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制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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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一種法定的審判制度。人民陪審員參加到法院的審判工作活動中,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堅持羣衆的體現,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有長期的,豐富的經驗,幾十年審判實踐表明,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重要的顯示意義。

陪審員制度的意義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民主,是實現民主法制的一種有效的途徑

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則是最好體現。而作爲對審判工作實行社會監督的一項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則既保障了審判機關的正常的運轉,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專橫,保障了審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審員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薦到審判席上,與審判員共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使審判機關真正成爲爲人民,爲社會服務的機構,而不是凌駕與人民之上的“衙門”。它是人民羣衆參政議政,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實現人民參與審判活動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是實現審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重要渠道。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公正,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監督,約束法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準則,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人民羣衆從選出代表作爲合議庭的一員參與審判活動,更好地體現了民主監督的內容。在當前還存在司法現象的情況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到案件審判中,從始到終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親自開庭審理,參與調查取證,進行合議評議,直到作出處理結果,這樣有利於司法的進一步公開、公正。參加審判案件的過程亦變是監督檢查的過程。人民陪審員起到了監督員的作用,能夠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爲。提高法院辦案的“透明度”,有利於遏制司法,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促使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

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從事各行各業的工作,他們熟悉金融,商業,教育,科技等領域的情況,熟悉社會生活,能夠體察民情。具有豐富的生產知識,科技知識和社會經驗。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針政策,小到“柴米油鹽”,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質,能力強,知識廣,業務精。方能勝任法官職務,而每個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可以充分發揮他們各方面的優勢,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見,彌補法官的知識不足,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節約辦案成本。

人民陪審員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評斷案件,將社會民衆的是非觀念帶進審判過程,可以幫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現的“”。同時,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與熟悉法律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取長補短,共同研討,集思廣益,可以減少司法裁判中的獨斷專橫,偏聽偏信的現象,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吸收專家型陪審員參加審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專有問題,如醫療衛生、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知識,而法官的知識面往往達不到要求。專家型陪審員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有利於查清事實,劃分責任,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請具有犯罪心理學、社會學知識的人蔘加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夠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在審理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請婦聯的同志參加審判,則能更好地保護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普法教育

人民陪審員制度使民衆的代表參加到審判過程中,使羣衆意識到法院裁判是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結果。可以縮小法院與羣衆的距離,並且通過陪審員在法院外的活動,有助於宣傳審判工作,也有利於調動公民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法院威信,擴大審判活動的社會影響,使公民法律意識淡漠的狀況得到改觀,促進人民羣衆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

總之,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活動,是社會民主的重要體現,它作爲審判工作和貫徹羣衆路線,接受羣衆監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國等方面具有現實意義,也得到了社會民衆的廣泛認同。

但應當看到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的作用並未完全得到發揮。隨着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陪審員制度再度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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