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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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

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爲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種在銀行因意外事故破產時進行債務清償的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爲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美國。上世紀30年代初,美國受經濟危機影響,幾乎每年就有XX家以上銀行倒閉。爲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美國國會於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局(fdic),率先確立強制存款保險制度。迄今爲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在現階段,我國目前並不具備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的意義不大。以下對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幾點簡單的思考:

1、從制度基礎來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是:(1)金融機構私有化程度高;(2)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盤、存款人保護等方面的法律基礎完備,同時具有豐富的經驗;(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銀行破產清盤時,應由金融機構股東、存款人、存款保險公司共擔責任的思想。

從這個角度來考慮,我國並不具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制度基礎。首先,我國的存款貨幣銀行大都是國有銀行,普遍依賴國家信用;其次,我國在金融機構特別是銀行的破產、清盤上法律缺失,同時缺乏實際操作經驗;最後,我國大部分人還沒有建立起保險意識,不能接受上述的責任分配方案。

2、從我國特殊的最終貸款人機制來看,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機制一起被稱爲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國,正是最後貸款人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險制度,甚至對存款人的保護還要強於存款保險制度,才使得公衆對金融業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統的穩定保持在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那麼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以後的最終貸款人是該由央行還是該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

3、佔據我國銀行資產最大比例的四大銀行是國有銀行,在政府提供隱含擔保的條件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依靠的是國家信用。既然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存款人普遍認爲銀行沒有破產威脅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於國有商業銀行來說就沒有意義。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話,國有商業銀行參不參保?如果只讓股份制銀行參保的話,會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問題。

4、從我國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現階段認爲國有商業銀行甚至股份制銀行都存在國家隱性擔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後,真的出現銀行的經營不善導致破產或清算,國家能不能按照構建的存款保險制度來執行還存在疑問。出於社會穩定和政治穩定的考慮,至少個人存款會全額賠付,那麼對於企業存款該如何對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賠付標準來執行,是否存在着對企業存款的歧視呢?

存款保險制度,中國準備好了嗎?

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已經醞釀了十餘年之久。

今年年初召開的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央行XX年工作會議上,存款保險制度又被反覆提及,似乎再一次箭在弦上。

這一次,中國真的準備好了嗎?在中國現行體制下會不會“水土不服”?十餘年難以推進的根源又在哪呢?針對種種疑問,多位對存款保險制度有數年跟蹤研究的專家接受了中國經濟時報記者的採訪。

必要性之辯

曾剛: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的一個很大障礙就是認識,直到今天包括我個人來講,在這個認識上都拿不很準。我們是不是很需要像美國那樣很商業化的存款保險制度。因爲我們的制度基礎並不是很商業的,有政府的隱性擔保在裏面,給了銀行一個目前看來還不錯的運營環境,從風險地化解以及維持銀行體系穩定這個角度來講,我們比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還更好。

我們不能過於高估存款保險制度對中國的意義,他可能還不能完全成爲一種獨立的制度來取代現在中國政府的這種隱性擔保,而只能作爲隱性擔保的一種補充。

吳慶:現階段對中國來說,存款保險制度不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如果現在就推行,我認爲是不合適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一些先決的條件,我們現在還沒有具備這些條件。中國現在最需要做的是繼續改革我們的銀行,繼續放鬆我們的監管,我說的放鬆監管主要是在市場準入、對各種業務的約束、對市場價格的約束,還有我們的利率沒有放開沒有自由化,但另一方面我們有一些監管又得加強,金融危機之後全世界都在討論審慎性監管,中國離審慎性監管還很遠,如果在建立審慎性監管制度之後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纔會是一個相對完整的金融監管體制。

連平:存款保險制度是需要的。但在中國的體制下,大銀行不可能倒閉,都是國家的信譽支撐的,財政是大股東。所以大銀行就有一種意見,他不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防範風險的主要目標是中小銀行,但保險金不能只對中小銀行收,那麼就是要收大銀行的錢去補貼中小銀行,大銀行可能就覺得他的支出跟回報不匹配了。如何使得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與實際相匹配,真正遇到問題的時候,能夠起到保護存款人利益的作用,是我們需要考慮的。應該先從中小銀行開始試點,或者可以從某些地區開始試點,比如小金融機構比較多的溫州。

孫立堅:如果不搞存款保險制度,我們的銀行有很大的道德風險,反正將來出了問題有政府來買單,如果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就會對銀行有一個第三方的約束,不能夠隨便做高風險的業務。於此同時,在金融業全面入世的背景下,如果中資銀行出現問題中國政府買單,那外資在華的銀行出了問題也要中國政府買單,否則就是一個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在金融完全開放之前,一定要先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時機再討論

吳慶:現在還遠不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中國的銀行還需要花很大力氣去做更重要的事情,國有銀行還要繼續改革,不能國家持大股,否則就沒辦法避免左手監管右手,左手監管右手這怎麼監管?至少是一種不公平的監管。

連平:我覺得現在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條件是可以的。現在盈利狀況這麼好,應該是可以的。如果要推進利率市場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是一個基礎。

曾剛:時機沒有好壞。要是從償付能力來講,當然未雨綢繆是最好的,要從改革的動力來講,危機發生了纔有動力。

孫立堅:存款保險制度越早推出越好。我們的銀行感覺有銀監會的監管不能獨立開展業務,要獨立開展業務必須要有制度的完善,而且我們已經受到了各方面的壓力。作爲一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不能保護自己的金融業,從這點來講存款保險制度是越早建立越好。

模式新猜想

曾剛:美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是一個監管機構,譬如銀行要破產重組的問題,銀行怎麼進入破產程序,破產之前這個機構都是需要干預的。如果是一個重要的監管機構就需要有立場了,設立這個存款保險機構是需要立法的。如果銀行出現問題需要進入破產重組程序,這個機構需要起一個什麼樣的作用等。要不然存款保險機構說這個銀行有風險,我要破產重組他,銀監會說他還可以,該怎麼辦?銀監會的監管是有法律作爲他的支持的,對監管權限的重新劃分,需要立法,不能就是多出來一個監管機構,這樣就導致市場混亂了。

吳慶:這個模式有多種,有一個功能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他的財務功能,他是一個保險公司,從所有的銀行收錢去補貼某一家出現風險的銀行。還有一些作用是可有可無的,比如說監管的功能,或者銀行處置的功能,儘管對銀行倒閉來說,這些事必須得有人做,但不一定是存款保險公司來做。這個模式上並沒有統一的版本。

孫立堅: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應該是一個市場機制,市場會很好地審查銀行會不會去做高風險的業務。但我們也要思考一個問題,就是美國現在討論的問題,也就是誰來監管監管人的問題,當然這個已經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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