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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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處罰決定範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處罰決定範文

行政處罰決定範文範文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

XXX;(營業執照註冊號: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當事人XXX一案,本機關於20xx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經依法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於20xx年XXX月—XXX月經營XXX的“XXX”,違法所得XXX元,尚餘XXX件未售出(規格爲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機關依法登記保存。違法事實認定的理由如下:

1、本機關於20xx年XXX月從當事人倉庫裏抽檢了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爲XXX、XXX和XXX的三個“XXX”農藥樣品,經檢驗,生產批號爲XXX的質量合格,另兩個批次不合格。一個是生產批號爲XXX的XXX含量爲1.7%,質量標準應爲≤1.4%,超出質量標準0.3%,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另一個是生產批號爲XXX的XXX含量爲2.0%,質量標準應爲≤1.4%,超出質量標準0.6%,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本機關向當事人及時當面送達了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當場表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並不申請複檢,在法定申請複檢期限內也未申請複檢。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下列農藥爲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判定標稱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爲XXX和XXX的“XXX”農藥爲劣質農藥。當事人銷售的產品裏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過標準,同時違反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嚴禁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農業投入品。對限制使用的農業投入品,經營者應當告知購買者有關使用範圍和用法、用量等內容”。

2 20xx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了標稱XXX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批號爲XXX和XXX的劣質“XXX”農藥是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2、當事人於20xx年春季從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購進XXX件“XXX”(規格爲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產批號爲XXX的XXX件(該批次質量合格);生產批號爲XXX的XXX件;生產批號爲XXX的XXX件。本機關覈實當事人共銷售了XXX件劣質“XXX”農藥,銷售收入135078.60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認定當事人經營劣質農藥的違法所得爲135078.60元。本機關依法對尚未銷售的XXX件劣質農藥進行了證據登記保存。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爲證:1、湖北XXX農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2、湖北XXX農資有限公司XXX農藥經營上崗證複印件;3、湖北瑞豐達農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證複印件;4、抽樣取證憑證;5、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6、生產批號爲XXX、XXX、XXX的XXX農藥產品合格證;7、詢問筆錄;8、現場檢查(勘驗)筆錄;9、涉案產品購、銷憑證複印件;10、產品確認通知書;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認材料; 12、涉案產品檢驗報告; 13、涉案產品檢驗報告送達回證;14、其他有關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11月13日經過集體討論,20xx年11月15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鄂(農藥)罰[20xx]XX號),20xx年11月15日當面送達,當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要求聽證,但進行了陳述申辯。當事人稱:一是批號爲XXX批次的劣質農藥XXX含量超出質量標準0.3%,請求對這個批次的產品從輕處罰,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從天門、潛江、沙洋收回劣質農藥XXX件。

行政處罰決定範文範文二

關於官**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官**,男、漢族、現年44歲、國小文化,家住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現暫住湖南省**縣**鎮河西街,系**縣**鎮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湖南省**縣**鎮河西街鷺鷥莊;經營範圍:預包裝食品、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註冊號:4331276*********;註冊日期:20xx年9月1日;郵政編碼:416700;聯繫電話:xxx。

20xx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河西街對當事人開設的食品店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當事人現場不能爲執法人員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麥郎”方便麪等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於是執法人員當即給當事人下達了《當場處罰決定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予以警告處罰,並責令當事人七日內改正違法行爲。20xx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食品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麥郎”方便麪等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當日,經主管局長批准,我局老司城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採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9月1日,當事人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然後在**縣**鎮河西街“凱翡加油站”內開設一家食品店,從事預包裝食品、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零售經營活動。經營中,當事人在採購“金箭”口香糖、“今麥郎”方便麪等食品時,沒有按照規定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相關證明文件。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於20xx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我局對其違法行爲給予了警告和責令限期改正,但當事人逾期仍然沒有改正其違法行爲。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個體工商戶身份及其經營範圍;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經營食品的資質;

證據(四):20xx年3月18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對其下達過《責令改正通知書》及責令改正期限爲七天;

證據(五):20xx年3月18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當場處罰決定書》一份,證明我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了警告處罰;

證據(六):20xx年4月15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責令限期內沒有改正違法行爲,仍然不能提供有關食品的供貨者許可證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證據(七):20xx年4月18日,證明當事人在採購有關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其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字認可,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採信。

20xx年4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籤收後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採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標準,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爲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0***********),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9日

行政處罰決定範文範文三

關於周**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周**,女、土家族、現年36歲、國小文化,家住x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現在**縣**鎮中心市場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郵政編碼416700;聯繫電話: xxx。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中心市場巡查時,發現一家皮鞋店沒有懸掛《營業執照》,經查問,該店業主名叫周**,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於是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皮鞋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當日,經主管局長批准,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3月25日,當事人以3.2萬元/年的價格,在**縣**鎮中心市場組下門面,開設皮鞋店,從事鞋類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皮鞋店開業前,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於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並對其下發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從開業至立案之日止,當事人銷售皮鞋獲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其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縣**鎮中心市場內;

證據(三): 20xx年4月1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城關監管所對當事人下達過《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及其限期辦理註冊登記的時間爲20xx年4月12日之前;

證據(四):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繼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地址;

證據(五):執法人員拍攝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有皮鞋等各種鞋子;

證據(六):20xx年4月14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以及在此期間的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認可,並經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並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採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籤收後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其行爲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爲;”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爲。

鑑於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從輕處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於無照經營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事故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爲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標準》第五十五條:“經營額不足五千元或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並處不足五千元的罰款;”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爲,予以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12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貳仟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爲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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