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處分通告(精選6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62W

黨員處分通告 篇1

關於給予尚樹民同志黨內警告處分的通告

黨員處分通告(精選6篇)

各辦事處、區直各部門:

尚樹民,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現任沙河街道辦事處城管監察執法大隊隊長。

20xx年2月15日15:30左右,尚樹民在未向分管領導請假的情況下,獨自駕駛行政執法車輛辦理私事,違反了工作紀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屬未請假脫崗及公車私用。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之有關規定,經區紀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尚樹民黨內警告處分,並由沙河辦事處收繳其公車私用費用。

希望尚樹民同志吸取教訓,在今後的工作中嚴格要求自己,紮紮實實做好本職工作,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情。各街道黨工委、區直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深入整治“四風”問題,強力正風肅紀,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增強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實施辦法以及區黨工委“十項規定”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全區廣大黨員幹部要進一步增強紀律意識,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爲戒。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執紀監督,始終保持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高壓態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遏制“四風”問題反彈。

中共濱州經濟開發區紀工委

濱州經濟開發區監察局

20xx年3月18日

黨員處分通告 篇2

昭山旅遊經貿開發總公司,昭山鄉、易家灣鎮黨委和人民政府,昭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處,區直各部門:

爲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肅查處後還不收斂不收手的、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的、羣衆反映強烈的四風問題及基層“雁過拔毛”式腐敗,始終保持我區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根據省委巡視組交辦信訪件提供的線索,經區紀工委指導易家灣鎮紀委立案查實,決定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下列四位同志予以黨紀處分:

1.紅旗村支部書記蔡詠梅。蔡詠梅,女,漢族,45歲,湖南攸縣人,199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9年至20xx年分別擔任紅旗村團支部書記、支委委員、計生專幹,20xx年至今任易家灣鎮紅旗村支部書記,20xx年至20xx年兼任紅旗村村主任。經查,20xx年9月,時任紅旗村支部書記兼村主任蔡詠梅,通過召開支村兩委會研究決定,使用部分村級集體資金採購牛肉、菸酒用於送禮,禮品主要送至當時指導、聯繫、對口幫扶紅旗村的市、區部門及鄉鎮相關站辦所相關人員,共花費村級集體資金21520元;20xx年6月,紅旗村召開會議組織本村村幹部、黨員、易家灣鎮聯點幹部、駐村大學生村官等共計30人到桂林參觀部分旅遊景點,遊覽費用由村集體資金承擔,共花費22403元。

蔡詠梅作爲紅旗村支部書記,未嚴格要求自己和村支兩委班子成員,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影響惡劣,應負主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鎮紀委委員會議研究,報鎮黨委同意,決定對支部書記蔡詠梅追究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給予蔡詠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紅旗村支委委員蔣意誠。蔣意成,男,漢族,48歲,湖南湘潭人,20xx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入選紅旗村支委,20xx年選舉獲連任支委委員。經查,20xx年9月,時任紅旗村支委委員蔣意誠參與了村公款送禮一事的商議;20xx年6月,蔣意成參與了組織本村村幹部、黨員、易家灣鎮聯點幹部、駐村大學生村官等共計30人到桂林參觀部分旅遊景點。

蔣意成作爲支委委員未積極制止班子成員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爲,反而積極參與,影響惡劣,應當承擔一定紀律責任。根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鎮紀委委員會議研究,報鎮黨委同意,決定給予蔣意誠黨內警告處分。

3.紅旗村村委委員劉學軍。劉學軍,男,漢族,49歲,湖南湘潭人,20xx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至今擔任紅旗村委委員,在村裏負責農林畜牧工作。經查,20xx年9月,時任紅旗村村委委員劉學軍參與了村公款送禮一事的商議;20xx年6月,劉學軍參與了組織本村村幹部、黨員、易家灣鎮聯點幹部、駐村大學生村官等共計30人到桂林參觀部分旅遊景點。

劉學軍作爲村委委員未積極制止班子成員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爲,反而積極參與,影響惡劣,應當承擔一定紀律責任。根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鎮紀委委員會議研究,報鎮黨委同意,決定給予劉學軍黨內警告處分。

4.紅旗村村委委員羅昆。羅昆,男,漢族,38歲,湖南湘潭人,199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9月,時任紅旗村村委委員羅昆參與了村公款送禮一事的商議;20xx年6月,羅昆參與了組織本村村幹部、黨員、易家灣鎮聯點幹部、駐村大學生村官等共計30人到桂林參觀部分旅遊景點。

羅昆作爲村委委員未積極制止班子成員違反廉潔自律的行爲,反而積極參與,影響惡劣,應當承擔一定紀律責任。根據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經鎮紀委委員會議研究,報鎮黨委同意,決定給予羅昆黨內警告處分。

蔡詠梅、蔣意成、劉學軍、羅昆四名同志應當深刻反省,吸取教訓,在以後的工作中端正工作態度,嚴守紀律,紮實工作,在農村基層繼續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爲我區的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請全區各級黨員、幹部引以爲戒,進一步強化廉潔自律意識,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遵守“899”規定,爲昭山早日實現“三個國家級”的創建目標營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請各部門一把手、負責紀檢工作的同志認真組織本單位(部門)學習典型案例,印發案件剖析材料,切實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有關要求。

中共昭山示範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黨員處分通告 篇3

20xx年10月24日, 縣監察局對深河鄉幹部徐不服從組織分配, 長期脫崗的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查處,經研究決定: 給予徐行政記大過之處分 。其主要錯誤事實如下: 20xx年2月23日, 深河鄉黨委經集體研究決定,明確由徐負責公路養護工作。2月26日早上8點左右,分管領導陳某喊徐上公路整修路面,徐藉故未去。隨後幾天徐就一直呆在鄉政府,多次找到鄉領導要求換崗。3月13日徐找到陳某要求工作,後因做事不認真受到陳批評後徐停止了工作。3月22日,深河鄉黨委班子集體找徐談話,但徐堅持認爲組織不應安排他去修路,拒不上崗。4月18日,徐又找到陳某要求上崗,並堅持到五月底 。從6月份至今又一直未再上崗,平時呆在鄉政府,也未做任何具體工作,經常無故外出,從未履行過任何請假手續。 徐受到紀律嚴懲的事實再一次給我們廣大幹部職工敲響了警鐘,各地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一定要從這起 案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爲戒, 防止類似……

黨員處分通告 篇4

關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人。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工作,1999年6月任至今。主要事實:20xx年5月,任X期間,在明知翻建住房申請書中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爲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爲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爲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處理意見:身爲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爲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爲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爲。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我局黨支部於20xx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20xx年11月23日

黨員處分通告 篇5

x煤礦紀律檢查委員會

礦屬各支部、各單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參加工作,20xx年5月入黨,20xx年8月任礦保衛部部長,大專文化。

x自擔任保衛部部長以來,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嚴重違犯組織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在職工羣衆中造成很不好的影響。

經查,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存在保安人員管理混亂,私設“小金庫”,擅自挪用資金問題。20xx年以來,在保安人員不足的情況下,不向礦領導說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員名單,冒領保安工資60000多元,擅自將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據中紀委關於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爲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爲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經礦紀委20xx年9月15日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建議撤銷其保衛部部長職務。

黨員處分通告 篇6

20xx年10月24日, 縣監察局對深河鄉幹部徐不服從組織分配, 長期脫崗的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查處,經研究決定: 給予徐行政記大過之處分 。其主要錯誤事實如下: 20xx年2月23日, 深河鄉黨委經集體研究決定,明確由徐負責公路養護工作。2月26日早上8點左右,分管領導陳某喊徐上公路整修路面,徐藉故未去。隨後幾天徐就一直呆在鄉政府,多次找到鄉領導要求換崗。3月13日徐找到陳某要求工作,後因做事不認真受到陳批評後徐停止了工作。3月22日,深河鄉黨委班子集體找徐談話,但徐堅持認爲組織不應安排他去修路,拒不上崗。4月18日,徐又找到陳某要求上崗,並堅持到五月底 。從6月份至今又一直未再上崗,平時呆在鄉政府,也未做任何具體工作,經常無故外出,從未履行過任何請假手續。 徐受到紀律嚴懲的事實再一次給我們廣大幹部職工敲響了警鐘,各地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一定要從這起 案件中吸取教訓,引以爲戒, 防止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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