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常見錯誤析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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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xx年1月1日施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就“發文字號”的用法、格式、標準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發文字號”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多少不規範的現象和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發文字號”常見錯誤析示例

一、搭配虛字。如:“×政字〔xx〕第2號”、“×發字〔xx〕第35號”,這裏的“字”“第”均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多餘字,應刪去。規範化的用法是:“皖政〔xx〕2號”(即安徽某某人民政府xx年度發的第2號文件)、“皖發〔xx〕35號”(即中共安徽某某委xx年度發的第35號文件)。

二、要素顛倒。《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三章第十條第四款已明確規定:“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實質上等於指定了“機關代字”、“年份”、“序號”三要素排列順序。但個別地方和單位在使用“發文字號”時,並沒有按以上指定順序排列,三要素位置顛倒。如:“(76)榕銀農字第85號”,這一“發文字號”,不僅年號不全、“字”“第”多餘、“括號”用錯,而且年份前移,是錯誤的。規範化的用法應是“榕銀農〔1976〕85號”。

三、年號不全。如“×政發〔97〕8號”、“×政祕〔86〕6號”,這裏的“〔97〕”“〔86〕”是指1997年度、1986年度。雖然,在廿、廿一世紀裏,“〔97〕”、“〔86〕”可理解爲1997年、1986年,如若事過幾個世紀或時間更長一些,爲什麼不可把“〔97〕”理解爲公元97年、997年、1697年、2097年呢?年號不全會給將來查找利用文件檔案帶來很大麻煩。所以,年份號應該寫全稱〔1997〕〔1986《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明確:“年份應標全稱”。

四、錯用括號。如“×政辦(xx)8號”、“×政辦〈xx〉8號”,這裏的年份所用的括號“()”、“〈〉”均是錯誤的。規範的用法應是六角括號“〔〕”,如“×政辦〔xx〕8號”。

五、亂設虛位。發文字號中的“發文序號”常常出現虛位,如“×政祕〔xx〕008號”,這裏的“008號”應改爲“8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已明確規定:“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爲001)”。

六、擺放有誤。常見錯誤有三種:一是該居中擺放而不居中;二是不該居中擺放卻居中;三是上下排放距離不當,不是過高、就是過低。就發文字號的擺放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附件的《條文釋義》中講的非常明確和具體:發文字號的位置,本標準規定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發文字號與紅色反線(即文件版頭上的一條紅色橫線)之間間隔4mm(發文機關標識與紅色反線之間的距離是3行位置,而發文字號應標在第3行,不要緊貼紅色反線)。發文字號一般應居中排列。其實,發文字號的擺放有三種不同類型:①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俗稱大文頭)下行文,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紅色反線上方,居中擺放4mm處(如上規定);②上行文(上報的公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時,發文字號移到左邊,左空1字(上下襬放位置,如上規定在紅色反線上方4mm處),簽發人姓名居右安排,右空1字;③“只用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橫線(紅色反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的右側”(見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某某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條第四款)。

七、字體字號不標準。《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發文字號,用3號仿宋體字。而有的字號小於3號;字體,有的用小標宋體字,有的用楷體,也有的用黑體,五花八門。

八、與“公文編號”混爲一談。這一問題多出現在教課書中,如某函授大學編著的《中國實用文體大全》、某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公文寫作教程》、近年新出版的某函授大學教材《應用文寫作》、某某某黨校系統幹部中專教材《語文》等都把“公文編號”解釋爲“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度、順序號”,把“公文編號”混同於“發文字號”。

“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公文編號”也叫文件編號,“是一份文件總印數的次序號”(《實用公文詞典》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闡述更明確:“公文份數序號(公文編號)是將同一文稿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而“發文字號”是“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除此之外,“公文編號”與“發文字號”還有兩大區別:①寫法上的區別。“公文編號”的寫法過去是“no.000××”,現爲“000××”,位置標於文件左上角。而“發文字號”的寫法是:“國發〔1991〕2號”即國務院1991年發的第2號文件。②標註位置的區別。“公文編號(公文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所謂版心:即公文印刷用紙除去天頭(上白邊)、訂口(左白邊)、右白邊、下白邊,餘下的可排印文字的部分〕。而“發文字號”,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距紅色反線4mm處;大文頭(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文頭)的下行文,居中排列;小文頭(僅以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文頭)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移至紅色反線下靠右擺放;上行文,需標識簽發人姓名時,發文字號移至左邊,左空1字(紅色反線上方4mm處)。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進行多次修訂和完善,並制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執行標準(gb/t9704—1999),我們在編印教材和公文實際應用中,就應該嚴格按《辦法》和國家執行標準執行,這樣才能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標準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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