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起訴狀(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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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1

原告:朱x,男,漢族,x年3月27日生,

勞動爭議起訴狀(精選7篇)

住址:xx省興文縣苗 族 鄉xx村x組

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鎮民生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3318元,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共計2178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20691元。

三、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工傷繼續治療費用和誤工費用共計10000元。

四、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鑑定費用735元。

以上四個方面共計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還應支付46265元。

五、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朱x於x5年10月入職被告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前身爲木業有限公司,於x7年8月13日進行了企業變更登記),雙方之間有着明確的勞動合同關係。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鬆在上班期間工作時,被公司倒退的叉車壓傷右腿,隨即被送往欖核鎮人民醫院和何賢醫院接受治療。x6年7月24日,經xx區勞動局番勞社工認字[x6]第1183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確認原告屬於工傷。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療後出院(共住院114天),遵醫囑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術治療。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鬆到何賢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治療,共住院44天,兩次住院共計158天。

原告朱鬆的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先後經xx區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和xx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兩次鑑定,最後被確定爲傷殘捌級,醫療終結期共計11個月零4天。

現在原告朱鬆在第二次手術出院後,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傷進行合理賠償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原告朱鬆遵醫囑在一年之後還須進行一次取鋼板內固定手術,需要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誤工損失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與原告解除勞動關係時還應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繼續治療費和其它費用不低於10000元。

綜合上述事實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認爲自己本案中應該得到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如下:

1、工傷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療期間和解除勞動合同前期間工資21780元(工資標準按1089元/月計算,時間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開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之日止,共計20個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間護理費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個月)

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共計20691元(1089元/月×19個月)

6、工傷繼續治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5000元+護理費誤工費5000元)

7、勞動鑑定費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據憑證)。

由於原告與被告就工傷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x7年8月,原告朱鬆向xx市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勞仲字[x7]第2070號《仲裁裁決書》,該裁決書對原告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前工資;2、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3、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4、被告承擔全部仲裁費用等請求事項不予支持。原告對此《仲裁裁決書》不服,認爲該裁決書對原告的部份請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規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請之前,雙方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原告在治療期間和休息期間,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應同樣享受工資待遇;2、原告朱鬆在兩次住院期間,因都是手術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確需護理人員,因此被告單位應負責護理人員的工資,況且被告單位已認可應支付親屬護理費,並且已實際支付護理費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後還必須做一次取內固定手術,在此次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並取得一次性賠償之後,原告已不便於再向被告索取有關費用。並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傷繼續治療費用有醫療證明作爲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對原告提出的支付工傷繼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勞動鑑定費用和仲裁費用是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的。

由於被告現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傷待遇,至使原告現在流落異鄉,生活無着落。爲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2

原告(原被申請人):xx市.......................。

業主 ....,女,..歲,..族, 年 月 日出生,地址xx市......市場,聯繫電話 。

被告(原申請人):郭...,男,....年..月..日出生,住xx市..............。聯繫電話...........。

原告因不服(....)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撤銷(....)濟天勞仲裁字第...號裁決書,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並非原告的職工,與原告根本不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從事機械銷售,沒有售後維修這項業務。被告稱20xx年6月到原告處工作,負責維修單位售出機械設備,月工資1500元。毫無事實根據。更談不上原告安排被告到河北省滄州維修設備及受傷後還爲其支付醫療費用。

二、被告在勞動仲裁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並不能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

(1)關於短信。①被告於x年6月11日收到的:“....,10日去濰坊調機,11日早點出發去滄州,李總(滄州客戶)............維修機器,換件告訴我。若有問題打我手機。”②被告於x年6月14日收到的短信:“他(被申請人處李總)明天從上海回北京,不回,之後從北京去滄州,你安心養傷吧。”第①條短信於x年6月11日形成,表述的卻是x年6月10日的活動安排,可以看出此條短信缺乏真實性。第②條短信,與所要證明的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現在在網絡上有一種流氓軟件,可任意篡改來電號碼。購買和操作也十分容易。短信和通話記錄完全可以僞造。再者,上述兩條短信從收到(x年6月11日、x年6月14日)到仲裁庭開庭(x年3月18日)歷時已經有八個月之久。短信通常不可能保留這麼久。因爲手機儲存短信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接收的短信超過手機短信儲存能力,手機就會自動刪除日期靠前的短信。從被告所提供的短信清單可以看出,被告的手機接發短信很頻繁,所以上述兩條短信不可能留到八個月之後。所以從這一方面也可以反證出上述兩條短信不具備作爲證據的真實性,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

(2)關於“農業銀行銀行卡及賬單明細”。此證據與被告所需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此卡係爲被告個人銀行卡,其中的資金往來等情況原告也一概不知,原告也從未向此卡中打過錢。被告單單拿出一張銀行卡就說同原告存在勞動關係是沒有依據的。

所謂工資卡,是指用人單位同銀行簽訂工資代發協議,到工資發放日有銀行統一將貨幣以工資的形式從用人單位的賬戶轉入職工賬戶內的一種工資發放工具。本案中,被告並沒有提供單位同銀行簽訂的工資代發協議。而且賬單明細記載的出入賬金額大小不一、數額相差甚遠、轉入時間也不是以月爲週期。如果是工資的話數額一般應是相等的,轉入的時間也應該是有規律的。而且轉入資金也沒有註明是工資項目。所以根本無法證明是工資卡。現在普通的銀行借記卡使用相當普及,故被告稱所提交的農行卡就是原告爲被告發放工資的工資卡,顯然是毫無根據的。

(3)關於證人證言。作出證言的證人身份不明、也並非是原告的職工,且證人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出庭作證。故此證據並非客觀事實的反映,缺乏真實性。

(4)關於短信清單、明細話單。這兩份書證只能證明被告曾與誰用通話及短信的方式聯繫過,但並不能體現其通話及短信的內容是什麼。故此兩份證據與證明原被告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況且被告提供的短信清單、明細話單沒有任何部門的蓋章確認,其真實性無法證實。

(5)關於汽車票。汽車票爲公開發售,很容易得到。且此證據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

(6)關於病歷檔案。在病歷檔案的病人信息填寫處,有“工作單位”這一項。被告填寫的是家庭所在地“xx市開發區”。如果被告是原告的職工,那填寫此項時應很自然的就會寫上工作單位的名稱。而被告恰恰沒有寫。這也能夠充分反證出被告並不是原告的職工。且病歷檔案只說明瞭被告受傷及治療的情況,與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天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

年 月 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xx市天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1份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3

原告:陽某,女,身份證:

住址:xx市xx區新港西路

委託代理人:何,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區x鎮x村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爲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x0年10月5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12月3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稅後月平均工資1740.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8年3月1日至x8年12月31日止未計的加班費3000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600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x8年1月25日入職被告處工作,經被告試用後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爲x8年6月1日至x9年5月31日止,工作崗位是辦公室人員。被告由於自身人事變動,新任部門主管x8年11月陸續裁員。被告於x8年11月30日得知原告已懷孕,第二天即x8年11月31日一早通知解除與的勞動合同,並要求原告與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原告認爲,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違法,應屬無效行爲。於是依法向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原告直到x9年12月1日才收到仲裁裁決書,穗番勞仲案字〔x9〕第16號裁決:被申請人(即被告)xx市制衣有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與申訴人陽某繼續履行x8年6月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原告認爲,該仲裁既已裁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無效,卻不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是錯誤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貴法院起訴。

被告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實體違法和程序違法。

首先,被告違反了《勞動法》第29條及《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爲程序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此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經過法定程序纔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沒有履行這一法定程序,明顯違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單位這種程序違法行爲均判決單位行爲無效,單位應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解除合同至繼續履行合同期間的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9條 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被裁決撤銷或者判決無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標準爲勞動者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綜上所述,原告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陽某

注:該案最終由法院調解結案,被告製衣公司賠償原告18000元。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4

原告:,男,1x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原廣告有限公司銷售部經理,現住xx市xx區X路X樓X單元X室。

電話:

被告: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xx區X路X大廈X層X室。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長。

電話:

案由:勞動爭議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年4月6日至x年11月15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年3月6日至x年11月15日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XX元及25%經濟補償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x年3月6日至x年11月15日期間業績提成XX元及25%經濟補償金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XX元;

(以上合計人民幣XX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x年3月6日入職被告處,任銷售部經理職務。被告未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職期間,原告所領導的銷售部門爲被告創造業績X萬元,根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業績(業務管理)提成XX元,但被告惡意拖欠,經多次協商均未果。x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務、頂撞領導爲託詞,違法將原告予以開除。另外,被告未依法爲原告繳納社會保險,並存在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違法情況。

原告於x年1月XX日向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該委於x年3月XX日作出京海勞仲字[]第號裁決書,原告對此裁決不服。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5

原告:,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路號院x號樓x號。電話

被告: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區路x號xx大廈層。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號仲裁裁決書,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元、帶薪年休假工資xx元及加班費xx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公司工作,xx年該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年。在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經常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也加班,帶薪公休假也不讓休,從未安排過補休,也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20xx年x月x日,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人仲案字{20xx}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爲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額有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xx元。

二、對於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xx年x月x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裏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xx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裏的職工都有加班經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定職工每週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通過調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爲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6

原告: xx市服裝有限公司

住所: xx市xx區x路x路x號x大廈寫字樓第層

法定代表人:張

被告:段,女,漢族,x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原告因工資等爭議一案,不服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x年*月**日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現提出起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4月*日至x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4*8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5元;

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無須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人民幣60**元;

事實與理由: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深勞仲案[]2號裁決書的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資及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被告本屬原告的高級管理人員,工作時間自由靈活,由被告自己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與被告簽定了不定時工作協議。同時,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而且截止被告辭職的x年8月*日,和xx市均未相關規定出臺。因此,該不定時工作協議應爲有效,原告不應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資。

二、裁決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的25%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費的問題。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理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此均未予以規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費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費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此,我國法院已有相應判決。

三、裁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x年度年終獎沒有法律依據。年終獎是由企業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員工工作表現而爲員工提供的福利,並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原告完全有權自主決定年終獎的發放範圍和發放方式,原告不給已離職的被告發放年終獎並無不當。況且,被告x年*月離職,原告的年度經營業績如何還未覈算,也不可能覈算出每個員工的年終獎的數額,從而也不可能發放年終獎。在職員工一年中發生缺勤都有可能無權享受年終獎,當年離職的員工怎麼可能還有權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呢?

綜上所述,原仲裁裁決是錯誤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市服裝有限公司

(蓋章)

x年*月*日

勞動爭議起訴狀 篇7

原告:,男,漢族,生於x年5月25日,xx市XX縣人,住XX縣X場鄉江雲村組41號。身份證號:。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吳,律師事務所.

被告:xx市xx區x集團公司。

住所地:xx區路X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於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字()第152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

2、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3、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嚴重與事實不符和適用法律錯誤。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月工資無書面約定,且多數申請人未領過工資沒有直接證據證實。”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短難道就可以認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和工資額爭議過大就可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認定完全違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也明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既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及工資發放應當由被申請人舉證,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而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舉證責任轉嫁於申請人而不予支持的認定也是錯誤的。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按行政程序進行處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錯誤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當部門規章、條例與法律法規發生衝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而仲裁委員會適用條例是完全錯誤的。再次,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原告自x年5月20日進入被告單位,在被告單位”秦皇1號”吸砂工程船上從事船舶管理工作,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爲1萬元.從x年11月以來至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資,共計拖欠4萬元。同時,被告也未給原告安排過休息休假,也未支付過加班工資,也未辦理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並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未支付加班工資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也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除依法應向原告補辦社會保險外,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爲此,被告應當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同時被告還應當爲原告補辦社會保險。

綜上所述,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

x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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