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管理制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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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電氣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爲規範我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的使用管理,保證電氣焊作業的安全施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制度標準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老石旦煤礦井下和井口房內所有使用電氣焊作業的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述電氣焊作業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作業,以下簡稱“電氣焊”。

第三章成立電氣焊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通風副總生產技術科通風組生產技術科機電組安健環科生產指揮中心通風隊及相關使用單位

第四章職責劃分

第四條施工單位負責措施的編制及現場實施;

第五條生產技術科機電組負責電氣焊措施在分管業務範圍的審覈,審覈施工是否必須使用電氣焊;

第六條生產技術科通風組負責電氣焊措施的審覈、審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七條安健環科負責安排專職安檢員現場監督施工措施現場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調度室負責施工的組織協調,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九條通風隊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及措施執行是否符合通風要求。

第十條現場人員職責

1、施工單位操作人員負責電氣焊的現場施工;

2、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監督現場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施工組織協調工作;

3、瓦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

4、安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5、分管礦領導負責現場管控及實施。

第五章電氣焊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人員進行會審、簽字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地面單位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認真貫徹執行,其他場所和地點應採用常規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編制,由生產技術科進行組織相關人員會審簽字,方可實施;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十四條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當日值班礦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並將措施報送生產指揮中心,井下現場必須由當日跟班礦領導、安檢員、瓦斯檢查員現場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方式(電焊或氣焊)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施工單現場負責人(單位正職)、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施工作業後留守人員。

第十六條電氣焊措施必須對現場環境、人員操作、監督管理等方面危險源進行辨識,並有辨識和管控措施的記錄。

第十七條電氣焊措施一式三份審批完畢後,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生產指揮中心、現場施工負責人各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由分管礦領導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並簽字,然後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存檔。

第十八條電焊、氣焊設備憑審批過的《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鉤工負責電焊、氣焊設備入井檢查情況,入井前的捆綁、運輸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入井。

第十九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嚴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紮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第十九條電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井口把鉤工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後,必須及時將電氣焊設備升井,電氣焊設備嚴禁存放在井下,現場安檢員責監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氣焊設備的單位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接維修時,不得在井下維修,必須升井進行維修。

第二十一條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二十二條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的,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第二十五條電氣焊施工人員包括現場分管礦領導,施工單位正職、瓦檢員、安檢員、電鉗工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在電氣焊開始前向生產指揮中心彙報現場情況;生產指揮中心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後,作業地點再次用水噴灑,並有專人在作業地點觀察1小時後無任何隱患後向彙報調度室,調度員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臺8kg乾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二十八條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動火點20米以上,並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則不得作業。

第二十九條電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並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否則不得作業。

第三十條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電氣焊作業時,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應在電氣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鋪設接受火星,焊後及時用水熄滅火星。

第三十二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現場施工負責人(正職)必須將停工原因彙報生產指揮中心。

第三十三條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並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地面存放,嚴禁使用皮帶運輸、繩索捆綁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運送方式運輸。

第六章電氣焊審批

第三十四條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措施》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技術科、安健環科、通風隊審查,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

第三十五條審批程序如下:

1、施工單位:區隊隊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覈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人員。

2、生產技術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審查。

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動用電氣焊作業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4、通風隊:負責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進行審查。

5、安健環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審查。

6、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

7、總工程師: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及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8、礦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第三十六條使用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編制、審批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礦下午生產平衡協調會上進行審批。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按程序編制、審批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安全技術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工作任務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並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和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一式3份,施工單位審批完電氣焊措施後,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現場施工負責人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並簽字,然後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後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

第三十九條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地點必須有一份《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相符,嚴禁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七章監督考覈

第四十條井下無措施使用電氣焊作業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晨會上做檢查並對其考覈5000元,產生嚴重後果的按事故進行嚴肅追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若出現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的措施,對單位主要領導考覈5000元,對未編制措施的技術員考覈20xx元。

第四十二條電氣焊措施審批完畢後,未及時報送生產指揮中心和生產技術科對單位編制措施人員每次考覈200元。

第四十三條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紮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每次考覈200元。

第四十四條井下存放電氣焊設備(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或違反電氣焊設備運輸的規定,發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考覈3000元。

第四十五條電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相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瓦斯便攜式,對責任人每次考覈1000元。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在電氣焊開始前未向調度室彙報現場情況或施工時不在現場監護、電氣焊作業前、後未對作業地點灑水降塵、電、氣焊作業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每次考覈500元。

第四十七條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以上的對責任人每次考覈500元。

第四十八條電氣焊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審批,不按程序進行審批的對責任人每次考覈200元。

第四十九條電氣焊措施必須有計劃的審批,因提前一天審批,未提前一天審批電氣焊措施,當天審批當天的電氣焊措施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考覈500元。

第五十條電焊、氣焊措施審批人員簽字不全嚴禁作業,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覈200元。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復工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管理制度》廢止。

電氣管理制度 篇2

爲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井下使用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引發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維修,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2.設備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作業,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

3.井下需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4.礦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機電運輸部、通風滅火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門和總工程師、公司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執行,並有專職瓦檢員、安檢員及現場跟班負責人監督檢查措施落實。

5.一個電氣焊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夠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必須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域作業。

7.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調度室要在作業前通知關聯單位,以便做好防範措施。

8.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

9.電氣焊作業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人員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留查。

10.電氣焊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到調度室登記,調度人員要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狀態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

11.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後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12.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至少備有兩具8kg乾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並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和管理滅火器材。

13.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

14.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停止作業。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彙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5.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設備和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

16.電氣焊作業時,要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備用一定數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

17.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後,作業人員必須徹底清理施工現場,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並由焊後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彙報調度室後方可離開作業現場。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18.電氣焊作業完畢後,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並及時運至地面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巷、選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視同於井下作業。

20.作業完成後,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焊單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檔。

21.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時,一經發現要立即制止,並按照以下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⑴沒有審批作業單私自開焊的,給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給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規定審批作業單的人員,每人每次罰款400元。

2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施工的所有單位。

2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電氣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切實加強井下機電設備防爆管理工作,杜絕失爆現象出現,結合鑫銅公司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使用機電設備的單位。

第二章具體內容

第一條機運部成立電氣防爆檢查組,其職責是對井下電氣設備進行完好檢查、入井防爆性能檢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檢查。

第二條機運部要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設備使用情況、完好及防爆情況進行檢查,每週至少檢查兩次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下發電氣設備質量整改通知單,對失爆的按規定進行罰款,並在規定處理期限內,按時檢查落實處理情況。

第三條所有設備入井時必須有礦電氣防爆檢查組簽發的電氣設備入井許可證。運輸隊應對入井的設備嚴格把關,認真核對設備入井證,沒有入井許可證的設備,運輸隊有權拒絕該設備入井。發現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下井的,給予當班運輸隊井口把鉤負責人100元/臺的罰款。因該臺設備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四條機運部每月對全礦電氣設備防爆情況總結評比一次,對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對每月做的好的單位給予1000元的獎勵,並對有關領導和防爆檢查人員給予200元獎勵。

第五條所有機電設備的入井、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各隊設備管理員持設備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運部辦理防爆設備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運輸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序檢查無誤後方準設備入井。

(二)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設備,可經機運部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礦領導同意並由值班調度員簽字批准後,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運部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經辦人100元/臺·天。

(三)各單位設備包機人員應妥善保護設備防爆檢查合格證,以便上級領導及礦設備檢查組的檢查覈對。該臺設備升井後或在設備檢查中被設備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使用時,書面通知該設備使用單位,防爆檢查合格證自動失效。

(四)礦防爆檢查組應對每臺入井的機電設備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設備使用情況,發現無有效許可證的設備,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臺。由檢查組對該設備檢查後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五)電焊機等非防爆設備確需入井時,憑當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氣、電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無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該設備拒絕入井。

第六條井下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和五小電器,各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維護,確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檢查存在失爆的單位,給予一處罰款5000元,並對單位隊長、支書、機電隊長及責任人各加罰500元,檢查每月存在兩處及以上失爆的單位,加倍處罰,機電隊長撤職、責任人調離機電崗位。

第七條井下電氣管理嚴格執行《三大保護細則》,否則,經檢查發現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一)開關等電氣設備應臺臺上架,間距符合標準;小型電器應上板,否則,罰款50元/臺。

(二)電氣設備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蝕而無保護措施的罰款50/臺。

(三)接地保護裝置一處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缺少接地線的一處罰款200元。接地螺栓鏽蝕每處罰款50元。

(四)設備標誌牌填寫不清楚的罰款20元/處。

(五)擅自甩掉檢漏保護,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另罰責任人100元。

(六)檢漏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一臺罰款500元。

(七)不按時做檢漏試驗或記錄填寫不認真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

(八)因甩掉檢漏保護而發生觸電事故的,對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另對主管隊長、班長各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xx元。

(九)擅自改變設備機電保護整定值的,發現一處罰款500元。整定值內外不符的每處罰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繼電保護的一處罰款500元,對於因甩掉或短接保護而造成電機燒壞或其它電氣損壞的按原值賠償,並對事故單位的隊長及維護人員各處100元罰款。

(十一)發現使用不合格熔體的每處罰款200元,用金屬絲代替熔體的每處罰款1000元,將不同額定電流的熔體並聯使用的每處罰100元。

(十二)不經過機運部審批私自增加設備的罰款500元/臺,對主管隊長、直接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十三)井下無計劃停電,發現一次罰款100元(試驗檢漏除外),不按照停送電制度停送電的罰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單位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事故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十五)機電硐室值班人員不認真填寫記錄、撕記錄,發現一處罰款20元。

(十六)機電硐室供電系統圖與實際不相符的,一處罰款50元。

(十七)機電硐室設備衛生差的,一處罰款50元。

(十八)帶電移動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十九)設備電機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發現一次罰款50元/臺,電機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臺並責令立即整改。

(二十)電氣設備不完好的,一處罰款100元,電氣儀表不指示或指示不準確的罰款50元/處。

(二十一)帶電檢修電氣設備的,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對隊長、支書、機電隊長罰款500元。

(二十二)電氣設備的聯鎖裝置應齊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則罰責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線工藝不合格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三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電氣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爲了更好的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提高公司機電質量標準化水平,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淮北礦業井下電氣管理規定》、《淮北礦業機電管理規定》、《淮北礦業機電技術規範》,制定井下電氣管理辦法如下:

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張連福趙峻強

副組長:袁興全任軍趙傳祥徐坤戚傳水

薛峯王成

成員:田之俊楊松林蔣銀華常勇鍾樑永東陳明燦

毛洪剛賈賢平宮保建張子虎劉宗海程強

王安中任智富張偉孫中堂魯強魯根

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礦井電氣管理制度。

(二)落實處理供電系統重大隱患所需的資金。

(三)檢查和指導電氣管理工作。

(四)負責電氣管理獎懲。

第二章職責劃分

1、機電科是全公司井下電氣管理主管單位,負責組織電氣檢查、監督管理、採區供電方案設計審覈。

2、強化電氣管理人員管理,確保隊伍相對穩定,專業性強,素質高,並賦予電氣管理人員以下權利和責任:

(1)供電設計的審覈整理。

(2)負責井下各類電氣保護的計算、整定、監督檢查。

(3)依據供電設計發放電纜、小電。

(4)供電系統安裝後,計算整定並下達高、低壓過流保護值,交安裝維修單位整定;運行中根據負荷變動,應及時計算調整整定值。

(5)每月進行一次的檢漏開關的遠點試驗;檢查使用單位檢漏日實驗記錄,每季度進行一次接地電阻測定,認真填寫記錄。

(6)負責煤電鑽電纜的月度截頭的回收和記錄。

(7)負責審覈停電、搭(拆)火工作票,附圖必須註明電氣設備技術參數、申請停電時間、影響範圍、技術措施、施工及安全負責人。

(8)參加電氣事故追查會,並詳細記錄。

(9)及時變更供電圖板,每季繪製供電圖冊,井下設備佈置圖,編制電氣管理報表,上報集團公司機電處。

(10)負責全公司防爆設備、小電、電纜的驗收、貼證和現場監督檢查及井下防爆設備每季度換證建檔工作。

(11)嚴格監督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積極聯繫維修責任單位限期處理,進行復查、驗收。

(12)每週對礦燈進行一次完好檢查。

(13)負責全礦橡套電纜、小型電器的計劃、領用、發放、維修、試驗、壓號和統計建檔工作,每月填報統計報表,做到帳、卡、物、板、電腦五對口。

(16)對違反《亳州煤業股份公司井下電氣管理規定》的個人和單位進行處罰。

3、責任範圍的劃分

(1)井下高壓電纜,從中央變電所出口兩米處始由保運區負責維護、管理,低壓電纜由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2)綜採工作面:機巷供電從變電所出來,高壓電纜屬保運區,移動變電站至低壓設備屬綜採區;風巷從變電所電纜出來至最末端一臺設備,由綜採區維護。瓦斯電閉鎖的安裝維護由綜採區配合通防區安裝維護。

(3)綜掘移動變電站:移動變電站的接地裝置、高壓電纜、移動變電站由保運區維護,移動變電站低壓櫃出口電纜開始由掘進施工單位維護。掘進施工巷道的風電、瓦斯閉鎖的安裝維護:閉鎖在高壓側的由保運區配合通防區安裝維護;閉鎖在低壓側開關的由掘進施工單位配合通防區安裝維護。

(4)局扇的安裝維護:由保運區安裝後,移交給掘進(礦方)施工單位維護。局扇開關日常維護檢修及日常切換試驗由該區段作業單位負責,並做好記錄。外委單位的局扇由本單位自己安裝、日常維護及切換試驗,並做好記錄。風電閉鎖及閉鎖使用的開關由安裝局扇單位負責安裝,安裝完畢後移交使用單位維護。瓦斯斷電儀及控制線路、斷電控制信號線路,由通風區敷設、安裝。通風區把瓦斯電閉鎖控制信號送到開關處,使用單位負責搭火。

(5)通防區鑽機的安裝維護:

①、電纜、開關的領用由保運區配合通防區領用,領好後由通防區下到安裝地點。

②、鑽機作業區段有礦屬施工單位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搭、甩火和維護。

③、鑽機作業區段無礦屬施工單位的由保運區負責搭火和維護。回收時由保運區負責拆火,通防區負責打運,拆火與打運期間必須現場嚴格交接,辦理交接手續,入庫時保運區配合。

④、設備機械部分由通防區負責維護。

⑤、安裝所需電纜的敷設,由通防區區配合保運區整理吊掛,設備現場文明環境衛生機械部分由通防區負責維護。

⑥、所有電纜、小電及設備在領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庫前,必須現場檢查、檢驗、試用,合格後辦理相關領用、入井及交接入庫手續。

(6)修護區因施工需要使用的設備(電纜、小電、噴漿機、耙矸機、局扇等)的安裝維護

①、地面領用時,保運區配合修護區檢查完好、領用,修護區負責打運至施工現場,

②、保運區負責電氣安裝維護,所需電纜較長時,由修護區負責整理吊掛,機械部分由修護區負責維護。

③、回收、拆除由保運區負責拆火,修護區打運。

④、設備機械部分由修護區負責維護。

⑤、安裝所需電纜的敷設,由修護區配合保運區整理吊掛,設備現場文明環境衛生機械部分由修護區負責維護。入庫時保運區配合交接。

⑥、所有電纜、小電及設備在領用前、入井前、回收前、入庫前,必須現場檢查、檢驗、試用,合格後辦理相關領用、入井及交接入庫手續。

(7)人員定位系統的電源安裝維護:照明綜保由所在地段施工單位負責安裝維護,無施工單位的由保運區安裝維護。

4、保護整定計算責任範圍:

(1)中央變電所、採區變電所高壓防爆開關的保護定值由機電科技術員負責計算;變電所內低壓饋電開關的保護整定由機電科電管隊負責計算。其餘饋電開關、啓動器、綜合保護器的保護整定由各使用單位機電技術主管負責計算。

(2)複覈程序:上述單位計算的保護定值最終由機電科複覈,複覈後由電管隊下保護整定值單到相關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按整定值單整定,使用後如因保護定值不符合現場使用情況,使用單位及時與電管隊提出保護計算值更改申請,以適應現場需要,最後形成既符合理論計算又滿足現場工作需要的最終整定值。

(3)保護定值的變更:如因後期電氣設備變動各使用單位及時向上述計算責任單位提出保護定值變更申請,由機電科電管隊最終複覈和更新保護定值。

第三章井下電氣設備使用單位職責

5、各單位正職是電氣管理第一責任者,並明確分管機電責任人,應抓好機電人員的技術培訓,協調好生產與日常維護和定期檢修,保證機電檢修時間,確保設備的防爆性能和保護裝置的正常使用。

6、使用單位機電負責人應準確掌握本單位所用設備、保護、供電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向電管隊彙報,提出有助於完善的建議,實施設備檢修工作,確保檢修質量,協助電管隊做好電氣設備的動態管理和防爆合格證更換等工作。

第四章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7、入井電氣設備必須由機電科電管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方可貼證入井。

8、小型電器及通風監控設備應上板規範懸掛,每件應有責任牌,並標註清晰、規範,操作按鈕要固定牢固,適合操作。

9、開關必須上架使用,三臺以上開關必須成線,開關間距800mm。

10、通風、通訊、運輸設備、小型電器歸口領用、保管,“三證”交電管隊統一管理,同時把臺賬建好送交電管隊保存。

11、井下的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嚴禁擅自挪用,特殊情況要經機電科批准後方可挪用。

12、井下用電單位需搭火時,必須持有供電設計、計算說明書,到電管隊提出申請,經電管隊審批後方可生效。電纜發放員憑批准的搭火申請發給使用單位相應數量的電纜、小型電器等。否則不予發放,影響生產由責任單位承擔後果。

13、用電單位未經許可,自行拆除、安裝電氣設備和更改井下供電線路、私自增減負荷容量的行爲視爲違章,並按井下重大電氣責任事故追究責任。

14、採掘工作面供電必須要編制供電設計,供電設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風電、瓦斯斷電範圍由通防區提供。

15、各單位應做好季節性電氣防潮工作,雨季應至少每月2次檢查設備中的防潮袋,電氣設備嚴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場所,定期檢查設備的絕緣性能。

16、變配電點安裝位置爲不影響行車和行人,應留有800mm的安全間隙並安設防護欄,設置高壓警示標誌、安裝局部接地裝置、懸掛供電系統圖、防火器材必須齊全。

第五章防爆管理

17、井下失去防爆性能的電氣設備,要立即停止使用,並追查使用維護單位的責任。

18、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含小型電器),維護單位每日對外表進行一次檢查,每半月對設備內腔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爲杜絕維修人員漏檢,要求在電氣設備內部放置設備檢修卡,每半月維修人員必須進行一次檢修並認真填寫檢修卡。電管員進行抽查。

第六章井下三大保護管理

19、井下使用的總饋、分饋、信號、照明綜保、煤電鑽綜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值班電鉗工負責在檢修時間內進行試驗,煤電鑽綜合保護每班實驗一次;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檢漏開關應每天做一次跳閘實驗,並認真記錄備查。電管員負責監督檢查,包片電管員每週內必須進行一次複檢並作好記錄。

20、井下供電的接地、漏電、過流保護裝置,必須按規定裝設,認真維修,正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停用。

第七章小型電器的管理

21、全公司的小型電器統一由電管隊集中管理,統一領取、建帳、建卡、編號、發放,並做到賬、卡、物、板、電腦五對口。回收後統一交電管隊,由電管隊統一送修,修好後,驗收入庫備用。

22、丟失或因維修、回收不當造成小型電器損壞的,必須由使用單位到電管隊辦理登記和補發手續,丟失或損壞的按小型電器原價賠償。

23、小型電器的報廢,由礦鑑定小組進行鑑定,提出申請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八章井下電纜管理

24、全公司井下使用的電纜(4mm2以上,包括高低壓、煤電鑽專用電纜)全部由機電科電管隊負責計劃、領取、發放和使用跟蹤管理。新購進的電纜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電纜阻燃合格證,煤安標誌(ma)。證、標不全,視爲不合格電纜,不得入庫。各單位不準私自存放4 mm2及以上的電纜。

25、新巷道設計必須把電纜吊掛標準納入設計說明書內,否則,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

26、井下電纜的敷設及小電吊掛按公司“五化”標準執行。

27、原則上井下不允許存放閒置電纜,出現閒置兩天以上必須升井。

28、電纜吊掛鉤由電管隊統一發放、建賬。單位回收電纜時必須把不用的電纜鉤回收。

29、井下使用電纜壓號處應塗紅色標記。嚴禁任何人私自截斷電纜。

30、電纜的報廢,由礦鑑定小組進行鑑定,提出申請報領導小組批准。

第九章井下風電及瓦斯電閉鎖、監測監控管理

31、凡採用局部通風的巷道,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必須由同一臺開關實現,如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做到的,寫出書面申請,報總工程師批准方可使用。

32、用做風電、瓦斯電閉鎖的開關,必須保證在停風或瓦斯超限時斷電並自動閉鎖。主局扇開啓後且瓦斯濃度降至允許值時,閉鎖開關方能送電。斷電控制器必須接在被控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33、通風區要保證井下監測分站備用電源供電時間不低於2小時。按規定進行切換試驗,並做好記錄。機電維修單位影響分站電源時,必須與通風區聯繫。嚴禁擅自甩掉斷電器及其控制線路。

第十章井下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的管理

34、非防爆設備包括:接地搖表、萬用表、高低壓搖表、鉗形電流表等測量、試驗儀器儀表;小型變壓器、電錘、電鑽、射釘槍、電焊機等設備工具。

35、非防爆電器必須經調度所、機電科、通風區、安監處和公司值班領導審批的申請單方可入井使用,並有檔案待查。

36、嚴格執行設備入井檢查制度,防止無審批措施的非防爆電器設備及配件入井。

37、作業結束後,所使用的非防爆電器必須及時升井,不得存放於井下。

第十一章罰則

38、入井電氣設備未經機電科電管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擅自入井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39、運輸區井口把勾工嚴把設備入井關,凡未經電管隊貼證的任何單位的設備、小電、開關、一律禁止下井,否則一臺次罰運輸區100元。

40、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供電線路的更改,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搭(拆)工作票”申請審批制度。無工作票施工每次罰責任人500元。因生產急需經安全生產信息中心許可除外。

41、電氣設備有積灰、衛生差,一處罰責任人50元。

42、電氣設備必須上架使用,三臺以上開關上架必須成線,開關間距800mm。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43、井下的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禁止擅自挪用,特殊情況要經機電科批准後方可挪用,否則每臺(件)處罰200元。

44、電氣設備嚴禁放置在有淋水的場所,定期檢查設備的絕緣性能,對防潮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每處罰100元。

45、未按規定檢修電氣設備,檢修卡填寫不合格的,每臺罰責任人100元。

46、過流、接地、漏電三大保護裝置失去保護功能的,一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47、電工不持證上崗,不佩戴便攜儀、不帶試電筆,操作高壓不戴絕緣用具,停電不掛停電牌,機械閉鎖失效的,一次罰款責任人500元,進“三違”學習班;各種記錄不規範一處罰責任人50元,無絕緣用具,高壓驗電筆罰責任單位200元;非專職操作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的,罰款500元,進“三違”學習班,沒有施工單位的地段除外。

48、明接頭、羊尾巴、雞爪子、無擋板,防爆面少螺絲,防爆外殼裂紋、開焊,電氣外殼帶電等特別嚴重失爆每處次罰責任單位10000元,責任人按嚴重“三違”處理。

49、無抗圈、無彈簧墊圈、防爆間隙超規,防爆面損傷超規,抗圈、擋板位置顛倒,密封圈多層朝裏,喇叭嘴鬆動、親嘴,防爆面有油漆,小喇叭嘴有效齧合低於6扣,擋板厚度不到2mm,擋板嚴重鏽蝕,防爆外殼變形,電纜深入器壁不到5mm。每處罰500-1000元。

50、電氣設備接線工藝差的,每臺罰責任人100元;防爆結合面緊固螺栓外露超過3扣、螺絲嚴重鏽蝕的,每臺罰款100元。

51、異物代替保險絲,開關停不掉電,防爆蓋閉鎖失效,觀察孔鬆動,損壞。每臺罰單位1000元,罰責任人500元。

52、在用的.電氣設備裏有水珠、雜物的罰責任人100元: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氣設備無防水措施,罰責任人100元。

53、採掘工作面高低壓配電點缺防護柵欄、消防器材、供電系統圖、警示標誌的,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54、未經總工程師批准在總迴風巷道或專用迴風道內使用電氣設備的每臺罰責任單位1000元。

55、未按規定對饋電開關、照明綜保、煤電鑽綜保進行試驗,每臺次罰責任人100元。

56、未在規定日期更換防爆證的罰電管員每臺次100元。

57、井下電纜的敷設按公司“五化”標準執行,否則,每處不合格罰責任單位100元。接線盒要掛小電牌,小電牌應填寫規範,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否則罰責任人每處50元。

58、井下不允許存放閒置電纜,出現閒置兩天以上必須升井,否則每天罰責任單位200元。

59、井下電纜不得使用鐵絲吊掛,或者在電纜上堆放鐵料和其它物品,違者罰責任單位100元。

60、安裝時剝頭長度不得超過500mm,拆除時不得截頭,否則每根罰300元。電纜在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壞的按原價賠償。私自截斷電纜按整根電纜價格賠償。

61、施工時沒有采取防護措施的,造成電纜損傷,按報廢電纜原值的2倍罰責任單位(不低於500元)。造成影響生產的另行追查處理。

62、井下因巷道貫通或設備拆除等原因停用的開關、小型電器必須在規定期限升井,否則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臺。

63、掘進巷道貫通後,施工單位要按通防區規定時間停止局扇,甩掉風電閉鎖。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天。

64、煤電鑽電纜截頭及綜保試驗不按規定執行,罰責任單位100元/次,記錄不規範罰責任人50元/處。

65、井下電氣管理中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各單位積極配合,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66、電氣設備標誌牌丟失或損壞的每塊罰50元。

67、施工單位無停電申請單私自停電施工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68、接地裝置安裝不規範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69、採區使用的電瓶車必須有可靠的瓦斯斷電功能,否則罰使用單位每輛車500元。

70、嚴禁對防爆設備進行改裝。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0元,並立即停止使用。

71、凡滅塵時對電氣設備上灑水的每臺次罰責任人100元。

72、公司領導檢查時發現電氣保護、電氣防爆存在問題的,除對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罰外,屬監督檢查責任的給予包片電管員每處次罰款100元,集團公司及其它上級組織的檢查,發現電氣保護,電氣防爆存在問題的,除對責任單位按規定處罰外,屬監督檢查責任的給包片電管員每處次罰款200元。

73、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

74、局部通風機每天進行一次自動切換試驗,未按規定試驗的罰責任人100元。

75、設備保護定值與定值單不符合;因設備的增減未及時修正整定值,每臺罰責任單位200元。

76、責任單位在接到電管隊整改聯繫單後,未按期及時整改、處理不徹底的,加倍處罰。

其他未盡事項按集團公司相關規定或參照相近條款處理。

電氣管理制度 篇5

1、加強對井下電氣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建全必要的防爆管理小組和小型電器管理小組等,班組要有安全檢查員。

2、嚴格把好入井電氣設備的檢查、驗收關、不符合使用的不得入井使用。

3、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井下電工操作規程》及有關電氣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操作,違章處理故障。

4、嚴格把好電氣設備的防爆關,防爆性能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嚴格把好過流,漏電、接地三大保護,定期檢查和試驗,不符合保護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6、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應符合使用要求,絕緣電阻小於使用要求的.電氣設備,不得入井,不得繼續使用。

7、對發生的電器事故,應堅持“三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研究,並制定防範措施。

電氣管理制度 篇6

一、井下檢漏繼電器管理細則: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電網絡必須設置漏電繼電器。

2、檢漏繼電器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在正常負荷下進行整定調試。

4、值班人員每天進行一次接地試驗,並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彙報。

5、每月上旬按規定方法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在試驗前,必須按規定檢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時,方可進行試驗),並填寫記錄,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科。

6、運行中的檢漏繼電器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須停用時、通知調度室,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二、過流保護管理細則:

l、所有帶有過流保護的電氣設備,下井前必須對過流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2、設備安裝時,必須有供電設計,由使用單位按設計整定,電管組負責監督,檢查。

3、負荷(設備容量)變化時,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在批准申請時,按需要確定過流保護整定值,由設備管理單位調整保護整定值。

4、非專職人員,不準隨便調整整定值。

5、40kw以上電機必須使用電機綜保。嚴禁用銅、鐵、鋁線代替保險絲。

三、保護接地管理細則:

1、所有必須接地的電氣設備,其接地極都要和接地網聯接。

2、井下變壓器禁止中性點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點接地的變壓器向井下供電。

3、有值班人員的機電峒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面檢查,其它電氣設備和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每週一次的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將檢查的問題記入記錄表,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4、電管組每季對井下總接網的接地電阻進行一次測定,要採用安全火花型測量儀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搖表),並將測定的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設備使用單位及時處理,直到合理。

四、煤電鑽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管理細則:

1、凡井下使用煤電鑽、照明信號裝置必須使用相應的綜合保護裝置。

2、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機修廠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模擬整定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接地裝置,並進行整定、調試、試驗。

4、值班人員每班進行一次保護試驗,並填寫記錄。用電話向電管組彙報。

5、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機電科定期對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煤電鑽綜保、照明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綜保單元,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皮帶機綜保管理細則:

1、凡我礦在用皮帶機必須按規定安裝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

2、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下井前,試驗組應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檢修及調試。

3、安裝時,應按規定安裝、試驗,確保保護裝置可靠使用。

4、使用單位要認真落實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使用、維護責任制。機電負責人要經常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按排處理。

6、機電科定期對皮帶機綜合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並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7、運行中的皮帶機信號綜保不準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則按違章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電氣設備接火的規定:

(1)凡井下660v、380v電氣設備接電,必須認真填寫電氣設備接電申請單,嚴格按照電管組批准方案執。

(2)新工作面及固定電氣設備安裝,必須按供電網絡設計圖領用電氣設備。

(3)接電申請單由使用單位提出,交電管組審批備案,辦理接電手續。礦調度室按接電手續安排接電時間。待使用單位電氣設備安裝完畢後,電管組專職人員到現場對電氣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供電線路符合設計要求,接線工藝符合標誰,電氣設備無失爆後,再辦理送電手續。並由礦調度室據此安排檢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時,方能通知供電單位送電。

(4)各供用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機電科下發的供電系統圖接線。對違犯單位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操作人員處以30元罰款,且必須停產整改。

電氣管理制度 篇7

一、電工必須持證上崗,非電工不準玩弄和安裝電器設備。

二、電工上崗操作必須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戴好安全帽,用好絕緣設備,嚴守“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

三、對工作認真負責,認真做好各種驗收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杜絕事故發生,排除各種不安全的隱患。

四、各種電器設備安裝必須符合國家jgj59-99有關規定,嚴禁違章操作。

五、定期檢查和檢驗施工用的`器具、繩索、絕緣物品及勞保用品,不合格的集中回收,及時處理。還應隨時清理施工現場電箱內的廢材料和有礙施工用電的東西,排除不安全的因素。

六、凡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用電技術教育,使其熟悉新的安全用電技術知識,並熟練掌握操作技術。

七、認真做好各種配電設備的安全用電標誌,減少事故的發生。

八、經常組織項目經理、施工員、專職安全員、班組長、電工對用電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電氣管理制度 篇8

一、切電氣工作,均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電氣人員必須要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覈;取得電工工作證的才允許進行作業。

二、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非電氣人員禁止從事電氣作業。

三、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搶救時禁止注射強心針。

四、電氣設備和線路可能爲人們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誌等安全裝置。

五、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牌制度。

六、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頭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並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人員,纔有權取下警示牌,並送電。

七、熔斷器、熔絲、熔片、熱斷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覈准,嚴禁任意更換或代替。

八、採場每臺設備,必須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必須有工作牌。

九、礦山必須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十、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供電,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十一、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試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十二、夜間工作時,所有廠房、作業點、人行道、運輸線路急轉彎處、盡頭處、站場、道口和汽車運輸的主要幹線等處,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十三、露天煤礦照明網絡,以及移動式機械和機組的固定照明點,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20伏。手燈可移動電燈的.電壓應在36伏以下,在金屬容器或潮溼有水的地方作業時,電壓不得超過12伏,各種電壓的電源插座應有明顯的區別標誌。

十四、檢修時,禁止搬動任何帶電設備(包括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動時,必須切斷電源,並將異體完全放電和接地。

電氣管理制度 篇9

在電氣安全方面電工作業人員應熟記並自覺地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 無證不準上崗操作;如果發現非電工人員從事電氣操作,應及時制止,並報告領導。

(2)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作業。

(3) 對管轄區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全負責。

(4) 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和消除隱患的工作,並及時、準確地填寫工作記錄和規定的表格。

(5) 架設臨時線路和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完備審批手續,否則應拒絕施工。

(6) 積極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

電氣管理制度 篇10

1.臨時電氣線路管理制度的規定,主要針對臨時用電,起到用電安全、合理分配電源的管理作用。

2.臨時線路佈線需工程部配電領班現場勘探,確定現場臨時用電佈線的可行性。工程部配電領班佈線前需做如下工作:

(1)電源進線及配電箱的線路走向、位置;

(2)進行負荷計算,選擇導線截面和電氣的類型、規格;

(3)繪製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4)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5)組織配電電工佈線。

3.臨時用電佈線、線路維修和拆除,必須由工程部電工操作。

4.工程部有義務對用電人員進行培訓,用電人員也應做到:

(1)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質;

(2)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在缺陷狀態下運轉;

(3)停電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4)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由工程部電工處理

5.臨時用電必須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應包括:

(1)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全部資料;

(2)修改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資料;

(3)技術交底資料;

(4)臨時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5)電氣設備的調試、檢驗憑單和調試記錄;

(6)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7)定期檢(復)查表;

(8)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6.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配電領班或以上級別的工程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其中《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可指定電工代管,並於臨時用電工程結束後統一歸檔。

7.臨時用電現場需由電工定期巡檢,對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處理,並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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