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兩個“條例”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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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近日頒佈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幹部嚴格遵照執行。作爲黨的基層組織的書記,我認真學習和思考了這兩個條例的內容和出臺背景,現將學習心得與大家交流。

學習兩個“條例”的心得體會

一、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一)黨內民主的制度化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它的頒佈實施,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這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3年,執政55年以來第一部自我監督條例。

十六大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用什麼來保證黨的民主的發展?用什麼來維護黨的生命?就需要有制度,同時需要有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樣的帶有剛性的法規制度,來保護黨內民主的發展,來捍衛黨內民主發展的成果。因此十六大把黨內民主由過去的手段論、目的論上升到生命論的認識,實際上它也就迫切要求這麼一個剛性條例、制度條例的出臺。

黨內監督條例的頒發,可以說他有五大功效,一是有利於發展黨內民主,第二,有利於加強黨內監督,第三,有利於加強黨的紀律,第四,有利於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第五,有利於保持黨的先進性。條例的頒佈是制度反腐,制度監督,制度建黨的重要的里程碑。

這部條例有八大亮點:亮點之一:通篇貫穿“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根主線;第二,黨內監督重在制度建設;第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監督等重大問題初步得到解決;第四,“一把手”成爲監督重點;第五,重視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第六,監督職責劃分更爲明確;第七,突出黨內、黨外監督相結合;第八,立足實際,操作性強。

實踐反覆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範性和約束力,決定着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以制度爲載體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爲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

(二)黨內監督條例關鍵在於落實

任何一項規章制度,都是一定範圍內的行爲規範。規章制度再好,如果不能在實踐中貫徹落實,就只能是紙上談兵,最終自欺欺人。黨內監督條例出臺以前,我們黨就有一系列規範黨內監督的規章。這些規章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保持黨的先進性、加強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毋庸諱言的是,這些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也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落實黨內監督。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部分黨員幹部在成績面前驕傲自滿;少數領導幹部居功自傲,拋開黨的紀律、羣衆監督,搞起了新的“一言堂”“家長制”;也有一些人放鬆了世界觀的改造,走上拜金主義道路,千方百計規避監督,以權謀私,腐敗墮落。反腐敗鬥爭中的大量事實表明,執行黨的紀律不嚴,黨內監督有名無實,是一些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走向腐敗的重要原因。

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要抓重點,一是重點對象,二是重點內容。條例規定的黨內監督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維護黨內法規和中央權威、依法執政、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保障黨員權利等。這些重點,是在總結以往黨內監督特別是反腐敗鬥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的。抓住這些重點,就能帶動黨內監督的其他工作順利開展,貫徹落實條例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還要抓根本,以發展黨內民主來保證黨內監督。黨內監督條例以發展黨內民主爲主線,體現了民主集中制這一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貫徹執行條例,就應當抓住黨內民主這個根本,引導、保護和發揮全體黨員實行監督的積極性,真正在黨內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確保黨的建設生機勃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關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共中央新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問題。它的頒佈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黨的紀律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於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密切黨與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條例科學總結了特別是《試行條例》試行近7年來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的中央領導集體關於黨的紀律建設的科學論斷。《黨紀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就是堅持與時俱進、制度創新。它順應時代要求,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爲《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對於涉及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爲,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黨紀處分,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爲公、執政爲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在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時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以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它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以更好地維護黨的良好形象;它注重發揮紀委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規定對於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以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

三、貫徹學習兩個“條例”

貫徹執行兩個條例,是黨的各級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首先要以求真務實的精神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要把學習兩個“條例”與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起來,與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發揮黨內民主、嚴肅黨的紀律的要求結合起來。

首先,作爲基層組織,要求黨員深入廣泛的學習,對黨員進行黨內民主、黨內監督和黨的紀律教育的力度,組織支部黨員學習和討論兩個“條例”的相關內容;

同時,嚴格按照黨內監督條例對於“一把手”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自己的行爲、思想和作風;

第三,對照條例的規定檢查本部門實行黨內監督的情況,實事求是地制定改進黨內監督工作的措施,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

第四,檢查支部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情況,切實維護黨的紀律的嚴肅性。

貫徹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是當前黨內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能不能以此爲契機推動黨的建設邁上新臺階、出現新局面,是對我們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和決策執行力的一次新考驗。這一制度的落實需從一個個基層的黨組織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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