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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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1

爲了加強個體稅收徵管,創造公平稅負的稅收環境,促進廣大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全面提升個體稅收的徵管質量,實現個體稅收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降低稅收徵管難度和稅收執法風險,結合當前個體稅收徵管實際情況,有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徵率政策的幾點建議如下。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十篇

一、個體徵管概況

目前個體稅收徵管出現了“兩低”的狀況,即:達起徵點戶數佔總管戶比例低和申報入庫率低。以蘇北某縣管戶數據爲例,全縣個體現有正常戶7995戶,其中達起徵點戶1588戶,達起徵點戶數僅佔個體總管戶的20%,正常繳納稅款戶1160戶,申報率僅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徵點政策把握難度較大。

起徵點出臺後,達到起徵點後最少要繳納88.5元(個體商業戶:城維稅7.5元,教育費附加6元和個人所得稅75元)地方稅金,而未達起徵點的業戶一分錢也不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對營業收入覈定4999元與5000元之間口徑難以把握,而營業額的核定雖然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的幾個程序,最終大部分還是通過稅務人員主觀判斷獲得,無法拿出具體的、讓納稅人心悅誠服的徵稅依據和理由,納稅人容易出現相互攀比思想,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心理不平衡,固然會出現牴觸情緒。

二是個人所得稅附徵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個稅起徵點與營業稅、增值稅起徵點不應完全一致,如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月實現營業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費用以及20__元業主費用,根本無所得可言,更談不上附徵個人所得稅。而收入不同、利潤水平也不應該完全一致,爲此參照工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五級累進稅率表,個人所得稅附徵率也應按照銷售收入高低實行有差別附徵稅率。而實際工作各地都是統一按行業制定個人所得稅附徵率,如江蘇省常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全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附徵率的通知》(常地稅發〔20xx〕148號)規定將常州市工業(含工業性加工、修理修配)、商業(批發、零售 營業收入)附徵率確定爲1.5%,服務業(代理、飯店、旅館、廣告、美容美髮、租賃等及未列舉的服務業)和建築安裝業(建築、安裝、修繕、裝飾、裝潢、其他工程作業)附徵率確定爲2.5%。有違相關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規定。

三、個人所得稅附徵率確定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xx]91號)有關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有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的規定。

四、修改附徵率政的建議

1、按照應稅所得率和適用稅率重新從低科學確定個人所得稅附徵率,降低月最低徵稅額,提升附徵率的執行力。

在實際工作中約有85%的個體工商業戶都應達到起徵點,但如果一達起徵點就據實繳納相關稅金,個體業戶根本無利可圖,不可能願意繳納相關稅收。加上納稅人納稅意識較差,涉及面較廣,如果稅務機關一味的.強制徵收,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個體稅收徵管由此落入了兩難的境地。相對地稅直管戶而言,通過體現以票控稅職能,納稅人也需要向地稅申請領購發票,應該達起徵點的管戶比較多,而實際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戶達起徵點,相對於直管戶個體稅收管理的重點和難點還是國地稅共管戶,而共管戶徵收稅款的大部分是個人所得稅,如個體商業戶覈定營業額爲5000元,城維稅和教育費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蘇省常州市爲例商業個所得稅附徵率爲1.5%,計算得出個人所得稅有75元。根據起徵點政策出臺以前的個體稅收徵管經驗,只要能在個人所得稅附徵率作些調整,降低達起徵點管戶的最低徵稅額,從而降低稅收徵管難度,就能實現個體稅收的普遍徵收。

2、以個體商業行業爲例,進行舉例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附徵率。

假設:個體商業戶的應稅所得率爲5%,級差營業收入取高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附徵率=應納稅額/營業收入。

個人所得稅附徵率將大大降低,也就是說最低徵稅額也大大降低,從而提升了定額的實際執行力,降低了個體稅收執法難度。如執行此政策達起徵點面有望達到80%以上,入庫率也將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適用於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對臨時經營的從事經營的納稅人附徵率可按從高執行。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2

一、主要調研內容

(一)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20xx深化徵管主題活動及作風建設活動督導調研稅收業務類風險問題彙集》的通知,查看縣局緩繳稅款申請資料、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瞭解個體工商戶覈定定額程序(電腦定稅)、個體雙定戶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情況;

(三)調研以農副產品爲原料生產加工企業情況。包括: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控、深入企業瞭解其生產工藝、農產品耗用、農產品增值稅進行規模、“投入產出”管控應注意的問題(如區分生產工藝、產品、生產規模等進行測算定額)。

重點內容:

(1)瞭解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樣式;縣局對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到具體企業瞭解農副產品的收購途徑、資金結算等,研究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

(2)到企業調查瞭解生產工藝。目的是爲下一步採用“投入產出法”提供依據:主要是“消耗定額”的測算,其中又區分電力的“定額”和“原料-農副產品”的消耗“定額”。 “原料-農副產品”消耗定額的測算又要區分生產環節測定約當產量(取得期初在產品約當產量、期末在產品約當產量、本期實際產量、本期實際投入原料,並據以測算原料消耗定額)

(四)縣局數據分析應用工作開展情況;

(五)災區停業個體雙定戶的資料的歸集情況;

(六)災區受災企業、恢復情況、稅源情況;

(七)小規模企業零(小額)申報的原因;

(八)徵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及歸檔情況;

(九)《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貫徹情況,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十)稅源監控、戶籍管理是否到位。縣局工商稅務信息交換系統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十一)納稅人銀行賬號報告制度及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執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04號)(xx年7月13日):“換髮稅務登記證件後,納稅人在銀行開戶時,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登錄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錄要求,但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

(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執行情況;

(十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情況;

(十四)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情況;

(十五)基層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管理情況;

(十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查;

二、調查研究方式

本次調研,我們主要採取抽閱歷史徵管資料、組織管理、徵稅人員座談、現場上機演練或查詢、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調查等方式進行。

三、調研活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本次調研活動發現的主要問題類型有:徵收管理類、流轉稅管理類、所得稅管理類、幹部隊伍素質類等問題,暴露的問題都不同程度存在稅務執法風險隱患。

(一)徵收管理類問題

1.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不規範,主要表現在:

(1)企業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不齊全,存在缺自產負債表等申報資料的企業申請資料;

(2)審批手續不完整,存在企業報送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無主管稅務機關簽註意見的情形;

(3)調查覈實工作不到位。部分縣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到企業實地調查覈實,沒有形成調查覈實報告,或對申請緩繳稅款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缺貨幣資金餘額調查覈實報告;

(4)對企業申請資料案頭審查不仔細,甚至未進行審查。如:未對可疑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餘額”作進一步的關聯審查等。

(5)未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貨幣資金餘額時間與申請日期進行比對審查,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2.納稅人申報資料填寫不規範、資料不齊全。普遍存在個體雙定戶(包括達起徵點和未達起徵點)無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紙質申報資料問題;加油站納稅申報資料不齊,主要表現爲: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彙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等;

3.存在達起徵點個體雙定戶月度申報資料填寫項目不全、錯位、無納稅人簽字等不規範問題;

4.徵管檔案資料管理不規範。各縣局徵管資料的完整度、歸集的方式方法、裝訂的整潔美觀度等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標準。存在徵管資料未及時按照要求整理歸檔的問題。

5.數據分析應用工作力度不夠、方法簡單,未建立有效的稅收徵管實時預警機制;

6.普遍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戶賬號的問題;

7.普遍存在銀行或其

他金融機構未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登錄銀行賬號的問題。

(二)流轉稅管理類問題

1.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普遍存在稅負偏低,農副產品跨省收購普遍,收購業務真實性難以覈實,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及收購業務管理難度大;

2.增值稅專用發票配售審覈不規範。部分縣局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未遵循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主要表現爲:缺《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實地審查未形成核查報告、未向申請人送達《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個別縣局存在超額審批現象:

3.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審批不規範。未按規定審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民貿企業和銷售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縣以下供銷社減免增值稅資格,存在政策性減免稅已到期限未及時恢復徵稅的情形;

4.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存在安全隱患。地震後,部分企業只能將專票存放在板房內,不具備“三鐵”保管條件。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類問題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報和年度申報方面。季度申報多體現在企業未申報時進行催報。但受理申報時部分管理人員不注重細節,如存檔的申報表顯示:申報表有ctais直接打印無企業和稅務簽章的,有企業提交但企業或稅務簽章不全的,這種情況下申報表缺少法律效力。對於年度彙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彙算模式流於形式,部分縣局管理人員並沒有進行彙算審覈,即使審覈也僅是對ctais錄入時出現錯誤的申報表進行邏輯審覈。通過彙算審覈對企業的申報數據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很少。

(2)政策的宣傳方面。對企業集中的宣傳和培訓較少,基本體現在下戶調查時宣傳政策(形成調查日誌)、彙算清繳時進行相應的政策

提示。

2.所得稅管理人員少,業務素質普遍偏低。其中部分縣局缺少所得稅管理業務骨幹。管理人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較差,內部培訓和在崗培訓未有效開展。

3.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存在以下問題:

(1)個別財產損失審批無縣局管理人員的調查覈實報告;

(2)已取消審批的項目或者不需要審批的項目,部分縣局仍然進行審批,並下正式文件予以批覆;

(3)未建立重大涉稅事項(如減免稅、財產損失審批)集體審議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縣局未按年度要求企業上報減免稅申請。

(四)幹部隊伍素質類問題

縣局一線工作人員普遍存在稅收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綜合業務素質較低,業務學習積極性不高,工作責任心和服務意識不強,稅收執法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部分稅收管理員難以勝任管戶工作,突出表現在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議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擬提出進一步加強全州國稅系統稅收徵管工作的若干意見,並以正式文件下發執行。具體措施有:

(一)結合我州實際,突出重點稅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業分類管理,着力於行業精細化管理。對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的管理,由流轉稅科、徵管科、所得稅管理科在調查的基礎上,形成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稅源管理辦法,並加強對縣局的管理指導,擇重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進行專項評估、重點剖析。核心和重點是採取措施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領購、使用,從農產品收購發票環節減少納稅人“舞弊”的空間。另外就是要在重點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我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評估“定額”預警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通過強化納稅評估,發現納稅遵從的疑點和線索。

(二)各縣局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緩繳稅款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已報批的緩繳稅款資料進行逐戶資料清理和問題補正。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責任意識,仔細做好企業緩繳稅款申請資料的案頭審查工作,認真落實緩繳稅款的調查覈實工作,及時形成調查覈實報告。對緩繳稅款報批資料要按戶完整歸集,按年集中裝訂歸檔。考慮企業申請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中增報《納稅人全部存款賬戶》書面報告的複印件。

(三)各縣局要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個體雙定戶(包括未達起徵點戶)嚴格履行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義務,管理人員要做好個體雙定戶月度、定額執行期彙總申報的審查、催報工作,個體雙定戶納稅申報必須有本人的簽字,嚴禁代辦、包辦申報情形的發生;

(四)在稅務部門統一的稅收徵管檔案管理辦法出臺前,州局在調研的基礎上,先暫制定全州國稅系統統一的稅收徵管資料歸集、整理、裝訂、歸檔的標準;

(五)規範稅收日常徵管活動。包括:

1.清理、自查和補正填寫不規範、報送不齊全的納稅申報資料;

2.要求各縣局要責令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戶賬號的納稅人要限期報告;

3. 各縣局要就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登錄銀行賬號政策對轄區內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一次普遍宣傳和政策執行的

清查,未執行的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相應處理;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3

當前,全市地稅系統正在深入貫徹落實市局年初提出的“11216”的工作要點,結合省局數據大集中工程的實施,通過各項措施,切實加強稅收徵管工作的精細化管理。但由於農村受地理、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影響,農村稅收徵管工作在數據大集中工程實施後暴露出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農村個體稅收徵管點多、面廣、難度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現結合本職工作對農村稅收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談一點粗淺地認識。

一、農村稅收徵管現狀

(一)稅源零星分散,納稅戶難以控管。雙灣稅務所總計129戶固定個體納稅人中,有近三分之二多的納稅人分散在村隊進行生產經營,各村隊還分佈有近40戶零散戶,稅源較爲分散。在村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大都是以農業爲主,以經營爲輔,大多利用農閒及早晚時間經營,窗口經營、流動經營較多,由於經營的季節性和經營情況的`好壞,納稅戶經常變換經營範圍,發生停業、歇業、轉讓等行爲,很少有人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註銷和停歇業手續,使稅務機關難以真正掌握戶籍變動情況,難以發現,難以控管。

(二)季節性稅源多,納稅意識亟待提高。在管轄的納稅戶中季節性生產經營的小商店、小飯館、小修理店等家庭店較多。這些經營戶場所基本在農戶自己家裏,生產經營集中在幾個月,加上納稅意識較差,主觀上不情願納稅,極少主動上門申報繳納。如果稅務人員找上門,就把門關上,甚至惡語傷人,將稅務人員拒之門外,因爲店面在家裏,稅務人員也不好強行進入。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變成了自由申報納稅,查到就拖,查不到就躲,納稅人的稅法意識亟待提高。

(三)辦理停歇業的意識較差,停歇業後又難以跟蹤管理。農村很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於受知識、觀念等原因的影響都不能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稅務登記的手續,又受農忙的影響不能連續經營,又不前來主動辦理停歇業審批手續,因此稅務機關在徵稅和處罰時經常引起徵納雙方的矛盾。另外納稅人只是將經營作爲副業,很難形成規模,農忙則停,農閒則營,即使辦理了停歇業,停歇業也很頻繁,由於距離較遠稅務人員跟蹤檢查難度較大,也增加了稅收成本。

(四)起徵點的調整,使徵納雙方矛盾變得突出。自從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雙灣鎮轄區所有國地稅共管個體納稅戶(101戶)都免徵了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有些業戶國稅實行隨時調整定額的辦法管理,即隔一兩個月徵一次稅,但地稅不掌握情況,等待情況摸清楚後追徵地方稅款時,由於納稅人不瞭解政策,對地稅的牴觸情緒加大,無形間使地稅徵管的難度加大。

(五)現有徵管機構設置不盡合理。今年,爲了減少徵收成本,雙灣稅務所辦公地點搬遷至市區辦公,但由於人員只有兩人,又要在辦公室接待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又要進戶進行日常檢查,經常出現顧頭不顧尾的現象。另外現在起徵點調整後,起徵點以上的納稅戶數將大爲減少,雙灣稅務所增值稅起徵點以下的個體納稅戶達90%,營業稅起徵點以下的納稅戶數達95%以上,而且95%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了簡併徵期。雖然納稅戶數減少,但管理工作一點也沒有減少,致使有些工作不能按照精細化的要求完成,從而影響了整體工作的提高。

二、加強農村個體稅收徵管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爲加強農村個體稅收徵管總的原則是:規範鎮區個體納稅戶,抓住鄉鎮重點納稅戶,清理村隊經營隱蔽戶;在申報納稅方式方面,積極推行簡併徵期、簡易申報等多元化申報功能,更好地方便納稅人。

(一)擴大巡迴徵收和簡併徵期,減少停歇業次數。農村納稅人大都以農業爲主,以經營爲輔,農忙種地,農閒開店,流動性較大。因此建議對於村隊納稅戶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簡併徵期,採取一次性巡迴徵收的方式,每年按八或九個月徵收稅款(一次性扣除假期),不再辦理停歇業,這樣就會減少納稅人停歇業的次數,降低管理的難度。重點是做好徵收臺帳的登記工作。

(二)進一步做好農村稅源的普查工作。因爲農民新開的小商店、小吃店或小加工修理鋪很少主動到稅務部門進行開業登記和納稅申報,所以存在漏徵漏管現象。爲此建議應做好源頭控管,每年稅務人員要分幾次深入鄉村全面開展一次稅源調查,建立和完善零散戶徵管臺賬,對新增個體戶按稅法規定給查補稅款,而後納入正常稅收管理。

(三)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工作。廣大農民對稅法知識較陌生,有的農民認爲收費也是稅收,認爲工商收了稅務就不應在收,對稅收概念認識不清,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更是不清楚。增值稅起徵點提高後雙灣的90%個體納稅人都達不到起徵點免徵了增值稅,正是由於對稅收政策認識不清,他們認爲什麼誰都應該免。包括房產稅和土地稅等。稅務人員上門催繳稅款時,有的農民拒絕繳納,甚至漫罵。爲此,建議切實做好稅法宣傳工作。首先,稅務部門不僅要充分利用稅法宣傳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而且要把稅法知識宣傳貫穿於整個稅務工作始終,常抓不懈。其次,建議利用農村的廣播站、文化站等宣傳部門,以及冬季集中教育,協助稅務機關搞好稅法宣傳,使廣大農民羣衆對基本的稅收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瞭解。

(四)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農村稅務人員的思想觀念要轉變、工作作風要紮實、工作方法要創新,要換位思考,把納稅人當作稅務人員的衣食父母,全面樹立爲納稅人服務的觀念。農村稅務所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每月10日前電話提醒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領購發票等事宜,同時解答納稅人提出的各種問題,更重要的是稅務部門應該嚴格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辦事、依率計徵,不收過頭稅。

(五)合理設置徵管機構。建議充實農村稅所人員,起碼應達到在下戶進行日常檢查時,辦公室應有人值班接待納稅人並辦理相關納稅事宜,對起徵點以下的納稅人建好臺賬,實行巡迴管理,及時掌握經營動態;積極推行推行多元化申報和委託代徵,解決農村納稅人申報納稅難的問題。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4

金融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保障。沒有現代農村金融體系,就很難發展現代農業。完善農村金融體系,改進“三農”金融服務,離不開制度性扶持政策。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亟待建立健全,應積極發揮稅收作用,促進農村金融體系更快更好建設。

(一)關於農村信用社。

爲配合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確保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妥地進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

1.從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從20__年1月1日起,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險業應稅收入,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關於農業保險。

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規規定,對農牧保險,即爲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免徵營業稅。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5

一、重點稅源管理現狀

(一)以武漢市東湖開發區地稅局爲例

xx年,武漢市東湖開發區地稅局的重點稅源企業有333戶,與XX年前相比,範圍有了明顯擴大。爲此,東湖開發區地稅局及時瞭解稅源變動情況,通過強化重點稅源企業監控管理,進一步增強稅收收入預測準確度,掌握組織收入主動權,爲圓滿完成稅收任務提供有利保障。

重點稅源戶的管理工作中,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日常監控爲重點,以彙算清繳、稅源分析、納稅評估爲手段,實行“一戶式”監控管理。對重點稅源戶的生產經營、資金週轉、財務覈算、涉稅指標(收入、成本、費用、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等靜態和動態數據情況進行適時跟蹤。並根據監控需要,及時採集重點稅源戶的相關涉稅信息,準確掌握企業相關情況。

通過加強對重點稅源戶管理,及時、全面地掌握企業納稅申報數據的真實性;通過對重點稅源戶生產經營變化的深入分析,準確把握經濟稅源的變動情況;通過稅源變動因素分析,預測稅源發展變化趨勢,提高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編制和分配稅收計劃中,通過抓住重點稅源管理,提高稅收計劃編制和組織收入工作的科學性;稅收計劃執行過程中,通過抓住重點稅源,發現和及時解決組織收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稅收計劃任務順利完成。XX年,列入監控範圍的年納稅50萬元以上重點稅源企業實現稅收收入313294.66萬元,佔同期稅收收入總額的68.49%,同比增收107264萬元。同時,通過加強重點稅源戶的管理,降低了稅收徵管成本,提高了稅收管理質效。

二、重點稅源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源信息不對稱,稅源監控水平較低

在重點稅源監管工作中,由於納稅人實際財務信息與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不對稱,致使納稅人上報的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所反映的稅源狀況真實性難以確認。“隱匿收入,少報收入”的現象時有發生,稅務機關按納稅人提供的相關納稅信息徵稅,往往會造成稅收流失、稅源失控。

(二)報表種類繁多,工作效率不高

目前,重點稅源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報表除重點稅源的“企業表”外,還必須報送納稅申報表、附列報表、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等多種資料,衆多的報表讓企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加之,許多指標在各類報表中存在重複填列、重複報送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納稅人的牴觸情緒,對報表的質量以及報送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響,稅源管理機會成本增加。

(三)受管理水平制約,監控數據分析利用度不高

目前,對於重點稅源涉稅數據採集的利用大多僅停留在就數層面,深入分析利用度不高。主要表現在:分析方法較爲簡單、數據分析應用內容相對單一、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的分析應用面較窄三個方面。

三、加強與完善重點稅源管理的建議

(一)合理確定重點稅源管理範圍

重點稅源的確定應根據地區經濟條件的差異,合理確定數量;重點稅源企業既可以根據其規模合理劃分,也可依照行業劃分。如房地產行業、建築安裝行業等實行集中管理。重點稅源企業確定後,可以根據企業特點將企業分爲若干種類型,並針對特殊企業和相關事項,實行不同層次和不同深度的稅源管理。對於稅收徵管薄弱環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強化;同時要突出管理重點,帶動稅源管理整體向精細化和規範化推進。

(二)實行個性化、信息化的重點稅源管理

由於重點稅源個體化差異的客觀存在,因此需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管理方式,填補非常規性管理的空白。同時,由於重點稅源是一個層次結構複雜、經營範圍廣泛、內部運作緊密的系統,需要充分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手段爲支撐、規範管理爲原則、嚴密監控爲體系的綜合性管理,實現專業化的重點稅源管理。

(三)綜合運用多形式的管理手段

充分運用日常管理、預警指標、納稅評估等重點稅源戶管理的手段,及時發現重點稅源管理中存在的難點、疑點和問題。通過強化日常稅收管理,對重點稅源戶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深入瞭解。如納稅所得和稅前扣除,是否享有扣除或列支的政策許可;投資利息、技術轉讓費、特許權使用費等的分攤,是否相符相關政策的規定;佣金的收取比例及支付方的列支,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標準;母、子公司控制與受控的關聯程度如何,是否存在轉移利潤等問題。通過預警指標的運用,對稅收、稅負與資產、存貨、收入、費用、人員工資等比例關係的進行分析,掌握納稅人的稅款納稅情況。通過納稅評估,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確保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只有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才能確保重點稅源的有效管理和監控。

(三)強化社會化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

充分利用社會協稅網絡,進一步強化重點稅源管理。強化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街道辦事處的協作,避免漏徵漏管現象的發生;強化與金融、海關等部門的協作,及時掌握重點稅源納稅申報情況;強化與審計、公檢法等部門的協作,對重點稅源稅款繳納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同時,通過建立稅收違法事件有獎舉報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羣衆協稅護稅的積極性。

(四)完善科學的重點稅源管理績效考覈評價辦法

落實崗位責任體系,力求重點稅源管理考覈精細化。針對重點稅源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績效考覈評價體系;結合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內容,按照重點稅源管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細化工作標準,量化管理內容,明確崗位職責;按照統一的稅源管理工作評價標準和辦法,堅持定期考覈制度,獎勤罰懶,進一步增強稅收管理人員對重點稅源管理工作的責任感。爲此,要分階段制訂重點稅源管理的階段目標,層層分解至各個稅收管理崗位。按照科學的工作流,應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準確記錄稅收管理人員的工作進程,對各個崗位的工作績效進行實時監控,並依據記錄的績效給予獎懲,確保重點稅源管理目標順利實現。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6

一、當前基層稅收徵管現狀

按照“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爲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爲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原則構建的徵管體制,經過多年的深化和實踐,取得全面成功,從運行成效看,較爲科學和嚴密。不僅促進了徵管科技含量和徵管質量逐步提高,同時也促進了稅務部門勤政、廉潔、高效的形象日益凸現。主要表現爲:一是從法制的角度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責任,使徵納雙方責任不清的問題得到根本解決。二是稅務執法明顯優化。通過徵、管、查職能機構間的分離,在執法權力的合理分解制約上取得重大突破。三是稅收徵管的科技含量逐步提高,加快了以計算機網絡爲依託的徵管現代化進程。特別是在CTAIS系統成功上線運行後,計算機作爲現代化管理的技術手段,已廣泛運用於徵管的全過程,基本實現了信息化支持下的專業化徵管格局。建立了人機結合的稅收徵管體系,大力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強化基礎管理,使稅收徵管踏上良性循環的軌道。五是稅務機關的社會形象明顯提升。

二、當前基層稅收徵管遇到的問題

近年來,稅收徵管工作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和突破性進展,但面臨新形勢,還存在着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爲:

(一)稅源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指出:稅源管理是稅收徵管的基礎和核心,是反映稅收徵管水平的重要方面。稅務系統要大力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多管齊下,把稅源管理抓緊、抓實、抓好。由此可見稅源管理的重要性。基層國稅機關面臨新形勢,在稅源管理方面還存在幾個薄弱環節:一是在外部,國地稅之間的稅源管理關係不夠協調。在分稅制財稅體制下,爲解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財力和管理權限方面的矛盾,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把稅收分爲中央稅和地方稅是非常必要的。但國地分設,在稅源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矛盾,主要體現在所得稅管理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xx〕8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都是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機關,而徵管對象的劃分卻不按企業性質、類別,而是按工商註冊登記時間,這就意味着部分相同性質、類型的企業,歸屬不同的稅務機關管理,客觀上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對於所得稅管理的問題,實際上是因爲在稅收收入任務的壓力之下,充分“挖掘”稅源的結果,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國稅、地稅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爭搶稅源的現狀。結果導致國、地稅在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中,對於好管的,稅收效益明顯的雙方爭着管,而對於效益不明顯甚至虧損的企業,就雙方都少管甚至不管,無形中損害了稅法的嚴肅性。二是在系統與系統之間,稅源管理標準有待統一。具體表現在雙定戶定額標準方面,從目前情況看,雖然推行了電腦覈定定額,由於局與局之間掌握的定稅標準不一致,造成某些交叉管理地段的行業相同、規模相近業戶的核定稅額差距較大。特別是對於地處市、縣、區的雙定戶,覈定定額由於沒有統一的標準,極易引起爭議。三是在系統內部,稅源管理力量不協調。由於機構和人員配備上的相對獨立,分析、監控、評估和稽查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徵、管、查之間信息不通暢、力量不協調,制約了稅源管理質量的提高,成爲對稅源進行深度分析、對稅源進行精細化管理的瓶頸。

(二)信息化的依託作用不明顯

近年來,國稅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步伐明顯加快,成功推行應用瞭如CTAIS徵管信息系統,並相繼配套完善了輔助系統和稅收執法考覈系統等,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基層的稅收實踐與信息化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離。信息化系統的程序設計,是嚴格按照稅法的程序和要求設計的,特別是涉及執法程序的執行,是非常嚴謹的,這是嚴格依法治稅的體現,無可厚非。但從整個國家的國情、法制化的進程以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方面,卻跟不上信息系統的步伐。基層面臨的實際操作困難較多。二是系統功能存在缺陷,影響了徵管效率。在計算機運用上,其科技含量沒有充分挖掘,計算機功能遠遠沒有發揮,不少計算機只停留在用於開票、打字等一些相對簡單的工作和文件處理、信息編寫等較低層面上,其信息處理、管理監督等功能大量被閒置,稅收徵管的基本手段仍然靠傳統的“人海戰術”,還遠沒有實現稅收徵管手段的現代化。如應用系統缺乏稅收收入統計分析、徵管行爲的統計分析及自動預警功能等,部分系統數據均需要通過導出數據結合手工操作完成,增加了稅收成本高,加重了基層負擔。三是僅在系統內實現了網絡化,且數據綜合利用率不高。工商、公安、財政、銀行、勞動、統計等經濟部門的信息與稅源管理密切相關,雖然新稅收徵管法對政府和部門支持稅收工作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但由於缺乏硬性的法律責任約束和具體的工作機制,這些要求往往很難落實到位。即便稅務部門能夠取得數據,但在數據的準確度上和時效性上也往往不能滿足管理的要求。同時,內外信息不兼容。各經濟管理部門由於管理內容和要求的差異,在數據的統計口徑、分類方法、信息化應用平臺上都各具特色,致使內外信息互不兼容,稅務部門難以將外部信息直接應用於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稅務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不突出

稅務稽查作爲依法治稅、保證徵收的重要手段和稅收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稅收徵管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打擊涉稅違法行爲,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稅收徵管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的徵管模式賦予稅務稽查十分重要的職能,並強調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實際運作中,受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稽查工作“重 中之重”的地位與作用並沒有充分體現,實際工作中“重徵收、輕稽查”的觀念仍然存在,稽查獨立性欠缺,辦案干擾因素多,案件查處和處罰力度不平衡。

(四)基層徵管隊伍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一是隊伍現代管理意識不強。還沒有真正確立現代管理意識,對以計算機網絡爲依託的管理手段認識不足。特別是計算機操作不夠熟練的人員,仍習慣於長期的傳統管理方式,即使“人手一機”的條件已經具備,卻缺乏熟悉應用信息系統處理日常稅收業務的能力。二是隊伍有老化趨勢,複合型人才缺乏。以梅江區局爲例,國稅人員中40歲以上的佔50%以上,30歲以下的不到20%,隊伍年齡結構呈倒金字塔形。隊伍年齡偏大,對推行以高科技爲依託的現代稅收管理形成了制約。缺乏既懂稅收業務又精通電腦的複合型人才。部分稅務人員技術應用水平低,造成信息的時效差、傳遞不及時和數據不準確或過時現象,從而,工作效率不能得到明顯改觀。三是考覈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考覈評價機制雖然推行了計算機管理,但是依然沒有擺脫“做多錯多”的局面,使重要崗位和業務骨幹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同時,缺乏激勵機制使得人才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受到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對策

(一)強化稅源管理。

一是探索委託代徵制度。兩稅合併後,內外資所得稅管理機構在管理職能上需要在國地稅內部進行銜接和重新調整。在國地稅機關之間,重新調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徵管範圍,按照主體稅種的歸屬來劃分徵管範圍,即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交由國稅部門徵收管理,徵收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如果出現既徵收增值稅業務又有營業稅業務的企業,可以比照增值稅混合銷售業務或者兼營業務來處理。這樣,既避免徵收範圍交叉重複徵收管理,也避免國地稅務機關爭稅源的問題,同時,主體稅種全部由一個稅務部門管理,可以降低稅收管理成本,便於稅務機關進行稅源監控,便於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二是建立市縣區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相互之間的徵管標準。三是實施專業化管理。在進一步明確徵收、管理和檢查職能基礎上,增強徵管查的協作性,重點是加強信息流的傳遞、交換和共享。徵收、管理、稽查部門之間應該建立一套規範的聯繫制度,設置統一的信息傳遞文書,定期將納稅申報資料、稅收管理資料、稅收稽查資料在各部門相互傳遞,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格局,建立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稅源管理機制。

(二)依託科技手段,最大程度提高徵管效率和質量。

以信息化爲支撐是新一輪徵管改革的主要特徵,其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計算機網絡在稅收徵管各環節中的依託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稅收徵管的效率和質量。一是關注徵管軟件的兼容性和 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後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徵管軟件,以避免徵管軟件與徵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徵管效率的提高。二是要充實完善系統功能,大力推進信息系統的深層次應用,減輕基層負擔。要把日常的數據邏輯分析、比對、預警等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的工作,依託計算機進行處理,最大限度提高工作效能。三是積極納入政府上網工程,在國稅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建立信息溝通的專用網絡,將外系統其他部門所掌握的.經濟信息及時導入CTAIS中,豐富系統資源的內容和應用方式,實現安全、快速的信息交互和共享,準確掌握納稅人的信息,確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程度,從而更加有效地對稅源進行監控,提高稅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

(三)強化稅務稽查體系,充分發揮稅務稽查效能。

應淡化對稽查數量指標的考覈,更加重視稽查質量指標,促使“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的根本改變;應轉變稽查系統業務上接受上級部門指導、行政上接受本級稅務部門領導的雙重管理模式,對稽查實施垂直管理,人、財、物上直接歸屬國家總局和省稽查機構,成立稽查局黨組,在人權和財力上淡化與地方財政的關係,只是在業務上受市局業務指導,而在稽查工作上直接歸屬省級稽查機構,使省以下各級稽查部門可以按照垂直的稽查模式,按照省局統一領導,進行稽查工作。這樣,既又調動各級稽查機構的工作能動性,又能促進稽查工作的深入開展,使 稽查工作解除不必要的後顧之憂。同時,由於人員、經費的垂直管理,也有利於國家和省級稽查機構在全國、全省佈置統一行動,促進稽查的計劃性與統一性。

(四)加強隊伍教育培訓考覈。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論,稅務人員綜合素質參差不齊,業務能力高低不一,要達到信息化、專業化的徵管新局面,還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一是要結合當前形勢,深入開展教育,提高各級對信息化建設的認識,提高應用現代稅收徵管手段的自覺性。二是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展開具體的業務培訓,加強各崗位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要有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技能培訓,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要結合當前信息化的實際情況,把計算機技能培訓作爲徵管工作和隊伍建設的一項常規性工作。要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領導層、管理層、操作層實施分類培訓,使各級領導幹部能熟練地應用各類辦公自動化軟件開展工作,能熟練地運用各種管理軟件查詢和分析各類稅收信息;一般幹部能熟練地操作各自業務應用軟件。要通過培訓,提高國稅幹部在信息化環境下進行有效管理和工作的能力,不斷適應稅收徵管的要求。同時,要有意識的招收、培養既懂計算機知識,又懂稅收專業知識的複合型人才。三是要強化徵收管理績效考覈。要以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爲平臺,推行能級管理制度,對各崗位按勞動強度、業務複雜程序、執法風險劃分級別,重新設定崗位係數,把辦結率、正確率和滿意率作爲考覈的三個關鍵指標,做到考覈有依據,獎懲有尺度,形成權利到人、責任到人、事事到人的內部管理機制,旨在通過實施能級管理,推行績效考覈制度,形成“能級能升能降、報酬能高能低、人員能進能出”的局面,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激發幹部的內在潛能。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7

今年下半年以來,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1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144號),分別從XX年8月1日、11月1日和12月1日起,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機電產品和其他受影響較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次出口退稅率的上調,通過財稅政策的適當調整,對於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防止出現因出口大幅下滑而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被動局面,減輕出口企業面臨的經營壓力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三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第一次出口退稅率調整的內容爲:一是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將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二是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衫醇及其製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塗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第二次出口退稅率調整一共涉及3486項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具體爲:一是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二將日用及藝術陶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三將部分塑料製品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四是將部分傢俱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11%、13%;五是將艾滋病藥物、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乾粉、黃膠原、鋼化安全玻璃、電容器用鉭絲、船用錨鏈、縫紉機、風扇、數控機牀硬質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分別提高到9%、11%、13%。第三次出口退稅率調整一共涉及3770項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7.9%。具體爲:一是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二是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三是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四是將箱包、鞋、帽、傘、傢俱、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五是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六是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二、三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對**市出口退稅的影響

(一)三次退稅率調整對**市出口產品的總體影響

從XX年1-9月**市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來看,全市外貿企業出口商品共有444個編碼,涉及退稅率上調的商品編碼有237個,佔全市外貿企業出口商品編碼的53.38%;從出口總量看,涉及金額13.35億元;從企業數量看,涉及74戶。生產企業出口商品共有502個編碼,涉及退稅率上調的商品編碼有225個,佔全市生產企業出口商品編碼的44.82%;從出口總量看,涉及金額達61.32億元;從企業數量看,涉及144戶。

前兩次退稅率調整影響不大,第三次對**市的影響很大。全市上調出口退稅率的主要產品依次爲膠合板、橡膠輪胎、農藥、農用工程機械、塑料手套等。

(二)退稅率調整對全市出口退稅的影響分析

1、根據前三季度全市申報的出口額測算退稅率上調對出口退稅的影響數。按照商品海關代碼對XX年度1-9月份全市全部審覈通過、申報區、未通過區的出口額(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計算了此次退稅率上調對**市出口退稅的影響數。

XX年度1-9月份計算表

單位:萬元

企業類型

涉及出口額

退(免)稅增加數

生產企業

650084

6982

外貿企業

133494

2196

合 計

783578

9178

以XX年1-9月出口數據分析此次退稅率上調對全市出口退稅的影響:退稅率上調共增加全市退(免)稅9178萬元(其中生產企業6982萬元,外貿企業2196萬元)。一、退稅額增加超百萬的貨物有:1:膠合板增加約4739萬元,佔總額51.63%;2、機電產品增加約924萬元,佔總額的10.07%;3、輪胎、化工等產品增加約799萬元,佔總額的8.71%;4、農藥增加約564萬元,佔總額的6.15%。這四類貨物佔總增加額的76.56%。二、從地區看,對邳州、銅山、經濟開發區三個地區影響較大。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8

近年來,隨着xx市沿江開發戰略的不斷推進,沿江一線的經濟發展勢頭非常強勁,尤其通州處於江海交匯口,獨特的區位優勢,爲船舶工業及其與之相配套的船舶鋼結構產業的培育與發展創造了天然條件。目前,沿江船舶工業、船舶鋼結構產業已形成產業鏈、產業羣。

一、行業稅源概況

船舶修造行業需要依靠沿江沿海便利的航道運輸條件,區域性十分明顯,我市主要集中在五接、平潮、平東三個沿江地區。從主營範圍來看,由於運輸條件限制,本地區船舶修造行業主要以艙口蓋、艙口圍、船體分段等船體金屬結構加工製造爲主,船舶配套設備製造和修船拆船爲輔,整船製造爲數並不多。從行業分類的角度來看,主要分佈在金屬結構製造(含建築鋼結構)、金屬船舶製造、船舶配套設備製造、修船及拆船四個明細行業,我市共有上述四個明細行業納稅人227戶,佔整個xx地區總數的22.6%,數量上僅次於xx市區。

從稅收收入的角度來看,20xx年該行業入庫稅收收入(含調庫)14371.92萬元,佔整個國稅收入的9.39%,已成爲我市除紡織服裝、家紡用品以外的第三大產業,同比增幅149.75%,超過地區平均速度100多個百分點,遠遠超出了其他地區,佔地區行業收入總量比也由20xx年的12.29%提高到20xx年的20.71%,勢將成爲通州第一大龍頭產業。

二、行業稅源特點

1.行業利潤高,稅源質量高。船舶修造行業是一個高利潤行業,據統計,我省船舶修造行業平均利潤率爲10.41%,企業贏利面爲31.82%,該行業產品附加值高於傳統的紡織服裝、家紡用品行業,是一個稅源質量較高的行業。

2.稅收收入增長快,支撐作用強。我市船舶修造行業近三年來稅收收入增長迅猛,是一個高投入、高產出的行業,今年一季度,該行業入庫稅收5158.45萬元,佔國稅收入總量的12.8%,同比增幅113.45%,超出稅收收入計劃增幅70個百分點,三年環比增長速度達到139.0%,該行業是我市稅收收入的重點、增長點和支撐點。高速增長的原因一是國際船舶市場需求旺盛、船臺緊缺;二是造船的賣方市場格局短期難以改變,本地船廠目前平均手持3年以上定單;三是近年來本地船舶產業持續高速投資,產能擴張很快;四是人民幣持續升值,國際造船規範生效導致造船成本增加等因素,支持船價保持高位或進一步上揚。

3.行業稅收收入存在不均衡性。船舶修造行業產品價值高,加工製造週期長,銷售收入和稅收產生的時間較長,月度稅收收入存在明顯的不均衡性,行業稅收入庫不均衡性這一特點給稅務機關組織稅收入庫,完成時序進度造成很大的難度。

三、行業稅源增長難點

我市船舶修造行業保持高速增長的同時我們也看到由於企業普遍起步較晚,尚處在發展擴張階段,缺少規避風險的經驗和能力,匯率變動、勞動力成本提高、出口退稅率降低等變動成本因素對企業生存發展影響巨大。從20xx年一季度船舶修造行業國稅收入統計表同比分析來看,雖然該行業保持100%以上的高增幅,但四個子行業有三個明細行業的收入增幅已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船用配套設備製造行業甚至出現了負增長,未來風險逐步顯現。

1.匯率變動。人民幣持續升值,特別是兌美元的匯率不斷降低,而船舶行業加工製造週期長、產品價值高這一特性,再加之本地船舶修造企業普遍起步晚,規避風險經驗不足,使得匯率變動對船舶修造企業影響巨大,預期的銷售收入和稅收無法實現,造成企業虧損嚴重。例如通州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xx生產13艘出口荷蘭駁船,由於美元貶值,每艘虧損近100萬元,合計減少增值稅189萬元。

2.材料漲價。近期金屬材料價格上漲迅速,僅春節過後短短兩個月時間船用鋼板和輔助材料焊絲等平均漲幅超過10%,由於目前在產幾乎都是老定單,材料成本的提高對於生產企業利潤影響很大。按照平均漲幅10%測算,將降低整船製造企業毛利潤30%左右,減少整個行業增值稅稅收2400萬元。例如通州通洋船務有限公司生產一艘價值4500萬元重7000噸左右出口新加坡船舶,僅船體材料成本這一項就增加近500萬元,因此降低利潤500萬元,減少增值稅85萬元,降低增值稅稅負近2%,減少所得稅125萬元,造成該企業20xx年一季度銷售收入增長31.2%,而稅收收入同比下降22.2%。

3.勞動力成本提高。隨着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勞動力成本進一步提高,船舶修造行業一方面面臨工資成本不斷提高的問題,另一方面還要面對產業區域集中、用工多、擴張迅速,招收有一定技術能力工人越來越難的問題,因而船舶修造產業工人的.工資漲幅較一般性行業還要大,平均工資成本提高超過15%,將減少毛利率4.5個百分點,預計全年累計減少行業利潤14000萬元,減少行業增值稅稅收2500萬元,減少企業所得稅1000萬元。

4.雜費高。船體分段等重鋼結構體積較大,運輸十分不便,企業普遍反映過橋過閘以及自用碼頭存在收費不合理現象,給企業造成很大負擔。

5.用地難。沿江土地資源有限,部分企業由於用地困難,發展受限。如通洋船務有限公司由於與相鄰磚瓦廠購買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新的船臺一直無法投入,無法實現企業擴張。

6.出口退稅率降低。由於國家稅收政策的調整,船舶產品出口退稅率逐步降低,20xx年7月1日起船舶分段和非機動船的出口退稅率完全取消,退稅率的取消,一方面影響企業的利潤,另一方面也導致沒有免抵資源產生,影響稅收收入。

四、行業趨勢及發展建議

隨着國內造船能力的過快擴張,行業間的競爭加劇,產能過剩,船舶修造行業也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從長期趨勢來看,船舶修造行業面臨修造成本上升的嚴峻形勢,企業必須通過提高船臺利用效率和改進造船模式來降低變動成本和材料消耗,從而提高行業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協調,科學調控,合理引導,實現產業穩步健康發展。

(一)企業自身提高競爭力,增強抗風險能力

1.強化風險意識,通過簽定敞口合同、歐元結算等辦法減小變動成本因素的不利影響;

2.加強內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潤,穩步增長;

3.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減少無序競爭,提高地區行業利潤水平,加強合作,做大做強;

4.增強憂患意識,開拓創新,多元化發展,降低產業風險,提高抗風險能力。

(二)政府加大扶持協調,合理調控

1.針對企業用地緊張、貸款難、原輔材料成本上漲的問題,政府給予協調和幫助,扶持企業發展。

2.針對企業用工難的問題,建議政府採取異地培訓辦學,完善地方基礎便民設施等辦法吸引外來產業工人;

3.針對工資成本提高的問題,建議政府參照周邊城市,對本地和外來職工的“五險一金”採用區分對待辦法,一定時期內給予企業扶持,幫助企業平穩過渡;

4.加強政策性調控,防止產業投資過熱,順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規避未來產業風險,促進經濟結構優化調整。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9

隨着依法治稅工作的不斷推進,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得到了進一步明確,納稅人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日漸加強,稅務機關執法風險也在不斷加大。而目前稅務機關的執法現狀着實不能讓人樂觀,因執法不當、執法過錯或行政不作爲等行爲而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以及導致國家稅收損失而被追究刑事、行政責任或過錯追究的案件時有發生。如何認識、規避、化解執法風險,趨利避害,提高執法水平,已經成爲新形勢下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重視並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分析

稅收執法風險的存在與稅收執法過程是否規範密不可分,根據其表現形式,我們可以將稅收執法風險分爲以下三類:

(一)稅收管理作爲類風險

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於執法主體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應作爲而未作爲、未完全作爲或作爲了未賦予的職責職能範圍以及作爲不當的管理事務而形成的影響和後果。其主要表現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未完全執行徵管工作流程、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審覈不嚴、減免稅概念劃分錯誤、“雙定戶”定額程序不全、政務公開不及時、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稅款徵收方式不統一、稅率執行錯誤、一般納稅人進項抵扣審覈不嚴、日常納稅輔導不細緻造成納稅漏洞、納稅人只需履行備案手續的納入了行政審批程序等行爲都是其具體體現。

(二)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是指稅務執法主體因實施稅務行政執法行爲而引起的稅務行政複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後果和影響。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執法案件對法律舉證的有效性是當前執法中最爲薄弱的環節,一旦發生稅務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敗訴的概率就會很高。從敗訴案件看,一是稅收具體行政行爲程序違法。程序違法主要是指違反法定方式或者是違反法定的具體要求。稅務機關的日常具體行政行爲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突出表現在:

(1)無執法權的人蔘與執法,如工勤人員參與稅務檢查或稅務稽查;

(2)開展日常稅務檢查工作時,該出示稅務檢查證而沒有出示,收集的證據資料納稅人未簽署或者蓋章;

(3)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而沒有告知;

(4)達到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申請舉辦聽證而沒有告知;

(5)所收集的證據來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證據應當在聽證會進行質證而未進行質證;

(6)違反法定程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有的未經批准,擅自臨時查封納稅人的物品、隨意扣押納稅人的商品,有的未履行事前告知,未通知當事人到場等;

(7)有的應經有關負責人批准的案件不經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結論等等,最終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敗訴;二是引用法律法規不準確,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中定性和處理不是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而是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準確,適用性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定性模糊、徵納雙方爭議過大,從而敗訴。

(三)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此類風險的界定應以《刑法》中關於稅收瀆職犯罪的相關條文和檢察機關對稅務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爲依據,主要表現爲:一是不嚴格履行徵管職責,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不查不問,對羣衆的舉報聽之任之,不認真查處,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肆意進行偷逃騙稅等犯罪活動;二是稅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於地方保護、政府幹預、怠於暴露問題等原因對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拖而不送受到刑法402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追究;三是稅務徵管失職失誤,造成不徵、少徵國家稅款和國家稅款重大損失觸犯刑法第404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以及第405條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這兩種定罪額度標準低,10萬元以上的稅款損失即達到立案條件,在日常稅務徵管中稍有疏忽便極容易達到這個稅款額度,形成不徵、少徵和稅款流失的法律客觀後果,另外對“徇私舞弊”這個前置條件司法解釋涵蓋範圍非常廣,且在目前司法實踐掌握中仍然存在着較大分歧,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主觀故意這個法律要件的“明知後果”情節在實際稅收徵管中更是難以把握和判定,不同的法官理解不同認定也不同,因此對於稅務幹部的執法風險同樣極高。如果由於疏忽大意,嚴重不負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即使沒有徇私舞弊的法律前提,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正是基於以上幾點原因,司法瀆職類的風險已成爲稅收執法中最應引起高度重視和需防患的一類風險。

二、稅收執法風險成因分析

(一)稅收執法依據潛伏執法風險

一是法律層次低。我國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只有《稅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3部,其餘大量的是法規和規章,法律級次低、效力差,這給稅務執法行爲留下隱患,因爲法院在行政案件判決時對規章是參照使用,可能存在不使用的情況。

二是實體法內容滯後。現行稅法多爲上世紀90年代初制定,其內容老化,明顯滯後。爲此,不得不以稅收規範性文件作大量的解釋、補充,每年各級部門發佈的稅收規範性文件數百期之多,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有總局下發的、有省局下發的,數量浩大、內容繁多、更新頻繁、銜接性差,給稅務人員學習和適用帶來極大壓力。如在ctais中對飼料、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廢舊物資企業進行免稅覈定時使用的分別是財稅[]121號、財稅[]113號、財稅[]78號文件,但關於這三類企業的免稅政策既有財政部和總局聯合下發的,又有總局的、省局的,甚至一個部門有好幾個文件,納稅人在免稅申請時適用的是五花八門,也讓稅務部門在審批時難以適從,如果因爲納稅人不適用財政部和總局的文件而不予審批,將承擔行政不作爲的後果。此外,不同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於缺乏相互溝通,造成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衝突。即使適用文件正確,一旦執法行爲引發訟爭,由於稅收規範性文件效力不足,據此做出的執法行爲,面臨敗訴風險。

三是《徵管法》潛伏執法風險。《徵管法》規定稅務執法主體違反法律應承擔責任的條款達12條。譬如,《徵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徵少徵稅款”屬瀆職行爲,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重者追究刑事責任。雖然立意很好,但後患無窮。“玩忽職守”與“工作疏忽”有時很難界定,任何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爲,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執法風險可想而知。

四是政策制定不科學。各級稅務機關爲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徵管質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爲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範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徵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徵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爲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爲也不轉交稽查處理。目前檢察機關已對國稅系統的納稅評估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如果我們不能有效解決納稅評估在政策適用上的問題,將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稅務部門自身因素引發執法風險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稅收執法人員,對依法治稅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思維方式落後於時代要求,法律意識跟不上形勢的發展,認爲依法治稅就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忽略了自身的法律意識的提高,直接引發稅收執法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法定程序。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過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鑽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製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範,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能夠引用高階位的法律法規卻引用低階位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僥倖心理導致風險。許多稅務人員明知程序不到位、操作不合法,仍我行我素,不加糾正,以爲以前都沒事,別人都沒事,自己也不會有事。最典型的就是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稅務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帶來的風險。如不徵或少徵稅款,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外部環境存在風險誘因

一是形勢發展增加執法風險。生產經營方式日新月異,日益複雜化,納稅人偷逃稅形式多樣、手段翻新、日趨隱蔽化,這些都增加了稅務部門稅源監控、稅務檢查的難度,增大了執法風險。二是外界對稅務工作的熟悉度和關注度增強考驗着執法水平。隨着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法制的完善,廣大納稅人的維權意識增強,越來越注重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稅務人員任何損害納稅人正當權益的執法行爲都可能引發行政訴訟,而且敗訴率極高。同時,各級黨委政府對稅收工作的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和紀檢檢察部門對稅務行業的熟悉程度、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從近年來檢察部門查辦的涉稅案件中就可以看出。稅收工作任務重、責任大、矛盾多,成爲一個高風險職業。三是地方政府行爲增加執法風險。一些地方政府爲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替納稅人說情,致使稅收政策難以執行到位,執法風險卻由稅務部門獨自承擔。

三、規避和防範稅務執法風險的建議

(一)完善稅法體系,規避政策風險

稅法紕漏產生的'風險是最大的風險。因此,完善稅法體系,修正稅法紕漏,是規避風險的治本之策。一要提高稅法層次。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稅法的構成要素等必須且只能由代表民意的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法規只是在法律的約束下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補充、細化和說明。考察世界各國的稅收立法狀況,大多數國家也都是以稅收法律爲主、稅收行政法規爲輔。而我國除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由稅收法律調整的,其他稅種都是由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調整的,在構成稅法體系的形式結構方面,佔主體地位的還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行政法規。因此,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等其他稅種的暫行條例修訂升級,上升爲法律,提高法律效力,減少執法風險係數。二要修訂現行法律法規,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都是國務院1993年制定的,迄今已近15年,爲適應稅收形勢的變化,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制定了很多補充性的規範性文件,如與增值稅有關的減免稅規定、消費稅稅目和稅率的調整等,應把這些內容直接加進暫行條例裏,逐步完善。再如,《徵管法》在對偷稅處理時規定0.5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使得稅務機關在處罰時自由裁量權太大,一定範圍內會對稅收執法的合理性、公正性造成影響,應適當修改。三要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稅收規範性文件是指導具體工作、解決具體問題的直接依據,直接影響執法結果,制約執法效果。規範稅收規範性文件是規避執法風險的需要,具體要求爲:制發宜慎重,切忌過多過濫,稅務機關制定各類操作規程、辦法,須經法規部門審查,並深入基層搞好調研、研討,對其可行性、科學性全面論證,防止出臺與法律相悖、與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宜嚴謹、周密、清楚,力戒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產生歧義;政策宜穩定,切忌朝令夕改,前後矛盾,文件打架,讓人無所適從;清理要及時,對過時、失效文件及時清理,公佈廢除,避免基層錯把“雞毛”當令箭,導致執法失當的風險。

(二)強化風險意識,化解現實風險

要想打造平安國稅,當好平安稅收執法者,首先要有風險意識。一要增強法制觀念。與檢察院、法院等部門聯繫,爲稅務幹部長期開設“法律課堂”,結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引導稅收執法人員清醒認識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知法、懂法,克服執法行爲中的僥倖和麻痹心理,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二要端正執法觀念。要在稅收管理理念、稅收服務意識、稅收徵收習慣、稅收道德觀念等方面與時俱進,提高對事務的判斷力,提升處事經驗;改變習慣的、傳統的工作思維和徵收方式,屏蔽求簡單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現象,避免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拖拉和隨意性,儘可能不給執法風險留餘地。三要搞好風險預測。研究和探討稅務人員涉稅犯罪規律,定期結合崗位實際自查執法風險點,提高防範針對性;定期不定期召開稅收工作評議會,邀請納稅人代表、特邀監察員等對稅收工作“把脈問診”,對問題做到及早發現,及時糾正,防患未然。

(三)講究執法策略,構築社會防線

一是在工作中,應堅決服從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自覺接受地方人大、政協的監督。凡重大業務活動和重要案件查處,堅持事先請示彙報,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上級領導的重視、支持。當地方黨委、政府的行政命令與部門職能相沖突時,應做好解釋、溝通、宣傳、協調工作,必要時向上級或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二是要加強與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繫,形成執法合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和公安部門經偵支隊的配合,聯合打擊納稅人偷稅行爲,使稅收執法有堅強的後盾,克服現有公安室由於是外設機構、配合力度不夠的不足。同時,與上級部門及同行加強信息聯繫,形成執法網絡,共同維護稅收秩序,進一步化解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

2024年稅收調研報告 篇10

稅收行政執法是稅務機關的重點工作。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客觀要求,也是稅收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保障。我市國稅系統經過多年的稅收行政執法規範,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對完備的稅收行政執法體系,依法治稅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由於稅收行政執法受到立法、執法監督、執法環境、執法人員素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稅收行政執法仍面臨一些問題的困擾。爲此,筆者就當前稅收行政執法現狀中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一點思考。

一、稅收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立法的滯後阻礙了稅收執法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稅收立法總體上是協調的,稅收制度比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稅收基本法還是一項空白。稅收基本法統領、約束、指導、協調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它對稅收的基本制度、稅收的立法原則、稅收立法的管理權限等基本內容進行規定。二是稅收法律規範的級次不高。具有法律層級的稅收規範只有《稅收徵管法》、《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絕大多數的稅收規範是以法規、規章、稅收規範性文件等形式存在並實施的。三是個別稅法政策複雜,理解、操作難。如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當前在我市稅務機關內部能真正理解運用好該法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不多。四是地方立法權不足、缺位。制定稅收地方規章必須得到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授權。在當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爲了促進本地區經濟的發展,或解決本地區的實際問題,必然尋求非規範途徑對這種體制的突破。

(二)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和考覈評議制未得到真正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早已制定下發,稅務系統爲落實追究辦法,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一些執法過錯行爲得到了追究。但總的來說執法責任追究在基層局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執法崗責不清,即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不明確,已經明確的也不夠具體,不夠科學,稅收管理員感到執法責任重大。二是考覈評議不完善。在基層稅務機關中,由於法制機構沒有單獨建立起來,根據當前基層局人員配備和內設機構職能,還沒有一個內設機構能夠擔當起執法評議的職能。三是責任追究難於下手。由於非執法崗責任追究沒有建立起來,造成執法崗和非執法崗職業風險不均,執法崗位責任大,風險大,但工資獎金待遇與非執法崗並無太大差別。四是稅務人員流動時責任難以追究,不數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執法的程序和證據意識不強。當前稅收執法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如實施行政處罰時,不事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下達;進行稅務檢查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扣押、查封商品、貨物,不開具收據或清單。稅收執法過程中出現許多證據採集運用不規範的現象。如取得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複印件沒有經保管部門蓋章,也沒有註明原件的出處;取得會計賬冊複印件沒附說明材料,也未經被採集單位覈對蓋章。需要認定主要事實,提供的證據不能有力證明事實的存在。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之間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等。

(四)稅收行政執法的環境需要進一步的優化。從稅務機關內部來講,“稅收計劃管理”仍廣泛的影響依法治稅的發展。“稅收任務一票否決”仍成爲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考覈重要內容。從行政執法的外部環境來看,政府幹預稅收的現象仍然存在,各級政府爲了搞政績,樹形象,從其他方面干預稅收執法。外部環境還有廣大社會羣衆的納稅、協稅護稅意識和經濟環境的因素。有少數老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逐步被改改制,過去歷史包袱沉重,但稅收行政執法不講歷史原因,這些老國有企業許多欠稅不能及時清繳,稅收強制措施只能慎用,滯納金更是無從加收。

(五)稅務執法人員執法素質影響稅收執水平的提高。當前稅務執法人員素質總體情況是好的,依法治稅意識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執法更加規範有序,但也存在參差不齊的問題。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治稅、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濫執法、隨意執法現象在一定範圍內存在;少數稅收執法人員對有關稅收實體法、程序法瞭解不夠。個別執法人員“以情代法”,以人情踐踏法律,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對自由裁量缺乏規範。對提高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行政執法好壞一個樣。

二、規範稅務行政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稅收立法的步伐,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議全國人大盡早出臺稅收基本法,確立以稅收基本法爲稅收領域的母法,以強化稅法的系統性、穩定性和規範性,併爲單項稅收立法提供依據和範例,最終建立一個以稅收基本法爲統領、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並駕齊驅的稅法體系。提高現行稅收法律規範的等級,對比較成熟的稅收法規、規章可以通過人大立法,上升爲法律層級。按照事權與稅權相一致的原則,授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權。立法要考慮執法現狀,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問題要儘量縮小。

(二)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稅收執法責任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覈、和責任追究三個方面,三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稅收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的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覈體系。在省、市、縣局內部單獨設立政策法規處(科、股),最好在基層分局也配備專職法制員,充實一定的人力,負責評議考覈的調查取證,並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提交該稅務機關成立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考覈評議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對應追究的執法過錯行爲必須嚴格追究。對考覈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責任追究決定由人事、監察等機構負責執行。對非執法崗也應建立嚴密的崗責評議考覈體系,並對其過錯行爲嚴格責任追究。

(三)進一步規範行政程序和證據採集行爲。建立完整的稅收執法程序是規範執法的基礎,也是稅務部門多年來探索並付諸實施的重要工作。這一工作的重點主要體現在稅收徵收管理程序、稅務行政處理程序和稅務行政救濟程序三方面,它們互相聯繫,是徵納雙方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當前各級稅務機關從上到下要借推廣使用大集中徵管軟件爲契機,全面規範各項徵管執法行爲,重點規範各項執法程序。對證據的規範做到依法採集證據,任何行政行爲必須有稅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實要件爲基礎;每一個事實要件必須有相關的事實證據,各種證據材料內容應該一致,證言之間、證言與證物之間、證物與其他證物之間,應互相印證,符合邏輯關係;每一個證據材料來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無可非議。

(四)營造良好的稅收執法環境,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一是嚴格按照“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的工作方針組織稅收收入,通過考覈執法水平與任務完成情況相結合的辦法來考覈稅務機關的工作績效。二是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營造一個相對寬鬆的、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特別要利用互聯網絡信息化的渠道,讓廣大網民來參與、監督稅收執法。三是加大稅法宣傳的力度。從宣傳的方式、內容和途徑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進。對“用稅”情況要實現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決納稅人“用稅”之憂。通過正、反兩方面的例子來引導納稅人依法納稅。四是對我市老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和扶持,幫助其早日擺脫困境,依法履行各項納稅義務。

(五)教育培訓與考覈評議並舉,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全面提高全體執法人員的素質。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建議《執法資格證》實行屆期制,三年爲一屆,到期後重新考試,合格的方可領證執法。執法資格考試要求從嚴,包括考試題目難易程度和考試紀律。對沒有通過執法資格考試的安排在非執法崗位工作。法制教育培訓既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培訓的效果。對執法責任的考覈評議,一定要動真格,一旦發現執法責任過錯行爲,一定追究執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對執法規範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與工作績效考覈、幹部任用掛鉤。通過這種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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