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趨勢性的思考

來源:瑞文範文網 2.65W

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趨勢性的思考 我參加司法行政系統多層次的綜合性、專項性的會議,大家談論最多的,也是較集中的話題是: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如何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凸現司法行政的社會地位及社會功效。我想我們在談論這一話題的同時,是否可以再更深一層次思考:我們要充分完全地凸現司法行政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功效,其決定性動因是什麼?我認爲: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及客觀趨勢,纔是我們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實現司法行政系統目標的決定性因素,也就是說: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及表象的客觀趨勢,才能透析司法行政系統的戰略地位及存在意義,這樣我們在開展司法行政工作、履行職能、探索發展過程中才有永久的、持續的動力。因此,我們應該透析研究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趨勢性,以此來引導把握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方式、方法,探索完善發展司法行政工作的規律,在履職過程中,實現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目標的同時,凸現司法行政的戰略地位和社會功效。 首先,我們來探討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的戰略性。 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是指司法行政系統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所處的職能位置以及參與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項事務中應發揮的戰略性地位和作用。它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司法行政系統功能。它含蓋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監改監教(社會矯治、安置幫教)、司法資格考試等六大職能。六大職能構成了司法行政系統功能,它的核心功能是普法依法治理;第二,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的戰略目標——推動整個社會的民主與法制化。隨着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等項事業的發展,司法行政系統的重大功能在推動社會文明、經濟發展、建設法治國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漸顯現,它意味着我們要用戰略目光來認識新時期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推動社會步入民主法制社會的絕對可能性,凸現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目標的戰略性。總之,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的戰略性都具體體現在其六大職能之中。 (一)普法依法治理職能的戰略性 普法依法治理是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的核心。隨着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和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貫徹實施,各級都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最近江蘇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建設法治江蘇的新戰略,南京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建設三個文明特色區域的戰略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貫徹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普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礎,依法治理必須建立完善的系統的法律體系,而這一法的體系必須爲整個社會所熟悉,並遵守它、適用它,這樣才能實現依法治理的客觀性。因此,普法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礎,是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的核心的重要表現。普法依法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本質上就是教育引導公職人員和廣大羣衆學法、守法、用法,特別是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以適應法治政府建設的需要。因此,我們司法行政系統人員要站在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高度,以創新的理念和思維,以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創新普法依法治理的新舉措,以此推動和促進法制社會建設,發揮普法依法治理的基礎性、戰略性動能。 (二)人民調解工作功能的戰略性 人民調解工作是我國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一大創舉,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組織部分。其功能戰略性體現於社會主義法與道德對社會羣體的廣泛的調和性、公正性、誠信性。我國正處於社會內部變革之中,社會關係的調整加之社會內部自身變革存在的諸多矛盾影響着社會秩序的安全性。人民調解工作,把社會主義法與道德作爲標杆,平衡着各種社會關係,化解了種種社會矛盾,促進社會良性秩序的建立,體現人民調解工作的調和性、公正性、誠信性,是社會主義法的適用和社會主義公共道德被吸納的過程,這一過程是推動社會步入民主法制社會的基礎,也是體現基層民主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其功能戰略性表現所在。 (三)法律援助功能的戰略性 法律援助是賦予司法行政系統的重要職能,是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服務於社會弱勢羣體的重要舉措。它順~,得民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關心弱勢羣體,熱心爲民服務的宗旨。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援助是“xxxx”的具體實踐,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羣衆溝通的橋樑,它是一項具有遠見卓識的戰略性工程,它對於推動社會前進和法律的公正性具有劃時代戰略性意義。 (四)法律服務功能的戰略性 法律服務對於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利益,促進和規範市場經濟的發展,推動法治社會進程有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它已融入社會發展的各行各業,法律服務也在政府決策中發揮着顧問和參謀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律服務功能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深刻地反映一個國家法制化水平。因此,司法行政領導要站在法治社會建設的高度,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質的培養教育和提高,確保法律服務隊伍在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中,發揮保駕護航的作用。 (五)監改監教、社會矯治、安置幫教功能戰略性 監改監教、社會矯治、安置幫教功能體現“法”的強制性、規範性,更體現“法”的教育性、引導性、公正性。 一個國家一個國度期望的是每個公民都遵法守法,在公平條件下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實現了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但超越法度和社會價值基本觀念的行爲與社會主導思想價值觀相牴觸,其行爲就會違反法律規定,產生犯罪行爲,黨和政府賦予司法行政系統監改監教、社會矯治、安置幫教的職能即以“法”爲依據,強化國家“法”的強制性、規範性,以要求社會羣體應做什麼,不應做什麼,從而

關於司法行政系統功能戰略性趨勢性的思考

規範每個社會羣體中個人的行爲,實現社會秩序的統一,同時,對違反“法”者,施以強制性、規範性措施,引導其糾正,關鍵在於對其行爲加以教育,體現“法”的公正性。 這就是司法行政系統內含的“監改監教、社會矯治、安置幫教”功能戰略性的體現。 (六)司法資格考試的功能戰略性 我國目前的司法資格考試內容、形式及目的意義,具體表現於從事法律服務及法院、檢察院的司法人員從事的司法活動要求的資格內容中,就其而言,如嚴格控制司法行政系統“司法資格考試”這一職能功能,戰略的結果有:1、法律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全面提高,並以法律服務的實踐活動體現,提高社會法制化水平;2、提高司法機關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水平,這兩個結果從社會中反映出一個很敏感的問題:是否依法行爲和依法維權、依法爲政,以此說明司法行政系統在履行司法資格考試的職能中,從戰略角度,應視爲其爲一種長遠的需強化的戰略性功能。 綜合以上所述,司法行政系統六個方面職能構成了系統的功能,而此綜合功能從其發展趨勢中可以理會其戰略地位和戰略意義,所以說,司法行政系統都應從戰略角度思考工作,創新工作,以此來解決自己的思維誤區,推動自身的工作。 其次,我們來探討司法行政系統功能的趨勢性。 我們探討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是否認可司法行政系統的六大職能,若認可現有系統的六大職能,我們纔可以研討這個系統的發展趨勢。這其中重點要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制宣傳結果的法定問題 法是一個國家羣體的基本準則,法的普及和公曉是社會能否實現依法治理的關鍵。我們要實現依法治國的實踐目的,建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的普及公曉是關鍵所在。而現實表現爲國民對“法”和學法、遵法、用法的意識滯於要求。因此,我們是否可以以階段法定形式確定“法”的宣傳,以此來提高法的普及和公曉率,確立“法”在我們的社會中的規範效用。 (二)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的廣泛適用的問題 人民調解制度和法律援助問題關鍵在於廣泛的適用問題。人民調解制度主要解決社會主義“法”與道德對於調解結果的調和性、公正性、誠信性問題,關鍵在於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和政治上的綜合素質;法律援助也如此,關鍵解決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和公信力,爲廣泛的羣體所能接受並實現羣體的認知率。 (三)法律服務爲趨勢之本 法律服務質和量是國家民主與法制水平的測評標準。社會按照法律供給的質和量度越高,反映社會法制化水平越高,反之,則證明法制化水平的淡然。因此,司法行政系統的不斷強化法律服務隊伍的內部管理,規範、引導其法律服務行爲,使之成爲建設民主與法制國家的主導力量,使其成爲維護社會公正、公平、誠信的有力支持。 (四)司法行政“法”適用的法定權利 司法行政系統承受賦予的六大職能,其戰略性可見而知,趨勢性大體應之,但我們應正面直視現時司法行政系統內存的不足:對“法”適用的法定監督權利。目前政府行政行爲,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爲,誰可監督,這就是我們國家進入法治國家最大的障礙。我們得想:司法行政系統是沒有執法權的,但現有六大職能都是“法治社會”所必然,若以法定形式賦予其以“法”適用、監督、糾正、評判“權利”,是否可以建立一種完善的、科學的、有效的機制,真正實現公平、公正、誠信的法制現狀呢?以此,是否可實現我們黨的發展目標,並摒棄黨內存在的各種弊端呢? 黨的宗旨是無疑的,黨的指導思想是無疑的,黨的執政方略是無疑的,黨的策略也是無疑的,我們要實現黨的最終目標,關鍵在於按“黨性”、“法定”原則,建立“公信”制度,堅持“xxxx”,以維持良好社會秩序爲基礎,謀民衆爲根本,這樣之黨、之民族纔是最具生命力的黨和民族。 司法行政系統擔負這樣的職能,這種職能是具有戰略性的,這種趨勢也是戰略性的,那我們須做的是強化我們的職能,努力地去努力,放眼長遠,循序漸進,這樣才能實現我們司法行政系統的功能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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