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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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xx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推進城市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xx市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築垃圾管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行政審批服務、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對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其所屬的社區、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築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實行建築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局應當研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規範,明確分類標準和管理措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處置費專項用於建築垃圾的處置管理及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章 處置管

第八條 建立實行建築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許可事項聯合辦理制度,優化審批流程,爲建築垃圾處置申請單位提供便利。

第九條 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辦理覈准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築垃圾處置覈准申請書;

(二)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三)建築垃圾運輸合同;

(四)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消納場簽訂的處置協議,或者經批准的建築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納場所的使用協議,消納場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項目,達到揚塵防治標準的建設單位可以先期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覈准,組織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渣土清運等工作。

第十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覈准的決定。對予以覈准的,發放《建築垃圾處置覈准通知書》;不予覈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建築垃圾處置覈准前,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驗。

第十一條 建築垃圾處置覈准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對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並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施工工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公示牌;

(二)現場配備灑水降塵設備並有效使用;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並有效使用,保持駛離工地車輛清潔;

(四)工地進出路口、車行道路路面硬化處理;

(五)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在施工現場範圍內及時分類清運,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壓實、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六)建築垃圾車輛全程密閉運輸;

(七)按照規定安裝在線視頻監控設施;

(八)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

(九)施工現場簽訂物業保潔合同,配備專人負責工地內的保潔作業;

(十)建築單體外立面和主體每樓層內外積塵沖洗潔淨後,撤除遮擋防護網。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將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運。

第十四條 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施物業管理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爲責任人;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或業主爲責任人。

第十五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或指定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三)採取措施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範、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五)對現場堆放的裝修垃圾進行覆蓋,裝卸運輸時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不得與生活垃圾、有害廢棄物等混同。

第十七條 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範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專門的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清運,並運輸至消納場所。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處置建築垃圾的,應當由專門的建築垃圾運輸企業進行運輸。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適度規模運輸車輛,且符合本市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技術及運輸管理要求;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具有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納入平臺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佈運輸企業和車輛名錄。

第二十條 運輸建築垃圾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覈准處置的建築垃圾;

(二)嚴禁將承運的建築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覈准文件,並按照市公安部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四)保持車身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閉運輸,嚴禁建築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六)在指定的消納場傾卸建築垃圾,服從場地人員管理,並取得回執以備查驗。

第二十一條 建築垃圾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和運輸規範等制度,對所屬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實行動態管理,加強運輸車輛維修養護和駕駛員培訓,保證運輸安全、規範。

第四章 消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築垃圾消納場、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明確建築垃圾消納場設置佈局、規模及建設計劃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消納場受納建築垃圾。

第二十三條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設置硬質圍擋或圍牆、路面硬化;

(二)配備攤鋪、碾壓、除塵、沖洗、照明、計量、排水、消防、噴淋等機械、設備和設施;

(三)建築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類堆放,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並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現場運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執行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垃圾消納場外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不得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財政、金融等方面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給予扶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和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的研發、生產和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示範性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採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 實施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減量化處理。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墊等環節充分利用建築垃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垃圾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對建築垃圾處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築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日常監管,建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消納場的考覈評價機制,並依法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開展建築垃圾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覈准範圍的建築垃圾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使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渣土運輸企業,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未使用建築垃圾運輸車輛或者無清運通行手續擅自運輸建築垃圾的個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運輸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xx市城市市區範圍以外、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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