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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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收入對勞動者來講都是很重要的,實踐中爲了防止單位在工資上面苛待勞動者,因此規定了一個最低工資標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
江蘇省最低工資規定

一、江蘇省最低工資規定

江蘇省人社廳12月19日發佈消息,經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

調整後,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770元,增加140元;二類地區1600元,增加140元;三類地區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5.5元;二類地區14元;三類地區12元。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執法、法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1、一類地區

南京市區、無錫市區、江陰市、宜興市、常州市區、蘇州市區、吳江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崑山市、太倉市、南通市區、啓東市、通州市、海門市、鎮江市區、泰州市區。

2、二類地區

溧水區、高淳區、徐州市區、金壇市、溧陽市、海安縣、如東縣、如皋市、連雲港市區、淮安市區(不含楚州區、淮陰區)、鹽城市區、大豐市、東臺市、揚州市區、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興化市、泰興市。

3、三類地區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邳州市、睢寧縣、灌南縣、灌雲縣、東海縣、贛榆縣、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建湖縣、射陽縣、阜寧縣、濱海縣、響水縣、江都市、儀徵市、高郵市、寶應縣、宿遷市區、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二、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後,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裏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後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後的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如,根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後的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於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定義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第二款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勞動者提供了超時勞動,或者勞動的場所、條件、方式、任務發生變化,使勞動者從事的勞動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體力、腦力等,即勞動者提供的是正常勞動範圍的超額勞動,勞動者的勞動應該得到額。同樣,《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的組成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中,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爲基本工資。

理論上來看,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於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第(3)項爲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在目前階段,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業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

(2)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而發給職工的費用和用品,以及企業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企業爲了樹立自身形象而發給職工的工作着裝);

(3)職工所得的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發給職工的住房補貼等;

(5)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醫療衛生費;

(7)喪葬撫卹救濟金;

(8)其他如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等。上述各項待遇均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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