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通用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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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

爲了加強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和公共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通用25篇)

1、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主管部門鑑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的制度,即(裝藥前檢查、裝藥後檢查、爆破後檢查)。

4、進行爆破作業,必須設有爆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組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負責人,各生產隊長負責各種爆破工作;

5、凡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特種作業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6、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新的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三個月後,方可獨立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員從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須經過專門的訓練;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地質結構,在確保周圍環境安全的情況下,設計爆破方案,確定爆破參數,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順序及方向),並負責指導實施,負責爆破質量。

8、爆破員要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9、爆破前要對爆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危及安全環境的不利因素,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10、裝炮前檢查周圍環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裝炮時必須佩帶安全帽,並清退無關人員離開現場。

11、爆破裝藥現場不應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裝220v照明器材,在作業現場或硐室內使用電壓不高於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統一的爆破時間和信號,並在指定的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和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後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後方可放行,炮工的隱蔽場所必須安全可靠,道路必須暢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不應穿戴產生靜電的衣物;

14、人工裝藥應用木質或竹製的炮棍。用裝藥器裝藥時,裝藥器必須符合要求;

15、起爆網絡嚴格按照設計進行聯接。敷設起爆網絡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或爆破技術人員實施並實行雙人作業;

16、爆破後,爆破負責人帶領爆破員親自對爆破作業區進行全面認真地檢查,發現啞炮及時清理,因特殊情況不能處理的,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並設明顯標誌。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發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員及機具方可進入現場。

17、爆破結束後,必須將剩餘的爆破器材如數及時交回爆破器材庫;

18、每次爆破後,都要對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爆破記錄;

19、進行爆破作業時,由爆破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調動有關人員,對違反本制度和公司勞動紀律,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20、爆破負責人遇到特殊、重大情況時要逐級上報,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問題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

21、爆破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爆破理論知識、相互交流學習、總結經驗,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2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的爆破工程結束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

23、爆破記錄和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

1、目的

闡述高處作業預防墜落的三步法,消除墜落隱患,防止墜落事故,以及消除或降低墜落髮生後的傷害。

2、範圍

3、職責

3.1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2)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應對策處理措施,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

3)對違反本標準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2監護人的職責

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2)監護人必須覈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並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落實不夠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應配備必要的救護用具,嚴禁離崗,不得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4)認真檢查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並符合安全標準,監督施工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5)作業過程中及時制止高處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爲。

4、術語和定義

4.1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4.2錨固點

通常是指橫樑、支架、柱子等,上面可用來系救生索,必須能夠承載至少2268千克的靜止重量。

4.3錨固點連接裝置

安裝在錨固點上,用來連接墜落防護系統的一個組件或裝置,至少能夠承載2268千克靜止重量,如連接皮帶、豎鉤、支架把手等。

4.4鉤鎖

帶有保險裝置的蹄形或橢圓形的連接鎖件。

4.5緩衝裝置

能夠在墜落制止過程中轉移能量或者減輕工作人員所承受的衝擊力的裝置,其抗斷強度必須達到2268千克。如墜落阻止器、縫合的系索、特殊編織的系索、撕開或變形的系索、彈性救生索等。5m以下的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緩衝裝置。

4.6逃生裝置

用於從高處逃離的一種設備或裝置,如滑索、滑桿、滑道、梯子等。

4.7個人墜落防護系統

防止從作業平面墜落的系統。該系統包括錨固點、連接裝置、全身安全帶等。

4.8墜落隱患

可能造成墜落的條件或狀況。

4.9跌落

在墜落制止過程中發生的人員與支撐點的意外脫離。

4.10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置,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救生索上的兩根系索。

4.11救生索

一種柔韌的、固定在兩個錨固點之間的垂直或水平的繩索。

4.12定位裝置系統

用於使工作人員在高處作業時能夠騰出雙手(比如,向後傾斜)進行工作的固定裝置。

4.13彈性救生索

可以緩慢拉伸,但在墜落時,能立即鎖住的墜落防護系統。可以在需要進行有限度的垂直移動的場所使用,比如在罐、檢修口、壓力容器裏或屋頂上。

4.14墜落阻止器

一種帶止回功能的救生索附件,當墜落髮生時能通過慣性扣住救生索。墜落阻止器通常使用在垂直移動的場所,如高處作業的吊籃或懸垂的腳手架。

5、原則與要求

5.1按以下順序選擇最佳的墜落防護措施:

1)儘可能把工作安排在地面上進行,避免高處作業;

2)安裝固定的圍欄和扶手,防止墜落髮生;

3)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提升平臺;

4)把安全帶調整到一定的長度,使作業人員不能接近高處作業區域的邊緣;

5)使用帶緩衝的防墜落裝置,如全身式安全帶和系索。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保橋樑工程高處作業施工安全,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等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橋樑工程高處作業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的規定,重點針對作業高度在15m(三級)以上高處作業及特殊高處作業中的懸空高處作業。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在建橋樑工程項目。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目標責任

(一)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制定橋樑工程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方案和發生緊急情況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項目經理部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如變更須按變更程序審批,特殊情況下采取緊急措施,遏制事故發生,避免損失。

(二)項目經理部必須實行高處作業安全目標管理,並建立相應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管理網絡,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到人。

(三)項目經理部必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對橋樑施工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要逐層落實到人。

(四)高處作業施工中應運用現代管理技術,推行現代先進管理方法,編制科學的安全施工程序,標明安全技術關鍵點,合理組織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人員

(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高處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並要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精神病、嚴重貧血病、恐高症、嚴重關節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在高處施工採取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時,要提前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交底。

(四)作業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工具袋,防止各種工具、零件等物料墜落傷人。

(六)嚴禁酒後、過度疲勞登高作業。

(七)水上作業必須穿救生衣。

第七條施工現場

(一)施工現場必須有完備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牌,註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設施儘量做到定型化,防護欄杆以黃黑(或紅黑)相間的條紋標示,蓋件等以黃或(紅)色標示。安全設施由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二)高處作業所用物料,均應合理分散堆放,平穩、牢固,不可放置在臨邊或升降機口附近,也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拆除下的模板及餘料等物件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隨意亂置,嚴禁向下丟棄物料,傳遞物件時,不得拋擲。

(三)運送作業人員和物件的電梯、升降機、塔吊等必須有可靠的安全裝置,調試後報所在地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間應定期檢修。運行時嚴禁人貨混裝。

(四)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繫,應有專人負責,並配備通訊工具。施工現場一旦有險情發生,必須立即報告項目負責人。

(五)高處作業場所的所有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等,任何人不得毀損或擅自移位、拆除。確因施工需要須暫時拆除或移位的,要報經負責人審批,批准後纔可拆移,工作完畢後要即行復原。發現缺損,及時恢復。

(六)遇有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濃霧、雷雨、冰雪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颱風、大雪過後,應及時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清掃、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脫落和損壞現象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加固,隱患消除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三章設施及用電

第八條現場施工設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高處作業的掛籃、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臺等應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單項設計,其設計計算書、圖紙、操作規定、技術交底須上報主管部門審覈,批准後實施。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時要進行前期試驗。

第九條在高處進行預應力作業前,必須搭置可靠的工作平臺,若在雨天作業,還應架設防雨棚,張拉鋼筋的兩端要設置安全擋板,並在張拉施工平臺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禁止非操作人員在張拉時進入施工平臺。

第十條操作平臺

(一)操作平臺要按設計方案架設,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臺四周必須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杆,防護欄杆的按相應標準進行設置,強度滿足作業安全要求。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4

一、水電老闆和現場維護電工手機必須24小時開通以便聯繫,如開通不接電話或者關機罰100-200元,

二、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因用電設備需要維護電工前往時,電工不執行或者拖延時間的`,每次處罰200-500元。

三、晚上加班和澆築混凝土時,電工沒在現場,每次發現處罰100-200元。

四、水管、水龍頭和球閥等壞了的在漏水,沒有及時更換或時間過長,處罰100-200元。

五、現場的線路等沒有整理號的每次處罰50-100元。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5

1、目的:建立高處作業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登高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登高作業單位

4、程序:

4.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的一切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的定義:化工企業內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兩米以上(含兩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爲高處作業。雖然在兩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設備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爲高處作業。

4.2.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爲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爲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爲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爲特級高處作業。

4.2.2特殊高處作業。

.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強風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異溫高處作業。

.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雨天高處作業。

.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雪天高處作業。

.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夜間高處作業。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帶電高處作業。

.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爲懸空高處作業。

.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爲搶救高處作業。

4.2.3在化工企業內下列情況爲化工工況高處作業:

.凡是框架結構化工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爲高處作業。

。在無平臺、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架空管道、汽車、特種集裝箱上進行作業時視爲高處作業。

。在高大塔、釜、爐、罐等化工設備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爲高處作業。

.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爲部位登高作業。

4.3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必須做到:

4.3.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化工部頒發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節及當地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4.3.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準登高作業。

4.3.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4.3.4.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3.5.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置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4.3.6.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低壓)

4.3.8.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對吊籠拉繩進行檢查,吊籠所承受的負荷有一定的安全係數,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要有專人監護。

4.3.9.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爲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繫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3.14.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3.16.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4.4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4.4.1.由申請作業單位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單位,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4.4.2.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下的一般高處作業及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全部主管審批簽字,爲一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m以上的一般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化工危險部位高處作業,由安全部部長審批,爲二級高處作業許可證。

4.5執行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幾點說明:

4.5.1.化工高處作業許可證爲兩聯,一聯審批單位存查,一聯交施工單位,以便及時檢查,一旦發生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追查責任。

4.5.2.該許可證適用於各個環節、各個時期的一切高處作業過程。凡是下達的施工任務中,符合高處作業定義的作業必須執行。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6

提高大型設備的維修質量,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延長使用壽命。保證大型設備的經濟運行,更好地爲生產服務,現就我礦使用的大型設備,實行包機到人,責任到人的包機制度,特制定如下包機制度:

1、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進行檢查、監督、督促班組月度定期維護、保養和總結工作。

2、包機人需組織好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運行、檢修,有計劃的安排消缺、檢修等維護工作。

3、包機人除日常的工作外,每週至少到所包機負責的機電設備區域檢查巡視一次,並留有記錄,對檢查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處理。

4、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的備品配件庫存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單機重點設備的易損件必須有合理的儲備,若如備品備件及時申報審批。

5、包機人對所管轄區域的設備值班長交接班記錄進行不定時查看,及時瞭解人員交接班情況、設備運轉狀況、設備故障及隱患情況。

6、包機人要認真督促好所包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工作,並經常關注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設備不安全隱患,對於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向礦長和集團公司機電部彙報。

7、包機人在巡檢過程中對生產操作人違章或野蠻作業要及時進行糾正設備包機檢查管理制度並做好教育工作。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7

1、設備管理中心根據《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每月組織相關部門對設備使用單位進行一次設備現場運行維護管理檢查。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①檢查設備的零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②檢查管路、閥組是否串液、漏液。

③檢查泵站壓力是否正常。

④檢查是否按制度規定保養設備,是否對設備潤滑點按期加油潤滑,是否按制度規定管理油脂。

⑤對防爆設備的防爆性能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⑥檢查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⑦檢查電纜電器設備安裝是否規範,技術整定是否滿足技術要求。

⑧檢查設備運行記錄是否健全規範。

⑨檢查供電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年檢,接地系統是否定期校驗,工作面供電設計是否規範,電器整定是否按設計執行。

⑩檢查大型固定設備是否臺臺完好。

其他:設備管理中心對實施檢查的結果進行通報,並按公司有關管理制度進行獎懲。

2、設備辦對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和專項點檢以及定期組織的現場運行情況檢查,必須形成定期維修、定期點檢、專項點檢、設備現場運行檢查等記錄,相關記錄內容與表格等由設備辦制定或修訂。形成記錄應及時存檔保管。

3、設備辦每季度根據相關記錄,對採煤機、掘進機、主副井提升機、前後部運輸機、主膠帶運輸機等主要設備編制《設備現狀綜合評價表》,作爲設備更新、設備項修、設備大修理及設備報廢的主要依據。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8

1、道路及車輛管理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產場所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管理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杆(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杆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後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並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築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鑑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鹼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牆面等建築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牆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築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纔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爲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後,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於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1.5m,次要通道不得小於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採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3、設備設施安全管理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紮。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築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於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於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鬆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並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鑽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髮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後,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錶、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爲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採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櫃/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於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複印件,與厂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儘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並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9

1、問題的提出

工程機械從規劃、設計、製造、銷售到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直至更新、報廢、再製造經歷了一個壽命週期,安全管理貫穿壽命週期全過程。在壽命週期的前一階段,即規劃、設計、製造、銷售階段,是生產型企業製造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爲機械安全認證,它是產品質量認證的一種,是對工程機械實物水平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認證;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後一階段,即購置、安裝、調試、使用、維修、更新、報廢、再製造階段,是施工型企業使用機械的階段,這一階段的安全管理,稱爲作業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它的範圍包括作業人員、作業機械及作業環境等。

顯然,機械安全認證與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全過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階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沒有安全的機械,作業安全管理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作業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饋,又有助於改善、提高機械的安全性設計。

筆者在近幾年的安全管理教學及宣貫《安全生產法》的過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管理,其依據是《安全生產法》,而其管理模式應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的具體化。爲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概念。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shms)與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共同成爲後工業化時代全球推崇的過程管理方法。這三種管理體系共同採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國管理專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環。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個字母。p--計劃,d--實施,c--檢查,a--改進,如圖1所示。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針對工程機械產品的`本質安全,而是針對作業現場。現代的施工,機械化作業已成爲必然,確保作業過程安全是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它是一個動態的,自我調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強調在作業過程中,通過建立與這一體系有關的組織機構、規劃、活動、職責、制度、程序過程和資源等,來保證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的實現。

工程機械壽命週期全過程安全管理在我國起步較晚,1997年11月經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授權,遵循國際通行準則建立了中國機械安全認證中心(ccms),公佈了第一批工程機械安全認證檢驗實驗室,包括國家工程機械質檢中心(北京延慶)和長沙建築機械研究院。

1998年,中國勞動保護科學技術學會提出了《職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規範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國開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頒佈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下發了在國內開始試點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國家經貿委正式組建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和全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覈員註冊委員會,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規範、指南、程序註冊等一系列技術基礎性文件,使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更加規範並易於和國際接軌。

2、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工程機械的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參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由5個方面、15個基本要素構成,其運行模式如圖2所示。該運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實現該體系持續改進,通過周而復始地進行“計劃、實施、檢查、改進”活動使其不斷修正、完善和加強,從而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實現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目標。

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工程建設行業的具體化與專業化,針對特定的工程機械作業現場,它具有如下特點:

(1)強調結構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業不僅要有從操作手、維修工到項目經理甚至總經理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施工企業通過這樣兩個系統確保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b)要求施工企業實行程序化管理,從而避免管理行爲的隨意性,也避免了部門、崗位之間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單位不僅要制定和執行作業安全管理體系目標方針,還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該方針在管理活動中得到落實,保證管理、操作和維護按照已制定的手冊、程序、作業文件進行,從而符合強制性規定和規則。這些方針、手冊、程序和作業文件及其記錄構成一個文件系統。

(2)具有先進性。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是施工企業作業安全管理的先進、有效的管理手段。先進性體現在把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作爲一個系統工程,來研究確定影響作業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將管理過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學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基礎上。對每個要素規定具體要求並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堅持“寫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則,就能保證該體系的有效性。

(3)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不是一個孤立的管理系統,它是施工企業全面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圖3所示。

(4)堅持持續改進和預防爲主的方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體現了“預防爲主”的方針。實施有效的風險辨識評價與控制,可實現對事故的預防和作業安全的全過程控制。可對作業各工序實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體系策劃,形成作業文件,對各種預知的風險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實預防爲主的方針,並對各種潛在事故制定應急程序,使損失最小化。

3、結束語

工程施工模式在經歷了人力機具施工、機械化施工後,正向着智能化施工方向發展,施工企業建立和實施工程機械作業安全管理體系,具有長遠和積極的效應,同時,也有助於施工企業完善和提高整體管理水平。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0

1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明火作業的申請、審批、現場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職責、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公司財產安全。

本文件適用於公司區域內所有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2定義

明火作業是指電焊、氣割、氣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業。

3引用文件

3.1 《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

4職責

4.1施工作業部門負責明火作業實施,佈置、落實、監督明火作業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申請一級、二級明火作業,審批三級明火作業。

4.2施工工程總管負責覈實一級、二級明火作業。

4.3施工管理部門負責審覈一級明火作業,批准二級明火作業。

4.4安環部負責協助制訂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負責一級、二級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和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5公司分管領導負責批准一級明火作業。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業的分級

5.1.1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燒並迅速擴大成災或產生其他嚴重後果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的駕駛室、集控室、海圖室、報務房、油船和化學品船的泵倉、液化氣船的氣罐及管系、電瓶間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險區域,需現場明火作業的燃油管系;

b)門機等大型起重設備及船塢的駕駛室和集控室;

c)油庫、化學品倉庫、可燃氣體供應站房、總降站、檔案資料室等。

5.1.2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燒並擴大成災場所的明火作業。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機艙、測爆合格的貨油艙和塗裝艙室、甲板及壓載艙等區域;

b)大型起重設備的機艙或機房、船塢的機艙和生活區、拖輪、燃氣管道等;

c)一般物質的倉庫、油污水處理站等;

d)動能管道。

5.1.3三級明火作業範圍:在一、二級明火作業範圍以外的沒有明顯火災危險的區域,如車間內外場的固定明火作業點。

5.1.4對於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進行改裝工程,周邊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乾淨的,可作爲二級明火作業範圍。

5.1.5存油的油艙油櫃及卸油後但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屬於不得進行明火作業範圍。

5.2明火作業的審批

5.2.1一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1),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覈實、施工管理部門審覈,經安環部覈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施工。

5.2.2二級明火作業由施工作業部門協同工程隊或班組申請,填寫《二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2),施工作業部門應督促施工班組(或工程隊)在作業前對已採取的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並在申請單上確認打鉤,之後分別報工程總管覈實、安環部覈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3三級明火作業由施工班組或工程隊現場負責人填寫《三級動火申請單》(gl/ch 04-007-r-03),報送部門安全員覈查了明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到位後,報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才能施工

5.2.4各級審批人員在審批前,必須瞭解周圍其他工種作業情況、作業區域周圍環境,佈置明火作業防範措施,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後方可簽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艙油櫃、清艙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艙油櫃、塗裝後未經測爆合格的油漆艙室等區域,各級審批人員不得批准明火作業。

5.2.6明火作業審批時間一般在當日上午10:30前結束。

5.3動火申請單有效期時限與區域

5.3.1一般情況下,一級明火有效期爲當天08:30至17:30,二級明火不超過24小時,三級明火不超過7天。

5.3.2安保部現場安全主管可以根據明火作業施工特點、危險程度,對二級動火區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貨艙等處大量且連續作業場所和其它區域危險性不大的二級動火,可延長申請單有效期時限,但不得超過3天。

5.3.3申請項目爲船舶名稱或總區域,如倉庫;動火部位爲具體施工區域,如船舶艏尖艙。不允許一張申請單包含多個施工區域,如機艙與大艙,機艙與壓載艙等。同一施工區域有多個施工單位明火作業時,應該獨立申請。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對明火作業人員及監護人的要求

a)年滿18週歲;

b)國中及以上文化;

c)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

d)技術業務理論考覈和實際技能考覈合格,持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

5.4.2明火作業人員的個體防護要求

a)着淺白色上下分體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領釦;穿膠底絕緣鞋;使用割、焊工專用手套及安全帶,焊工作業時必須配戴防塵口罩;

b)焊工使用的電焊面罩不得漏光,應按照焊接電流強度選用相應的護目鏡片,氣割工要戴防護眼鏡;

c)焊工在作業時不準配帶金銀飾物,如手鐲、項鍊等。

5.5明火作業前的要求

5.5.1生產組織部門和施工部門及安保部門應掌握明火作業部位及明火作業的危險因素,制定相應施工工藝和防範措施。

5.5.2工程總管、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等生產管理人員應合理佈置生產,與明火相牴觸的作業不能安排在相關區域內同時進行。

5.5.3工程總管、車間主任和現場安全主管在船舶進廠開工前,與船方一起到現場確定油艙、油櫃的部位,並做好中英文色標工作。

5.5.4施工現場現場負責人應明確,監護人均指定。

5.5.5崗前安全交底會已召開,交底內容明確並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員及監護人員均具有明火作業操作資質,持證上崗。

5.5.7作業人員勞防用品均穿戴規範。

5.5.8使用器具檢查完好,標識明顯。

5.5.9作業點消防器材紅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請領用的滅火器材充足並已到位。

5.5.10周邊無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

5.5.11施工點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業點氧氣及可燃性氣體達標,符合作業標準。

5.5.13作業點正、反面無未拆絕緣層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氣體的油艙、油櫃。

5.5.14火星可能濺落的區域已經檢查並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風已經到位。

5.5.16防物體打擊等措施已進行了佈署。

5.5.17使用的腳手架均已交驗合格。

5.5.18高處作業已做好了防墜落措施。

5.5.19設備設施(包括電纜及新做油漆等)已防護到位。

5.5.20有關設備及物料置放符合現場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業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門和施工作業部門及安保部應定期組織項目安全檢查與召開安全會議,協調與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矛盾,避免立體交叉等相牴觸作業的同時進行。

5.6.2安保部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負責消防器材的統一調度與配備,負責安全檢查、監督、糾正違章、發現隱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產區域應設立告示牌,公示當日危險區域、危險作業以及違章隱患等情況。

5.6.3動火申請人辦妥審批手續,將動火申請單交給動火人現場保管備查。

5.6.4動火人、監護人仔細覈對《動火申請單》上填寫的動火時間、範圍和期限,掌握作業區域所存在的危險性以及作業前落實的的防範措施。

5.6.5火星濺落點或動火點正反面均屬監護人員監護範圍。監護人員中途不得離開監護區域。

5.6.6進入密閉艙室明火作業時,執行《密閉艙室作業安全管理規定》(gl/ch 04-010),落實有效通風、換氣措施,出入艙室應掛、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業及上腳手架施工時應做好防墜落措施。腳手架上下料作業時應對腳手架採取有效防護,下方採取鋪墊。拆舊作業過程中禁止將廢料下扔、拋砸或割損腳手架材料。在腳手架上或高處作業點施工時應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傷人。腳手架上不允許堆放廢料及裝配件。

5.6.8涉及油、氣管系動火,必須使用冷拆的方法,拆開兩端的法蘭,經通風置換,清除可燃氣體或液體,纔可動火。油船、化學品船等特種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時第一節都必須冷拆。

5.6.9若動火部位涉及油艙(櫃)裝有油料無法清油時必須留根切割,且與艙壁留根間距不小於150mm;涉及生活區圍壁作業,在確定隔熱材料爲a60的情況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須派人做好監護;涉及冰庫圍壁熱工,則須留根50mm以上,並正反面監護保持。涉及油艙(櫃)、生活區圍壁及冰庫的動火,在施工過程中要間斷施工,同時採取沖水或其他冷卻措施,防止熱量積聚並傳導。對塗裝部位相對應的上層和下層甲板及塗裝部位前後左右5-15米的毗鄰部位劃定禁區,禁區內嚴禁各種火花濺入和進行熱工作業。

5.6.10作業過程中如突然間出現隱患或危險因素時應緊急避險。

5.6.11工程總管、部門負責人和現場安全主管在作業過程中進行監控。

5.6.12一級明火作業時,施工作業部門安全員必須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控制,如因多項項目同時進行時,可委派工程隊或班組安全員至現場行使其職權。

5.7明火作業後的要求

5.7.1工程結束或就餐、休息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員須切斷電源和氣源,拔去接頭及關閉閘刀開關,焊、割矩及其氣管應隨即拉出狹小空間、容器和艙室。

5.7.2仔細檢查作業部位、作業點反面及火星濺落處,消除遺留火種及其他隱患。

5.7.3割矩及其氣管放在有通風窗的工具箱或集裝箱內。

5.7.4割矩及其氣管不得放在平臺下等空氣不流通、或可燃氣體容易積聚處。

5.7.5重點工程項目結束後,項目管理人員應召開專題會,對重點工程進行安全評價,進行經驗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進入公司區域後,船方應與公司簽訂《船舶修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管理協議書》明確雙方防火責任。

5.8.2明火作業區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區或物料倉庫,船方應及時配合打開門窗,清除易燃物品並協派專人監護。

5.8.3船方自修項目需要明火作業的,須經單船總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負責。船方自修項目明火作業如與公司作業相悖,以本公司作業爲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設備與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1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並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後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2

(1)值班人員必須每天對配電設施(變壓器、高低壓開關櫃)進行定時定點的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通知主管領導。

(2)電工安檢人員,每天要對樓內、配電盤、用電開關、插座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或有安全隱患應立刻安排停電檢修。

(3)夏天值班電工要對低壓室進行通風。

(4)配電設施不得帶病作業,對巡查出問題,要及時處理。報修的'要及時檢修。

(5)對重要設備的檢修,要做好檢修記錄。

(6)配電設施每年要進行兩次停電檢修的清掃。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3

一、爲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高處作業分爲四級:一級作業爲2~5米時;二級作業爲5~15米;三級作業爲15~30米,四級作業爲30米以上。

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着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四、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處的牢固構件上,不得采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嚴禁用繩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五、高處作業嚴禁下上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放入工具套(袋)內,有防止墜落措施。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

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在設有安全防護設施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支撐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七、嚴禁在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高和搶救高處作業。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__),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牆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准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覈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佈情況;

(四)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佈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範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覈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於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佈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採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釺、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採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於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於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爲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二)在穩固岩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於1.5米,且已經過具有地質勘察、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項目負責人應在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__)執行。具有地質勘探、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設計斜坡或臺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土質類型

密實度

或狀態

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坡高在5米以內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實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堅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動土開始之前,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五)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六)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新的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再拆除舊的替代構件。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七)挖出物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井、溝槽邊沿1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米,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第十四條鄰近結構物安全要求

(一)動土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二)如果動土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三)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動土,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動土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1、 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2、建築物距動土處有足夠的距離;

3、動土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十五條進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過1.2米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樑,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十六條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十七條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一)對深度超過1.2米,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動土現場,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氣體檢測。

(二)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動土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生產裝置放有毒有害物質時,生產裝置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八條標誌與警示要求

(一)採用機械設備動土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動土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動土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米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爲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米。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西南油氣田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司質[20xx]92號)同時廢止。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5

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隨着大壩主體澆築強度逐漸加大,壩體高度不斷上升,項目部所屬施工範圍內交叉作業現象時有發生,爲避免因交叉作業發生安全事故,保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明確各生產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安全責任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項目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特制定《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大崗山葛洲壩大壩工程項目部所屬施工區域。

二、定義和術語

定義:

交叉作業的範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土石方開挖、爆破作業、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運輸、其他可能危及對方和多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術語:

1、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度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2、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類型的專業隊伍同時生產或檢修。

3、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4、d類交叉作業:同一項目由不同分包單位同時生產或檢修。

三、交叉作業的特點和危害

兩個以上作業活動在同一區域內進行作業,因作業空間受限制,人員多,工序多,機械設備使用工序複雜,通訊聯絡不暢等;所以作業干擾較多,需要配合、協調的作業較多,現場的隱患多、造成的後果嚴重。可能發生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火災、淹溺等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責任規定

項目部各施工部位交叉作業由施管部統一負責管理協調;各廠、隊內部交叉作業由各廠、隊負責人負責管理和協調;安環部負責對交叉作業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1、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施工單位爲責任方,其施工人員應爲下部施工人員提供可靠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施工人員的安全,下部施工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施工。

2、b類交叉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着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c、d類交叉作業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4、交叉作業責任方必須確保隔離設施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完整、可靠性。由於此設施缺陷而導致人身傷亡事故及設備、設施、料具損壞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5、出現交叉作業安全責任不清時。報項目部安全負責人,由項目部明確安全責任,待責任方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施工。

6、交叉作業的各施工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人進行交叉作業安全教育,並做有針對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

7、項目部各級部門、人員有權對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監督該單位按期落實和驗收。

五、管理要求

1、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的同一垂直面上作業,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於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範圍之外,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責任單位必須在層間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施工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設備安全。在夜間和光線不足的地方禁止交叉作業。

2、拆除腳手架及模板時,下方應劃定警戒區域,並派專人進行監護,下方禁止人員通行或逗留,工具、材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拆除的模板、腳手架等部件時必須採取保險措施,防止物件墜落傷人,拆除的各類材料必須搬運至安全部位分類擺放,嚴禁在臨邊處、腳手架邊緣、模板上等容易發生墜落地點存放各類材料。

3、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纜機、塔機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充分考慮對各方工作的安全影響。當纜機在某一部位進行吊物作業時,塔機如需進入(或經過纜機作業區域)時,須由施管部片區負責人通知當班調度員停止纜機作業,在確認纜機停止運行後片區負責人方可通知塔機進入該區域。纜機、塔機指揮人員對吊物運行軌跡進行監視。纜機、塔機行走時吊物或大鉤,相互之間必須保持8米的垂直安全距離、10米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得與起吊路線交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體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索具與吊物應捆綁牢固、採取防滑措施,吊鉤應有安全裝置。

4、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雙方或多方需要進行作業時,必須提前一天在現場調度會上說明,必須服從施管部統一安排,不得擅自進入交叉作業部位進行施工。上方進行焊接作業時,爲避免焊渣傷人和火災事故發生,施工方必須準備好必須的消防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要做好防護隔離和保護措施。倉內衝毛作業時嚴禁將各類施工廢棄物衝出倉外,以避免衝毛的各類施工廢棄物對下方施工、通行人員造成傷害。

6、同一區域內各作業隊進行平面交叉作業時,應相互理解配合,建立聯繫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安全問題。項目部施管部應合理安排各施工工序。倉內平面交叉作業由安全環保部負責進行專業教育、危險源告知等。倉內澆築人員必須和倉內施工機械及吊罐保持安全距離,各施工設備相互之間必須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離。纜機吊罐、平倉機、振搗機等施工設備在靠近模板作業時必須保持1.5米以上安全距離,以免造成模板變形、坍塌、b7螺栓受損和混凝土灑落至倉外傷人等。

7、現場施工人員如需進入交叉作業區域,必須由負責警戒的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及確定上方已停止施工方可進入,如不聽從現場警戒人員警告執意進入的,造成傷害由違章人員自身負責,並且按照《項目部獎懲條例》對其作出處罰。

8、施工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工完場清,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確保設備運行、維護、停放安全。在多卡模板上、下游面工作平臺上禁止堆放物品,以防墜物傷人。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6

1目的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職責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工作程序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築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塗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並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餘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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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噸;

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100噸;

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4.5.2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5.3作業中安全措施

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

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

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4.5.5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4.5.6《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格式見附錄9)

所有外來吊裝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證》,由施工車間負責辦理,吊裝人員、指揮人員簽字,單位班(組)長確認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初步審覈,公司分管安全員再次審覈後,三級吊裝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批准,一、二級吊裝應由生產主管或安全環保部負責人批准,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施工完畢後由安全環保科保存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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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範檢修作業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備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維護保養、清洗、檢測檢驗等作業。

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實行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施行業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實施監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備設施檢修作業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覈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告知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日常檢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

按照"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範圍內的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範措施;

(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三)開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告知檢修作業相關情況;

(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

(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

(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承發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取得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工資質。從事特種設備重大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取得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止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教育、培訓和考覈)

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日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考覈的制度,並嚴格組織實施,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

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考覈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並經考覈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

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

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備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未經生產經營單位批准,不得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

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備設施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覈,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檢修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

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設備設施清洗和交出)

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置:

(一)必須進行工藝處理。按照退料、置換、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處置合格後移交;

(二)發包給專業清洗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備設施有效隔離(拆除連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後,辦理檢修設備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警示告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誌,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範及應急措施等事項。

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區域設警戒線。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

檢修作業實行告知制度。檢修作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作業前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

(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

(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重大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根據有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後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備設施退料、置換、清洗及分析情況;

(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隔斷措施的落實;

(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配備;

(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

(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誌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離)的設置等。

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須落實以下安全措施:

(一)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二)對裝置、設備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處置,符合檢修作業條件;

(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備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隔斷;

(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備、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分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容器等處置合格後,應採取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

(六)進入設備內部檢修作業,必須對設備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分析檢測合格;

(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

(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配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給予確認並做好監護工作。

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日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

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爲,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個體防護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法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將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的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單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未制定檢修作業方案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經生產經營單位技術負責人審覈、檢修作業單位負責人批准的。

違反特種設備檢修安全管理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19

一、總則

1.1爲規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相關方的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二、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2.1本制度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爲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2.1.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爲一般高處作業;

2.1.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爲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高空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三、高處作業審批

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高處作業需向生產部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高處作業由生產部審批,特殊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四、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爲高處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高處作業的規定執行。

4.2在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4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4.5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4.6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4.8進行高處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4.9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4.10高處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4.11高處作業所用的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12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4.13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14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票》後,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五、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5.1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5.2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5.3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爲;

5.4作業所在生產車間負責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5生產部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5.6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則。

六、附則

6.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0

1.高空作業班組領班需填寫《高空作業審批表》,內容包括高空作業內容、安全措施和現場負責人等項目,交工程總監/經理審批。

2.工程高空作業管理一般由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工程總監/經理接到《高空作業審批表》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到現場查看,如因審批把關不嚴造成事故,工程總監/經理負有責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業可由項目主管代工程總監/經理行使高空作業管理權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業,必須由值班經理或工程總監/經理負責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1)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綜合症、嚴重貧血、關節炎、恐高症、視力障礙等不宜登高人員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2)沒有《高空作業審批表》或《高空作業審批表》沒有通過,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3)惡劣天氣情況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安全措施不到位,無安全器械,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環境惡劣、無防護措施和設施,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5.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帶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過兩米,必須有人輔助;

(4)作業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時作業;

(5)高空作業所需工具、物品必須有專用工具傳遞,不得拋擲;

(6)高空作業下方爲禁戒區域,人員進入必須佩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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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爲加強江西建工集團公司指揮部施工機械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的規範化管理,使各環節的工作有章可循,確保施工機械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機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適用於江西建工集團指揮部所有的施工機械在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義

四、相關文件

1.《機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機械安全管理規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機防風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車輛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裝、運輸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職責

1.工程技術部是江西建工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部門

2.工程技術部負責江西建指揮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機械的安裝(拆卸)、運輸、使用、維修、檢測工作,負責建立“四支隊伍”並確保其安全可靠運作。

3.工程技術部負責、塔吊、物料提升機的日常保養及指揮部外租機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負責自身配置的施工機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對指揮部施工機械管理進行安全監督。

六、程序

6.1.施工機械進、退場

6.1.1.進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具有出廠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指揮部外租機械須提供防書面防風措施,並在合同中明確。

6.1.2.施工機械進、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須填寫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機械進、出場申報表》報總包。

6.2.施工機械安裝、拆卸

6.2.1.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在合同中明確。

6.2.2.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編寫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必須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並報監理存檔。

6.2.3.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應配足各工種人員,並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專門培訓並取得相應有效證件。

6.2.4.施工機械在安裝或拆卸前必須辦理危險施工安全作業票並按規定的審批,對安裝或拆卸人員進行該施工機械安裝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和簽證工作,安裝拆卸人員應按該施工機械的安裝或拆卸作業指導書中的要求進行作業。

6.2.5.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工況性能的施工機械,在使用前應根據施工機械實際安裝工況、現場條件、吊裝作業要求來決定試驗負荷和試驗工況。

6.2.6.施工機械在安裝完畢後應按規定進行試吊,試吊合格後方可進行移交,並做好交接手續。

6.2.7.對施工機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備用設備、專用工具、專用油料和備品,要分類妥善安全保管,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翻新。

6.3.施工機械使用

6.3.1.施工機械操作人員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6.3.2.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不同作業(如:大件設備吊裝、大型吊機裝拆、大型設備運輸等)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險因素。組織專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進行分級劃分,其次制訂危險因素預防控制的具體方案,再對方案、安全措施進行交底,落實專人負責並明確責任,使危險因素真正在施工現場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機械臺帳和單機檔案,隨着工程施工進度對施工機械的需求及時更新施工機械臺帳。單機檔案包括:設備及機組人員,操作人員上崗證,本機安全檢驗合證,進、出場登記表,吊機防風方案卡,安全操作規程,起重作業十不弔,吊機安裝、改工況作業指導書(危險作業票、技術、安全措施交底簽證表、安裝記錄、試驗記錄及報告等),機械月度檢查記錄、機械月度保養記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6.3.4.施工機械使用時,司機應嚴格執行該吊機的安全規程,工作前應做好吊機各項目檢查,同時確認環境、地質、氣象是否達到吊機作業要求,工作完畢應正確填寫行車日記,如工作需要連班必須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達到施工機械額定負荷的95%及以上,或兩臺及兩臺以上施工機械擡吊同一重物,在高壓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時和其他特種吊裝作業時,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並應有施工負責人在現場指導。

6.3.6.加強大型吊機的防風工作,確保大型吊機在大風季節的施工安全,應針對吊機的特點和防風要求制定吊機防風方案卡,確定防風通道、防風場地、防風材料和輔助吊機、防風作業人員、防風作業程序等。

6.3.7.起重作業應遵守以下“十不弔:

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

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

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弔;

斜拉斜吊不弔;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動物不弔;

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

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埋地下或凍在地下的物件不弔;

有連接的物件不分開不弔;

非起重人員指揮或無證人員操作不弔。

6.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

6.4.1.制定施工機械的月度檢查、保養計劃,爲防止出現缺保、漏檢現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跟蹤檢查和監督,並對檢查、保養情況進行記錄,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故障,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機械由專人負責每月進行一次例行保養,每日進行一次日常保養,大修或裝、拆後進行一次專項保養;每月按檢查表進行一次專項檢查。以上檢查和保養工作必須保存相關記錄,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4.3.施工機械發生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由維修人員進行仔細的檢查以確定檢修項目,在檢修工作之前對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並簽證,檢修人員應按該起重機的檢修作業指導書或方案的要求進行檢修作業。

6.4.4.施工機械檢查、維護保養髮現的不符合情況分別由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及各部分負責消缺。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2

安全第一,輕拿輕放,堆碼穩固,預留通道,橫看成行,豎看成列,標籤向外,箭頭朝上,大不壓小,重不壓輕,好不壓壞,木不壓紙,方不壓圓,乾溼分開。

第一、裝卸人員入職後必須掌握公司倉庫區域劃分情況,以及各區域的具體功能作用:

第二、倉庫貨物堆放要求:各個客戶的貨物間要留有間隙或其他明顯標識區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員、裝卸人員(含叉車司機)入職後必須掌握倉庫內各類搬運和裝卸設備的日常維護、正確使用與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車司機必須能進行叉車日常維護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裝卸人員必須懂得各類手推車的結構、維護與使用。

第五、叉車作業時,一定要有人員在旁指揮與協助,其他人員不得在旁圍觀,要特別注意人員與貨物的安全,不要損壞被裝卸的貨物和臨近的貨物,保證貨物堆碼與擺放整齊、平穩。

第六、裝卸人員在用各類手推車(老虎車)時,在裝貨物時不得強行將手推車插入貨垛底,原則上要有人從旁協助,以保證貨垛底層貨物包裝的完好性;卸車時不能用拋甩、腳踢的方式使貨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裝卸人員入職後要學會在捆綁貨物、防雨篷布時繩子打活結的方法。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3

1、用電作業時,應由電工在場進行操作,無證人員嚴禁作業。

2、在更換保險、插頭、插座時,應做到先停電後作業,嚴禁帶電作業。

3、更換電器電源時,嚴禁帶電作業,停電時一定要掛“停電維修”牌並且配電室要上鎖,室外留人防護,以防他人進入將停電閘刀合上。

4、維修機械需停電作業時,應將所屬機械的配電箱門上鎖並掛上“停電維修”牌。

5、全場員工和外協作業人員,嚴禁在生產區和作業區內將電線亂拉亂扯,嚴禁長明燈和取暖器及電腦等電器設備常開不關。

6、嚴禁使用無開關的電器設備,嚴禁無開關電器設備以閘刀或空氣開關及保安器代替開關使用。

7、登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作業區下面嚴禁站人,上杆作業和高空作業時嚴禁不使用安全帶作業。

8、嚴禁酒後上崗作業。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4

第一章總則

爲規範登高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登高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華能赤峯書聲風電場

第二章高處作業的定義與分類

本制度所指登高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登高作業分爲一般登高作業和特殊登高作業兩類。

(一)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稱爲一般登高作業;

(二)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爲特殊登高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處作業、高溫或低溫、雨雪天氣、夜間、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突發災害搶救、有限空間內等環境進行的登高作業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登高作業。

第三章高處作業審批

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標準》。進行登高作業需向生產辦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登高作業許可證》,一般登高作業由生產辦審批,特殊登高作業由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檢查確認後,公司主管安全領導負責審批。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

第四章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凡是墜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業,均稱爲登高作業,高度雖不足2米,但作業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於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轉動設備或堆放容易傷人的物品,工作條件特殊(風雪天氣),有機械震動的地方,在有毒氣體存在的房內工作時,均應按登高作業的規定執行。

二、在進行登高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梯或安全網(強度合格)等防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或雷電天氣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三、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合格,並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準及酒後等人員不準進行登高作業。

四、進行登高作業的人員一般不應交叉作業,凡因工作需要,必須交叉作業時,要設安全網、防護碰等安全設施,否則不準作業。

五、高處拆除工作,必須提前作好方案,並落實到人。

六、鋪設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築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時,必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

七、登高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從上往下或從下往上拋扔工具、物體或雜物等,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時應及時將各種工具、零部件等清理乾淨,防止墜落傷人,上下輸送大型物件時,必須使用可靠的起吊設備。

八、進行登高作業前,應檢查腳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當結冰、積雪嚴重而無法清除時,應停止高處作業。

九、在易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房上部及塔頂上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時,應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員馬上撤離現場。

十、登高作業地點應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距普通電線1米以上,距普通高壓線2.5米以上,並要防止運輸的導體材料觸碰電線。

十一、登高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

十二、夜間登高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章風機及集電線路塔登高作業安全措施

一、擔任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鑑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症的人員,不準參加高處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身體不適、飲酒、情緒異常時,不得登高作業。

二、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高處作業時要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如配備安全帶、登高用具、圍欄等)必須檢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四、高處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作業過程中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繫牢後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五、登塔作業至少兩人,應攜帶手機或對講機,保持通訊暢通。

六、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將風機手動轉入服務狀態或就地控制狀態,打開塔筒和機艙的照明;需要斷開風機箱變低壓側斷路器的,應在斷路器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安全警示牌。

七、在塔內攀爬前,登塔人員應先檢查使用的安全防護工具和風機登高設施是否有效。

八、初次登塔人員在採取防止墜落的安全措施後,可接受塔內攀爬培訓並有監護人陪同輔導。

九、塔內攀爬時,一個人在爬梯上攀爬,下一個人必須等上一個人攀爬到頂部離開爬梯,關閉蓋板或已經穿過一節塔筒到達平臺關閉蓋板後纔可以攀爬。

十、攀爬時若發現爬梯、平臺或機艙底板上有油脂應立即擦拭清理乾淨,防止打滑墜落。

十一、塔內攀爬時,無論上升還是下降,每次通過平臺後都要關閉蓋板門;到達安全滑軌盡頭時,在頂部平臺的蓋板門關閉前不得解開防滑鎖釦。

十二、安全帶掛鉤應掛在規定的位置或牢固可靠的位置,嚴禁脫鉤作業。

十三、塔內攀爬時,工具和備件要通過結實可靠的安全袋裝運,不應隨身攜帶,防止墜落傷人。

十四、工具、備件等材料應放在風機平臺上,作業時關閉蓋板,防止從高空墜落髮生事故。

十五、在風電機機艙或平臺上工作,爲了防止工具和備件器材掉落,應關閉塔筒所有平臺蓋板。

十六、高處作業時,與該項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工作地點的區域下方內不應長時間通行或逗留,必要時應設臨時圍欄隔離或裝設其它安全警示標誌。

十七、風速超過12m/s不得打開機艙蓋或進入輪轂內進行工作,風速超過14m/s應關閉機艙蓋。

十八、禁止在雷雨天氣及夜間沒有充足的照明情況下進行露天高處作業。雷雨天氣,應馬上停止工作,立即撤離風力發電機組,禁止在風力發電機組附近逗留。

第六章登高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職責: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二)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業;

(三)監護人職責: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爲;

(四)生產部門職責: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五)其他簽字領導的職責:對特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2023新版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最新修訂 篇25

1範圍

爲進一步加強對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

2職責

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

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

3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

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爲三級:

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100t;

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t至小於等於100t;

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於40t。

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5.3吊裝質量大於等於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複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實施。

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6.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gb 16179的規定。

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覈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7作業中安全措施

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7.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覈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爲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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