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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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制度是一項讓普通公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司法制度。雖然人民陪審制度早在革命根據地時期就已經出現,但由於人們對於該制度價值的認識不深刻,相關立法不完善,這一制度的應有價值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基於此,xx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應以xx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精神爲指引,以陪審制度的司法民主價值、司法監督價值、司法獨立與公開價值等得到全面實現爲目標。

人民陪審制度價值

人民陪審制度是人民羣衆參與司法的重要舉措。xx屆四中全會提出,“要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人民陪審制度是人民羣衆參與司法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人民陪審員是從普通民衆中挑選出來的代表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人員。人民陪審員來自羣衆,體現羣衆的意志,彰顯普通羣衆價值理念,代表羣衆參與社會糾紛的處理。其次,人民陪審制度爲人民參與司法提供了平臺,拓展了司法裁判的民主基礎,豐富了司法裁判的民主內涵。再次,人民陪審制度賦予了人民參與裁判的權力,促進了民意融入司法裁判,搭建了司法與民意溝通的橋樑。爲了進一步發揮司法民主功能,立法應當適當放寬人民陪審案件的限制條件,將更多的案件納入可以陪審的範圍;縮短人民陪審員的任期,限制陪審員連任,加快陪審員更換週期,防止陪審專業化、職業化現象的發生;降低陪審員准入標準,擴大陪審員的備選民衆基數和範圍,抑制陪審員過度精英化,確保人民陪審平民本質;強化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與管理,提升陪審案件質量,防止陪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決現象發生。

人民陪審制度是人民羣衆監督司法的有效手段xx屆四中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必須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爲,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審判權力的行使必須配置相應的監督機制,否則易滋生不良風氣和貪腐現象,導致司法不公。人民陪審員是代表人民羣衆參與司法審判活動的人員。陪審是人民羣衆參與司法管理,參與司法裁判,並監督司法權力運行的有效手段。人民陪審制度是實行民主監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羣衆零距離監督司法的有效路徑。司法權力的運行因羣衆的參與而受到制約,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以通過多種手段制約和監督審判權力行使,可以對法官濫用裁判權力行爲形成有效的威懾與約束。人民陪審制度爲羣衆監督司法提供了便利的途徑。強化人民陪審制度的司法監督功能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進一步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責、權、利,明確規定監督法院公正行使審判權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定職責。二是要拓展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廣度和深度。三是要提升人民陪審員的道德准入標準,加強准入後的培訓工作,不斷提升人民陪審員的正義感、責任心,使陪審員敢於監督,善於監督。

人民陪審制度是司法獨立和公開的重要保障。xx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人民陪審員是代表人民羣衆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活動的人員,其任職具有流動性,案件參與具有隨機性,權力行使具有臨時性。相對於法官而言,其沒有定崗、提級、晉職等方面的牽制,也沒有職務身份上的依附,因而其在履職過程中人格更爲獨立,權利行使更爲自由,對於影響案件公正的法外因素具有更強免疫性和抵抗力。這些特點決定了人民陪審制度能夠使得司法審判權力行使更加獨立、司法裁決結果更加公正。爲了實現xx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法治要求,在人民陪審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當以強化人民陪審員流動性、隨機性和臨時性爲手段,對現有陪審員任期制度、案件確定制度、陪審員退出制度等作針對性的改革;要在制度設置上進一步強化陪審員在案件裁決過程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進一步理順人民陪審員監督與制約法官的具體機制並強化陪審員的監督權力和責任。

人民陪審員陪審的過程是普通民衆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的過程,人民陪審員代表普通民衆直接參與案件審理,對於裁判結果形成的全過程知悉且親身參與,這是司法裁判向普通民衆公開的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全面的方式,是司法公開的重要路徑之一。爲了加強人民陪審制度對司法公開的積極作用,應當吸收更具普遍性、數量更多的普通民衆參與陪審工作,讓陪審員更深、更全面地瞭解裁判的過程和結果。

人民陪審制度是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觀念的重要平臺。xx屆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使全體人民都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人民陪審制度在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觀念等方面具有積極價值,具體體現爲:其一,人民陪審制度爲陪審員提供了學習法律的重要平臺。人民陪審員具有法定的權力全程參與案件審判的各環節,其能夠通過參與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合議等諸多裁判環節來學習法律、感受法律和理解法律。其二,人民陪審員能夠高效地、靈活地傳播法律知識。一方面,人民陪審員本身來自普通的民衆,其與普通民衆具有天然的親和力,普通民衆比較容易接受人民陪審員的法律思想、觀念。另一方面,人民陪審員本身生活在普通民衆之中,其可以非常靈活的方式來傳播法律知識,促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其三,人民陪審制度可以督促陪審員和普通民衆主動學習法律知識。人民陪審員爲更好地代表人民羣衆行使審判權,盡職地履行裁判職責,其必須積極主動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此外,人民陪審員在學法、用法和宣傳法律的過程中還會帶動普通民衆提升法律意識,增強法治觀念。爲實現人民陪審制度在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觀念的價值,在未來的制度改革中要確保人民陪審員充分享有全程參與案件審判的權力,法官要及時向人民陪審員傳授法律知識、法律理論並傳播法治觀念,人民陪審員應當成爲向普通民衆傳播法律知識、傳授法律理念重要主體。此外,還需要加強人民陪審制度的宣傳、拓展陪審制度的民衆基礎、增加普通民衆的陪審機會,激發普通民衆學習法律的熱情。

人民陪審制度不僅是一項司法制度,更是一項民主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在當今社會呈現出多元價值。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以確保其法律價值的全面實現和法律功能的充分發揮,爲實現xx屆四中全會確立的法治目標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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