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議事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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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議事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村民議事會的議事決策,健全村黨組織領導下充滿活力的村級治理機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證人民羣衆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結合本地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議事會是村級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根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

第二章 村民議事會的構成

第三條 村民議事會實行結構制,由黨組織成員、村委會成員、社長、各社有議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組成村民議事會,由村黨支部書記擔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組設村民小組議事會,由本村民小組內的所有村民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議事會下設以下專門小組:

1、議題審查小組。負責對提交的議題進行初審,並轉所有議事會成員調研;

2、重建小組。負責災後重建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釋和答疑。

3、經濟發展小組。

4、環境保護小組。

5、社會事務小組。

第四條 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議事會會議。

村民議事會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幹部、各級人大代表和在本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利益人,由村委會提名,經村民議事會通過。

第五條 村民議事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就本村各項工作進行諮詢,並瞭解其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向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根據村民意見、建議提出村民議事會議題。

(三)表決權。參與村民議事會會議,對議題進行表決。

(四)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議決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

第七條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會議制度和紀律,積極參加會議。

(二)監督會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向村民議事會反饋。

(三)經常性聯繫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羣衆的意見和建議,實事求是地在村民議事會議上反饋。

(四)帶頭學習、宣傳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帶頭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定、決議,並積極宣傳、教育和引導村民貫徹執行。

(五)村民議事會成員爲自治組織義務崗位,不享受任何報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議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 在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基礎上,負責收集議題。

第九條 負責討論決定屬於村民議事會議事範圍的村級事務,超出議事範圍的應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村民議事會負責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的議題;

(二)本村公共事務;

(三)涉及本村集體公益事業的事項;

(四)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災後重建各項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負責監督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決議決定落實執行情況。

第四章 村民議事會議事規程

第十二條 村民議事會堅持黨的領導、民主議事、促進發展、維護民利的原則。

第十三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由村民議事會召集人主持,每月 日爲村民議事會議事日,每月 日爲村民小組議事會議事日。(一般小組議事日早於村議事日)

村黨組織、村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議事會成員聯名提出,應當召開村民議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村黨組織、村委會、村民議事會成員可以向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提出議題。所提議題應不違背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

第十五條 村民議事會召集人應提前兩天把議題內容告知村民議事會成員。

村民議事會成員應就相關議題徵求所代表村民意見。

村民議事會討論議題時,議題提出人應該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六條 村民議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應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議事會成員發表不同意見。

村民議事會會議作出決定時,應遵守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形成的決定須獲得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的表決通過。凡涉及財務收支、土地權屬調整、重大工程的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應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

第十七條 村民議事會討論、表決議題時,應指派專人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村民議事會的工作報告、會議議題、討論情況、表決結果和通過的決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檔。

第十九章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不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平正義,不能脫離本村實際情況。

存在爭議的,應當報請村黨組織、鎮黨委或有關部門審定;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決定,村民議事會應當撤銷或糾正。

第二十條 村民議事會作出的決定,應在本村範圍內進行公告或公示,並提交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村民議事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瞭解和督促落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注意事項:

1、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細化,填入本章程紅色部分。①需要提交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②需要議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票決同意的事項,③議事會表決過半即可通過的事項。必須提出明確的分類,且這三者不能重複。

2、關於議事會的組成人數要確定,每個村民小組的席位要確定。

3、議事日要確定到天,長期堅持。

4、村民議事會下設什麼小組,應因村而異,在章程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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