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規章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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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規章制度 篇1

一、全體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現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配合各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防護規章制度(通用4篇)

二、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由莫志偉負責輻射防護工作,並加強對射線裝置的監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線裝置前,向環保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經環保局審批,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後,從事許可證範圍內的輻射工作,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許可證有效期(5年)滿,需要延續的,於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環保提出延續申請;購買新的射線裝置重新做環境影響評價,並向環保部門申辦輻射安全許可證,項目投入正式運行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投入正式運行;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登記內容或終止放射工作時,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輻射許可證的環保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或註銷手續;射線裝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間破損,及時向環保部門做好射線裝置檔案的註銷登記,不隨意處置。

四、從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護意識,獲得培訓合格證後,方上崗從事輻射相關工作,並每2

年組織複訓。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的人員也要定期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管理。

五、從事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需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禁忌症方可上崗,上崗後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體檢結果由科主任存檔;輻射工作期間,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計,每季度接受劑量監測,儘可能做到“防護和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監測結果由主任負責記錄,並存檔;合理加強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定期發放相關津貼、加強營養。

六、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設置放射性標誌和防護警戒線,報警裝置或者工作批示燈;已鑑定委託檢測合同,每年定期對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上報當地環保部門;擬配備監測儀器以及劑量率儀器。

七、單位每年對輻射工作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一次自我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估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報當地環保部門,並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主任負責。年度評估報告包括射線裝置使用臺帳、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八、輻射事故發生時,嚴格以《放射事故報告制度及應急處理方案》中的方案進行處理,必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

輻射事故發生後由輻射安全管理小組總結報告,並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實,以防發生同類事故。

防護規章制度 篇2

1、認真貫徹、執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檢查室及操作室必須嚴格、定期接受國家有資質檢測單位檢測合格後方可使用。

3、閒雜人員不得進入檢查室。

4、檢查前確認檢查室防護門已完全關閉並反鎖。

5、使用各種成像參數,以減少曝光量。

6、受到輻射的醫務人員,除登記其姓名、受照射日期及照射次數以及使用的`放射診斷技術外,應定期查血至正常爲止;必要時應暫時脫離射線環境。

7、一般情況下,患者性腺及射線敏感器官屏蔽。

8、室內除放置必要的配套設備外,不得放置任何其它雜物。

9、放射工作人員須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定期體檢,接受個人劑量監測、防護知識培訓及法規教育,經考覈合格後,方可上崗,做到“個人劑量檔案、健康檔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檔案”三檔齊全。

防護規章制度 篇3

1高溫作業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 總則

1.1 爲貫徹“預防爲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存在高溫的作業場所。

2 作業管理

2.1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 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採取一般降溫措施後仍不能達到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2.3 根據不同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築條件,應從生產、建築方面的實際情況,採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2.4 在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程應採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儘量加以改進。

2.5 通風

2.5.1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確保崗位職工高溫期間的安全工作

2.6 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2.6.1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2.6.2 鹽汽水含鹽量一般採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爲宜。

2.6.3 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6.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並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爲宜,不應暴飲。

2.7 暑季作息時間

2.7.1 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7.2 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餘時間,並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2.8 應爲露天作業的職工設置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2.9 個人防護

2.9.1 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9.2 凡從事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2.9.3 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置保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3 健康管理

3.1 健康檢查

3.1.1 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3.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並由企業的職工衛生管理部門或醫療單位保存和管理。

3.3 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症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後立即送往醫院。

3.4 對確診爲中暑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

4 職業衛生教育

4.1 就業前教育

4.1.1 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4.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 經教育後,通過考試或考覈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4.2 就業中教育

4.2.1 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4.2.2 教育內容包括:

(1).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2).本崗位高溫危害應採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4.3 提高教育

4.3.1 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部門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4.3.2 教育內容包括:

(1).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文件;

(3).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5 附則

7.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

2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爲搞好本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各處室、分廠。

二、職責與分工

主管處室:生產處。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相關處室:各處室、分廠。爲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三、內容與要求

1、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2、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高溫分廠應採取有效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風口。

4、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佈。

5、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置員工休息室。

6、按規定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荷香正氣液、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7、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8、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3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高溫作業係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於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單位醫療部門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迴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並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溼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並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佈。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採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20xx)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採取輪換作業等辦法,儘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防護規章制度 篇4

l、放射科x線輻射防護工作由科主任負責,科室指定兼職人員協助科主任做好x線輻射防護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員要增強放射防護意識和責任性,在放射診療工作中應當遵守醫療照射正當化和放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科室定期組織對放射科診療場所、設備和人員進行放射防護檢查。

3、放射診斷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具備相應的資質;各級各類人員應熟悉放射設備的主要結構和安全性能,確保設備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發生。

4、放射科各x線檢查室、控制室的輻射防護必須達到國家要求;放射科診療場所必須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放射科診療場所必須配備工作人員和受檢者防護用品。

5、在放射檢查前應事先告知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在登記室、x線檢查室設置告示牌。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x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後8周至15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在放射檢查中對鄰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下,攝片、透視、介入治療等儘可能採用高電壓、低電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員在放射檢查前應關閉檢查室門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檢查室;確實因病情需要,必須陪同檢查者,應給予必要的防護用品,陪同人員應儘量遠離x線球管。

7、技術人員要嚴格執行各種放射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影像質量,減少廢片,避免重複照射。有條件的單位儘可能採用數字化x線檢查,減少輻射。

8、放射科工作人員工作期間應佩帶個人計量儀,接受專業及放射防護培訓;定期健康檢查,醫院建立個人計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1、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持放射工作人員證上崗。

2、放射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配戴個人劑量計。

3、透視前應充分暗適應。縮小光圈到適當範圍,縮短時間,儘量減少照射量。

4、透視用管電壓50-80kv,管電流2-5ma。不得輕易超出該範圍。

5、照射時光圈應開到照射範圍,減少散射線、亂射線的提高。

6、曝光時、關上機房大門,非相關人員不得進入機房。

7、受檢查者接受檢查時,非投照部位,重要器官進行防護。

8、一旦出現放射事故,應立即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放射人員上崗前必須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從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員必須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檢查,個人計量檢測及防護知識培訓。

3、定期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制定並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報告。

5、注意掌握x線檢查的適用範圍,正確合理地使用x線檢查。

6、放射工作人員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

7、當正在進行x線檢查時,其他人員不應留在機房內,當受檢者需要攜扶時,對攜扶者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員的範圍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開展介入放射治療的其他科室等)從事放射診療活動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2、醫務科(或放射科等)負責本院放射診療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放射防護培訓檔案,並妥善保存。

3、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必須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科對新錄用或調入的擬從事放射診療的人員必須依據有資質的體檢機構出具的上崗前體檢報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纔可以錄用。

4、放射診療工作人員上崗前,醫務科應爲其配備個人劑量計,及時安排其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和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放射診療的衛生局)爲其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5、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每2年到有資質的體檢機構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也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由醫務科在7日內如實告知本人,並將結果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根據體檢機構的意見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舲;對需要複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及時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按照規定佩帶個人劑量計,每3個月檢測一次,檢測結果抄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對於個人劑量高於劑量限值1/4時,必須由醫務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並採取相應措施。

7、放射工作人員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8、對懷孕或在哺乳期間的婦女,不得安排應急處理和職業性內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員在職業健康監護、個人劑量檢測、防護培訓中形成的檔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員證》歸醫院所有,由醫務科統一保管,終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複印本人的'檔案,醫院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複印件上籤章。

放射防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加強放射防護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配備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明確放射事件應急處理措施。

2、從事放射診斷工作,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關診斷工作。

3、每年委託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放射診斷工作場所、設備性能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及狀態檢測,保證放射診療設備和放射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有明確的醫療目的,嚴格控制受照劑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告知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影響;對臨近照射處的敏感器官和組織進行屏蔽防護;應當儘量以胸部x線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5、放射診療工作場所其入口處必須設置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進行射線檢查必須關好防護門、窗並限制無關人員,如確需陪護,必須向陪防人員提供防護用品。

6、放射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接受個人劑量檢測,定期進行防護知識培訓,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上崗。

7、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使用受檢者轉診接受不必要的重複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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