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處方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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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處方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爲規範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長期處方是指具備條件的醫師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慢性病患者開具的處方用量適當增加的處方。

第三條長期處方適用於臨牀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條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於長期處方。

第五條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製毒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於長期處方。

第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範圍。

第七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長期處方管理工作

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第八條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期處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履行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本機構長期處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患者用藥需求。

第十條開具長期處方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評估患者病情能力的.醫師、能夠審覈調劑長期處方的藥師(含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下同)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等條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複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

第十一條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並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長期處方適用疾病病種及長期處方用藥範圍,爲符合條件的患者提供長期處方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可以在普通內科、老年醫學、全科醫學等科室,爲患有多種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長期處方服務,解決老年患者多科室就醫取藥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開具長期處方,鼓勵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採購中選藥品以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

第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用藥的配備,確保患者長期用藥可及、穩定。

第十六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藥佔比、績效考覈等爲由影響長期處方的開具。

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長期處方的審覈、點評、合理用藥考覈等工作,長期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不納入門診次均費用、門診藥品次均費用考覈,其他考覈工作也應當視情況將長期處方進行單獨管理。

第三章 長期處方開具與終止

第十七條對提出長期處方申請的患者,醫師必須親自診查並對其是否符合長期處方條件作出判斷。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可以向符合條件的患者主動提出長期處方建議。

第十八條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並由其自願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首次開具長期處方前,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既往史、現病史、用藥方案、依從性、病情控制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確定當前用藥方案安全、有效、穩定的情況下,方可爲患者開具長期處方。首次開具長期處方,應當在患者病歷中詳細記錄有關信息。

第二十條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鼓勵患者通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約家庭醫生開具長期處方。

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爲患者病情穩定並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並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後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

(一)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

(四)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開具長期處方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上級醫院要做好銜接,通過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處方信息共享和流轉機制。

第二十四條長期處方樣式、內容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中普通處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長期處方調劑

第二十五條醫師開具長期處方後,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者社會零售藥店進行調劑取藥。

第二十六條藥師對長期處方進行審覈,並對患者進行用藥指導和用藥教育,發放用藥教育材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由醫聯體內上級醫院的藥師通過互聯網遠程進行處方審覈或提供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七條藥師在審覈長期處方、提供諮詢服務、調劑藥品工作時,如發現藥物治療相關問題或患者存在用藥安全隱患,需要進行長期處方調整、藥物重整等干預時,應當立即與醫師溝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長期處方藥品原則上由患者本人領取。特殊情況下,因行動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況的人員,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證件代爲領取,並配合做好相應取藥登記記錄。鼓勵通過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決患者取藥困難問題。

第五章 長期處方用藥管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長期處方定期開展合理性評價工作,持續提高長期處方合理用藥水平。

第三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本機構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納入患者健康檔案,詳細記錄患者診療和用藥記錄。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對患者進行定期隨訪管理,對患者病情變化、用藥依從性和藥物不良反應等進行評估,必要時及時調整或終止長期處方,並在患者健康檔案及病歷中註明。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藥監測與報告制度。發生藥品嚴重不良事件後,應當積極救治患者,立即向醫務和藥學部門報告,做好觀察與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使用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藥知識,提高自我用藥管理能力和用藥依從性,並告知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任何不適,應當及時就診。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對藥物治療效果指標進行自我監測並作好記錄。鼓勵使用醫療器械類穿戴設備,提高藥物治療效果指標監測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數據和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過接入互聯網的遠程監測設備開展監測。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導使用長期處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長期處方患者的診療,納入醫療管理統籌安排,嚴格落實有關疾病診療規範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和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開設微信公衆號、患者客戶端等互聯網交互方式或途徑,方便患者查詢長期處方信息、藥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探索開展長期處方患者的用藥提醒、隨訪、用藥諮詢等服務。

第六章長期處方醫保支付

第三十七條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地在制定區域總額預算管理時,應當充分考慮長期處方因素。

第三十九條各地醫保部門應當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方便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刷卡結算,爲參保人提供長期處方醫保報銷諮詢服務。加強智能監控、智能審覈,確保藥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轄區內長期處方管理實施細則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互聯網醫院提供長期處方服務,應當結合其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具備的條件,符合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互聯網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和本規範,加強醫療質量和安全監管。

第四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第四十三條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 篇2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覈、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後纔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爲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牀位號、臨牀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覈、調配、覈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爲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爲淡紅色、急診處方爲淡黃色、兒科處方爲綠色、普通處方爲白色。並在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6)爲便於藥學專業人員審覈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牀診斷。

(7)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長處方的管理制度 篇3

爲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範經營行爲,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並依法取得產品批准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範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籤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覈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籤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櫃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並不得少於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後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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