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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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環境污染嚴重,因此政府應該加強環境保護措施。下面小編爲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2019年4月20日下午,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聽取《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的說明並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會議透露了《條例(修訂草案)》在治理上海大氣污染,保護土壤環境,加大違法處罰等方面的新內容。

上海實現PM2.5濃度下降目標尤爲艱難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張全介紹,自《條例》實施以來,上海市環境質量總體上持續改善,2019年,上海市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比2019年下降了25.15%、18.40%、33.03%和32.10%,全面完成國家下達的“xx”減排任務;

2019年,上海市首次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2019年市,上海水環境質量評估斷面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的濃度分別下降29.8%、36.0%和21.1%。另外,噪聲、輻射等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

張全表示,上海市環保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隨着人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環境污染形式依然嚴峻。上海市能源結構以煤爲主,鋼鐵化工等重型工業佔比高,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於較高水平,減排空間也越來越有限,傳統末端治理的方式已難以爲繼。同時,國家對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將於2019年度對上海市大氣、水等領域環境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覈,其中要想實現2019年PM2.5年均濃度較2019年下降20%的目標尤爲艱難。

張全表示,爲進一步提升上海市環境治理、迫切需要採取更強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其中不少措施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支撐。“爲有效推進上海市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有必要及時修訂《條例》。”張全說。

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

當前,上海市大氣污染狀況雖然得到了一定控制,但防治形勢依然不容樂觀,亟需進一步強化有關管控措施。

爲此,修訂草案規定了四方面措施:

第一,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出現污染天氣或者預報出現污染天氣以及根據國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動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暫停或者限制排污單位生產、限制高污染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

第二,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在逐步推進高污染機動車淘汰的同時,要求託運單位不得委託使用高污染機動車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運輸活動。

第三,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違反規定的,將被處以較高額度的罰款。

第四,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上海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並要求相關單位嚴格遵守該標準。

工業用地轉居住、教育等須嚴格修復

“常州外國語學校污染事件”引發了社會對土壤污染的關注。近年來,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但相關法律、法規僅做出了原則性規範,缺乏可操作性。

針對上海市土壤污染實際情況,修訂草案創設了新的規定,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首先,環保等部門應該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污染源排查工作。其次,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的規定,定期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向環保部門報告。最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應當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治理評估。

強化土壤污染的防範和修復責任。發現存在環境風險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防控方案,並採取防範措施;污染髮生後,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生產、銷售、貯存液體化學品或者油類的企業還應當進行防滲處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嚴格規範污染場地用於敏感性建設項目。工業用地以及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用地轉爲居住、教育、衛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修復,方能投入使用。

大氣污染罰款上限提至一百萬元

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衆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衆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

爲此,修訂草案規定了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的信息公開規定。一是政府層面,要求環保等部門依法公開環境治理、環境監測、許可、處罰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二是企業環境信用信息也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同時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另外,修訂草案還特別規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信息平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都需將本領域的環境保護信息向平臺歸集,便於部門間共享環保信息和公衆瞭解環保情況。

針對當前生態環境嚴峻形勢,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增了按日計罰、停車整治、查封扣押、停止供電等一系列強化法律責任的措施,較好地克服了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授權,將“違反管理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等情形新增爲可實施按日計罰的事項,並參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一百萬元,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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