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適用”概念辨析演講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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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偉元

“法的適用”概念辨析演講範文

法的適用概念的內涵及其外延是什麼呢?對此在法學理論上是存在爭論的。

沈宗靈先生認爲(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XX年7月版,第34頁),以實施法律的主體和法的內容爲標準,法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爲三種: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的廣義就是法的實施,法的遵守的狹義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以法律爲自己的行爲準則,依照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活動。法的執行的廣義是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法的執行的狹義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爲執法機關,就是在狹義上適用執法的。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由於這種活動是以國家名義來行使,因此也稱爲“司法”,法的適用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

法的適用發生的情形有兩種情況,第一,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相互關係中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爭議,致使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無法實現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裁決糾紛,解決爭端。第二,當公民、社會組織和其他國家機關在其活動中遇到違法、違約或侵權行爲時,需要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制裁違法、犯罪,恢復權利。

因此,法的適用的特點如下。(1)法的適用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這項工作。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查權。(2)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爲後盾實施的活動。(3)法的適用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發規定,保證正確、合法、及時的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4)法的適用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判書和決定書等。爲了保證法律的正確適用,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國家賠償與司法責任等。

而人大的孫國華、朱景文先生則認爲(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313頁),以法律規範是否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才能實施和實現爲標準,法的實施可分爲法的遵守和法的適用。

法的遵守是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爲,實施法律規範活動。

法的適用則在需要國家機關的干預下才能將法律規範予以實施和實現的情況下產生的,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運用於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它使具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或對其適用法律制裁。司法機關依法運用法律規範處理具體案件的“司法活動”,是法的適用的典型的,重要的形式。因此,法的適用屬於依法進行的個別調整,是在出現了必須由國家專門機關干預,法律規範才能得到實現的情況下產生的。

法的適用的情形爲:(1)當法律關係各方出現爭執時。(2)當發生違法犯罪時。(3)當某一種社會關係或事實對社會或對當事人具有重要意義,它的產生或存在必須有國家主管機關的確認、監督和檢驗它是否真實時。(4)當實現法律規範的必須由主管國家機關給予支持時。

法的適用的分類,若按照法的實現的正常形式和非正常形式則可分爲兩大類,即對法律規範處理部分的適用(調整性職能的適用法的活動)和對法律規範制裁部分的適用(在違法情況下國家機關給予制裁的活動);若按照適用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爲國家權力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國家行政機關適用法的活動,國家司法機關適用法的活動等。因此,法的適用又具體包括司法適用、行政適用、仲裁和調解。

司法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行政適用又稱爲行政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將法的一般規範適用於特定行政相對人或事,調整具體行政關係的活動。

社會主義法的適用的基本原則有: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原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專門機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原則、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通過上述兩種觀點的敘述,可知北大版和人大版關於法的適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大不一樣的。最明顯的差別在於法的適用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北大版的法的適用的主體僅爲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而人大版的法的適用主體除國家司法機關外,還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比較而言,沈宗靈先生的關於法的適用的內涵和外延的觀點更可取。因爲其分類標準科學,條理清晰,範圍明確。人大版的法的適用的分類標準在內涵和外延上均較模糊,劃分不清,不具有科學性,而且此種分類標準中的“國家干預”其具體涵義又如何理解呢?明顯可以看出,在此分類中,“法的適用”其實也是“法的遵守”,因爲國家機關的干預而將法律規範予以實施和實現的活動,即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運用於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的活動(法的適用),也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行爲,實施法律規範的活動(法的遵守)。如此一來,“法的適用”與“法的遵守”根本就未區分開。

XX年司法考試第一卷第41題是這樣的:下列哪些行爲不符合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

a. 法官樂某爲辦好案件與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分別有多次私下接觸

b. 族長決定****案的被害人趙某及家人不許向公安局報案,由****實施人董某向趙某賠償5000元

c. 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諸葛法官接到市委書記的批條,指示不能判外地企業勝訴

d. 監獄根據法定的情況沒有將因貪污、受賄被判處XX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長萬某收監執行

本題測試的是我國法的適用原則,實際上本題考的是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那麼,此題的答案如何呢?有些書本(見嶽西寬主編,《XX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分類精析與應試技巧》,中國工商出版社,XX年11月版,第8頁)認爲是abc。根據上述對法的適用的理解,我認爲,此題答案有待商榷。

前述題目中,abc三項是屬於法的適用,但違反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符合題意,應選是無疑問的。問題在於選項d是否屬於法的適用以及符合法的適用原則?若以人大版爲準,則選項d中的監獄收監行爲也是國家干預的行爲,是屬於法的適用也符合法的適用原則,因此,不符合題意,應排除,最終答案爲abc。若以北大版爲準,則選項d中的監獄既不是人民法院也不是人民檢察院,也更不是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因此,選項d不屬於法的適用更不用說符合法的適用原則,只是法的執行。所以,選項d也符合題意,最終答案應爲abcd。我認爲答案應爲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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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宿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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