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崗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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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局是中國地級市、縣級市、縣一級分管與三農(農業、農村、農民)工作的政府行政機構,負責管理農業部門,監督農業行爲。下面爲大家帶來的是農業局崗位說明書,僅供參考~

農業局崗位說明書

(一)擬訂農業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擬訂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金融保險、稅收、農業財政補貼及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並參與制定相關政策。

(二)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指導耕地、農用水域與灘塗、草地使用權流轉和惠農政策落實工作,參與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工作。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扶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投資項目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

(四)指導擬訂促進鄉鎮企業、農產品加工業、農村第三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政策、規劃、計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指導制定大宗農產品與農業投入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佈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覈,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監督管理;承擔農藥廣告審查工作;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農藥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

(七)負責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疫病防控工作。擬訂農作物有害生物與疫病防治、植物檢疫的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與疫病防控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農作物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檢疫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植保植檢體系建設、農作物有害生物測報防治、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防控;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佈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徵集、發佈農業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化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溼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和指導下,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不含沼氣)發展和農業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對農產品產地安全實行分類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宏觀調控和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糧食購銷、出口計劃;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縣委、縣政府提出的糧食產業結構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十七)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糧食供需總量平衡,組織餘缺調劑,確保糧食安全;負責制定完善糧食應急預案,建立糧食安全預警機制,組織、協調、落實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糧食供求失衡的具體措施。

(十八)承擔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體佈局、購銷計劃以及提出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地方儲備糧輪換計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十九)負責規劃和規範糧食市場體系,完善糧食市場交易規則;實施糧食收購行政許可,審覈全縣社會糧食收購資格;負責全縣社會糧食流通市場監督檢查,規範糧食收購行爲,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負責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檢驗檢測。

(二十)指導和扶持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開展產業化經營和“訂單”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企業盈利;推動糧食科技進步,組織實施糧食質量標準、計量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組織指導全縣糧食行業職工培訓、技能評審,負責聯繫和促進糧食行業協會工作。

(二十一)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軍隊糧油供應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做好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和全縣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強化社會糧食管理;指導督促多元糧食主體執行最低收購價格政策;負責糧食產銷與成本利潤的調查;完善市場糧食監控網絡體系,監測糧食市場價格,發佈價格信息。

(二十三)負責全縣糧食倉儲、加工和流通設施建設的規劃、佈局、申報工作;協助籌措落實建設和維修資金;負責糧食經營企業倉儲設施的技術規範及國有糧油倉儲設施的維修改造,實現糧食儲存安全保管;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申報和驗收等有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糧食政策、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及行業普法工作;根據國家法規擬定本縣配套實施辦法;負責糧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監督檢查糧食流通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或獨立行使對糧食經營者糧食購銷、儲存、加工、運輸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處罰;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工作。

(二十五)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管;負責國有資產、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共同管好糧食風險基金、督促檢查糧食補貼資金的撥補、使用及管理;負責指導和檢查縣屬糧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二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市農業局、市糧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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