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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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爲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行爲的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較大數額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或者企業營業執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簡稱備案審查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受理和審查工作,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辦理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報備工作。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本系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辦理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受理和審查工作,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辦理本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報備工作。

第五條行政處罰決定機關依照下列規定備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隸屬的政府工作部門備案;

(四)垂直管理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分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備案;

(五)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決定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分別按本條(二)、(三)、(四)項規定備案。

第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備案表等有關資料報送備案。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文書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規定。

第七條 備案審查機構可根據需要調閱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有關行政處罰的案件材料。

備案審查機構調閱案卷或者有關材料時,應當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填發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調閱行政處罰案卷通知書的要求報送案卷或者有關材料。

第八條 備案審查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爲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有違法或明顯不當行爲的,應當向報備機關提出。報備機關拒不改正的,備案審查機構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

第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在規定期限內不備案或者拒絕備案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建議具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部門、本系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及審查情況。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由省直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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