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事故考覈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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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事故考覈管理制度 篇1

(一) 設備事故的定義和分類

設備事故考覈管理制度(通用3篇)

定義: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設備損壞,以致不能運行者,皆稱設備事故。

分類:設備事故按影響生產時間和損失大小,分爲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爲一般設備事故

1設備發生事故造成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停車4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主要設備單機停產12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一般設備單停產16小時以上;

2事故設備修復費用在1500以上,1萬元以下者;

3由於設備事故引起動力供應中斷,使主要生產車間停產1小時以上者。

設備故障:造生產中斷、設備損壞,併發生修復費用,但事故損失和停產時間低於一般事故,稱爲設備故障。

設備事故報告: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故障)工段必須立即向廠調度與設備組報告,由廠設備組根據事故大小、損失程度確定是否向主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搶修:

1、 設備一旦發生事故,操作者要立即採取措施(如切斷電源等)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向工段領導報告。

2、 現場檢查後,事故所在單位(工段)必須迅速組織搶修儘快恢復生產。

3、 參加搶修單位和個人都應服從統一指揮,積極參加搶修,不得互相推諉,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有關責任者,應與事故責任者一併追究責任,嚴加處理。

4、 設備事故的分析:

1凡設備事故,均應及時組織調查分析,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經處理和羣衆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杜絕重複事故。

2一般設備事故由廠主管領導組織分析,有關人員參加,設備故障由工段段長組織分析,並整理好事故分析報告到廠設備組(事故分析報告必須包括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必要時工段可請專業人員參加分析。

5、 事故原因分類

1使用操作不當;2維護不周;3設備失修;4安全檢修質量不高;5材料備件不良;6設計製造不合理;7自然災害;8破壞性事故;9其他原因。

(二) 考覈辦法

1、 設備發生事故(故障)工段不及時向設備組報告扣款20元/次。

2、 由於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作業以及由於不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制度,管理混亂等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應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3、 由於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不聽從指揮,擅自跨工種操作設備,以及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下不立即報告,不採取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設備事故應追究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4、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象,甚至嫁禍於人,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修或搶修不力,造成事故擴大,發生重複性的設備事故(故障),應對有關有人員從嚴處理。

5、 工段對發生的設備故障,未在3天內組織分析扣款30元;分析質量達不到要求必須重新分析,如不重新分析,按不及時組織分析論處。

6、 經分析,屬於責任事故的責任者,視其損失大小,對事故搶修的態度和對事故的認識,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降薪、留礦察看、開除礦籍等到處分及賠償事故直接損失費的10-20%。

7、 對防止事故發生和搶修事故有突出貢獻者,給予適當的獎勵。

設備事故考覈管理制度 篇2

1、設備事故的劃分標準

1.1、重大設備事故

凡設備發生事故,修復費用在50萬元及以上者爲重大設備事故。

1.2、大型設備事故

凡設備發生事故,修復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上,50萬元以下,或因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24小時及以上者爲大型設備事故。

1.3、中型設備事故

凡設備發生事故,修復費用在3萬元及以上,10萬元及以下,或因主要生產設備發生設備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8小時及以上,24小時及以下者爲中型設備事故。

1.4、小型設備事故

凡設備發生事故使主機停機4小時以上但又構不成中型設備事故的均稱爲小型設備事故。

1.5、下列情況不作爲設備事故

1.5.1 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其他設備損壞的。

1.5.2 生產工藝事故,如冶金爐跑鋼、跑鐵、高爐懸料等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設備或廠房機構損壞的。

1.5.3 生產過程中,凡是接觸生產物件或物料的,如皮帶運輸機皮帶,連鑄結晶器、氧槍、風口、渣口、軋輥、篩底板等正常磨損損壞,使生產中斷的。

1.5.4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的。

2、對設備事故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

2.1、對發生設備事故車間的處罰

凡發生一次中型、大型設備事故分別扣設備事故車間當月績效資金的20%和50%,發生重大型設備事故按大型設備事故的處罰幅度加倍處罰。

2.2、對重大設備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對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每人處罰5000至10000元,對次要責任者每人處罰3000至5000元,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處罰3000至50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者每人處罰1000至3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者處罰500至1500元,對負有間接責任管理者處罰300至1000元。

2.3、對大型設備事故中責任人的處罰

對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每人處罰3000至10000元,對次要責任者每人處罰1500元至5000元,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處罰1500至50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者每人處罰500至3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者處罰300至1000元,對負有間接責任管理者處罰200至500元。

2.4、對中型設備事故中責任的處罰

對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者每人處罰1000至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每人處罰500元至1500元,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處罰500至15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間接領導責任或次要領導責任者每人處罰300至1000元,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者處罰200至500元,對負有間接責任管理者處罰100至300元。

2.5、對小型設備事故中責任人及單位的處罰

每發生一次小型設備事故的處罰車間1000至5000元,對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者每人處罰300至500元,對次要責任者每人處罰100至500元,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或間接領導責任者每人處罰100至300元。

設備事故考覈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爲了使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的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工作更加系統化和規範化,特指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矸石公司各部門、專業。

3、引用標準:

3.1國務院第75號令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2勞計字[1992]74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

3.3國電電源[20xx]49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

4、內容:

4.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吸取教訓,登記後向專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報告。

4.2嚴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處理,由車間主任主持,(生產辦有關人員參加)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將調查材料上報生產辦,生技科負責將《事故調查表》上報公司項目管理部。

4.3發生輕傷事故,車間主任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報生產辦。車間主任主持對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技科人員參加。事故單位必須於事故發生三天內填寫出“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和調查材料及處理意見等材料報送生產辦生技科,醫院對傷員診斷證明書、照像底片一同報上。生產辦生技科將《輕傷事故報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4.4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生技科人員及生產辦領導,生技科在4小時內報公司領導和人力資源部並同時報當地勞動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重傷事故由矸石公司經理主持,安全、生產、工會等有關人員參加,由生技科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書”,於事故發生一個月以內報送公司及當地勞動部門批覆

4.5發生死亡事故及重大傷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生產辦領導和生技科。生產辦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如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姓名及簡要經過等),並立即報公司領導及項目管理部,當地勞動、公安、工會等部門。生產辦同時還要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同時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4.6無論發生何種事故都不得隱瞞,超出24小時不向生產辦生技科報告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嚴肅處理。

4.7分包商發生死亡事故後應向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也應向當地勞動部門、甲方生技科等有關部門報告。生產辦也要向公司報告,並認真幫助分包商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共同制定防範措施。

4.8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就近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工作,迅速採取措施搶救傷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需動用事故現場物品時,應做好標記)。

4.9按規定每月填報《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並於當月25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5、附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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