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上訴狀(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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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1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xx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x9號。

行政賠償上訴狀(精選7篇)

委託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漢族,x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繫上訴人丈夫。 聯繫電話:135x661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於,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爲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並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爲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爲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並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複雜案件,屬於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並以此專用文件爲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於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爲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於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佔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佔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並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爲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爲。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並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爲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爲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爲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列爲落實私房政策範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爲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於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爲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衆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採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覈實答覆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覈查、審理並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於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並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後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覆意見,其令人髮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纔再度冒着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覆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並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並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於萊蕪二路2號甲原爲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民上字第56號、()青民監字第16號、xx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爲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係。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爲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並以此爲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爲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爲根本就不能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爲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範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爲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着,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諮詢後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並以沒有證據爲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爲“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爲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上訴人仍堅定的認爲:被上訴責任人嚴重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肆意將責任推給黨和政府,讓其都無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財產、執法枉法、欺壓民衆”等壞名聲,損其形象,實屬當今社會極爲普遍的不良問題,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應嚴查重打,糾錯澄清。決不能把“爲了私下撈好處而任意違規、抗政亂作爲的責任肆意推給黨和政府,個人發財,政府買單。人民法院更不應當枉法成爲貪官污吏的保護傘。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年12月26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2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女,195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委託代理人:李,男,195x年x月x日生,漢族,x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繫上訴人丈夫。 聯繫電話:135x661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於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xx市市南區人民法院(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9)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xx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爲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並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1988年3月份至x9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爲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爲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並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複雜案件,屬於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並以此專用文件爲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於1986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爲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於守賢早在x1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佔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佔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並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爲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爲。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並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爲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爲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爲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列爲落實私房政策範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爲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於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爲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衆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採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覈實答覆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覈查、審理並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於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並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後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覆意見,其令人髮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纔再度冒着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覆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並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並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於萊蕪二路2號甲原爲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xx市中級法院(x0)民上字第56號、(x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x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爲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係。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爲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並以此爲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爲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爲根本就不能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xx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爲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範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x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x9]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爲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着,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諮詢後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並以沒有證據爲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爲“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爲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上訴人仍堅定的認爲:被上訴責任人嚴重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肆意將責任推給黨和政府,讓其都無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財產、執法枉法、欺壓民衆”等壞名聲,損其形象,實屬當今社會極爲普遍的不良問題,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應嚴查重打,糾錯澄清。決不能把“爲了私下撈好處而任意違規、抗政亂作爲的責任肆意推給黨和政府,個人發財,政府買單。人民法院更不應當枉法成爲貪官污吏的保護傘。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x9年12月26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3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男,65歲,漢族,____市人,________市____廠退休工人,住本市____、村____街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於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爲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爲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爲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爲定案判決的依據。

3.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作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覈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畫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築,這怎麼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4.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_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訴人的史____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六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爲:“被告根據x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爲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

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4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____,男,65歲,漢族,____市人,________市____廠退休工人,住本市____、村____街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市____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____,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____,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____區人民法院( )_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請求:

1.撤銷___區法院( )___行初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上訴理由:

1.上訴人於___年___月___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 〕__建字第___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爲依據,並由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爲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梭,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爲判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覈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2.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覈實,就以《現場-勘驗筆錄》爲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爲。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由被上訴人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爲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走廊、房檐,又怎麼進屋呢?再說爲房檐發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這種行爲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爲定案判決的依據。

3.原審法院認爲:“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樓圖紙,作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覈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畫線、打樁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說我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行:建築,這怎麼說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4.原審法院認爲:“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_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訴人的史____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六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爲:“被告根據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__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___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是〔83〕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爲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爲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

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5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z,女,1x年1x月3x日生,漢族,山東省總公司退休職工,租住本市龍江路號1xx戶。殘疾證號:魯xx字第號。

委託代理人:李aa,男,195x年x月x日生,漢族,青島xx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繫上訴人丈夫。 聯繫電話:135x6615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峽路6號。法定代表人:陳培新,男,職務:局長。 責任人:於守賢,男,職務:房政處主管副處長。

上訴人堅決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裁定,依法據實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xx)南行初字第104號行政一審裁定,應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爲一審法院。

(2)依法據實確認被上訴人和被上訴責任人因其行政亂作爲的過錯責任以及應由被上訴人負責承擔的賠償責任。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據實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以下經濟賠償責任:a.房屋大修費用暫定80萬元;(也可判令被上訴人限期保質將房屋恢復原狀,並出具相應書面證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損失95萬元;c.多年來,被上訴人毫無妥善解決問題之誠意,以其頑劣霸權的行政亂作爲逼迫上訴人訴訟、上訪、在外以市場價格租房、給上訴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爲災難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萬元。合計人民幣共188萬元。

(4)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理由和相關依據: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的明確規定,被上訴人的行政級別屬“縣級以上”,並且,此案經國家和省級新聞媒體多次披露報道,屬社會影響重大的複雜案件,屬於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一審裁定沒有認定事實和相關證據就盲目結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1)一審裁定的案由錯誤。上訴人沒有訴被上訴人“行政違法確認”。正相反,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按省委[83]13號文及市委[85]81號文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並以此專用文件爲關鍵的直接證據上訪、訴訟。上訴人起訴被上訴人的主要過錯是“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縱容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而應承擔行政賠償的法定責任。”一審裁定沒有依據被上訴人於x年2月對本案房屋下達的[86]青房私字第6號專用文件三項決定、一項規定的具體內容審理被上訴責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亂作爲的關鍵事實,嚴重違犯了《行政訴訟法》相關的明確規定。

(2)沒有相關依據和證據及枉法否認鐵的事實,就草率盲目的將本案定性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一審裁定的原則性事實的嚴重錯誤。被上訴責任人於守賢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你們私房的落實政策工作已經結束,擠佔戶不遷戶騰房等諸多問題應由你們起訴到法院解決。因此,才發生上訴人與擠佔戶在區、市兩級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訴訟仍沒完結,仍在繼續、並引發社會強烈反響的事實。被上訴人雖然在本案庭審中又主張“此案屬落實私房遺留問題,法院不應受理。”但是,被上訴人沒有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證明其已經依法、依規、依政而作爲的真正的事實和證據。同時,也沒有任何解決此所謂“落私遺留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純屬干擾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續亂作爲。

(3)上訴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根本理由、證據和事實是:被上訴法人缺失應有的法定監督管理責任,被上訴責任人肆意違法、違規、抗政並已具體下達實施的編號爲707號的二次發還產權通知等多項嚴重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和人爲災難。一審裁定卻故意否認這些鐵的事實和確鑿證據,極爲荒謬的將被上訴責任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列爲落實私房政策範圍,這是對黨和政府落實私房政策的極大抵毀和抗拒,也是對上訴人爲維護私有財產合法權利依法據實行使合法訴訟權的非法侵犯。

(4)由於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而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上訪、訴訟等人爲災難的事實已被國家及省級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多次及長期的披露報道,早已是“衆所周知的事實。”一審裁定枉法認定爲“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是沒有依據和事實證據的極其錯誤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的“土政策。”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了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等相關明確規定:一審裁定採信的證據嚴重錯誤及違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明確規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證據、6份間接證據、2份“庭審陳述狀”和1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市房管局出具證據、覈實答覆的十個問題”等書面材料,以確鑿無縫隙的證據鏈證實了被上訴責任人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過錯和給上訴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等較全面而且不容抵賴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竟然枉法對上訴人提交的確鑿證據沒有依法據實覈查、審理並認定,枉法侵犯了上訴人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訴訟權,顯失公平與公正。

(2)被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證據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對本案的審理已經沒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況且,被上訴人沒有按照法律明確規定向法庭提交能夠證明其依據這11份文件精神針對此案已經實施落實解決的真實的事實和證據。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號文件正是被上訴人根據省委、市委相關文件和這11份文件的規定精神向上訴人合法私房下達的專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效能應大大優於這11份文件,一審裁定嚴重違背了政府部門和法院法官應該知曉並實施執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識。多部國家法律也早對此做出了許多明確規定,一審裁定不應明知故犯。

(3)被上訴人的庭審答辯是其經上訴人多年數次艱險危難的逐級上訪申訴之後下發給上訴人的書面答覆意見,其令人髮指的虛假強霸之度暴露無疑,上訴人誓死不服,因此纔再度冒着艱險之危難,歷經五年堅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這些書面答覆意見也是上訴人狀告被上訴人持續嚴重行政亂作爲的部分確鑿的證據,但是,一審裁定並沒有依法審理查明與此相關的事實和證據,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訴人合法私有房產是在被上訴人非法管理、經營期間而形成隨時都有倒塌可能、並已嚴重威脅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已存在樓塌人亡的特別重大事故隱患,還造成了上訴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現實是被上訴人無法無據不能抵賴的鐵的事實。然而,一審裁定沒有依法據實審理查明認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認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庭呈交的16份確鑿證據,枉法裁定“屬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實屬枉法裁定。

(5)一審裁定中“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位於萊蕪二路2號甲原爲趙炳麟的自留房……”等內容屬違反法律的嚴重錯誤。根據青島市中級法院(1990)民上字第56號、(1994)青民監字第16號、山東省高級法院(1999)魯民監字第147號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趙炳麟頂名的趙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屬趙仲如爲二分之一。此純屬多份生效法律文書所再三認定的家族內部繼承問題,與被上訴人依政執行落實其“青房私字(86)第6號文件”的三項決定和一項規定沒有因果關係。一審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訴人以此爲由對抗法律,越權違法干涉上訴人家族內部事務,並以此爲由掩蓋其嚴重行政亂作爲之罪行。

(四)一審裁定喪失法律尊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本案的真正事實和確鑿證據足以證實:被上訴人違法、違規、抗政的嚴重行政亂作爲根本就不能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青島市委依據國家和省委“落實私房政策”文件的相關規定,也專門下達了“(85)第97號”等一系列文件,對在落實私房政策中的不作爲必須嚴懲。此案已經不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受案範圍之規定,同時,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條所明確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四項條件。因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第三條之規定是沒有真正事實和證據、錯誤適用法律的錯誤裁定。

(2)依據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之規定,《憲法》是國家大法;《行政訴訟法》、《物權法》等都是特別法;《民法通則》等是普通法。而一審裁定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釋,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審裁定適用最下位法律條款公開對抗上訴人依據國家大法、特別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條款之明確規定對被上訴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無疑是極其錯誤的枉法裁定。

(3)一審裁定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xx]38號第六條的明確規定。同時,還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中的明確規定,以應該“廢除違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爲藉口”將被上訴人嚴重的行政亂作爲非法列入“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在嚴重枉法錯誤的裁定中,沒有“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審裁定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裁定。

(1)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沒有進行雙方當事人相互質證所呈交證據的程序。上訴人沒有看到被上訴人向合議庭呈交的證據。上訴人至今也沒有接到由法庭轉達的答辯狀副本。

(2)上訴人原來完好無損的合法私房成爲了破爛危房和遭到巨大經濟損失等人爲災難的事實都在眼前明擺着,這都是最確鑿的證據。上訴人提出的賠償數額是向有關專業人員諮詢後而得出的,被上訴人當庭沒有對此提出疑義,是法官替代被上訴人提出質證。同時,上訴人也依法據實當庭訴求法院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照上訴人周邊房屋價格等因素進行損失數額的評估。但是,一審法庭當庭就枉法予以否決,並以沒有證據爲由被否定。法庭嚴重違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公平、公正的審判原則,忠實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訴方所聘請的代理人作用,上訴人對此強烈反對。

綜上所述,事實真相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裁定沒有足以證實被上訴人嚴重違法、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屬於落實私房政策遺留問題的事實、依據和證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審理過程中,枉法袒護被上訴方,顯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開,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明確規定,爲“民告官”的行政訴訟人爲設障,上訴人誓死不服,依法據實上訴。

上訴人仍堅定的認爲:被上訴責任人嚴重違規、抗政的行政亂作爲給上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肆意將責任推給黨和政府,讓其都無故背上“侵犯公民合法財產、執法枉法、欺壓民衆”等壞名聲,損其形象,實屬當今社會極爲普遍的不良問題,黨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應嚴查重打,糾錯澄清。決不能把“爲了私下撈好處而任意違規、抗政亂作爲的責任肆意推給黨和政府,個人發財,政府買單。人民法院更不應當枉法成爲貪官污吏的保護傘。 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z

20xx年12月26日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的______號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中級(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行政賠償上訴狀 行政賠償上訴狀

行政賠償上訴狀 篇7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男,x年1月16日生,住浙江省餘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區72號。電話:x7。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陳永,局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

上訴請求:撤銷(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發回海淀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上訴人爲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京工商行賠不字[x4]03號《不予行政賠償通知書》中的不法決定,不服x5年2月11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5)海行初字第33號《行政賠償裁定書》:在對法痞:孫建提出控告的同時,提出上訴如下:

一、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認定上訴人,住歷山育才新村8號,這是錯誤的。這是“公安體制的個人身份信息有錯誤所造成的後果之一”。又認定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楊藝文,也是錯誤的。 因爲早已變成了陳永的。這又是誰不與原審法院銜接所造成的錯誤呢?又認定被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徐晴,又是錯誤的。因爲徐晴是一個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受刑事控告案件的當事人。見另行的控告文。這是強烈要求移送,和應當迅速依法追究其雙開等行政、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即原裁定連當事人的身份,也未查明、就下裁定,這是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這也是與上訴人有關的許多行政、民事虛假訴訟犯罪行爲的繼續、持續的。即人民法院的辦案均是不講真實、合法的亂辦案的。這種辦案的法官是比土匪更可惡的法痞。這種“人民”法院就是亡黨、亡國先兆的“漢奸、僞”法院。特請求二審堅決予發回重審,以糾正之。

二、該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第一頁倒數第二段又認定:x3年10月14日,被上訴人作出複議決定:認爲上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且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了相關法定職責。駁回上訴人的複議申請。

上訴人主張:這是海淀區“法匪、僞”法院系列涉嫌枉法裁判犯罪案件縱容的違法行政、涉嫌犯罪的情節之一。因爲朝陽工商分局與本行政賠償案件相關的行爲、不查超範圍經營的行爲,已被一、二審行政判決要求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而且,自x4年9月19日以來,朝陽工商分局又已在立案、重新辦理之中的了。(上訴人可以提供新證據證明的。)。那麼,被上訴人原縱容的不支持朝陽工商分局履行上訴人投訴的查處某企業超範圍經營行爲的“複議決定”。是怎麼一回事?該負種法律責任呢?請求二審予以查清,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承擔本案的國家(行政)賠償的責任。即被上訴人的複議行爲,也已是被糾正錯誤了的。即已被自然確認爲違法了的,即被自然撤銷了的。

三、原一審《行政賠償裁定書》又認定:上訴人訴稱:生效行政判決書自然撤銷了被上訴人與本案相關的不予支持部分。從不予支持到被撤銷時止的,被加重的損失,就是本案訴請被上訴人賠償的內容。如, 11個月期間的食宿、房租費 10450元,時間損失費每月5793元的五倍338615元等,共計363865元。本院認爲:上訴人提起的本行政賠償之訴,所主張的行政違法行爲尚未被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爲違法。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上訴人主張:另案生效的1142號《行政判決書》,的確是撤銷了本案對應的被上訴人的複議行爲的,即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爲的,並已有朝陽工商分局在重新辦理中的。這是符合起訴條件的。

特提出上述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

x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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