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培訓樓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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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警官培訓樓的運行管理,科學合理地使用現有培訓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降低運行成本,根據《貴州警官職業學院警務訓練大樓運行管理方案》,結合在職民警培訓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學院培訓樓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警官培訓樓主要用於全省公安民警培訓。

第二條 警官培訓樓包括民警警務訓練大樓、北區培訓樓和南區培訓樓等。

第三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總務處職責:

1、負責培訓樓的日常運行管理和內部設施、設備及財物的管理、檢修和維護工作;

2、負責培訓樓的人力、物力、財力的調配、指導、督促、檢查工作;

3、負責員工招聘、培訓,管理、使用及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紀律教育、獎懲和工作調配;

4、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做好增收節支、厲行節約工作,定期與計財部門覈對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和指導。

5、定期向學院黨委、分管院領導請示彙報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繫,完成好全省公安教育培訓後勤保障工作任務。

(二)培訓部職責:

1、負責培訓樓內用於培訓的教室、辦公室的管理;

2、負責教學及辦公室內教學設施、設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工作(總務處配合)。

(三)警體部職責:

1、負責警務訓練大樓訓練館(一樓三間)、器材庫房(一樓二間)、地下室射擊訓練館的使用和管理;

2、負責使用場館內設施、設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工作。

(四)保衛處職責:

1、負責培訓樓的安全,培訓樓保安的聘用、管理;

2、負責培訓樓防火、防盜等設備、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總務處配合)。

3、負責將警務訓練大樓的監控納入學院總體監控系統,統一管理,負責監控室的值班,並對監控設施、設備進行管理維護。

(五)培訓各支隊負責加強對學員的思想教育,特別是愛護公物、遵守紀律、衛生保潔、安全防範等方面的教育,配合學院相關部門加強對培訓樓的管理。

第四條 總務處負責入住參訓學員的後勤食宿保障服務工作,並協助學院相關部門認真做好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培訓樓內部的設備、設施,原則上只供培訓學員入住使用。大型活動需使用場館的,根據學院領導安排,總務處負責提供保障。

第六條 客房入住辦理程序

一、培訓部門提前提供參訓學員名單,由總務部門按參訓人數和報到先後順序,收取押金髮放房卡統一安排入住,培訓結束時學員交回房卡,視客房情況退還押金。

二、入住期間,學員不得擅自調換房間,若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房間的,須經培訓管理部門籤批後,由總務處統一進行調整。

三、學員個人申請住單間或套間的,須由院領導批准,所增加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七條 爲便於管理,每棟培訓樓固定設置學員管理幹部辦公住房一套。新警訓樓爲1009室,北區培訓樓爲305室,南區培訓樓爲216、217兩間。如帶(值)班幹部人數多,需增加房間時,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各樓設置的帶(值)班幹部辦公(住房)只在帶(值)班期間使用,入住時在總檯領取房卡,該期培訓結束時交回房卡。

第八條 上級領導和來賓、培訓課程外聘的教師,需安排客房的,報經院領導批准同意後,在總檯辦理入住手續。

第九條 入住學員應遵守培訓學員管理規定,愛護公物,因本人使用不當而損壞或丟失物品的,照價賠償。

第十條 學員入住時間爲培訓報到之日起 ,退房時間爲培訓結束的次日下午十四時止,提前入住或推遲退房的,按房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用。

第十一條 培訓部門根據培訓要求和培訓計劃,提前通知總務處(警訓樓管理服務中心),由總務處做好使用場地的檢修維護、衛生及其它有關保障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警務大樓演練廳的使用:由使用部門報院領導同意後,總務處負責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其他散客入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XX年四月二十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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