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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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車管理規定

關於警車管理規定1

爲深入推進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鞏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減少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發生,###市局從警車使用審批、出境報備、違規通報、責任落實等環節入手,進一步強化了警車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強化警車使用審批制度。各配車單位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實行簡便實用、便於操作的警車使用審批制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車使用管理責任。

二是強化警車出境報備制度。對因公離開縣境、市境、省境的警車,要將車輛號牌、使用單位和人員、批准人、用車事由、出車和預計返回時間等情況,按照管轄權限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報備,離開縣境的向縣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市境的向市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省境的省廳督察處報告。

三是強化警車違規通報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門通過路檢路查、道路監控系統等,加大對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在依法依規處理的同時,一併向督察部門通報,以便反查追責。

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警車違反“七個一律”、“兩個嚴禁”等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要求,對責任人和責任領導予以紀律處分;對不落實審批、報備制度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

關於警車管理規定2

爲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邏執勤和執行緊急職務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警車,用於執行準軍事化糾察,偵查、警衛、治安、護衛、交通管理的巡邏的車輛。

一、交接班;

1駕駛員每次接班前要先認真檢查整車外觀及內部設施,對警燈警笛、輪胎氣壓、電量、剎車等基礎設施逐一檢驗,確認無誤後簽字接班。如發現刮痕碰撞痕跡和有損壞的電器應問清事實。並及時向值班長和中隊長彙報。如因駕駛技術造成車輛的損毀均由駕駛人承擔所有維修費用。

2、駕駛警車應當按照規定着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持有機動車駕駛證。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乾淨整車衛生,一保證下個班接班後立即進入工作狀態。

3、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二、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和人員;

(四)執行警衛、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除護衛領導車隊檢查、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外,駕駛警車的在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用標誌燈具;車輛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笛、不準使用警報;

(六)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燈,後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七)在辦公區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使用警報器。

(八)嚴禁轉借警車,嚴禁僞造、塗改、冒領、挪用警車牌證。

四、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分:

(一)駕駛警車時不按規定着裝、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二)濫用警用標誌燈具、警報器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或者轉借警車的;

(四)挪用、轉借警車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警車管理規定3

遵照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性質、任務及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車必須依照規定噴塗標準的外觀標識、按警車牌證手續申辦相應牌證並符合保險、年檢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務活動期間,大隊機關各科、中隊、所及大隊領導使用的警車,一律集中大隊院內停放。各中隊按此遵照執行,原則上達到統一管理,嚴禁警車私用,警車不得作爲個人通勤工具。

三、嚴格執行外出派車單申辦制度。因工作、警備需要離開本縣(不含九江市轄三區)轄區的,需填寫《警車派車單》報請大隊領導批准,出省警車呈請縣公安局分管領導批准。回單位後,派車單交回大隊政祕科存檔備查。

四、全部警車必須隨時保持良好的車輛機件安全狀況,保持整潔的外觀,使之能適應警務工作的需要和樹立人民警察規範化建設的良好形象。

五、駕駛警車必須按規定着警服、攜帶有效的駕駛資格證件及車輛行駛證件,不準無證駕駛。非警務人員必須持業經審覈後辦理下發的《警車準駕證》,方准予駕駛。

六、駕駛警用車輛執行勤務時,要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不準超速以及其他違反交通法律規定的行爲,確保行車安全。

七、非警務需要,不準隨意鳴警笛,使用警報器,夜間確因警務需要時,儘可能開警燈,少鳴或不鳴警報警笛,以免擾亂羣衆安寧生活秩序。

八、執行緊急、特殊警務而產生的交通違法記錄,可以按規定依程序消除。警車交通違法記錄消除程序:警車使用單位填報《警車免予交通違法處罰申請表》,交市局警務督察部門審覈後,報交警部門予以免予處罰。

九、嚴格遵守“五條禁令”的相關規定,不準酒後駕駛以及將警車停放於不得停放的場所。

十、警車規定使用人以及車輛所有單位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負責實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涉案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涉案車輛,是指在辦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依法扣押的與案件有關的機動車輛。

第二條 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採取扣押措施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出具有效的法律文書。

第三條 涉案車輛管理工作實行辦案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就依法扣押的機動車輛,一律及時送交大隊指定的停車場所(修理廠),由專人保管,並與保管人員理移交手續,登記造冊,建立臺帳。

第四條 因易寶需要,辦案人員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嚴格履行調取、歸還手續,登記調取理由及歸還時間,並簽名或蓋章。辦案人員不得藉故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五條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製作發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條 辦案人員違規借用、挪用涉案車輛的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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