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調解工作十項制度

來源:瑞文範文網 3.42K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縣人民調解工作十項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區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調解工作。

2、調解工作堅持:“防激化、創三無、爭先進”爲主要目標,積極維護社會穩定。

3、經常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職工自覺學法、懂法、用法、不違法。

4、調查瞭解並及時掌握每個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經常分析、研究、及時進行教育,及時化解,使一般糾紛不出單位,重大糾紛及時報告。

5、建立調解登記薄,做到調解有登記,件件有着落,使調解工作逐漸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6、調解委員會要經常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學習有關黨的方針、政策、熟悉調解工作。

7、調解人員要經常深入羣衆,工作要紮實,方法要靈活,頭腦要清醒,政策要明確

二、糾紛排查制度

1、調委會集體研究,調委會主任具體負責,調解員、信息員參加,根據易發生糾紛的時令性、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進行排查。

2、鄉鎮每月排查1次,村(社區)每半月排查1次,調解小組每10天排查1次。

3、制定嚴格的排查計劃,確定重點戶、重點人、重點糾紛,發現問題層層上報,絕不瞞報、漏報、謊報。

4、落實排查計劃,按照規定的排查方法、手段,在各自責任轄區內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排隊,切實做到情況明,底子清。在此基礎上,對排查出的糾紛和糾紛苗頭、隱患進行梳理分類,並認真填寫《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

5、堅持調防結合,邊排邊調的原則,對發現的糾紛苗頭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糾紛登記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糾紛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或書面申請都應當進行登記,做到忠實於客觀事實,儘量記錄當事人的原話或原意。

2、糾紛登記應當記明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事由、記錄人簽名或蓋章、登記日期。

3、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糾紛登記薄。下設的調解小組也要設立登記薄,並將登記情況每月上報調委會。

4、對於瀕臨激化的糾紛或需當即調解的糾紛,可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先行調解,後補辦糾紛登記手續。

5、對不屬於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範圍的糾紛,登記後註明移交的機關或承辦人。

6、糾紛登記後分類建檔。

四、糾紛回訪制度

1、定期回訪。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處的複雜糾紛,如涉及多方當事人、有激化或反覆可能、時間跨度大的糾紛要指派專人及時進行回訪,並在調解協議履行期間或調解後的一段時間定期回訪,以鞏固調解成果。

2、針對性回訪。對履行調解協議的關鍵人,有可能反悔的人以及有利於履行協議的調停、斡旋的人要進行回訪。

3、回訪的內容。主要了解調解協議的執行情況及影響協議履行的隱患;瞭解當事人特別是易反悔人的思想狀況,行爲有無反常,對調解協議的態度、反響;有無新的糾紛苗頭;對調解人的意見、建議等;回訪工作必須形成記錄。

4、分析研究,制定對策。對有各種隱患、糾紛動向、激化苗頭的,要採取措施,重大糾紛險情要及時上報,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要予以糾正和改進。

五、人民調解統計制度

1、確定統計人員,建立統計薄。

2、設立統計表。在司法行政機關下發的月報、季報、年報表的基礎上,根據各調解組織的實際,另行設立組織建設、工作情況等表冊,並逐項認真填寫。

3、做好糾紛登記工作,確保統計數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申請受理、主動受理、移交受理的糾紛都應統計。凡達成協議的視爲調解成功,糾紛復發或履行協議後又反悔的,按另一起糾紛重新統計;當事人有自殺、犯罪表示和正在實施,經調解及時予以防止的視爲防止自殺或防止民轉刑案件。

4、及時彙總上報。鄉鎮和村(社區)調委會在每月月底前將所登記並已調解的糾紛按統計項目填表彙總,覈對無誤後上報司法所,司法所及時彙總後報縣司法局。

5、建立統計檔案,設立統計臺帳。各種登記簿、統計表按時間年限分類、按立卷要求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以便查閱。

六、人民調解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1、設專人管理,建立調閱保管制度。

2、把好文書審查關。調解文書包括糾紛登記原始記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以及調委會調解未成功糾紛的處理意見和各種證明材料等。調解文書檔案要一事一案一卷,立卷時要審查卷中文書的種類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乎要求。

3、裝訂成冊。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一個糾紛調解完畢後一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在封面和目錄中按要求註明卷宗內容、歸檔編號。不需出具協議的應填寫登記表,按時間先後順序或類別編號,一年一裝訂,製作統一規範的封面,年終歸檔。

4、民間糾紛調解檔案一般保管期限爲三年,個別重要的保管期限爲長期或永久。

七、會議學習制度

1、傳達學習。傳達學習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等。

2、討論研究。對於情節較複雜、爭議大的糾紛,或者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不明確的糾紛以及調委會主任認爲應當由集體研究解決的問題,都應在全體委員會上研究解決。

3、情況交流。對在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交流,互通糾紛信息,對不同時期糾紛上升和下降的趨勢、原因以及對策相互探討,求同存異,取得共識。

4、集中培訓。針對一定時期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和薄弱環節,邀請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專業人員講解法律執行中的難點、人民調解工作中的疑點,提高調解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水平。調委會會議應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調委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可定期召開,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不定形式召開。

八、評比獎懲制度

1、鄉鎮、企事業單位和其他調委會一季度一小評,半年進行一次初評,年終進行總評;

2、評比的內容即調委會各委員及調解小組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各自轄區內民間糾紛的排查、預防、糾紛發生率、調解率、成功率、成功的經驗、工作中的失誤和教訓及原因等。

3、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採取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並重的方法進行獎勵。

4、對工作不負責任,工作不力或存在嚴重問題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給予通報或批評教育。

5、對違法亂紀的,給予嚴肅處理或者撤換、解聘,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九、信息報告制度

人民調解信息報告範圍、程序、時限、方式及上報任務。

1、信息報告範圍

(1)因婚姻家庭糾紛、生產經營性糾紛、財產性糾紛、侵權糾紛等民間糾紛引起自殺、民轉刑、羣體械鬥、羣體上訪的動態和苗頭。

(2)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民間糾紛。

(3)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的社會矛盾糾紛的動態和苗頭。

(4)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案件。

(5)經調委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在訴訟階段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認定無效的較長典型的案件。

2、信息報告程序

報告一般實行逐級上報的原則,即(居)調委會——(鎮鄉)司法所——縣司法局(基層工作管理股)。

3、信息報告時限和方式

對重大矛盾糾紛的信息要以最快方式,在最短時間內(6小時)向街道司法所報告,對階段性工作情況要及時分析、及時總結。報告原則上採用文字材料的形式。

4、信息報告任務

各調委會每月報送矛盾糾紛信息不少於1條,每年提供的典型事例材料不少於3篇。

十、崗位責任制度

調委會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以提高調解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把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業務登記、信息反饋等任務落實到人,凡發生糾紛及糾紛苗頭,必須及時到場控制和調解,糾紛調解率必須保證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司法所每季度檢查一次,作爲半年初評和年終總評的依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