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格式(精選12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2.43W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1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上訴用)

民事上訴狀格式(精選12篇)

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覈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字第___________號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於經濟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2

(公民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字第__________號__________,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_份。

注:本訴狀格式亦可適用於經濟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3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

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對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並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築物的費用;

3、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訴人向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出讓人”)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地號爲:

住宅用地[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後發現,出讓人在轉讓前將上述用地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興建,在地上建有建築物。

x年4月,上訴人向廣州市規劃局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發現被上訴人未對地上建築物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廣州市規劃局花都分局隨即向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發函,要求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上訴人認爲,其受讓後,有繼承履行出讓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也有義務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在興建建築物時,即使合同未約定由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作爲建設單位,被上訴人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爲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達《關於催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的函》,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該函後,仍未辦理申報手續。

上訴人作爲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制止被上訴人在使用租賃土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爲。被上訴人的行爲已實際妨害了上訴人的物權,爲此上訴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拆除違章建築,並承擔拆除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以合同沒有約定臨時建築物建設規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事宜,以及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拆除爲由,認定上訴人以侵權爲由請求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對此,上訴人認爲:第一,上訴人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才產生了本案的訴訟。而不是依據《合同法》,

因主張違約而產生的訴訟。第二,即使合同未約定規劃以及施工申報義務的歸屬,但按法律規定,應當由作爲建設單位的被上訴人履行。結合第一、第二點,原審法院以沒有合同依據爲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即無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只要建築物是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認定爲違法建築。原審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以拆除,應有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認定,並非司法審查的範圍爲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並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應依法認定爲違法建築,並要求建設單位即被上訴人對該違法建築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爲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對x國用(20xx)第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並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築物的費用以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4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

2、……

……

上訴理由:

1、……

2、……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注:1.本文書供當事人對民事案件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時用。

2.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身份證號、聯繫電話;是法人、組織或行政機關的,應寫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上訴請求,應寫明具體的請求目的,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判還是部分改判。

4.上訴理由,即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如認定事實錯誤、確定性質不當、適用法律不當等。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5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 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 份,證據目錄及證據 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民事上訴狀是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2. 當事人寫明基本信息。(1)自然人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上訴請求寫明請求撤銷原判、全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等。

4.事實與理由寫明糾紛的客觀真實情況、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不服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5.上訴狀副本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

6.上訴狀尾部寫明日期,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6

上訴人(原審被告): A ,男,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街 ××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 區 ×× 莊 ×× 街 ××裏 ×× 號。聯繫電話: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B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廠工人,地址:xx市 ××× 區 ××× 裏 ×× ××× 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C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汽車 ××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 區 ×× 道 ×××裏 ×× 棟 ××× 號。

上訴人 A 因與被上訴人 B 、 C 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x市 ×× 區人民法院( ) × 民初字第 ××× 號一審民事判決,依據事實與法律,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2 、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繼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簽署的《家庭協議書》,分割了父母的遺產,其中將訴爭房產靠西邊的一間分給上訴人 A ,靠東邊的一間分給 D 。訴爭雙方對這一事實並無異議。故該認定是正確的。據此,上訴人 A 認爲,《家庭協議書》屬自願簽訂,內容合法,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原審法院對此未作認定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認定協議簽訂後上訴人 A 和 D 一直沒有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也是客觀事實。但上訴人 A 認爲房地產過戶與否只涉及房產產權變更、轉移與否的問題,並不能導致《家庭協議書》無效;更不能得出上訴人 A 和 D “已放棄對訴爭房屋的遺產繼承權”的結論。原審法院混淆合同生效與房產產權轉移、變更的概念,將二者混爲一談,將未辦理產權變更視爲放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從而導致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

從合同撤銷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以上《家庭協議書》顯然不屬此類,即便是可撤銷合同,被上訴人 B 、 C 也喪失申請撤銷的訴訟時效。同時《家庭協議書》更不具備合同法第94 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那麼,以已簽署生效的《家庭協議書》既不能被撤銷又不能被解除,僅僅是沒有去辦理物權變更手續,怎麼會導致合同失效、權利被放棄的後果呢?

三、原審法院認定:“另一繼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後即無配偶又無子女,喪失繼承權”,顯然違反繼承法規定。繼承法第 2 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 ××× (諸當事人之母) 年去世時,當時 D 健在, D 對其母親 ××× 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憑什麼認定 D喪失繼承權呢?剝奪其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何在?至於在 年 ×× 月 ×× 日去世後,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則屬另一個繼承法律關係與前一個繼承關係完全不同,原審法院將二者混淆,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遺產分割判決必然錯誤。

四、 訴爭房屋也並非象原審法院所說已由房屋轉化爲貨幣。至少目前訴爭房屋並沒有被拆,只是將要拆遷。訴爭房屋是物權而並非貨幣,原審法院混淆二者的區別,對此原審判決將房產直接認定爲拆遷款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訴爭標的物的判定錯誤,將房產分割誤判爲拆遷款分割。應當說明,原審判決中認定的拆遷款金額居然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尚未商定的金額甚至是有爭議的金額,以此作爲判決遺產分割的依據是錯誤的。在拆遷補償安置費不確定尤其是訴爭房屋還存在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竟拋開爭議的標的物按拆遷款進行繼承分割,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錯誤明顯。

拋開《家庭協議書》的客觀事實不談,即便沒有簽署過《家庭協議書》,上訴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餘年,作爲該房屋的合法實際使用人、被拆遷的被安置對象也應獲得絕大多數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審法院分割拆遷款卻不考慮拆遷因素,等額分割拆遷補償安置費也是錯誤的。

五、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 A 之妻王 ×× 所在單位分配其一間企業產住房即 ×× 區 ×× 樓 ×× 門 ××× 號,完全不符合事實;該房並非單位分配房,而是王 ×× 出資三萬餘元置換而來。原審法院未作調查研究,主觀臆斷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之子 ×× 購買的富秀園 5-17-702 室竟想當然地寫爲 KK 國十區 ××× 室,完全是主觀臆斷。另外,有關這一事實本與本案繼承糾紛毫無關聯,這一事實及證據在原審庭審中也未經質證,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以此作爲判決的依據根是違反法律規定。

鑑此,上訴人 A 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程序明顯違法, 判決結果有失公允 。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xx市第 ×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A

年 ×× 月 ×× 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7

上訴人:王,男,漢族,1x年4月5日出生,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上訴人:,女,漢族,1xx0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xx市**鄉*村*組,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張(原審原告),男,漢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xx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李,男,漢族,1xx4年5月20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

原審被告:焦,女,漢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xx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

上訴人王、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人民法院x年4月11日作出的()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與李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爲證據,認定被告李向原告張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儘管原告出示了x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向李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及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x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442號)第31條規定:“對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協議成立並生效,並已履行了出借40000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隻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並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爲。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後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爲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爲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願以房產小車豫DL4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佔有或處理並優先受償。”是無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xx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麼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提供的豫DL4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爲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李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xx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x年七月十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8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xx鎮環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府前街X號,郵編:,現住址:xx新區xx鎮xx村顧家宅X號,聯繫電話: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號判決書第二項,依法改判支持原審訴訟請求:“要求被上訴人二向上訴人支付欠款人民幣614,461.00元的利息,自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並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後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並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採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並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後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知識

民事上訴狀製作說明

一、首部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二、正文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後列寫被上訴人。並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係。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後,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夥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後用括號註明“系……(字號)業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並在姓名後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係。

(5)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託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爲:“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 一案,對 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麼一回事;接着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麼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於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製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採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爲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爲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爲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採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複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後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 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 (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三、尾部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爲:“此致 人民法院轉報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爲:“此致 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製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 份;

(2)物證 (名稱) 件;

(3)書證 (名稱) 件;

(4)證人證言 (姓名) 住址。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9

上訴人(原審被告):鍾,男,漢族,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鍾,女,漢族,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一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鍾,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長風二村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鍾,女,漢族,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張楊路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係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係爭房產(本市路弄x號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係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鍾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鍾雲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鍾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麼,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係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鍾

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10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男,漢族,1x年x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漢族,1x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系謝妻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男,漢族,1xx3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湖西號,身份證號碼:。

上訴人因謝訴謝、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人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x月2x日作出()秀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駁回對上訴人起訴。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兩個不同性質法律關係即兩個不同性質案件是不能合併審理,應駁回原告起訴。

根據原告提供x年11月1日欠條“今欠謝合資款壹拾叄萬伍仟伍佰元小寫¥135500元”及x年x月21日欠條“今欠謝現金人民幣捌萬玖仟元整治。(xx000){謝洪敢虧損金額由謝承擔}”,可以證實本案案由屬於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一審判決所定案由爲民間借貸,但是在事實認定中既有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事實,也有民間借貸事實,個人合夥協議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是兩個不同性質法律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在本案中訴訟標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屬於同一種類,一個是個人合夥協議糾紛,一個是民間借貸糾紛,不同性質案件是不能合併審理,同時如若合併審理,法院無形中剝奪限制了被告的反訴權,因爲合夥尚未清算,針對合夥債務,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但因本案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這樣上訴人就無法提出反訴,因此如果合併審理就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

2、本案中七筆款項,有兩筆是原告、被告、謝文新組成合夥體向原告所借欠款,還有一筆是被告替案外人謝洪敢承擔合夥虧損金額。

x年2月13日,被告謝與原告謝、案外人謝文新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約定原告與案外人謝文新組成乙方應投入股金六十二萬五千元,甲方即被告以本廠的前期投資與改造增加機器設備作爲入股資本金,合作經營時間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1x年x月1x日,甲乙雙方協商不成的事項由甲方即被告決定辦理等事項,在雙方合作經營期間,爲了緩解經營資金困難,被告謝作爲個人合夥體負責人代合夥體向原告借二筆現金作爲合夥體經營週轉金分別爲x年5月2x日5萬(月息二分)、x年5月25日3.x萬元,這兩張欠條實際借款人是合夥體,被告因是合夥體負責人,所以欠條上簽字爲被告,這兩筆實際上借款人並非被告,而應當是全體合夥人。

x年x月21日借條中x.x萬元,該款是原合夥人退夥承擔虧損款,現在被告無力承擔該債務,應由原告自己找原合夥人追償該債務。

3、剩下四筆款項,其中三筆被告事實上沒有向原告實際借款,一筆是合夥體對外所享有的債權。

x年x月20日的欠條2x萬元,x年x月21日的欠條11萬元、x年11月1日x萬元欠條,這三筆被告事實上並沒有向原告借款,在一審法庭調查中,原告對該筆債權細節無法說清,當時是原告是拿現金還是轉賬給被告?現場有沒有證人?用什麼形式包裝錢款?原告未能詳細描述,其欠條真實性無法確認;x年11月1日135500元欠條是屬於合夥內部的債權債務,合夥體未經合夥人清算,合夥人內部債權債務未能確定,即合作期間工地應收款,因工地應收款無法及時收回,原告應與被告共同向合夥體債務人追討,然後根據合作經營協議約定比例分享。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11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於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上訴狀格式 篇12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財富陶瓷城,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金陶工業園,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衆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爲被上訴人一審的委託代理人,屬於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爲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籤訂合同的行爲是作爲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爲是法定的職務行爲,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爲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爲而不是個人行爲,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爲被告並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於代理權濫用問題。“李通”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託,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於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爲中同時爲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爲,該行爲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託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爲,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爲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爲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爲業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爲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爲現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繫。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大額交易的常理”爲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後,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後撥打0533-5,而0533-5並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並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 李X

x年12月1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