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使用制度(通用21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9.19K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

乙炔氣是一種危險的易燃,使用中注意以下幾項: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通用21篇)

1 、乙炔氣瓶搬運和使用中應避免撞擊,瓶上必須裝有防震橡膠圈。

2 、使用乙炔瓶時,不能將瓶內的'乙炔氣用完,以免產生負壓,造成空氣進入,最後剩下不少於1個大氣壓的乙炔氣,並將氣瓶閥關緊。

3 、乙炔減壓器與乙炔氣瓶的瓶閥必須連接可靠,漏氣時嚴禁使用,以免形成乙炔和空氣的混合氣體觸及明火發生爆炸事故。

4 、乙炔氣瓶防止曝曬,使瓶體的表面溫度增高,以致造成瓶內氣體壓力急劇增高。

5 、氣瓶牢固放置,防止振動而倒下引起氣瓶爆炸。豎放時,應用鐵箍或鏈條固定好,防止滾動。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2

人民醫院氧氣和氧氣瓶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

醫院氧氣供搶救患者之用。氧氣瓶集中存放在氧氣間或分佈在門診部、病區。氧氣是助燃危險品,氧氣間是要害部門,爲了切實加強醫院氧氣安全使用管理,特制訂此制度。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內或混放。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氧氣瓶的管理、搬運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上崗合格證。運輸氧氣的車輛須持有危險品運輸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使用人員須注重安全,不準吸菸。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定期對氧氣進行試壓檢驗和報廢更新,標誌明顯,臺賬齊全,並做好每年的年檢工作。

4、氧氣瓶、氧氣管道設施必須有專人維修和管理,如有破損、失靈和漏氣等情況應及時檢修。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並做巡查記錄。如有不安全因素,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正常的醫療供氧。

5、氧氣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設備維修、運輸等由總務科負責,吸氧部位的檢查、維修由器械部負責。各病區領用的氧氣瓶應各負其責,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嚴禁吸菸和明火,確保使用安全。

6、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務部覈查確需使用報送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嚴格執行醫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3

一、氣瓶要嚴格按規定送檢,嚴禁使用超期氣瓶。

二、易燃氣體瓶與助燃氣瓶不能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規範的安全櫃內,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採取用架子和套環固定,並做好區域或標牌標識。

三、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嚴禁敲打和撞擊氣瓶;開氣時應先開鋼瓶閥門後慢慢開啓減壓器閥門,關氣時應先關閉鋼瓶閥後關閉減壓閥門;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用氣使用。

四、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餘壓;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五、經常檢查易燃易爆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隨時排除安全隱患,禁止使用明火器具。六、開啓鋼瓶閥門時注意安全,應先檢查減壓閥門是否鬆開(關閉減壓閥)操作者必須站在氣體出口的'側面,減壓器的出口不準直對操作者。

七、搬運、裝卸氣瓶時,不得使用拋裝,流放或流動的裝卸,搬運方法。

八、做到滿瓶進,空瓶出,嚴禁在室內存放氣瓶。九、保持氣瓶間清潔規範放置。

十、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者後方可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十一、氣瓶必須有質量合格證,氣瓶的瓶閥應佩戴鋼帽,每個氣瓶配套兩個防震圈。

十二、氣瓶的漆色也應保持完好,如有脫漆應及時補漆,漆色不得任意塗改或增添其它圖案。一樣標識,鋼印處應期刷清楚,以防鏽蝕。

十三、常用鋼瓶外部顏色及標誌。氧氣瓶(天藍色黑字)、氫氣瓶(深綠色紅字)氮氣瓶(黑色黃色)、壓縮空氣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紅字)、二氧化碳氣(鋁白黑字)氬氣瓶(灰色綠字)、氦氣瓶(棕色)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4

一、通用規則

1、氣瓶禁止敲擊、碰撞、滾動,不得用電磁起重機、叉車搬運。

2、夏季防止曝曬;嚴禁在瓶體上引弧。

3、嚴禁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

4、瓶內氣體不得用盡,永久性氣體瓶剩餘壓力應大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有大於0.5~1%的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5、氣瓶立放不穩固時應採取防止傾倒措施。

6、氣瓶瓶閥及其附件禁止粘有油脂,特別是氧氣瓶。

7、不得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確保瓶帽和防震圈的完好。

二、氧氣瓶的安全使用

1、搬運氣瓶時,必須使用專用的小車並固定牢固。不得將氧氣瓶放在地上滾動。

2、氧氣瓶一般應立直放置,且必須安放穩固,防止傾倒。

3、取瓶帽時,只能用手或扳手旋轉,禁止用鐵器敲擊。

4、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以前,應擰開瓶閥,吹盡出氣口內雜質,並輕輕的關閉閥門。裝上減壓器後,要緩慢開啓閥門,防止減壓器燃燒和爆炸。

5、在瓶閥上安裝減壓器時,與閥口連接的螺母要擰緊,防止開氣時脫落,人體要避開閥門噴出方向。

6、嚴禁氧氣瓶閥、氧氣減壓器、焊(割)炬、氧氣膠管等沾上易燃物質和油脂等,以免引起火災和爆炸。

7、夏季在露天使用氣瓶時,應有防曬措施,嚴禁陽光照射;冬季不要發在火爐和距離熱源太近的地方,以防爆炸。

8、冬季要防止氧氣瓶閥凍結。如有結凍現象,只能用不超過40℃熱水解凍,嚴禁用明火烘烤,也不準用金屬物敲擊,以免瓶閥斷裂。

9、氧氣瓶的氧氣不能全部用完,要留有0.1mpa以上壓力,以便充氧時鑑別氣體的性質和防止空氣或者可燃氣體倒流入氧氣瓶內。

10、氣瓶要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爆物質等。一般規定相距10米以上,與乙炔瓶相距5米以上。

11、氧氣瓶閥着火時,應迅速關閉閥門,停止供氣,使火焰自行熄滅。如果鄰近建築物或者可燃物失火,應儘快將氧氣瓶移到安全地點,防止受到火場高熱烘烤而引起爆炸。

三、乙炔瓶的安全使用

使用乙炔瓶時除了遵守氧氣瓶的安全使用外,還應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1、乙炔瓶不應受到劇烈震動和撞擊,避免引起乙炔瓶爆炸。

2、乙炔瓶在使用時應直立放置,不能躺臥,以免丙酮流出。

3、乙炔減壓器與乙炔瓶閥的連接必須可靠,嚴禁在漏氣情況下使用。

4、開啓乙炔瓶閥應緩慢,不要超過一轉半,一般只需開啓3/4圈。

5、乙炔瓶體表面溫度不應超過30~40攝氏度,防止高溫降低丙酮對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內乙炔壓力急劇增高。

6、乙炔瓶內的乙炔不能完全用完,低壓表讀數最後必須留有0.05mpa以上壓力,並將瓶閥關緊,防止漏氣。

7、當乙炔瓶閥凍結時,不能用明火烘烤,必要時可用40攝氏度以下的熱水解凍。

8、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置乾式回火防止器,以防止回火傳入瓶內。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5

1、 目的:建立一個管理、使用、充裝、檢查、運輸、儲存、附件、監督檢查管理程序

2、 範圍:氣瓶使用、儲存部門

3、 責任者:工程部、安全部、倉儲科、保衛科、使用部門

4、 程序:

4.1氣瓶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每次下班前應詳細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4.2氣瓶使用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4.2.1 禁止敲擊,碰撞。

4.2.2 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的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4.2.5 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瓶內低於50kpa時,不得繼續使用,並在瓶身上標上用完記號。

4.2.6 開閉氣閥時,操作人員應站在氣瓶側面,用專用工具慢慢開啓或關閉

4.2.7 開閉氨氣、苯有毒、有腐蝕性氣體瓶時,應按安全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3氣瓶充裝與定期檢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事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 漆色、字樣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 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

. 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餘壓的;

.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 超過檢驗期限的;

. 瓶體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 氧氣瓶的瓶體或瓶閥沾有油污的.。

4.3.2. 氣瓶在充裝壓縮氣體時,充裝終了時的壓力不得超過氣瓶的設計壓力。

4.3.3. 液化氣體的充裝係數,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氨的充裝係數爲0.53公斤/升,二氧化碳爲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氣體嚴禁充裝過量,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4.3.5.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盛裝氫氣、氧氣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氨氣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4.4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4.4.1 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4.4.2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保曬。

4.4.4 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帶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劑氣瓶同車運輸。

4.4.6 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4.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旋緊螺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也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二層。

4.5.2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並在附近設有滅火器材。

4.6對氣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閥應有防護裝置,如氣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須留有泄氣孔。

4.6.2氣瓶上應佩戴兩個防震圈。

4.7氣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類氣瓶,設備部門負責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氣瓶的單位應責成專人管理,使用、運輸、儲存、充裝和技術檢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安全規定。

4.7.3 本制度的貫徹執行,由安全部負責監督檢查。

4.7.4 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及時報安全部、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6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入內或混放。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氧氣瓶的管理、搬運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上崗合格證。運輸氧氣的車輛須持有危險品運輸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使用人員須注重安全,不準吸菸。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夫規定,定期對氧氣進行試壓檢驗和報廢更新,標誌明顯,臺賬齊全,並做好每年的年檢工作。

4.氧氣瓶、氧氣管道設施必須有專人維修和管理,如有破損、失靈和漏氣等情況應及日檢修。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並做好巡查記錄。如有不安全因素,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正常的醫療供氧。

5.氧氣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設備維修、運輸以及吸氧部位的檢查、維修等由設備維修管理科負責。各病區領用的氧氣瓶應各負其責,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嚴禁吸菸和明火,確保使用安全。

6.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備維修管理科覈查,確需使用報送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嚴格執行醫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7

1、氧氣存放的地方,嚴禁煙火,禁止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入內或混放。須有專人負責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爆工作,備有滅火器材。

2、氧氣瓶的管理、搬運人員須經過專門培訓並持有上崗合格證。運輸氧氣的車輛須持有危險品運輸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氧氣瓶搬運謹防撞擊,使用人員須注重安全,不準吸菸。氧氣瓶閥門和管道開關須勤查、關閉好,不允許有漏氣現象。非工作人員不準動用。

3、嚴格執行上級的有關規定,定期對氧氣進行試壓檢驗和報廢更新,標誌明顯,臺賬齊全,並做好每年的年檢工作。

4、氧氣瓶、氧氣管道設施必須有專人維修和管理,如有破損、失靈和漏氣等情況應及時檢修。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制,並做巡查記錄。如有不安全因素,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正常的醫療供氧。

5、氧氣管道和集中供氧及設備維修、運輸等由總務科負責,吸氧部位的檢查、維修由器械部負責。各病區領用的氧氣瓶應各負其責,使用完畢及時關閉閥門,嚴禁吸菸和明火,確保使用安全。

6、非醫療部門使用氧氣瓶,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務部覈查確需使用報送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嚴格執行醫院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8

一、氣瓶要嚴格按規定送檢,嚴禁使用超期氣瓶。

二、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規範的、安全的櫃中;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採取用架子和套環固定,並做好區域或標牌標識。

三、各種壓力氣瓶應避免曝曬和靠近熱源,可燃、易燃壓力氣瓶離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米;嚴禁敲擊和碰撞壓力氣瓶,開氣時應先開鋼瓶後慢慢開啓減壓器閥,關氣時應先關閉鋼瓶閥門後關閉減壓器閥門;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改裝它種氣體使用。

四、壓力氣瓶使用時要防止氣體外泄;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餘壓;使用完畢及時關閉總閥門。

五、經常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隨時排除安全隱患,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六、開啓鋼瓶閥門要注意安全,應先檢查減壓器閥門是否鬆開(關閉減壓器閥),操作者必須站在氣體出口的`側面,減壓器的防爆出口不準直對操作者。

七、搬運、裝卸氣瓶時應輕裝輕卸,不得采用拋裝、滑放或流動的裝卸、搬運方法。

八、做到滿瓶進,空瓶出,嚴禁在室內存放氣瓶。

九、保持氣瓶間清潔,規整放置。

十、常用鋼瓶外部顏色區分及標誌:氧氣瓶(天藍色黑字)、氫氣瓶(深綠色紅字)、氮氣瓶(黑色黃字)、壓縮空氣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紅字)、二氧化碳瓶(鋁白黑字)、氬氣瓶(灰色綠字)、氦氣瓶(棕色)。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9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採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註冊的單位或經銷註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啓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錶、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於5米,距明火必須大於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着火危險後,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0

(1)氣瓶的產權單位應建立氣瓶管理檔案,包括:製造單位、氣瓶編號、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氣瓶改裝記錄、充裝使用記錄、定期檢驗證與記錄、氣瓶判廢通知書及管理責任人等。

(2)氣瓶使用單位必須對氣瓶的入庫與發放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應包括:氣瓶類別、編號、定檢週期、外觀檢查,入、出庫時間和領用單位,管理責任人等。

(3)必須在檢驗週期內使用。

(4)外觀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和嚴重腐蝕。

(5)表面漆色、字樣和色環標記應符合規定。

(6)瓶帽、瓶閥、易熔合金塞,底腳圈及防振動圈等附件應完好。

(7)氣瓶應儲存於氣瓶專用庫內,庫房應符合有關規定,庫房門口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誌。

(8)庫房應遠離熱源,嚴禁明火,有防止陽光直射庫內的措施;庫內應通風良好,保持乾燥,不允許有通往室外的溝道等。

(9)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10)空、實瓶應分開放置,有明顯的標記並保持間距1.5m以上。且防傾倒措施可靠。

(11)盛裝毒性氣體或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以及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庫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護具或消防器材。

(12)作業現場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五瓶;若超過五瓶,但不超過20瓶時,應有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以上時,必須設置二級瓶庫。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1

爲了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加強氣瓶管理,保護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促進公司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氣瓶的使用、充裝、運輸和儲存必須符合規定。

二、我公司符合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氣瓶有:氧氣瓶、液氨瓶、液氯瓶、氫氣瓶、乙炔氣瓶(應符合《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三、氣瓶按規定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有嚴重損傷等,應提前進行檢驗。

四、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瓶閥材料必須根據氣瓶所裝氣體的性質選用。

3、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4、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5、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五、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火烤。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2、開啓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3、氧氣瓶、氯氣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4、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

5、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0米。

6、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曬。

7、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六、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爆曬。

3、車上禁止煙火,並應備有滅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4、易燃品、油脂或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5、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七、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後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體,必須分室儲存,並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生產使用的氣瓶應分別貯放在室外的專用小房內。

八、氣瓶發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2

1)必須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建站;

2)充裝站應經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在現場考覈合格後,方可從事氣體充裝工作;

3)充裝站的生產裝置、建築和安全設施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充裝站必須建立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訓、防火防爆、貯運及設備檢修等制度,並具有與所充裝氣體、氣瓶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5)充裝站應有符合環保、公安、勞動等部門要求的置換或處理瓶內可燃氣體和有害氣體的設施;

6)充裝站應具有與所充氣體種類、產量相適應的廠房、場地、充裝設備、安全設施以及化驗、檢測儀器和工具;

7)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l894的具體規定,應在充裝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誌;

8)充裝站應配備工程師技術職稱以上(含工程師)的專職技術負責人;

9)充裝站應配備有高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安全員;

10)充裝站應配備有國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充裝檢查員、產品質量化驗員及氣瓶管理員;

11)充裝站應配備有國中以上學歷、經專業技術培訓和當地勞動部門考覈合格的氣體充裝員,且每工作班不得少於兩名;

12)充裝站的氣瓶裝卸、搬運及收發人員應掌握所充氣體及其氣瓶的有關安全知識、法規和標準。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3

1.操作人員應戴好口罩,操作時站位合理,嚴禁瓶口對這人員,開啓時緩慢操作。

2.氨瓶應放置在距工作場地至少5米以外的地方,並且通風良好。

3.搬運氨瓶應平臥,氨瓶運送應採用推車或電瓶車,不準使用吊車,嚴禁拋、滾、滑。

4.液氨凍結時,只能用不超過40攝氏度溫水衝淋,嚴禁用火或電爐烘烤。

5.液氨用完後,與實瓶分開存放。

6.氨氣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氨氣管道、氣瓶是否有泄漏,確保安全使用。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4

爲規範公司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規定:

一、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放置

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放置,儘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兩瓶間距不得少於10米;貯存時兩瓶間距離不得低於5米;氧氣瓶、乙炔氣瓶不得存放在有電源開關和通電電纜線附近。

二、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管理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爲40l,工作壓力爲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並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溫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錶應定期進行檢定,並有合格標示。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溫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啓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臥入使用,對已臥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爲。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溫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餘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溫度<0℃時,壓力應不低於0.05mpa;當環境溫度爲25~40℃時,應不低於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放置,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牆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牆,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16、乙炔瓶貯存時要保持直立,並有防倒措施,嚴禁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品同向貯存,貯存間與明火和散放火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米。

17、乙炔瓶嚴禁放在通風不良及有放射線的場所,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瓶庫或貯存間有專人管理,並設置乙炔危險嚴禁煙火的醒目標誌;

18、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整齊放置,並有明顯標誌;

四、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前,應對鋼印標記、顏色標記及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凡是不符合規定的乙炔瓶不準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點,重瓶與空瓶應分別存放,不得靠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高空作業時,此距離爲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離);

3、乙炔瓶使用時,必須直立,並應採取措施防止傾倒,嚴禁臥放使用;

4、乙炔瓶嚴禁放置在通風不良或有放射線源的場所使用;

5、乙炔瓶嚴禁敲擊、碰撞,嚴禁在瓶估上引弧,嚴禁將乙炔瓶放置在電絕緣體上使用;

6、應採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曬或受烘烤,嚴禁用40℃以上的熱火或其他熱源對乙炔瓶進行加熱;

7、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材料隔板隔開;

8、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時,減壓器指示的放氣壓力不得超過0.15mpa,放氣流量不得超過0.05m3/h.l。如需較大流量時,應採用多隻乙炔瓶匯流供氣;

9、乙炔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或開、閉乙炔瓶瓶閥;

10、乙炔瓶使用過程中,發現泄漏要及時處理,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

11、乙炔瓶內氣體嚴禁用盡,必須留有不低於0.05mpa的剩餘壓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瓶閥、易熔合金塞等附件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對在用乙炔瓶瓶體和底座等進行焊接修理。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5

氣瓶存儲:

1、氣瓶的儲存應有專人負責管理,相關人員要了解氣瓶、氣體的安全知識。

2、氣瓶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可燃、助燃氣體氣源;距離明火10米以外。

3、瓶庫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安全標誌,並備有滅火器。

4、空瓶、實瓶應分開存放,乙炔瓶與氧氣瓶不能同儲一室。

5、儲氣的氣瓶應戴好瓶帽,實瓶一般應立放貯存。臥放時,應防止滾動,瓶閥應朝向一致。垛放不得超過5層,妥善固定。氣瓶排放應整齊,固定牢靠。

6、實瓶的貯存數量在滿足當天使用量和週轉量的情況下,應儘量減少貯存量。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6

一、總則:

爲了加強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保證安全使用,保證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部門氧乙炔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二、儲存和使用:

1、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氧乙炔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之射;

(3)、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氧乙炔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整齊,並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五層。

2、氣瓶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2)、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裝易引起聚合反應和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並應避開放射性射源;

(4)、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傾倒措施;

(5)、夏季應防止曝曬;

(6)、嚴禁敲擊、碰撞;

(7)、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8)、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9)、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應小於0.05MPa;

(10)、氣瓶投入使用後,不得對氣瓶進行挖補、焊接修理;

(11)、使用氣瓶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氣瓶一般安全知識。

三、確保氣瓶安全五條紀律:

1、禁止用氧氣瓶或其它壓縮氣瓶對輪胎充氣,吹掃容器管道系統,缺氧的工作現場通風以及作爲各種容器打壓的氣源;

2、禁止用氧氣瓶充裝氫氣或其它氣體;

3、禁止用扳手及手錘等敲打旋轉瓶閥,防止閥門損壞氣瓶衝出;

4、涉及到易燃易爆場所或有危險作業現場,在操作使用氣瓶時,必須事先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四、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

1、本車間氣瓶管理工作的檢查與考覈,由車間負責;

2、發生下列情況按照《太原第一熱電廠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覈:

(1)、由於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2)、由於對氣瓶管理不善,維護不當致使發生氣瓶爆炸、着火、設備損壞或人身事故;

(3)、發生一般習慣性違章造成嚴重人身未遂事故或造成嚴重設備損壞未遂事故;

(4)、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在承包設備檢修或更改工程使用氣瓶發生不安全情況時,由生技部或承包方在工程費用結算中按有關規定根據安監部罰款通知書進行扣罰;

3、根據本制度,凡是現場使用乙炔氣瓶時應裝設止回閥,如不使用止回閥每次罰款300元;

本管理制度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條款,以上級規定爲準。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7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範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採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註冊的單位或經銷註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啓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作者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錶、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於5米,距明火必須大於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並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着火危險後,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我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防止車用氣瓶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監總局令第46號)、《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9-20xx)、等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蘇州市車用氣瓶及其附屬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對車用燃氣充裝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車用氣瓶的安全監管主要包括設計、製造、安裝、登記、充裝、檢驗、使用、報廢等環節。

第四條對車用氣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落實車用氣瓶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車用氣瓶的安裝、檢驗、登記、充裝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燃氣營運客車、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行政許可並實施行業監管;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備案、覈准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燃氣汽車加氣站實施經營許可,並對車用燃氣的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處理車用燃氣方面的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汽車加氣站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在車輛檢驗時對車用氣瓶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安裝

第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是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批准的機動車製造單位或其授權的具有汽車維修資質的單位。

對非法安裝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機關不得爲其辦理使用登記,各燃氣充裝單位不得爲其進行氣體充裝,車輛安檢機構不得爲其進行車輛檢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爲其辦理車輛營運等相關業務和手續。各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非法安裝行爲。

第六條安裝單位應當對其氣瓶安裝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安裝所選用的車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是取得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不得安裝超期未檢或者報廢氣瓶,不得將非車用氣瓶作爲車用氣瓶安裝使用。

第七條首次安裝使用的車用氣瓶,如出廠日期超過一個檢驗週期,應定期檢驗合格後安裝。

第八條車用氣瓶更換時,應當確保氣瓶合格。安裝、更換已經使用的車用氣瓶,氣瓶必須重新檢驗合格,其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合格要求與定期檢驗相同。

第九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氣瓶產生表面損傷,並負責對車用氣瓶抽真空或者進行惰性氣體(如氮氣)置換。安裝過程要認真進行自檢,出具安裝自檢報告和安裝合格證明。

第十條車用氣瓶安裝結束後,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應當向車輛的用戶移交氣瓶出廠的相關資料和文件、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等資料。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者))、新購燃氣汽車用戶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攜帶車用氣瓶出廠資料、安裝單位資質證明、安裝自檢報告、安裝合格證明等資料,到使用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的車用氣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領取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必須隨車攜帶。嚴禁僞造、塗改、轉借《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二條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氣瓶使用登記證前,應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對車用氣瓶、固定氣瓶的支架和螺栓、膠墊、瓶閥第一道接口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三條車輛過戶或者更換車用氣瓶後,應當重新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對在用氣瓶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送檢氣瓶。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學習瞭解和氣瓶安全有關的知識,並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車用氣瓶安全使用操作說明書正確使用車用氣瓶;

(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超期未檢等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車用氣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換氣瓶和處理車用氣瓶內的殘氣殘液;

(四)不得對車用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車用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誌;

(五)車輛發生危及氣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後,車用氣瓶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六)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加氣站充裝車用氣瓶,並自覺配合充裝人員檢查車用氣瓶和相關證件。

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將上述內容告知車用氣瓶使用單位(者),使用單位(者)在領取使用登記證前,應當進行書面簽字承諾,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使用登記機關和使用單位(者)保存。使用單位(者)應當對違反承諾規定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四章充裝

第十六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須經相關部門竣工驗收,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以及《燃氣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業務。

第十七條充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充裝作業,並對車用氣瓶的充裝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車用氣瓶充裝前,充裝人員應對車用氣瓶進行嚴格檢查,杜絕錯裝、超裝,杜絕充裝無證或者超期未檢氣瓶。嚴禁充裝下列氣瓶:

(一)未經使用登記或者與使用登記證不一致的;

(二)超過檢驗期限的;

(三)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檢驗後的氣瓶首次充裝,未經置換或者抽真空處理的;

(五)對氣瓶及其燃氣系統安全性有懷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過設計壽命的;

(七)燃氣汽車司乘人員尚未離開車輛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況的。

第十九條車用燃氣充裝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五章檢驗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者)應當在車用氣瓶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有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單位申請定期檢驗,逾期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用氣瓶不得繼續使用。

出租車、公交車、教練車壓縮天然氣氣瓶的首次檢驗週期爲兩年,之後每一年進行一次;其他車輛的首次檢驗週期爲三年,之後每兩年進行一次。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第二十一條車用氣瓶的定期檢驗由取得相應覈准資質的氣瓶檢驗單位依照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合格的氣瓶由檢驗單位出具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檢驗機構應對其檢驗結果負責。

第二十二條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氣瓶檢驗單位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附件即時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

車用氣瓶附件如需要更換,應到車用氣瓶定檢單位進行更換並做泄露性試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庫存或停用超過一個檢驗週期的車用氣瓶,啓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啓用。

第二十三條車用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禁止將未做破壞處理的報廢車用氣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爲車用氣瓶使用。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規定對燃氣汽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安檢機構在進行燃氣汽車定期檢驗時,應當查驗《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和《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檢驗。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車用氣瓶安裝單位、充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應建立信息化系統。對車用氣瓶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車用氣瓶安全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爲的,由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施行。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19

1氣瓶車駕駛員職責

1)、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與行車紀律。

2)、堅持車輛“三檢查制度”,保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並做好行車記錄。

3)、因司機違章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致使執照吊扣、車輛停運或車輛損壞者,公司將按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4)、愛護車輛及裝備,及時檢查、保養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5)、車用滅火器由司機負責管理,安全員負責月檢。

6)、隨身攜帶駕駛證,不準駕駛與準駕車種不符的車輛,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乘載的車輛,不準搭乘無關人員,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

7).駕駛車輛時要精力集中,嚴禁疲勞駕車、酒後駕車。

8).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闖單、禁行線。

9).行經人行橫道、汽車站、繁華街道時,要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

10).安全禮讓禮賓車隊,嚴禁穿插禮賓車隊。

11).停放車輛要遵守規定,嚴禁亂停、亂放;停車時要關閉電路,拉緊駐車制動,鎖好車門,確保安全。

12).出車時,如隨車託運物品或文件,駕駛員必須對託運物品進行檢查,如屬違禁品,駕駛員有權拒絕,收車後應及時向委託人答覆。

13).對車輛必備證件司機須在到期一個月前報車輛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檢審手續。

14).駕駛員必須配備移動電話,不論節假日、休息日,都要二十四小時開機,做到呼之必應、隨叫隨到。

15).服從上級的'臨時調度。

2、車輛的維修保養與檢查制度

1).自行清洗車輛,確保車輛內外整潔,車內不得零亂堆置雜物等。

2).檢查潤滑油、燃油儲量,不足時添注。

3).檢查電瓶液位高度和冷卻水存量,不足時添注。

4).檢查有無漏油、漏電、漏水、漏氣現象。

5).隨時檢查輪胎表面有無傷痕,氣壓是否符合要求。

6).檢查儀表、燈光、雨刷器、喇叭工作是否正常。

7).檢查發動機底盤有無異響。

8).檢查制動、轉向機件有無鬆動。

9).發現車輛操作異常應立即檢查維修,以免擴大損壞範圍。

10).隨時防範車輛及備件失竊或損壞。

11).隨時注意里程數,按規定里程數更換機油、齒輪油。

12)所有車輛隨車均附有車輛保養手冊,應熟記詳記,保持最佳車況。

13).對於按車輛尾號年檢的車輛應及時安排年檢。

14).檢查覈對養路費、保險費等相關手續是否到期,如到期立即續辦。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20

1、 使用的氣瓶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氧氣瓶必須是按規定定期檢驗過的,超檢驗期的氣瓶嚴禁充裝。新瓶必須有質量證明書或合格證,有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證書。

2、氣瓶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驗合格,壓力錶定期校驗合格。各工區應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3、項目部、各工區物資設備部門要制定氣瓶採購、運輸、儲存、發放、回收、退返的辦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管理臺帳。與信譽度高的廠家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並明確安全責任。

4、採購氣瓶時必須確認瓶身貼有質監部門的檢驗標識和質量合格標籤,否則不準進貨。同時應查看手輪是否完好、是否漏氣,瓶體外觀有無缺陷,並配有瓶帽和防震膠圈。

5、加強氣瓶裝卸車和運輸的安全管理,杜絕野蠻裝卸:

5.1 運輸時應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擊和滾動,禁止用吊機或起重電磁吸盤直接吊運鋼瓶。

5.2 氧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瓶間應使用木架或橡皮隔離,以防止互相撞擊。汽車裝運氧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同一方向,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5.3 夏季運輸和露天作業時,氧氣瓶要採取遮陽措施,防止曝曬,避免氣體膨脹造成超壓。

5.4 車上嚴禁煙火,並應配有滅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乙炔氣瓶不得與氧氣瓶同車運輸或同倉儲存。運輸途中乙炔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

5.6 氣瓶卸車時,要配備一定勞力,輕緩卸車,嚴禁拋滑、推倒、順地面滾動,較遠搬運應使用手推車,平穩裝運。分發至各工地的氣瓶,材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領用登記冊,由工地負責人籤認,負責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氣瓶的儲存:

儲存氧氣瓶的庫房應爲獨立的單層建築,應符合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要求;氣瓶庫房應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泄壓裝置;門窗應向外開;地面應平坦不滑,砸擊時不產生火花;儲存氣瓶庫房與住宅的距離應不小於50m;與辦公樓等公共建築物的距離應不小於100m;氧氣瓶不準與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氣體的氣瓶儲存於同一倉庫;庫房內照明和電器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倉庫內不準有取暖設備,通風應良好;倉庫周圍10m以內不準堆置可燃物、明火作業和吸菸;氧氣瓶應垂直立放,並應置於架子上。庫房內的氣瓶應將滿瓶、空瓶分開存放,空瓶瓶身應用石筆標記。

7、 氧氣瓶使用時,首先要做外部檢查。檢查重點是瓶閥、接管螺紋、減壓器、壓力錶等是否有缺陷。如發現有漏氣、滑扣、錶針動作不靈或爬高等,應及時報請維修,切忌隨便處理。禁止帶壓擰緊閥杆,調整墊圈。檢查漏氣,應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的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過培訓、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違紀。

8.2 氧氣瓶禁止與油脂接觸。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過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觸氧氣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氣瓶時,應遠離高溫、明火、熔融金屬飛濺物、可燃易爆物質等,其使用時安全距離應在10m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離應不少於5米,並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臥放使用,以防丙酮液體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安裝減壓器前,應先開啓瓶閥吹掉瓶嘴處污物,減壓器與氧氣瓶連接後,在開啓氧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側後面。開啓瓶閥動作要輕緩,應監視壓力,以免氣體衝破減壓器。嚴防氣瓶閥門泄漏或者開氣速度過高,以防高速氣流與瓶口摩擦產生靜電和火花。減壓器如發生自動燃燒,應迅速把氧氣瓶的閥門關閉。

8.5 冬季使用氣瓶時,瓶閥或減壓器可能出現結霜、凍現象。可用熱水或蒸汽解陳,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鐵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以防氣體大量衝出造成事故。

8.6 氧氣瓶內的氧氣不應用盡,氧氣瓶壓力降至0.196mpa時應停止使用,並標寫“空瓶”標誌。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餘壓以防止其它氣體倒流進入瓶內。

8.7 氧氣瓶和瓶閥不得粘有油脂。不得與礦物油、有機油料、可燃粉塵、有機纖維及易燃易爆氣體接觸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氧氣軟管等。瓶網、減壓器、氧氣軟管沾有油脂,應清擦乾淨才能使用。軟管如老化有裂紋時應及時更換。

8.8 氧氣瓶庫房和氧氣使用現場應備有氮氣、二氧化碳、1211和乾粉等滅火器材,附近應設置消火栓及幹砂。

8.9 嚴禁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發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氣罐替代乙炔氣瓶。

8.10 嚴禁將氧氣瓶、乙炔氣瓶吊至高處作業並使用,如確實需要使用時,可將膠管加長,或設置作業平臺支放穩固。

8.11 從事氣焊切割作業人員,要加強自身安全與保護,按規定配備並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減少職業危害,確保安全。

9、購買、更換氣瓶時,瓶體外觀有缺陷、無瓶帽和防震膠圈的氣瓶一律不予更換,以確保安全。

氣瓶安全使用制度 篇21

1使用

1.1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於10米。

1.5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餘壓。

1.8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於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並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啓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不準在人口稠密區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運輸

2.1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並採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氣瓶的儲存

3.1倉庫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

3.2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3.4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乾淨。

3.6庫內嚴禁煙火

3.7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安全附件

4.1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組織措施

5.1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經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覈。

5.4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