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倫理性演講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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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的正義論在西方政治哲學領域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他的兩個正義原則構建了全新的符合現代社會的正義理念,爲解決一系列棘手的社會現實問題提供了指引。本文的第一部分試圖重新闡述羅爾斯導出正義原則的邏輯推理;第二部分是參照羅爾斯的正義論,對我國現實制度的反思,爲我國的當前的社會問題提出筆者不成熟的意見

制度的倫理性演講範文

關鍵詞:羅爾斯 正義論 公平正義原則 無知之幕

引言

正義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它既是構建合法社會制度的理論基礎,也是構建道德體系的理論基礎。它廣泛滲透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中,自古至今,歷久常新,成爲哲學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問題。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1971年),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統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爲現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他的學說,對西方政治哲學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引發了西方學界對“公共理性”與社會行爲、個人權利與社會共同體要求、個人價值與社會正義、社會多元與社會統一、自由與平等、民主與秩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廣泛討論,從而形成了當今西方社會政治哲學的大繁榮局面,以致人們將《正義論》的出版視爲“羅爾斯時代”或“羅爾斯軸心時代”開始的標誌。 筆者認爲羅爾斯的正義觀,其視野雖然限於一種“國內社會”,但是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來說,回顧和探討他關於公平與正義、平等與效率等一系列觀點,並對我國的社會先行制度作出合理的反思,對我國社會的發展將大有裨益。

一、對《正義論》的邏輯清理

1、公平正義原則及優先性

羅爾斯從人都處在“無知的面紗”中的“原初狀態”(類似於“自然狀態”)出發,推出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條原則:“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當的基本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被調解,使得(1)人們有理由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並且(2)它們所設置的職務和崗位對所有人開放”。羅爾斯的第一條原則簡稱爲自由原則,這一原則保證了人們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羅爾斯認爲正義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來“正義即公平”。具體來說:“公平”是指社會權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羅爾斯把社會成員所承擔的責任、義務和享有的權利統稱爲基本利益。可見,平等地享有自由權利,是羅爾斯正義論的首要原則。第二條原則簡稱爲差別原則。它規定了經濟和社會福利領域的不平等權利的適用範圍和條件,要求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應該對處於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這條原則實質是要求國家應對社會成員的社會經濟差別予以調節,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這兩條原則中,自由原則是首要原則,差別原則是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從屬於自由原則的。只有在貫徹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才能貫徹差別原則,決不能以犧牲前者來滿足後者。

2、對公平正義原則的論證

羅爾斯對上述兩個原則的論證顯得繁瑣和迂迴,然而這並不能夠成爲我們忽略這部分的原因。羅爾斯所提出的正義論,可能並不是最完美的結論;因爲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的或無理的批評,因爲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在邏輯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1)原初狀態的設計。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而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這好比牛頓力學第一定律中的理想環境,雖然它難以滿足,然而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這可能就是社會契約論學家要設定自然狀態,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爲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

a、正義的環境。“正義的環境可以被描述爲這樣一種正常條件:在那裏,人類的合作是可能和必需的。”羅爾斯認爲,人們願意進行社會合作的理由是社會合作使所有人都能過一種比他們各自努力、單獨生存所能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這是利益一致的方面;然而,人們誰也不會對怎樣分配由他們的合作所產生的較大利益無動於衷,因爲他們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總是希望獲得較大的份額,因此產生又利益衝突。這就引出正義原則的必要性:恰當安排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正義的環境就是產生這些必要性的背景條件,即人們在進入社會合作之前所處的是怎麼樣的環境。

羅爾斯認爲正義的環境主要有一下的一些主客觀條件。第一,衆多的個人在確定的地理區域內生存,他們的身體何精神能力大致平等,差別不大,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壓倒其他所有人的人,每個人都是易受攻擊的,每個人的計劃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第二,在學多領域中都存在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自然資源和其他資源並不是非常豐富以至合作的計劃成爲多餘,同時條件也不是那樣艱難,以至有效的合作也終將失敗。第三,處在正義環境中的各方在知識、思想、判斷方面是有缺點的,即他們的知識是不完全的,推理記憶和注意力受到限制,判斷容易受到渴望、偏見、私心歪曲。正是這些缺點不但造成了人們有不同的生活計劃,而且在哲學、宗教信仰、政治和社會理論上存在分歧。最後,羅爾斯假設各方對別人的利益不感興趣,即“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相互冷淡的假定意味着各方一方面不是仁愛和無私的利他主義者,總是去考慮照顧別人的願望和別人“好”的觀念;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是追求個人特殊利益的利己主義者。至此,背景的假設基本完成。

b、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136)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

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他的階級出生,也不知道他的天資如何,他的體力智力如何,即不知道自然天賦和社會出身;沒有人知道他的個人價值觀念,甚至他的心理特徵;各方不知道這個社會的經濟或政治狀態,或者它能達到的文明和文化。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爲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爲抽象的、一般的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爲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裏進行。(參考書141)例如,一個知道自己富裕的人可以視累進稅制爲不公,而一個知道自己貧窮的人則視之爲公平。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也就是說不知道何種稅制對自己有利,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2)正義原則的選擇。在原初狀態假設完畢之後,羅爾斯便開始導出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在這裏,羅爾斯採取有限排除的策略,即將各種對人們有影響的正義觀進行列舉,然後一步步進行篩選。最終的結果就是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會選擇這兩個正義原則,而非其他。當然,羅爾斯也承認他所進行的這種窮盡的比較是一種不能盡人意的方法,他的論證是在一種較弱的基礎上進行的,但是他覺得一下子找不到更好的辦法,只能退而求次。

a、第一次篩選:選擇對象的表格。羅爾斯認爲,那些隨着時代的改變和以時代爲存在條件的正義觀要排除在表格之外,因爲各方要選擇的是那些在任何環境中都有絕對效力的普遍原則。在這個標準下,羅爾斯對衆多的正義觀進行篩選(當然是有限的)。表格中的正義觀主要有下面四種:(1)處在一種詞典序列中的兩個正義原則;(2)功利原則,包括古典功利原則和平均功利原則;(3)至善原則,這是以亞里士多德外代表德原則;(4)利己主義原則,包括一般利己主義和特殊利己主義。

b、第二次篩選:正義原則的形式限制。在進行第一次篩選之後,爲了進行進一步的篩選,羅爾斯概括出正義原則的五個形式限制:(1)正義原則是一般性質的,即要表達一般的性質和聯繫,而不涉及具體的人和事;(2)正義原則在應用中也是必須是普遍有效的,即適合於一切場合個人;(3)正義原則還必須是公開的、衆所周知的;(4)正義原則必須排列各種衝突的利益的先後次序,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的體系;(5)正義原則的最後一個形式限制是終極性的條件,即它們是裁決實踐推理的最後上訴法庭。(參考書145)經過這一步的篩選,將利己主義從表格中剔除,因爲利己主義排除了訂立契約的可能。而羅爾斯認爲至善原則不是一個正義原則。

c、第三次篩選:導出兩個正義原則的理論及依據。經過兩次篩選之後,表格中剩下的就只有兩個正義原則和功利原則。 《正義論》的目的是爲了提出一種更加完善的正義原則,取代傳統的功利原則,在這裏,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和功利原則展開了正面的交鋒。羅爾斯認爲,在原初狀態下,兩個正義原則比功利原則更加爲各方所接受。他的證明

最大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是一種用於在條件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選擇的規則。而這種不確定的條件主要有三:第一,選擇者不考慮他的選擇可能把他帶入的各種環境的可能性,並且有不予考慮的理由;第二,他主要關心他有把我獲得的最少收益是多少,而不是最大的收益機會;第三,他面臨的選擇對象中有的確實會產生不良的後果。其實這個最大最少規則類似於博弈理論中的完全博弈,即各方都不知道對方相關的信息,因此各方都會採取最理性的方案,而不是孤注一擲。

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所處的情況與上述三個條件相符。首先,處於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不可能預計他們進入社會中所能獲得的利益和地位;其次,原初狀態的各方免除了冒險精神,他們會審慎選擇他們最有可能得到的起碼利益,而不是冒險以求把握不了的最大利益;最後,功利原則允許犧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基本自由來滿足大部分人的利益,它總有帶來不良後果的可能性。各方只關心自己的利益,對他人表示相互的冷淡,在選擇原則時,他們不知道自己將來在社會中的地位如何,也就難以確定自己是否在被犧牲的小部分人之列,因此,出於對風險的厭惡(hate of risk)他們一定排斥功利主義。故羅爾斯認爲,功利主義者一般都表示對人們的自由平等和社會最低值的關懷,但是在基本原則中沒有體現。而兩個正義原則既注重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又將道德理想植入基本原則,因而是更可取的。

二、對現實制度的反思

從羅爾斯的嚴密的理性論證中,一方面,我們更加確信兩個正義原則的可取性。也正如他在正義原則的擇出之時所提出的正義原則受到形式限制,其中一個限制就是終極性。終極性就意味着正義原則是普遍的原則,適合於任何社會之中,不隨社會環境的變遷而變化。所以羅爾斯指出,他的正義原則同時適用在資本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制度。另一方面,從羅爾斯的論證中,我們不難看出羅爾斯的正義原則是制度前的原則,即它是在具體社會制度選擇之前已經存在,社會制度的選擇必須要遵循兩個原則。因此各方在正義原則達成一致之後,纔開始運用正義原則選擇他們要建立的社會的各種制度。也就是說,制度本身具有道德性。不管制度具體如何,它要體現制度前的正義原則,否則是不正義的,應該受到人們指責甚至廢除。而在中國的今天,無論是經濟學家還是政治學家抑或是法學家都在反覆強調中國處在轉型時期,這是我們不能否認的。然而,真正對國家對民族負責的學者是不應將所有的問題的原因都簡單歸結爲轉型時期,我們應該對處在這一特殊時期的制度作出適當的檢討。必須要指出的是,轉型時期是一個量的積累的過程,各種制度正在形成或在轉變,中國以後會是怎樣的一個社會,很大程度上就是取決於當下人們的作爲。

1、分配製度的檢討

(1)當代分配的失衡。羅爾斯認爲,影響分配的因素有兩方面:一是天賦,一是社會出身。要達到分配的正義,必須要消除這兩個方面的影響。羅爾斯主張人們在社會條件方面處於同一起跑線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嚴重的社會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會成員對社會的准入的機會是平等的。他還認爲,天賦是不應得的,天賦是社會合作中的集體產物,但是天賦是難以做到增補的,譬如不可能將一個智商是150的削減到100,所以應當遵循差別原則,即在社會經濟利益領域最大限度地促進處境最差者的利益。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們政府提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經濟發展原則,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官員們只看到前半句,一般會對後半句視而不見。最終的後果就是貧富分化嚴重,社會各階層矛盾激化,地區發展不均,各種各樣的怪現象如貪污腐敗、三農問題等層出不窮。這些問題的出現,折射出我們的分配製度出現了嚴重的偏離了其倫理性。如果說中國在七八十年代忽視了公平的地位,進行了改革多年後的今日中國,“公正”(正義)與效率兼顧的模式日益成爲必要而且可能。效率優先,即意味着允許一部分“有效率”的人或地區先富起來,換個角度說,就是要一部分“沒有效率”的人或地區犧牲他們的利益。這在羅爾斯的理論中是允許的,即差別原則;然而允許的前提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要求社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應該對處於社會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只有這樣才符合正義的原則。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即他沒有爲了他人利益而放棄自己利益的義務;他的利益唯一可以被政府犧牲的理由是:爲了達到更加正義。而政府必須要從得益者處轉移財富以“補償”他們的損失,這不是得益者對被犧牲者的施捨,而是被犧牲者必須應該得到的。如果說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允許效益優先是一個政治上的策略;但時至今日,在經濟有相當積累的今天,效益和公平並重是必然的;隨着經濟向更高層次發展,公平會最終取代效益,這就是羅爾斯所描述的正義。

(2)代際分配的失敗分配除了上述的時間上的橫向分配之外,還有一個時間縱向分配的問題,即羅爾斯所稱的代際公平問題。代際公平是我們現在提倡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道德倫理基礎。“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的需要構成危害。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可持續發展”與羅爾斯提出的不符。假設原初狀態下的人們是第一代(事實上他們不知道自己處在哪個世代),他們出於關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關係)的生存,爲了滿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儲存原則,將各種物質資源、知識、文化、技能等留存給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這一原則將留給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於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則,他們對下一代的回報也是應該的。但是問題出現了,就是第一代人,他們只有付出,沒有任何得到任何好處,羅爾斯認爲,差別原則在這裏應該受到儲存原則的限制。因此,代際公平也包括在公平正義原則當中。

在這裏,我們不妨反思一下一些現實的命題,雖然這些命題彷彿都是不證自明的。我們國家在80年代初提出“發展纔是硬道理”,時隔20多年,這一命題仍然爲人們所倡導,這其實與我們國家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相違背的。必須指出的是,“發展纔是硬道理”中的“發展”就是指經濟發展,從這一命題可以推演出各種有趣的命題,如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有條件要上,沒有條件創造條件也要上”等。中國的發展一直就是按照這樣的思路,所以對於“可持續發展”並不重視,國家大力提倡,也只是近幾年的事。當我們爲我們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gdp的度增長歡呼喝彩時,我們確忘記了我們爲此而付出的環境成本究竟多大。生活環境的惡化、資源的匱乏、生態失衡,這一系列的損失並沒有考慮進gdp當中。我們常常在新聞評論中聽到,某某發達國家國民生產總值持續低迷,甚至有下降的趨勢;而我們國家的保持高增長的勢頭,接着評論員便作出一些類似社會主義就是有利於經濟增長的之類的評論。這樣的評論是極度不負責任的,頗有蠱惑人心的意圖。我們爲了當代人的利益,而犧牲後代人的利益,是不正義的,這樣的分配製度極待修改。

2、法律制度的檢討

(1)功利主義在法律中的泛濫。法律經濟學,(economic of law)又稱爲經濟分析法學,是西方一個新興的法學流派。法律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economics of law、eco-nimic analysis of law或lexeconics)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而且主要是運用價格理論(或稱微觀經濟學),以及運用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範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效率及未來發展的學科。 法律經濟學以其獨特的經濟分析手段,對傳統的法律,無論是基本觀念,還是基本概念都帶來了極大的震盪。然而法律經濟學以效益爲其出發點,主張效益最大化;爲達到這個目的,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允許的。因此,我們不難判斷出其哲學基礎就是功利主義(儘管波斯納曾作出過否認)。法律經濟學有其可取的一面,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尤其在我們國家,由於人們的權利主體觀念相對較弱,更加應該警惕其缺點對人們權利的侵犯。

1999年8月30日,瀋陽市發佈了《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處理辦法及其隨後的爭論被簡稱爲“撞了白撞”。處理辦法的規責原則完全可以在法律經濟學中得到完美的解析,因此有學者認爲這是法律經濟學在行政立法上的運用。筆者認爲,法律經濟分析究竟在多大範圍內適用,適用程度如何,是值得我們深思的。按照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人的生命權屬於第一原則,是絕對不能被侵犯的,不論以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前提是自身的行爲符合正義)。正如樑慧星教授所指出的,交通事故處理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護弱者、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正義。機動車車主對道路享有有通過權,這涉及到財產權方面的權利;然而,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作爲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羣體,涉及的是生命權。政府爲了保證交通的暢順而將注意義務和事後責任轉嫁於行人和非機動車的做法,完全違背了正義原則。筆者認爲,這個辦法有“惡法”的嫌疑,應該加以廢除。

(2)解讀憲法修正案中的財產所有權。修正後的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在《南方週末》XX年4月8日上有一篇評論這樣寫道:“一面插在門口的國旗,一本剛剛修訂過的憲法單行本,其中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一句被特意用圓珠筆劃出,一句精心挑選出的‘國家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被放大了貼在門上,63歲的北京老人黃振禨和他的街坊就靠着這麼幾件簡單的武器,阻止了崇文區政府危房改造工程的強制拆遷人員,暫時保住了他的房子。”人們爲此而歡欣鼓舞,紛紛讚頌論這件事在法治進程中的積極意義。其實從另一個角度看,這恰恰表明我們憲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無知之幕裏的人們,由於他們對他人的“無知”,所以對將要進入的社會他們所處的地位,能獲得的利益不能也沒有必要作出預測。但是有一點是非常肯定的,即他們在社會中獲得的利益除了要受差別原則之外,不能由於其他非自願和非正義的原因被剝奪。在憲法上則表現爲私有財產不可侵犯。在現實的情況下,行政權常常侵犯公民的正當權利。例如,在某地要建立一間大型的商店,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應該就是開發商和住戶的事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由市場運作即可。在協議的達成過程中,政府不應該介入。在當今的中國,情況是大爲不同的。政府往往在徵地的過程中扮演主角,一方面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另一方面堅決協助拆遷工作,尤其是在遇到拒絕拆遷的“刁民”。人們常常問,開發商憑什麼可以我徵用我的房屋,政府又有什麼理由隨意處分屬於我的財產?因此人們就會對政府行爲的正當性產生懷疑,對政府的誠信的認可度大大下降。正是政府行爲的不規範,不符合基本的正義原則,導致人們的抵制和不信任,這也是行政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憲政的本意是“限政”,即要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防止對公民正當權利的侵犯。如果政府不顧人們的利益肆意妄爲,那麼這樣的政府就完全違背了社會的公平的正義。所以,我們的憲法修正案中加入這麼一條,是非常必要而且及時(姑且不論其實際的作用)。儘管中國的憲法多爲口號式、或象徵意義,但是這畢竟也是憲政的起步,也是我們社會逐步走向公平正義的起點。

參考文獻:

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 廖申白 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何懷宏:《公平的正義》,山東人民出版社XX年版

沈宗靈著 《現代西方法理學》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2年版

王成著 《侵權損害賠償的經濟分析》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XX年版

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 蔣兆康,林毅夫譯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制度的倫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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