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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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員制度是指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

該制度是人民羣衆參與國家司法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的民主性,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對於貫徹司法爲民宗旨,實現公正司法,建設中國特色的審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按照法律規定,在審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

2019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會議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要通過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和選任程序、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退出和懲戒機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履職保障制度等重要環節開展試點,提高人民陪審員廣泛性和代表性,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着力通過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羣衆有序參與司法,提升人民陪審員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方案將在北京、廣西、重慶等10省區市共50家中級或基層人民法院開展試點。

方案規定,改革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將原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年齡從23週歲提高到28週歲,學歷要求從大專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並且規定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學歷要求限制。

方案合理界定並適當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範圍,規定涉及羣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羣衆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則上實行陪審制審理。首次規定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當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

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機制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例如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機制,健全人民陪審員提前閱卷機制,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合議庭筆錄和裁判文書簽名確認制度。

探索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點舉措。爲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方案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獨立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要求審判長應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告知人民陪審員,引導人民陪審員圍繞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得妨礙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的獨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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