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衛生院醫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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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醫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醫院建立與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有效的聯繫通道,保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過程中,上傳、下達的信息暢通和準確。

鄉鎮衛生院醫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次按到市生局或市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應急辦:

指令的院辦、醫務科(處)或院行政總值班(夜間),應問清“事件”發生和發展的一般情況(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原因)以及傷情或毒物種類,危害波及範圍和程度,下達給本院的具體救援任務及各項要求,認真做好電話記錄,立即向醫院應急醫療救治領導小組組長報告。

(3)接到報告,醫院領導小組組長立即通過日常辦事機構(醫務科)向所有領導小組成員發出指令,迅速到指定地點集合;根據指令要求,啓動醫院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部署、指導、協調本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工作

(4)領導小組各成員在接受任務後,按各自職責和預案的要求迅速開展工作,並將各自信息及時反饋給領導小組組長;組長綜合所有信息後再向當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報告醫院的準備情況和能承受的最大急救能力,包括:牀位預留、技術力量、特殊藥品和設備等,以供其統籌決策。

(5)醫務科應根據應急預案,立即佈置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搶救(救治)組成員接到指令後立即趕往指定地點,按預案要求進行各項準備和開展工作。

(6)醫院對參加院內應急救援網絡的所有成員建立有效、暢通的通迅聯絡並宣佈相關紀律。

(7)有現場救援任務時,應保證救援小組人員落實,及時掌握所有“一線”及“替補”隊員的通訊信息,隨時能拉得出,用得上;裝備、物品的數量和質量符合應急救援“清單”的要求:平時藥品和器械必須定期檢查,常換常新,保證在有效期的範圍內:急救車輛由醫務科控制,保持常備不懈,車況良好,不得隨意挪着他用。

(8)在醫院附近突發羣體急性創傷或中毒(或疑似)等事件,在批量患者涌人後的2小時內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報告。並在先期應急處置過程中,及時上報有關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危害可能波及範圍和程度、已收治人數、入院者的症狀與體徵、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先期處理的情況等。

(9)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隨時接受市衛生局和市衛生應急處置中心的指令;接受專家組關於診斷的意見、救治的方案等指導。

(10)指定專人對本院應急救治全過程作信息收集和統計彙總工作,全面掌握院內應急救治進展情況:對事件中所有進人本院的診治者都應登記造冊。

(11)每日向市衛生局或市公共衛生應急處置中心報告在院的患者及醫學留觀者的情況(數量、病情)、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12)遇有下列情況及時向市衛生應急處置中心請求支援:

①請求上級專家組會診及專業技術的幫助;

②需要特殊解毒藥品、特殊設備以及應用方案的支援;

(13)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及時將本院應急救治的情況與結果,有關的分析和建議等內容形成書面材料,報市衛生局應急辦公室。

鄉鎮衛生院醫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的原則

1、選用抗菌藥物應嚴格掌握適應症:

(1)在使用抗菌藥物前,應儘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規程採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和藥敏試驗,並按藥敏試驗結果,選擇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藥物。藥敏結果獲知後調整用藥應以經驗治療的臨牀效果爲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細菌培養失敗者,可按血清學診斷或臨牀估計的病原菌選用相應的抗菌藥物。

(3)抗菌藥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譜外還必須明確各種抗菌藥物的藥物動力學及其毒副反應、用藥劑量、給藥途徑和感染部位的藥物濃度及其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等。

(4)一般情況下,儘可能避免使用廣譜藥物和抑制厭氧菌的抗菌藥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羣失調而造成外來細菌的定植和耐藥菌株的生長。

(5)使用抗菌藥物時應避免與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強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藥物聯用。

(6)對新生兒、老年人、孕婦及肝、腎功能損害者,應酌情選用抗菌藥物及調整給藥方案,並定期做好臨牀監測。

(7)抗菌藥物的療效因不同感染而異,一般宜繼續應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但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骨髓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氏桿菌病、溶血性鏈球菌咽峽炎、結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藥物的臨牀療效不明顯,在48—72小時內應考慮改用其他藥物或調整劑量(血清殺菌效價有重要參考價值)。

(9)病毒性感染合併細菌感染時,可根據不同情況適當使用抗菌藥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計爲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藥物。

3、發熱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藥物,以免導致臨牀表現不典型或影響病原體的檢出而延誤診斷和治療。病情嚴重同時高度懷疑爲細菌感染,雖然細菌培養陰性仍可有針對性的選用抗菌藥物,否則均按最近藥敏試驗的情況指導用藥。

4、儘量避免皮膚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藥物,尤以青黴素、頭孢菌素類、氨基糖甙類等不得使用。必要時可用新黴素、桿菌肽和磺胺胺酰鈉、磺胺嘧啶銀等。

5、聯合使用抗菌藥物必須有明確的指徵。聯合使用抗菌藥物應能達到協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療效果、減少毒性、防止或延緩耐藥菌株的產生等目的。但不可無根據地隨意聯合用藥,尤其是無協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並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導致耐藥菌株生長的抗菌藥物的聯合應用。

6、嚴格控制抗菌藥物的預防性使用。

7、抗菌治療的同時應重視綜合治療,特別是提高機體免疫力,不過份依賴抗菌藥物。

8、注重研究藥物經濟學,努力降低藥費支出,防止浪費。

(二)抗菌藥物給藥方案的制訂和調整原則

1、抗菌藥物給藥方案(包括種類、劑型、劑量、途徑、間隔時間、配伍等)應根據各類抗菌藥物的抗菌譜、抗菌活性、藥代動力學、藥效動力學特點、細菌耐藥情況,不良反應及價格等因素綜合考慮,並要根據患者的生理特點(如高齡、小兒、孕婦和哺乳婦等)、病理特點(如肝腎功能損害、過敏體質等)、感染部位等具體情況制定經驗性給藥方案;有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結果的,則調整個體化給藥方案。

2、對於輕中度感染,如選用口服藥物有效,儘量不用注射劑;靜脈用藥除治療需要外一般用點滴法;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抗菌藥物的皮試,保證用藥安全;更換藥品要慎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用藥三天以上無效時方可考慮更換。

3、對於嚴重特殊的細菌感染病人,除必須及時送標本做細菌培養和藥物敏感試驗外,還應及時進行血藥濃度、聯合藥敏、血清殺菌效價等項指標監測,以供臨牀用藥參考。

4、藥敏試驗結果報告後,可結合臨牀對原來使用的抗菌藥物進行必要的調整。選用抗菌藥物同時要注意藥品來源及價格。靜脈滴注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5、細菌性感染所致發熱,抗菌藥物一般使用至體溫降至正常,主要症狀消失後72—96小時。

6、明確診斷的急性細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種抗菌藥物72小時後如效果不顯或病情加重者,應多方面分析原因,確屬抗菌藥物使用問題時應調整劑量、給藥途徑或根據藥敏試驗,改用其他敏感藥物。

(三)抗菌藥物聯合應用原則

1、單一藥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併感染。

3、需用藥時間較長有產生耐藥可能者。

4、聯合用藥可以減少毒性較大的藥物劑量者。

5、需聯合用藥的嚴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細菌性心內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嚴重感染,可先採集標本進行細菌培養後,即可開始聯合用藥,以後根據藥敏結果調整用藥。

聯合用藥應選擇協同或相加作用的組合,多數病人應選擇二聯用藥爲宜,一般不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如選用三聯或三聯以上用藥,應適當減少各藥的劑量,以減輕不良反應。聯合用藥中至少一種對致病微生物具有相當抗菌活性,另一種也不應爲病原菌對其高度耐藥者,最好按聯合藥敏試驗結果指導合理用藥。

(四)抗菌藥物的預防應用

1、總原則:

(1)必須目的`明確、針對性強、選用對微生態影響小的窄譜抗菌藥物,禁止無針對性地以廣譜抗菌藥物作爲預防感染手段。

(2)已確診的病毒感染未合併細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藥物。

(3)無感染跡象的昏迷、腦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惡性腫瘤、糖尿病及接受導尿插管術者不必採用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

(4)只針對某一種或二種最可能的細菌進行預防用藥,不能無目的地用多種藥物預防多種感染。

(5)微生態失衡時應進行菌羣調查,可根據優勢菌選藥。

(6)儘量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藥物。不常規應用抗菌藥物進行膀胱沖洗。

(7)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不能放鬆診療操作、手術技巧及嚴格的消毒隔離。

預防性使用抗菌藥物而有明確指徵者僅限於下列少數情況:

a、選用適宜抗菌藥物以防止風溼熱的復發,並對風溼熱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體摘除術、保留導尿等過程中適當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內膜炎的發生。

b、預防流腦。

c、燒傷後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敗血症。

d、外傷或創傷後應用抗菌藥物以防止氣性壞疽。

e、新小兒眼炎的預防。

(8)器官移植及直腸結腸手術病人在術前腸道準備時的選藥原則是:

a、口服不吸收;

b、腸道藥物濃度高且受腸內容物影響少;

c、對致病菌和易於腸道異位的革蘭陽性和陰性需氧菌、真菌有強大殺菌活性的藥物。

(9)圍術期預防用藥必須根據手術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術持續時間選用抗菌藥物。

2、圍手術前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徵:

I類切口,原則上不使用預防用藥,對出現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選擇應用。

如(1)遠處有感染竈;

(2)心臟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臟瓣膜;

(3)應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

(4)估計分離組織廣泛,手術時間較長,局部組織血供不良;

(5)有易患感染的伴隨疾病、營養不良,接受激素治療或全身情況差者。

預防應用的方法是:

(1)手術前在麻醉誘導期或手術前30—60分鐘給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手術中血液及組織內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2)手術時間超過4—6小時或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的;應在手術中再給予一次足夠量的抗菌藥物,以維持術中及手術部位有足夠的血藥濃度。

手術後回病房後應再給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或分次給藥,但最多不超過48小時。

3、內科系統預防應用抗菌藥物指徵:

(1)對內科病人進行介人性(有創傷性)檢查、治療不一定都要預防應用抗菌藥物,確有指徵應用者,也要嚴格掌握療程和劑量,不應超過外科手術預防應用範圍,即在術前30—60分鐘給予—次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證在介入性治療和檢查期間血液及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超過4—6小時即超過已給予的抗菌藥物的半衰期可在術中再追加給予一劑足量的抗菌藥物,以保持血液和組織中有足夠的血藥濃度。介入檢查和治療後回病房應用一劑足量抗菌藥物,最多給藥也不應超過48小時。這樣足以保證介入(有創性)檢查和治療不會發生感染。術後無感染的和無明確的感染診斷不得隨意應用抗菌藥物。無指徵的長期應用抗菌藥物,尤其是廣譜藥物不僅達不到預防目的,而會引起菌羣失調、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藥物不良反應。

(2)對於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預防應用抗菌藥物,要有足夠的認識,抗菌藥物不能長期預防一切可能發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應激狀態或針對某些專門的致病菌進行短期有效的預防。

鄉鎮衛生院醫療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篇3

衛生院醫療後勤保障制度(通訊、車輛、設備、藥品、物資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長爲組長的物資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突發事件通訊、車輛、醫療設備、藥品和防護物資的需求計劃和分配計劃的制定,溝通與屬地突發事件工作指揮部物資保障組的聯繫渠道,保證醫療應急救援一線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醫療機構應急處置工作的醫療設備、常用藥品、防護物資的'基本情況,瞭解相關的供求狀況,多渠道組織資源。

(3)、對部分採購困難的藥品,制定採購預案,疏通供應渠道,確保藥品的供應。

(4)、對緊急需求的物資、藥品、設備提出調配的方案,並負責落實。

(5)、必須保持車輛24小時處於待命狀態,不得用於非救援工作,駕駛員必須做好出車前、途中、完成任務後的車輛自檢自查工作;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常規急救藥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設備、急救藥品和器材使用要紀錄完整。

(6)、物資保障成員要保障通訊暢通,不得因通訊因素影響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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