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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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缺點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爲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1]

截至XX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 截至XX年11月30日,中國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預計於XX年1月份推出該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可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使銀行承受更多風險,還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

11月30日,央行發佈《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在向金融機構徵求意見後,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時,一旦開始實施,銀行則需要爲客戶存款繳納一筆保費,短期相當於回收部分流動性,長期甚至會進一步影響其經營方式。徵求意見稿中,對存款保險的賠付上限暫定爲50萬元,也就是說,如果有銀行出現倒閉、破產情況,存款保險擬最高償付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超50萬也不用急於“搬家”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表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顯性化爲對儲戶僅僅在單個機構單賬戶本息50萬以內的有限擔保。

儲戶存款最多隻能賠50萬,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魯政委表示,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着搬家。一般來說,即便在一家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萬的保險額度,這家機構出問題後也不意味着儲戶超過50萬的部分都沒了。首先,如果該機構被兼併收購,客戶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產,則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殘值還可以部分補償客戶損失;第三,該金融機構董事長行長等高管的錢,存在自己管理的銀行是不受存款保險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險則需要存在其他銀行。所以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起來之後,會正式用到存款保險的機率很小,這是增加了一層“安全網”。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缺點

理財產品或出現規模縮減

存款保險推出,存款不再絕對安全,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被打破。

一直以來,剛性兌付目前在我國並沒有實質性打破。在銀行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的推出,讓銀行可以破產,同樣也推動着銀行理財產品打破剛性兌付的隱形保障,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也將切實地“買者自負”。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在一款理財產品到期後,即便是產品兌付出現困難,銀行也會給投資者本息。儘管當下銀監會禁止銀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進行宣傳,但在介紹理財產品時,不少銀行工作人員表示,銀行理財產品等同於“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銀行自銷的理財產品也鮮有虧本的案例出現。“其實對於理財市場而言,並未有剛性兌付的確切說法,但由於中國理財市場並不成熟,不少機構剛性兌付也是爲了生存。”一位信託業內人士表示。

業內人士認爲,存款保險制度所保的範圍不包括同業存款以及銀行理財,以往以銀行背書的銀行理財的安全優勢將會降低,並且隨着市場化進程的推進,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也將會被打破,失去安全優勢的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將會出現下滑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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