維護和開發人員要確保數據信息的安全,數據資料和軟件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拷貝、下載和外借,嚴禁任何人使用未經檢測允許的介質(軟盤、光盤等)。嚴禁未經許可私自在服務器上安裝軟件。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機房內的各類設備、資料及物品。

五、系統管理員須制定IP地址分配表、中心內部線路的佈局圖,給每個交換機端口編上號碼,以便操作和維護。系統管理員須經常注意機房內溫度、溼度、電壓等參數,並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六、機房內服務器、網絡設備、UPS電源、空調等重要設施由專人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嚴禁隨意開關。系統管理員的操作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統設置。

七、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服務器要做好安全設定,包括端口、漏洞、補丁等,做好防範措施,要設置自動殺毒程序更新及系統補丁更新,重要數據要定期做好本地備份和異地備份。

八、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的核心交換設備,路由器、交換機的配置要有規劃和記錄,每次配置列表要備份並進行詳細記錄,以便故障出現時及時恢復。

九、機房的網絡線路包括光纖跳線、電纜及光纜等要做好標記,方便查找。

十、管理員必須在上、下班時間檢查機房設備和系統運行情況,並做好運行記錄。設備(UPS電池)壽命到期,要提前提出更換方案。

十一、保持機房整潔、衛生。所有設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不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機房內物品不允許私自帶出。管理人員離開機房時,必須鎖好門窗,如暫時離開,須隨手關門。

十二、嚴格加強機房安全管理,採取防火防盜、防潮防雷措施。管理人員能熟練操作消防器材,每週檢查一次消防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三、做好信息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一旦發現中心服務器有被侵入及惡意攻擊記錄,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並向主管領導報告;若發現網上有色情及政治敏感內容,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十四、做好電源及UPS管理。

1、機房內的電源開關、電源插座要明確標出控制的設備。

2、不得隨便更改線路和變動開關。

3、熟悉UPS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

4、對UPS的工作異常情況要做好記錄,並及時聯繫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5、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

十五、做好空調管理。

1、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爲保證設備良好的工作環境,應保持合適的機房溫度和溼度,機房溫度應保持在23℃--26℃,機房溼度應低於70%。

2、定期進行日常巡視,確保空調系統的正常運行。

3、定期進行一次室外機的清理,防止因散熱不良造成空調的工作異常。

4、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修。

十六、機房鑰匙有專人保管,禁止外借,主任處留一份備用存檔。

十七、嚴格執行機咳嗽苯氳羌侵貧取M飫慈嗽幣宦梢械羌牽壞醚胛薰厝嗽苯臚縲畔⒅行幕坎喂郟獾ノ幌低場⑾唄肺と嗽比繅牖啃杼崆壩臚縲畔⒅行娜嗽繃擔己蠓嬌捎曬芾砣嗽迸閫耄⒆齪玫羌恰

十八、如機房發現意外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單位主管,對重大事故要注意保護現場,並採取果斷措施制止事態發展,同時向院領導彙報。

十九、如管理人員對上述規定執行不力或違反規定,按照學院考覈辦法處理。

二十、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3

1 目的

爲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管轄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並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並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採購申請單採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製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物控部採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籤;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並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後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等,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覈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並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採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溫溼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溼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菸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後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乾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牆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繫並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後,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並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後,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並考覈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採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爲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並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清潔乾淨,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並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繫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症,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並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燬、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燬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安全主任批准後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燬。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4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範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爲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並與家長取得聯繫後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衛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櫃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衛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並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打開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5

爲加強機房的現場管理,對可能影響機房生產、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控制,確保通信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爲使用部門提供優質的不間斷通信服務,並有效地保障機房維護、生產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機關機房的現場管理。

崗位職責

負責監督機房現場管理工作。負責機房現場的統一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並對機房現場負責。

機房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機房環境要求

機房應防塵,門窗要嚴密,做到地面清潔、設備無塵、排列正規、佈線整齊、儀表正常、工具就位、資料齊全、設備有序、使用方便。

機房內的溫度、溼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保持正常通風。

機房應有良好的防靜電措施。

動力機房應設置警示牌和防護柵欄以指示高壓區、檢修區、禁止合閘區。

無人值守機房要全封閉,保持機房整潔無塵,應有良好的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措施以及相應的遠端監測系統。

無人值守機房的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和安全可靠,機房門前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阻。

機房制度要求

機房必須統一規範上牆制度,並醒目掛置。

交流配電機房應上牆懸掛配電圖。

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紀律,保證制度的進行。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網絡、設備及人身安全。

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監督條例,增強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對機房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定期進行保密檢查,防止泄密失密。

不斷健全完善機房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實施。

廠家在機房進行設備安裝調測,事先應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並做好機房入門登記,綜合部應安排專人配合廠家現場工作。

外單位人員工作性進入機房須經綜合部同意,安排專人陪同,做好機房入門登記。

機房進行重大參觀活動,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上級領導參觀視察機房時,綜合部應做好陪同工作。

機房安全管理要求

切實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定,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在維護、測試、磁帶更換、裝載、故障處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工傷和通信事故。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複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定技術安全措施。

各類機房應有可靠避雷裝置,配備合適消防器材,安裝煙霧告警、高溫告警、防盜告警等設備,並制定緊急處理預案。

各機房應具備在緊急情況下能與上級部門及時取得聯繫的手段。機房內有緊急故障處理流程圖,人工再啓動和再裝入流程圖,聯繫人、聯繫電話等,且相關資料齊全,每個機房維護人員都能理解、執行。

雷雨季節要加強對機房內保安設備、地線及防護電路檢查。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信息不受侵犯,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網絡信息不丟失,網絡信息正常傳遞。

生產核心網絡以及與外部因特網存在接口的網絡,應特別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提高防範措施。

各種涉及密級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嚴格管理,認真履行使用登記手續。

加強機房現場鑰匙的管理,保證鑰匙齊全和完好,由機房值班人員及保安進行分管,並作爲交接班的一項內容。

機房設備管理要求

機房應建立包機責任制,也就是全部現用與備用設備均應按所劃分的設備維護段,落實到特定的包機人,包機維護要做到定人、定設備,責任段落要清晰。本機房內的設備,如果屬於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應由本專業部門去負責落實並明確其他專業部門對該設備的維護包機責任人。本專業機房內新增設備(無論該設備是由本專業部門維護,還是需要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如果本專業部門沒有去負責落實並明確包機責任人,則視該設備由本專業部門負責包機維護。

設備機架、電纜標識應齊全準確,電纜、光纜、尾纖等應布放合理。

無論現用、備用設備,應保證備件、技術檔案、原始資料完整,不得任意更改設備的電路、結構或拆用部件,備用設備應保持原機的正常狀態,定期使用。

新建、擴容的設備或電路,須按相關規定經試運行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運行網絡設備斷電、移動、搬遷應有記錄。系統搬遷,應事先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並報部門領導批准。

機房日常維護要求

對設備要精心管理,精心維護,精心使用。做到維護有標準,操作有規程,質量有保證。

按照維護規程和維護作業計劃的要求,定期地、有計劃地開展維護工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應具備的各種功能、系統重要數據的正確完整情況以及設備硬件的完好情況等進行檢查和測試。

對隨機或突發性的設備故障、嚴重的告警等異常情況,應按照應急處理流程儘快恢復設備的正常工作。

機房工程施工要求

機房機架設置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避免不必要的空間浪費。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採用合理的走線方式,合理地鋪設機房靜電地板。

機房工程施工,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醒目的工作提示牌。

機房工程施工工具嚴禁使用運行網絡的供電電源。

加強對機房工程施工的監護,設專人負責,杜絕人爲事故的發生。

加強對機房工程現場的控制,工程材料等雜物嚴禁堆放在消防通道。

工程施工隊進機房施工,應事先書面通知綜合部,寫明施工單位、施工內容、時間、地點、工期、進場人數、施工小組負責人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施工相關情況說明、本工程期間專業部門現場監督人(協調人)名單。經綜合部審覈同意後,工程施工隊方可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工程施工隊必須每日清理現場;施工結束,工程施工隊必須按規定清理工程餘料。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6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並開展工作。不得委託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爲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並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佈置、同檢查、同考覈(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週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7

一、實行學校、班級、家長三位一體的學生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時時有人負責;值周教師和行政值周負責午間執勤時間內的安全;任課教師負責上課時間內安全;班主任負責午自習結束到第一節課這段時間的學生安全;家長全權負責上學和放學路上期間的安全;學校內安全也應負責一部分安全教育責任。

二、禁止學生翻圍牆、校門、欄杆、籃球架;禁止學生爬窗臺、在走廊上和樓梯間追打鬧;禁止行課期間關閉樓門,堵塞學生暢通;禁止學生攜帶刀、棍和其它尖銳物品到公共場所活動和參加體育課,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教育學生用完刀具應及時放回文具盒;禁止學生在巖邊坎上玩耍,禁止學生夏天無大人帶領獨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車、攔車。發現違犯禁令的學生,班主任必須嚴加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班主任通知家長,藉助學校和家長的力量,共同解決。

三、定期跟家長(監護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承擔安全責任。

四、應經常教育學生上樓下樓要緩步走,遇到同學摔倒要及時扶起,以免踩傷。實行值周教師和監督崗中午執勤制,負責在校學生和教師安靜地午休及學生安全,特別要留意教學樓背面的池塘。

五、每期開學、期中、期末、總務處負責認真檢查中心校欄杆、房屋、廁所等地方有無險情,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校長,及時採取措施排除解決;村級學校由主教負責檢查上報,不能使用的,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校長督促檢查,凡因未履行安全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執勤時間一過,班主任應及時到教室和周圍走動觀察,注意學生的活動,發現危險造成學生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責任。集會、升旗儀式、各種活動,班主任和有關人員聽見信號必須立即到場,維護學生下樓秩序,協助兼職體育教師整隊,維護會場安靜。

七、實行行政值周安全管理負責制,當週行政人員,負責當週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八、學校領導要經常組織教工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規定、通知等,以增強全體教工的安全工作意識,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日常安全工作做到周圍安排,週週強調,繃緊安全弦。

九、村校安全工作、村校校長參照本規定製定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倘若既無安全制度,又無防範措施,出現事故,追究村校校長責任。

十、加強學校校舍和教師安全工作,大校門由門衛全天站崗,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學校,實行門衛按時關鎖門和教學樓門制,節假日輪流護校制,保證校產安全不受損,校舍和教工綜治安全工作,由副校長工會主席負責組織具體抓,一抓到底。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傷害,責任人應主動與班主任聯繫,立即護送到醫院救治,避免勢態擴展,倘若不理不問,造成大事,學校將從嚴處理。

十一、處罰規定。在校時間出現學生傷害,視其傷害程度和責任人和盡責程度進行不同處理。傷害較輕,但又必須進醫院治,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免於經濟和校紀處分;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而造成的,罰責任人10元,學校大會點名批評。傷害嚴重(以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費爲準),責任人在崗,態度積極者,按保險公司解決的費用的2%罰責任人,6元起10元止。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處罰50元,學校點名批評,並作校紀記過,(當年取消評優選好資格)。凡校舍設施發現危險,後勤及時按學校意見加強排除因拖拉鬆散,排除不力,造成事故,按本條不在崗追究責任。

十二、關鎖校門,教學校門和查看實驗室,辦公室等非教學室是值周教師的職責,檢查值周教師的值周工作,是行政值周的職責,應該認真履行,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凡因值周教師失職,行政值周也未檢查,造成校產被資或其它事故的根據情況分別罰值周和行政值周50%的損失費。

十三、課間十分鐘,全校教師人人有責,一旦發生意外傷害,每個教師都有責任進行解決和處理,需進醫院,誰發現誰立即送醫院救治,切不可袖手旁觀。放晚學後,班主任應催促離其校回家,以減少在校事故機會。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8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菸。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菸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爲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爲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複製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並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於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並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爲: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牆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樑部位的牆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牆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爲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併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並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爲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覈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並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範進行白蟻防治,並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爲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爲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爲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鑑定,負有委託鑑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築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情況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鑑定爲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並對其鑑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託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複查鑑定;對複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專家委員會申請複覈鑑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於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並送達委託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爲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鑑定爲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准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鑑定爲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被委託鑑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並經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委託第三人代爲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0

一、機關公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個人無權直接派車,需要用車時,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優先保證機關領導公務用車。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長途客車或火車;多人同時到一個地方出差,儘可能安排同乘一輛車。

三、司機出車必須憑辦公室出具的派車單,如遇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車管人員,回來後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安排到定點維修廠修理,並作好記錄,結帳由財務負責辦理。在外地出差需要維修時,應電話告知領導,報銷發票時,乘車人必須簽署意見,回單位後到辦公室補辦維修記錄手續。

五、車輛用油由辦公室開具加油通知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車人應簽署意見,報銷之前應先到辦公室辦理加油登記手續。

六、車輛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盜和損壞;嚴禁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否則後果自負。

七、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故障出車,確保車輛安全。

八、對司機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兩年發放一次勞保工作服。

九、車輛維修和加油情況由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向“中心”主任辦公會彙報一次。

十、嚴禁出借單位車牌及有關憑證。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1

爲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安全,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直屬機關及下屬各地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

一、車輛管理歸屬

1.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車輛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門管理,單位綜合部統一管理,總務人事部統一管理。

2.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確定後,要明確各車輛的管理人。

3. 各單位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安全員、副總經理、安全主要負責人均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服務、引導、監督、獎懲職責。

4.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信息以安全辦所規定格式上報至安全辦。車輛管理信息變更的,在變更後2個工作日內上報安全辦。

二、車輛檢查、保養、維修

(一)車輛檢查

1. 日查

⑴ 專職司機或車輛管理員於每天晨會後對車輛外觀、油量、防凍液、玻璃水、輪胎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加補的加補,需維護的維護,需報修的報修。

⑵ 專職司機每日下班前需對車輛外觀、輪胎胎壓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胎壓不達標準的及時進行補充。

2、月查。

每月最後3天,選擇適合時間對車輛底盤、發動機傳動部件,對機油油量、顏色、有無明顯雜質等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需維修的,及時申請。

(二)、車輛保養項目:更換機油、機濾、空濾、玻璃水。

依據車輛的品牌、車型、單次保養里程、保養項目的要求,及時申請,在公司相

應服務站保養。

各單位車輛保養里程及相應保養項目,按安全辦所定格式上報安全辦。

(三)、車輛維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損而發生的故障的維修,向公司申請,並在公司相應服務站維修。

2、因檢查不及時、維護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維修,申請維修時需說明原因,並加附已擬定的本次維修費用各相關責任人承擔的數額。

3、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維修,在公司相應的服務站維修。

4、公司沒有相應服務站,單位擬定維修廠,報公司批准後執行。

5、所有維修必須向公司申請,經公司批准。

三、車輛年檢辦理及保險繳納

1. 車輛管理人員要依據車輛年檢時限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辦理年檢。

2. 車輛保險的繳納由車輛管理人申請辦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按公司規定執行。

四、派車單制度

1. 派車單內容及格式由公司綜合部確定,派車單的印製由公司綜合部辦理,派車單印製費用由使用單位擔負。

2. …….市內的辦公、業務用車均需填寫派車單,派車單需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字後方可出車。

3.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派車單需再經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簽字。

4. 派車單填寫應清晰、完整、真實。

5. 車輛管理員每週一將上週派車單信息記入電子管理檔案。每月1~5號將上月派車單依續裝訂,並歸檔。

五、準駕制度(另單獨行文)

六、辦公車安全管理

1. 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2. 行車前依派車單目的地,按順暢、節約的原則合理規劃行車路線。

3. 如因工作需要變更預訂路線或返回時間推遲,均需及時向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電話請示,得到批准後方可。

4.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須報經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批准;因工作,車輛當晚不開回公司的,須報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批准,車輛管理人需到門衛更改預計返回時間。

5. 車輛外出停放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需防備環境因素的損壞,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6. 到,……市以外地區辦理業務的用車

⑴ 須選擇車況較好的車輛。

⑵ 司機若不是本車專職司機,司機應對車輛按日查要求對車輛進行檢查,並做好交接記錄。車輛返回後,司機要與車輛管理員一同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

⑶ 司機必須符合準駕要求。

⑷ 出差前司機要認真查詢行程路線,對路線、路況有大致瞭解。

⑸ 因天氣、業務等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要向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彙報。車輛管理人要到門衛更改派車單預計返回時間。

七、……..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處理原則:反應迅速、領導關注、損失盡小、追究責任、引以爲戒。

二、事故彙報程序、彙報時限:

1、當值司機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報122或110。

2、當值司機報122後立即向車輛管理人報告;當值司機在報110後立即向安全員報告。

3、車輛管理人、安全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當值司機報保險公司或向上一級領導彙報後進行下一步流程,但須在兩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辦。

4、事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專人負責理賠。

5、事故賠付、理賠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報告交至公司安全辦。事故報告應包含或提交:① 事故經過及交警對責任的認定情況,提交交警認定書複印件;②賠付、理賠及車輛維修情況,提交理賠款到賬賬單複印件、我公司車輛維修工單複印件,我方主要責任以上情況的提供對方車輛維修發票複印件;③ 對本次事故的處理意見;④本次事故後,進行的安全教育及採取的防範措施,提交教育、培訓會會議記錄複印件及會議場景照片(電子版)。

8、公司研究並作出處理決定。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2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爲了加強對安全生產製度的管理,及時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製度,確保安全生產製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評審和修訂。

2.引用法規、標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訂

3.1安全科組織有關的專業部門制訂公司級的安全生產製度,並送達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會籤,徵求修改意見。

3.2安全科根據會籤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初稿進行修改,形成審批稿。

3.3審批稿經分管經理審覈後由總經理審批,發佈實施。

4.評審與修訂

4.1安全生產製度的評審

4.1.1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1.2評審組織:安全生產製度評審,本着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1.3評審內容

a)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評審輸出

評審結果作爲安全生產製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2安全生產製度修訂

4.2.1修訂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安全規章制度與之出現衝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管理制度不能覆蓋其安全管理;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產職責; e)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規章制度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2.2修訂組織:安全生產製度修訂,本着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後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瞭解該制度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2.3修訂依據:

國家行業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

安全生產製度評審結果。

制度執行過程中,員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議。

4.2.4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履行會籤手續,最後由總經理審批後,修訂版發佈實施。

4.2.4 安全生產製度終止執行

因特殊原因,終止執行的安全生產製度,按原審批程序申請批准終止執行。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3

學校後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准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置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竈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生要求,離牆、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徵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症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範,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於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羣衆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爲偷竊行爲。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範,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爲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彙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範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於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並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爲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爲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爲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爲: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爲。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爲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爲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擴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紅線範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爲,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爲,並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並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並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並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並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築爲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爲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爲50年;

4.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爲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颱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鑑別、評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利害關係人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鑑定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墊付,利害關係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託鑑定。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後,共同重新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鑑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項目,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鑑定機構現場工作並按鑑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託人或其代表應到鑑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鑑定分爲A、B、C、D四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爲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並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和重新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範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鑑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鑑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已將鑑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爲被鑑定建築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爲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鑑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將鑑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鑑定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鑑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爲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鑑定報告後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鑑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排險解危措施後,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爲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築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採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爲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並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爲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爲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爲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爲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爲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爲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五)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爲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爲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5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縣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置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竈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教育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責任追究。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6

1、認真掌握單位各項制度、熟悉制度的內容,服從單位保衛部門的領導,完成交界的任務。

2、嚴格執行門衛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及時發現問題妥善迅速處理,並向綜合部門彙報。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對當班未了事宜應詳細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

4、在崗執行勤務時,要着裝整潔,待人文明禮貌,處理問題時,要以法規和制度以理服人。

5、在崗執勤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特殊情況必須離崗時間向有關部門報告。

6、執行任務期間不準飲酒,看書刊雜誌、睡覺、洗澡、閒談,嚴格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7、當班人員要對出入單位內的各種車輛進行檢查,出入單位車輛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出入車輛所載的物品應與出門證相符,無出門證或與出門證不符的不準出單位。

8、外單位來本單位聯繫業務人員,職工家屬和來訪人員及車輛進單位時應遵守單位車輛管理規定,人員及車輛出入需登記換證。

9、對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人員,適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者自負。

單位名稱: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7

1、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按《食品衛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衛生責任區,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週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境的清潔衛生。

3、菜要洗乾淨,米要淘乾淨,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污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生,要常剪指甲、理髮;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菸,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後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衛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製品做到熟透後再製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採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衛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8

爲規範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着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後上崗,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管理人員必須穿着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於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誌和區域或擴大作業範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採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並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並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於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並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並領取標誌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佔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後必須設置警示標誌,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範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並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爲: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於養護施工的標誌標線屬於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牆)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製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爲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置錐形交通路標。佈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爲9m,上游過渡區及緩衝區內適當加密,緩衝區內間距不大於6m。 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並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製成,寬度爲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於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製成,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爲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並由連桿相連接。 ‘

(5)防撞桶(牆) 應爲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牆還應兩個爲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爲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置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誌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爲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後部有醒目的標誌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於上游過渡區內或緩衝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誌

是爲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誌,重要有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和施工區標誌。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週期和路段等設置於專門的位置,並儘可能利用可變信息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說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誌。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並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着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後,應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爲養護施工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置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置

施工現場採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置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衝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爲1600m。設置警告標誌、第一級限速標誌、第二級限速標誌、禁止超車標誌、前方作業標誌、前方車道變化標誌等。每隔一定距離設置有關標誌,最後一個標誌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於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置禁止入內標誌、警告標誌、指向標誌、限速標誌、渠化隔離標誌。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衝區:長度爲80-100m,設置渠化隔離標誌。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置導向標誌、施工標誌、渠化隔離標誌,夜間設置頻閃燈,作業區佈置應爲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於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誌。

2、各種交通標誌設置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置“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置道路封閉渠化標誌;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置第五組標誌:“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誌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K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誌“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誌。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路面施工結束後,夜間設備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置第五組標誌: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置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杆360º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置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爲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置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並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項目經理爲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覈,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29

一、目的與意義

爲了公司信息化工作有序、正常的開展,保障機房設備與軟件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就公司機房管理制訂以下管理辦法。

二、機房人員與出入管理

1)機房必須設置專人管理,並建立機房出入登記制度。未經批准,嚴禁非機房工作人員隨意無故地進入機房作業。

2)非機房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房作業的,應該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並認真填寫登記表後方可進入機房開展相關工作。 機房相關的工作人員應負責該客人的安全防範工作。最後離開機房的人員必須自覺檢查和關閉所有機房門窗、鎖定防盜裝置。應主動拒絕陌生人進出機房。

3)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前,應保證工作區域內保存的重要文件、資料、設備、數據處於安全保護狀態。如檢查並鎖上自己工作櫃枱、鎖定工作電腦、並將桌面重要資料和數據妥善保存等等。

4)任何人不得攜帶任何易燃、易爆、腐蝕性、強電磁、輻射性、流體物質等對設備正常運行構成威脅的物品進入機房。

5)未經主管領導批准,禁止將機房相關的鑰匙、保安密碼等物品和信息外借或透露給其它人員,同時有責任對保安信息保密。對於遺失鑰匙、泄露保安信息的情況要即時上報,並積極主動採取措施保證機房安全。

6)絕不允許與機房工作無關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操縱機房任何設備。

7)出現機房盜竊、破門、火警、水浸、110報警等嚴重事件時,機房工作人員有義務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的事件。

三、機房設備與環境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統一管理機房設備,並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 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非機房專職人員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3) 機房設備的報廢應經相關專職人員鑑定和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申請報廢。機房設備的添置應由機房管理員申請並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

4) 計算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溼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

5) 機房管理員應對網絡安全及其所涉及的服務器各種帳號嚴格保密。同時應對網絡數據流量情況進行監控,從中檢測出攻擊行爲並給予應對處理。

6) 機房管理員應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絡管理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程序方面進行實時修正。

7) 機房內嚴禁吸菸、喝水、吃食物、嬉戲和進行劇烈運動,機房工作人員應保持機房安靜。

8) 每日對機房環境進行清潔,以保持機房整潔;每週進行一次大清掃,對機器設備吸塵清潔。

四、數據保密與備份管理

1) 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機房管理員應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 任何人員未經批准嚴禁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 機房管理員應做好數據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4) 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5) 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6) 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五、計算機病毒防範與安全管理

1) 機房管理員應具備堅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通知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2) 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並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 未經許可,機房管理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如果確爲需要安裝相關軟件,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並告知上級管理人員。

4)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5) 機房管理員應隨時監控中心設備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按照預案規程進行操作,並及時上報和詳細記錄。

6) 嚴格執行密碼管理規定,對操作密碼定期更改,超級用戶密碼由機房管理員掌握。

7) 機房管理人員應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種信息資料與數據。

六、機房設備運行維護管理

1) 未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 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添加、更換必需經所在單位責任人批准後方可進行;同時,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 嚴格按照每日預製操作流程進行作業,對新上業務及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流程的應事先進行詳細安排並書面報相關單位責任人批准簽字後方可執行。

4) 機房管理人員應密切監視中心設備運行狀況以及各網點運行情況,確保安全、高效運行。

5) 嚴格按規章制度要求做好各種數據、文件的備份工作。中心服務器數據庫要定期進行雙備份,並嚴格實行異地存放、專人保管。所有重要文檔定期整理裝訂,專人保管,以備後查。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係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係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鑑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鑑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鑑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爲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鑑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鑑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複覈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並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鑑定文書,整理彙總鑑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 鑑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及時派2名以上鑑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複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鑑定意見及採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 經鑑定屬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鑑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十二條 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並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牆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牆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牆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築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誌,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佔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爲時,應當及時勸阻,並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爲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爲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又不作出採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爲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鑑定爲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採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佈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篇31

一、消防水泵房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後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水泵應爲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分鐘。消防泵房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於消防泵房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備狀態。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每週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週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誌,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

七、使用後的泡沫滅火系統應立即清洗,吹掃乾淨,防止鏽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部門化驗合格後,方能繼續使用,025-89620xx9鑑定書複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櫃現場啓動、自動啓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啓動等方式來啓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