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精選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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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

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精選23篇)

你公司關於修改章程的請示(發〔〕432號)收悉。經審查,覈准你公司x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對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修改爲:

註冊資本爲人民幣33.9億元,公司的股份總額爲33.9億股。公司現有股東及股權結構表。

二、章程《xx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結構表》修改內容詳。

請你公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特此批覆

中國保監會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2

xx銀行:

你行《關於審覈的請示》(銀文〔x5〕88號)收悉。根據《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x5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你行對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覆後,應做好工商登記和信息披露工作,並將變更後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時報送銀監局。

20xx年12月30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3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注:成員人數應爲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爲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並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准文件、證件經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爲 。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名稱或姓名:

住 所:

主體資格證明: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股東簽名,並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爲人民幣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100 %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 (可/應當)將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爲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 (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 (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十九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 名,其中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任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並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爲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不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爲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委任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 (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 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六)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三十五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 ,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任期 3 年。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爲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執行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於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 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

第五十條 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註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繫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並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繫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企業培訓師。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爲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股東簽章:

(自然人簽字/單位蓋章)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5

公司章程作爲公司股東直接爲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爲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爲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範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範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並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範,亦即自治,如何在“範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範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准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並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准;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於《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於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於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覈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然後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爲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於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於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於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於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並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於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於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於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爲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於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於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後,對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纔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爲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註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爲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准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萬案,並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爲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後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7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安陽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xx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 ·· ·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管理制度《安陽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趙出資設立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於200X年XX月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1、批發、零售日用品、工藝美術品;2、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XX萬元 。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爲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證號碼如下:

股東姓名: ;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公司類型

第九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以貨幣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 ,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二)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於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辦理公司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9

一、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是由《公司法》具體授權如下:

第12條授權,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13條授權,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原《公司法》規定只能由董事長擔任,而現在則是可以由他們其中的一人擔任。

第16條授權,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並且公司章程可以對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作出限制。

第38條第(11)項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享有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職權。

第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

第43條授權,公司章程呵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的行使方式。

笫4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規定的範圍之外,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4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4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法定以外的職權。

第49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54條和第5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範圍之外,規定監事會的職權、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7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

第75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7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

第84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認購股權的相關事宜。

第142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規定。

第148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作出規定。

第166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財務報告的提交期限。

第167條授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約定股東的利潤分配比例。

第217條授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

二、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爲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爲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於《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0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於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着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爲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於何爲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爲,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並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爲,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係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於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爲公司章程是一種規範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採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範對內與對外的關係。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爲,公司章程作爲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於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並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於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爲公司章程是一種規範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並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於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於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於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於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於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並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並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纔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範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藉着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着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裏面,便是大股東憑藉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範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爲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爲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爲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衆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範的類型爲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爲強制性規範、賦權性規範以及補充性規範。上述三種規範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範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範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範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爲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範和確權性規範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範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係人方面。公司作爲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繫。此處所說的利害關係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於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爲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註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恆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爲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於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並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並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於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介入並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範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範圍。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爲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爲人民幣_______萬元,佔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制定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覈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台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範圍用語規範》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爲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爲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事項爲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並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籤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公司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xx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王X以貨幣方式投入xx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爲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xx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xx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xx日起xx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5

爲建立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行爲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爲連雲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雲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爲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爲: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並重,主要爲連雲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諮詢服務

第三章註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後,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託其他成員投票,並出具委託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爲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後,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爲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爲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明確授權範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爲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並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採取託管形式,託管人爲連雲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爲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爲公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餘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佈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後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在清算結束後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並簽名、蓋章後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6

總 則

爲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1、公司的註冊資本 萬元。

2、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後,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餘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爲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爲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爲的根本準則,是規範公司行爲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對於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爲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爲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 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範公司內部關係。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爲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範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 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範

公司章程作爲公司的自治規範,其一,公司章程作爲一種行爲規範, 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爲《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 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爲公司提供行爲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爲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爲時,只要該行爲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爲公司內部的行爲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

第五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

爲:。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經營範圍爲準。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註冊資本爲 萬元。本公司註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爲:

11、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爲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爲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爲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爲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範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覈定的爲準)。

(注: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股東2股東3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出資方式爲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出資方式爲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並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範公司組織和行爲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爲: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爲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註冊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後,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會計事務所審計後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爲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爲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五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章: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爲:xx萬元整(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1、姓名:、性別:、住所:。

2、姓名:、性別:、住所:。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出資方式:。

股東:,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出資方式:。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爲公司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3、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爲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x次,每兩次股東會會議之間間隔不得超過個月,具體時間由董事會決定,臨時會議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4、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明確規定外,股東會做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常設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xx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董事會東會時,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代表三分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推選的董事或股東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或股東會。

第二十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政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屬於前第8、9項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部門經理等。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門負責人。

9、列席董事會議,並可對董事會決議要求複議一次。

10、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xx名監事組成,其中名由股東出任、名由職工代表出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公司承擔。

6、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爲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xx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提取當年稅後利潤的%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以上,不再提取。

第三十四條: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五條: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九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前條第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條第4、6項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xx年,自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未盡事宜,由董事會研究解決。

第四十九條: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覈准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覈准的登記事項爲準。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21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年xx月xx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爲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堅持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是:。(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覈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爲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爲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爲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爲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准。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出資人蓋章:

年月日

關於公司修改章程的批覆合集 篇23

上市公司章程有何具體規定?深交所是否對《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等的審批權限有具體規定?

答:

除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外,本所還對股東大會的審批權限作出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1)《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上市公司爲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1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2)《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於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於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7條關於上市公司爲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2條關於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3)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5號—放棄權利》規定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放棄權利的若干情形”

(5)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若干情形。”

(6)《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修訂)》規定的“上市公司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7)《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7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爲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9)《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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